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23:45 浏览: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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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225号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的请示》(苏环函[1999]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替代《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1997年以前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执行GB8978-1996中表1、表2、表3规定的标准限值。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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