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二○○一年第35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发布2002年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含《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2001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2001]外经贸机电发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1、配额产品目录
配额产品目录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序 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商 品 名 称
1 汽车及其关键件 87012000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87021020 机坪客车
87021091 30座及以上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1092 20座及以上至29座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1093 10座及以上至19座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9010 其他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
87029020 其他20座及以上至29座的机动客车
87029030 其他10座及以上至19座的机动客车
87032130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87032190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载人机动 车辆
8703223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8703224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25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29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87032314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87032315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316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1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87032334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87032335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336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39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87032430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87032440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450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490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载人车辆
87033130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
87033140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150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3190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载人车辆柴油型小轿车
87033230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
87033240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250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
87033290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87033330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
87033340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350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3390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载人机动车
87039000 未列名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8704210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223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但小于14吨的其他货车
8704224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在14吨及以上,但不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
8704230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
8704310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4079090 未列名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2010 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以上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2090 其他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7071000 机动小客车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2 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 87111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
5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2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毫升,但不超过25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301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超过250 毫升,但不超过4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302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超过400毫升,但不超过5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4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0毫升,但不超过8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5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超过8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9000 未列名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边车
84073100 排气量不超过5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73200 排气量超过50毫升,但不超过25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73300 排气量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100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7141900 其他摩托车零件、附件(车架)
3 照像机及其机身 90065100 通过镜头取景(单镜头反光式(SLR)),使用胶片 宽度不超过35毫米的照相机
90065200 其他使用胶片宽度小于35毫米的照相机
90065300 其他使用胶片宽度为35毫米的照相机
90065900 未列名照相机
4 手表 91011100 原电池或蓄电池驱动仅有机械指示器的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
91012100 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
91012900 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其他机械手表
91021100 其他原电池或蓄电池驱动仅有机械指示器的手表
91022100 其他自动上弦的手表
91022900 未列名手表
5 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87051021 最大起重重量不超过50吨的全路面起重车
87051022 最大起重重量超过50吨,但不超过100吨的全路面起重车
87051023 最大起重重量超过100吨的全路面起重车
87051091 最大起重重量不超过50吨的其他起重车
87051092 最大起重重量超过50吨,但不超过100吨的其他起重车
87051093 最大起重重量超过100吨的其他起重车
87060040 汽车起重车底盘,装有发动机
2、特定产品目录
特定产品目录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商 品 名 称
1 柴油发动机 84089092 其他输出功率超过14千瓦,但小于132.39千瓦(180马力)的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2 推土机 84291110 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235.36千瓦(320马力)的履带式推土机及侧铲推土机
3 压路机 84294019 其他机动压路机
4 胶印机 84431910 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
84431990 其他胶印机
5 数控电加工机床 84563010 数控的用放电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
6 等离子、火焰切割机 84569910 等离子弧切割机
84569990 其他用化学法、电子束、离子束或离子束等离子弧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
7 加工中心 84571010 立式加工中心
82571020 卧式加工中心
84571030 龙门式加工中心
84571090 其他加工中心
8 数控卧式车床 84581100 数控卧式车床
9 集散型控制系统 84714991 系统形式的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
10 电力变压器 85042320 额定容量在400兆伏安及以上的液体介质变压器
11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 85252011 电视用卫星地面站设备
85281210 彩色的卫星电视接收机
85299090 品目8525-8528所列装置或设备用未列名零件
12 六氟化硫断路器(含组合电器) 85352900 用于电压不低于72.5千伏线路的自动断路器
13 电动轮自卸车 87041030 电动轮非公路用货运自卸车
14 油船 89012011 载重量不超过10万吨的成品油船
89012012 载重量超过10万吨,但不超过30万吨的成品油船
89012013 载重量超过30万吨的成品油船
89012021 载重量不超过15万吨的原油船
89012022 载重量超过15万吨,但不超过30万吨的原油船
89012023 载重量超过30万吨的原油船
89012031 容积在2万立方米及以下液化石油气船
89012032 容积在2万立方米以上液化石油气船
89012041 容积在2万立方米及以下液化天然气船
89012042 容积在2万立方米以上液化天然气船
89012090 其他油船
15 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 89019021 可载标准箱在6000箱及以下机动集装箱船
89019022 可载标准箱在6000箱以上机动集装箱船
89019031 载重量在2万吨及以下机动滚装船
89019032 载重量在2万吨以上机动滚装船
89019041 载重量不超过15万吨机动散货船
89019042 载重量超过15万吨,但不超过30万吨机动散货船
89019043 载重量超过30万吨的机动散货船
89019050 机动多用途船
89019080 其他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
16 拖轮及顶推船 89040000 拖轮及顶推船
17 挖泥船 89051000 挖泥船
关于印发《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月20日,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建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类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承担建设类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成人教育(不含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的各类学校、培训中心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培训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培训机构资质是指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师资条件、人员素质、办学基本条件、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与培训业绩等。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类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设类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评定
第五条 培训机构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各级培训机构的资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
1、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和大专以上学历,并有8年以上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一12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6人。
2、专职教师应有10人以上,其中具有建设类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8人,且专业配套。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7人;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建设类专业教学经历或在建设行业5年以上工作实践经历。
3、专用教室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同时满足200人以上的食宿条件;有相应的实习实验场地,配备教学专用的微机、投影仪、幻灯机等电化教学设备;有图书资料室,并藏有2000册以上图书。
4、举办过资格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等多种形式培训班。年培训规模1500人次以上。
5、有明确端正的办学思想,有总体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有相对固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二、资质二级:
1、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和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教学管理人员不少地8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4人。
2、专职教师应有6人以上,其中具有建设类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4人,且专业配套。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4人;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建设类专业教学经历或在建设行业5年以上工作实践经历。
3、专用教室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同时满足120人以上的食宿条件;有相应的实习实验场地,配备教学专用的微机、投影仪、幻灯机等电化教学设备;有图书资料室,并藏有1000册以上图书。
4、举办过资格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培训班。年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5、有明确端正的办学思想,有总体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三、资质三级:
1、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中专以上学历,并有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2人。
2、专职教师应具有建设类大专以上学历;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建设类专业教学经历或在建设行业工作实践经历。
3、专用教室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有同时满足60人以上的食宿条件;配备微机、投影仪、幻灯机等电化教学设备;有图书资料室。
4、举办过继续教育等短期培训班。年培训规模400人次以上。
5、有明确端正的办学思想,有总体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工作规程和有关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发布。
第七条 培训机构资质等级分级评定。一级资质的培训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平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二级及三级培训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评定,其评定结果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培训机构成立时间至少一年。其中申请一级资质的至少三年。
第九条 培训机构申请资质等级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
2、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
3、培训机构章程;
4、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件;
5、培训业绩资料;
6、资质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经审定认定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培训机构,由各级相应权限和职能的资质管理部门颁发《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二级及三级资质证书按资质管理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发。
第十一条 《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资质管理部门根据开展培训活动的需要和培训机构的专业特长,核定各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范围。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必须取得 《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才能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取得一级资质的培训机构,可承担全国性的资格性岗位培训、适应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职业资格培训等培训任务。取得二级资质的培训机构可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直属范围内的资格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及职业资格培训等培训任务。取得三级资质的培训机构可承担适应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或本地区、本单位的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证、验印的培训任务只能由一级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已经取得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的培训机构,三年后需要复评,复评达不到要求的,降低原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已具备资质等级的培训机构须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建设类培训机构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办法》进行教学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档,作为资质等级复检的业绩资料。资质管理部门将随时抽查教学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批评、警告,以及降低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的升级、降级实行资质公告制度。公告由资质管理部门不定期在地方或行业报纸上发布。一级培训机构的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二级及三级培训机构的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发生合并、分立,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培训范围进行培训。凡超越资质管理部门核定的培训范围进行培训的,一经查出,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