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
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
青教字〔2002〕44号
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旨在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促进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培养学生的群体意识、集体主义观念和勤俭朴素作风,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增强组织纪律性和自我约束能力,树立我市中小学生良好的形象,同时,规范全市中小学学生装生产市场,降低成本,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
第二条 统一着装范围 全市全日制中小学(含私立学校)在校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青岛市教育局成立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全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
2.负责教育外部有关部门的协调以及教育内部、学校与厂家之间的管理、协调工作;
3.指导、检查学校统一着装工作的日常管理及与德育工作结合情况;
4.监督学校统一着装工作的落实及所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条 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下设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学生装专业委员会由技术监督部门、服装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社会监督员、学校校长代表和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专业委员会成员由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聘任,聘期为一年。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学生装面、辅料和服装质量、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检验、检查;
2.负责学生装面辅料和加工厂家的招、投标;
3.负责拟定统一着装工作所需要的标书和各种合同文本;
4.负责全程监督所签订的全部合同的履行情况;
5.负责对学生装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向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办公室反馈。
第五条 各学校应建立统一着装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担任组长,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使统一着装工作有领导,有制度,有检查。
第三章 学生着装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生着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以及参加重大节日庆祝活动、升旗仪式、大型集会、集体活动时,应按要求统一穿着学生装;
2.学生装穿着应严谨、规范,不得敞胸露怀,衣着不整;
3.学生装应配套穿着,不得与其他衣服混穿;
4.学生装应勤洗、勤换,保持干净整洁。
第七条 市教育局将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列入对学校的视导、督导和评估等工作的内容,加强学生装穿着和日常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学校应建立必要的检查制度,加强学生统一着装的日常管理,并与落实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礼仪常规和遵守社会公德相结合,确保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 学生装款式
第九条 学生装制服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款式;统一面、辅料;统一商标与标志;统一规格、型号;统一缝制加工工艺标准;统一价格。
第十条 学生装制服款式的确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举办学生装制服款式展示会(每三年一次),向社会公开征集学生装款式;
2.组织学生、学生家长、学校代表和专家投票评选;
3.根据投票结果并参考专家的意见,向社会公布学生装制服入围款式;
4.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各年级的学生装制服款式。
第十一条 学生运动装的统一着装应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学校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运动装。
第十二条 运动装款式的确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与学生装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运动装展示定货会(每年一次),由学生装专业委员会招标确定的生产厂家提供样衣参展;
2.组织实行运动装统一着装学校参加的展示会,通过投票,确定入围运动装的款式;
3.学校从入围款式中选定学校采用的运动装款式。
第十三条 学生装制服和运动装制作的年级为:小学一年级新生、四年级学生;初中一年级新生;高中一年级新生。
第十四条 对学生装制服、运动装以外的其他统一服装的制作,应坚持从严掌握的原则。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学校增加其他服装。确因参加各种活动必须统一的学生服装,应提前上报,并通过学生装专业委员会招标确定面、辅料供应厂家和生产加工厂家。
第五章 厂家招标
第十五条 面、辅料厂家的招标按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
1.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制定学生装面、辅料供应厂家投标条件和管理办法及学生装所使用面、辅料的工艺质量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2.企业依据投标条件、管理办法及面、辅料工艺和质量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3.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对申请的企业资格及其提供样品进行考察、检测、审定;
4.公布符合条件的学生装面、辅料供应厂家;
5.在符合条件的面、辅料厂家中进行招标,确定当年的面、辅料供应厂家和价格;
6.向社会公布面辅料供应厂家和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生产加工厂家的招标按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
1.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和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制定《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生产定点企业条件》(包括运动装,下同),定期向社会公布;
2.企业依据《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定点企业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3.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资格审定和实地考察;
4.公布符合条件的学生装生产厂家;
5.在符合条件的生产厂家中进行招标,确定当年的学生装生产厂家和学生装价格;
6.向社会公示学生装生产厂家和学生装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未中标的企业,不得参加当年的学生装生产。
第六章 合同的签定
第十八条 学生装专业委员会提供统一的合同文本,分层次签订合同。
1.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与中标的面、辅料厂家和生产加工厂家签订合同,对其供货和生产进行监督和制约;
2.各学校与学生装生产加工厂家签订合同,规定学生装的数量、生产时间、质量要求、售后服务办法及学校交付学生装款项的时间等;
3.学生装生产加工厂家与面、辅料供应厂家签订合同,规定面、辅料供货时间、质量标准、付款办法等。
第十九条 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中标厂家收取监管资金,专项用于以下方面:
(1)厂家违约赔偿;
(2)学生装设计、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可列入成本的费用;
(3)售后服务费用;
(4)根据减免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学生减免费用。
监管资金剩余部分,在学生装单个周期运作完毕后,退回厂家。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挪用监管资金。
第七章 学生装的发放
第二十条 为保证学生装生产及时,发放有序,学校应做好以下工作:
1.每年新生入校后,协助厂家及时统计学生人数及服装型号;
2.协助厂家做好学生装通号服装的试穿工作;
3.组织特体学生的量体工作;
4.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收缴学生装款;
5.按合同规定将学生意见及时反馈生产厂家,保证售后服务按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 生产厂家应按照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印制并发放学生装规格表;
2.按合同要求生产加工学生装通号服装,并在新生报到期间,进行通号服装的试穿、发放;
3.每年新生入学报到20日内,进行学生特体服装的量体、制作和学生秋装通号的发放;
4.按合同规定做好学生装的售后服务,使学生、学生家长、社会满意。
第八章 减免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子女学生统一着装费用实行减半的优惠政策;对以下4种特殊家庭子女统一着装费用实行全部减免政策。
1.烈士子女;
2.父母双亡,且抚养家庭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家庭的;
3.父母一方患绝症,且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家庭子女的;
4.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且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家庭子女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由学校核实并于每年新生入学报到5日内,报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确认后减免。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个人申请;
2.特困家庭子女有关证件;
3.学校盖章的特困家庭子女名册;
4.全部减免的学生提交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子女证件的同时(烈士子女除外),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作。
1.实行学生装面辅料供应厂家和生产厂家的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厂家标准公开制度,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2.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增加学生统一着装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投诉与监督中心”。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并协调解决学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学生装的投诉;
2.监督生产厂家在服装发放中的服务质量;
3.协调做好以下工作:
(1)外地来青人员子女需购置服装的;
(2)学生身体发生变化需重新购置服装的;
(3)因服装丢失等其他原因需购置服装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生统一着装社会监督机制。聘请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为学生统一着装工作社会监督员;特邀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对学生统一着装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的,由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组织核查,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给予年度评估、考核降等次的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统一着装的;
2.借统一着装自立项目、增加收费的;
3.没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的;
4.超出合同规定向生产厂家索取、收取费用的;
5.统一制作服装后,不要求学生穿着的。
第二十八条 面、辅料供应厂家和生产加工厂家有以下行为的,由学生装专业委员会组织核查,视情节轻重,依合同责成赔偿损失或扣罚监管资金、取消面、辅料供应厂家或生产定点厂家资格等。
1.不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面、辅料,且出现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生产工期延误的;
2.因自身原因不按时保质保量生产、发放学生装,造成一定影响的;
3.不及时解决学生装存在的问题,学生、学校和家长反映较大的;
4.企业中标后将服装转移到其他加工点制作的;
5.没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的;
6.不履行合同其他规定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区应成立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区的实施意见,保证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健康、稳步地发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并购的主要法律问题——涉及国企的并购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一、问题的由来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的一个重大任务是解决城市人口的就业问题,因此对企业效率的追求放在其次,这使得中国的国有企业存在人员过多、效率低下的弊病。而在市场经济时代,企业经营效率重新得到重视,减员增效成为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经常做法。当前,在涉及国有企业的并购改制中经常发生损害职工权益的事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只与在岗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不与休假、病退、带资上学、停薪留职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强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职工安置方案不透明,不公正;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向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予移交职工档案;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等等。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在涉及国有企业的并购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是并购成败的关键因素,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
二、问题的解决
2003年12月15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就国企改制中的维护职工权益问题做出特别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这是我们解决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指导文件,为我们解决上述问题指出了方向。
1.尊重既有的劳动合同,同时具有灵活性
企业并购经常发生劳动合同争议,主要原因是并购双方擅自终止原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缺乏妥善的职工安置方案,把职工大量推向社会。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比较常见。因此,我们必须在企业改制中尊重既有的劳动合同,稳定既有的劳动关系。企业不得借改制大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在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要考虑这一因素。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过渡到由社会吸收、消化。”
1989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被出售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要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职工或走或留应在成交过程中达成协议。未被购买方录用及自愿离职的职工3个月内的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不变,由购买方负责,所需费用支出可在确定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未被录用的职工,商请当地劳动部门帮助安排。”
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出售企业的全部职工原则上由购买者负责妥善安置,并负责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对原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企业,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由购买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事宜。对出售后愿意继续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购买者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职工与购买者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应不短于职工与出售企业原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愿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可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可按当地政府规定领取安置费,并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企业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从以上行政法规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国有企业整体或部分并购过程中被并购企业的职工,原则上都要求并购方整体接受。这是因为我国的就业压力相当大,我们不能以牺牲职工利益作为经济发展的代价,所以在职工利益的保护和企业利益的保护中侧重前者。但是,上述法规也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给予并购双方自由协商的权利和空间。这是因为在并购实践中,并购方出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的方便,一般不愿意整体接受被并购企业的职工,而是裁撤冗员。如果一律规定并购方必须整体接收被并购方职工,则会增加并购成本,导致并购的失败。总之,我们首先要尊重既有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将职工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争取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2.妥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虽然国家的政策是既有的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优先,但是企业并购一般都会使被并购企业的部分职工下岗分流。能否妥善解决下岗分流的职工的安置问题关系到整个企业并购的成败。下岗分流职工的妥善安置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机制。在计划经济时代,一个国有企业就相当于一个小社会,企业职工的生老病死全部由企业负责,企业承担了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让政府承担企业曾经承担的社会职能,让企业专注于自身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创造。因此,要实现职工的妥善安置必须有完善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2)政府要制定有效的再就业政策和创业政策。在企业并购中下岗分流的职工大部分还是要通过再就业实现安置,而提供就业机会和渠道正是政府的责任;(3)企业要有专门班子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制定方案时必须全面考虑,使方案全面而无遗漏,要切合实际、便于操作、能够落实,切忌表面文章。要向职工作大量的宣传工作,同时做制定方案时要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要听取企业职工的意见,要把方案制定的依据、程序、可行性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如实交给企业职工,征求他们的意见。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要按程序报批。要杜绝在方案不成熟时强行付诸实施;(4)如果并购使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对职工予以经济补偿。企业对相关职工的经济补偿要及时到位,不能任意拖欠和减免。总之,在涉及国有企业的并购中的下岗分流职工的妥善安置,既需要企业的努力,更需要政府在社会保险、再就业和创业方面的政策配套。
3.遵循法定程序
程序公正才能保证职工实体权利真正实现。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都对国有企业改制的程序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改制及改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代会代表的产生、程序以及表决生效的条件都必须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2)裁减人员以及安置方案必须依照《劳动法》、《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的程序进行;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必须向职工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为职工的再就业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条件;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须一次发放或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分期支付;对于续转的劳动关系,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履行公示程序。对于企业改制所涉产权的重大变更、企业经营方向、法人治理结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清欠或缴纳、离退休职工的相关待遇、裁员及安置方案等,都必须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
4.清偿员工债权
员工债权主要包括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福利费及内部集资款等。这部分债务应由并购方继承并及时清偿。
5.职工和政府要互相协调和配合
企业职工要加强自身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认真学习《劳动法》和相关政策,了解本企业改制情况,了解自己应该享有哪些合法权益,为享有这些合法权益有哪些方法,找哪些部门解决等。如果职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与企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政府要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宣传工作,让职工知晓企业改制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以及各项具体政策。 对不按照改制方案改制,利用改制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公有财产,恶意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运用法律、行政手段予以坚决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