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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区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1:20:05  浏览:9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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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区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区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3〕54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区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市区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为提高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根据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市委、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年度金华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二、考核奖励对象
市区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三、考核依据和内容
以国家有关项目管理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年初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为考核依据。
以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情况、年度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基建程序、重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项目管理、投资控制、资金争取、廉政建设等为考核内容。
考核实现计分制,基本分65分,最高分100分。
(一)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基本分为20分。
1、超额完成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要求的加10分。
2、完成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要求的得基本分。
3、未完成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要求的扣5分。
(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基本分为20分。
1、超额完成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要求的加10分。
2、完成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要求的得基本分。
3、未完成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要求的扣5分。
(三)项目基建程序,基本分为5分。
1、符合或基本符合项目基建程序要求的得基本分。
2、不符合基建程序要求的扣3分。
(四)工程质量,基本分为5分。
1、工程质量合格得基本分。
2、工程质量优良加1分。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获市级优秀咨询成果奖的加1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获省或省以上优秀咨询成果奖的加2分(以上不重复加分)。
4、工程质量获双龙杯的加1分;工程质量获钱江杯、大禹杯的加3分;工程质量获鲁班奖的加4分(以上不重复加分)。
(五)项目管理,基本分为10分。
1、每月3日前,及时、准确地向市重点办上报重点建设项目月报的得基本分。
2、每月报表未及时上报的,按每次1分扣减,扣完为止。
3、项目按要求落实“五制”的加1分。
4、项目管理获省或省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加2分。
(六)投资控制,基本分为3分。
1、项目投资低于概算的加2分。
2、项目投资不超概算的得基本分。
2、项目投资超概算的扣2分。
(七)争取省级及以上政府性资金,基本分为2分。
1、争取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得基本分。
2、争取到1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加1分。
3、争取到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加2分。
4、争取到500万元以上的加3分。
(八)在建设项目中出现严重违反廉政建设的或当年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重点项目建设奖项设置
根据考核对象得分的高低,分三个等次表彰奖励。
1、一等奖1名。奖励项目建设单位3万元。
2、二等奖2名。奖励项目建设单位各2万元。
3、三等奖3名。奖励项目建设单位各1万元。
五、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六、考核组织
成立项目考核工作小组,由市重点办牵头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七、考核工作程序
1、每年12月份由市重点办布置项目单位自评,将自评结果及有关材料和依据上报市重点办。
2、次年1月份由项目考核工作小组完成对项目单位的考核,提出初步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3、按考核结果,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公布,并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八、其他
1、本办法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3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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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鼓励发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鼓励发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若干规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1998年11月6日颁布)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活跃对外经贸活动,繁荣我市经济、根 据国家、省有关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国有、集体、私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自营的来料加 工业务除外)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除自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自行对外签约外, 其他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委托当地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和进出口公司对外签约或共同签 约。 第四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可以利用原有的厂场设备,也可由外商无偿或有偿提供设 备和厂房建设资金,有偿提供的,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第五条 除国家限制和不准承接加工的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外,涉及外商作价提供设备的 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市外经贸委审批,1500万美元以下的由县(市 、区)外经部门审批;涉及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的,不论规模大小的项目,各县(市、区)外 经部门均可自行审批。
第六条 外商到我市兴办来料加工项目租用的厂房,可按珠江三角洲地区房租价80%或低于8 0%优惠收取租金。加工企业收取工缴费的标准可比照珠江三角洲地区同类产品降低20%左右 。
第七条 对引进外商到我市投资买地建厂,并投入来料加工生产的,可按每平方米2-3元给 予介绍者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外商到我市租厂房办项目或租地建厂,并投入来料加工生产的 ,按第一个月租金给予介绍者一次性奖励。所需奖金由卖方和出租方负责提供。
第八条 各县(市、区)均可设立加工区。厂房和配套设施由外商建造的,可免征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 第九条 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
第十条 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生产所需进口的原辅材料(除国家纳入进口总量管理的商品外)厂房装修材料、自用燃料等物资,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已批准的合同免税放行。
第十一条 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进口不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 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监管,登记放行。
第十二条 除国家限制或不准承接的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外,凡经批准的合同,其产品出 口不实行许可证管理,海关按有关规定凭已批准的合同登记放行。实行配额管理的产品,由 省外经贸委负责管理和安排。
第十三条 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属国内市场紧缺而国家允许进口的,经省外经贸委会同有关 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照章纳税后,可以在国内销售。
第十四条 外商可用外汇向我市进出口公司或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购买国内原辅材料、零 部件、进行加工装配,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可凭购买国内原辅材料的出口合同到税务部门办 理退税手续。
第十五条 允许外商参与加工装配企业的生产管理、技术指导,或聘请外商管理对外加工装 配企业的生产。
第十六条 为支持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加工复出口,企业可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工商 营业执照向海关申请成立本企业自用备料保税仓,允许企业先进口料件存入海关监管的保税 仓库,待正式签订出口合同后再办理台帐手续。
第十七条 对进口量大,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料件进口、加工各工序到成品出口都实行计算 机管理的企业,经向海关申请同意,可视同派驻海关监管员工的保税工厂,不实行台帐管理 。
第十八条 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
第十九条 在我市新办的来料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报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免 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第二、三年企业缴交的所得税由地方财政按该企业当年实际入库额的60 %返还给企业,作生产发展资金。
第二十条 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企业用水、用电按保水保电单位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 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企业招收社会临工征收的临工调配费给予优惠待遇,一年核 定一次,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的2%计征。 第二十二条 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企业年创汇100万港元或月运输量超过60吨的,可申请内地 至港澳直通运输车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湛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展“三来一补”业务的试行规定》(湛府发[1988]6号)同时废止。

共生共荣是普通话与方言博弈的理想状态

杨涛


中国人只有一半能说普通话,同时有四成人看不懂繁体字,但仍有0.92%的人坚持使用繁体字书写。这是12月26日在人民大会堂揭晓的“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的结果。(《京华时报》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已经有四年多了,然而,普通话的普及率仍然如此之低,令人堪忧。调查结果显示,全国能用普通话进行交际的人口约为53%,8%的人从出生就开始讲普通话。场合越正式,普通话的使用频率越高;其中在家讲的最少,在单位最常用。目前,方言还是家庭成员最主要的交流语言。多数人学普通话最主要的困难是“周围的人都不说,说的机会少”和“口音不好改”。
普通话普及的目的是为了人们之间更好地交流,提高效率,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其意义非常重要。但是,要在一个方言充斥的地方要普及普通话,不可避免的是要遇到方言与普通话的冲突,两者之间的博弈也是在所难免。因而,必须为普通话的普及设定一定的领域,进行特殊的保护,创造出听与讲的氛围,才能顺利推广和普及普通话。
普及普通话应当着重于以下几个领域:首先,各级政府的官员和在国家机关中必须以普通话为公务用语,官员和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对于社会具有导向作用,官员和公务员在日常工作、接待群众和接受采访、电视讲话等活动中必须带头使用普通话;其次,教师和在学校里,也必须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因为学校担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责,对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校的普通话氛围为普通话在人们中普及能打下坚实的基础;再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有声媒体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公共服务行业也以普通话为基本的工作用语,这些行业面对大众,他们中间率先使用普通话,不但能让人耳濡目染,有听的氛围,也能让人有一个身体力行进行讲的氛围,便于普通话迅速传播与普及。
然而,普及普通话却不能以全面打压的方言的生存领域为代价。因为,文化要有多样性才能发展和壮大,才能丰富多彩,而语言的多样性无疑也是文化多样性的一个集中体现。因而,笔者并不主张在普及普通话过程中,让方言萎缩乃至消亡,方言也应当有自己的生存的空间。因此,在上述的一些正式的场合外,在日常生活中,不能一律整齐要求人们讲普通话,在一些文艺创作和表演中也可以方言为用语,甚至在方言萎缩比较厉害的地方,还应当成立一些组织对方言进行挖掘、整理、抢救。
一方面,在正式的场合,多创造和培育普通话普及的氛围,让普通话走向千家万户;另一方面,在普及普通话的过程中,也必须留给方言一定的生存的空间。每一个人能运用保持本土特色的方言,同时又能运用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交流,让普通话和方言能达到共生共荣,这也许是一种理想状态,也是我们应当争取达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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