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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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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9〕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增强各级政府依法办事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的部署,负责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考核机关
第七条 市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其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考核的同时,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年度工作重点,对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实行专项督查、评议和考核,并将考评意见抄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九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市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十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职责;
(二)科学民主决策;
(三)加强制度建设;
(四)规范行政执法;
(五)强化行政监督;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八)完成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重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法定职能和权限,有效协调职能争议;
(二)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五)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提高行政效率;
(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八)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九)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二条 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二)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三条 加强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起草或制定政府和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二)建立健全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 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二)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
(三)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四)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五)建立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七)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和《淮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五条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评议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提案;
(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实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按照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及时报备本单位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配合和支持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严肃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六)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七)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八)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九)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探索建立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便民、快速和低成本解决社会纠纷;
(三)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四)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妥善办理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 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和部门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落实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统一领导、协调依法行政工作;
(三)制定并落实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四)完善推进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保障依法行政工作所需经费;
(五)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六)注重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七)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八)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可以根据政府、政府部门的实际有所侧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行政执法为重点考核内容,可以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统一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九条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互评相结合、群众评议与专业部门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结合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形式、评分细则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以自查自评为基础。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依法行政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采取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抽查考核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内部考核可以采取审阅年度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案卷和各类基础台帐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以及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评议、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由考核机关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考核机关委托其他机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内部考核分值占80%,外部评议分值占20%。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等次的分值划分由考核机关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举措被市级(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省级(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三十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市政府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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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门弄号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弄号的编制、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管理。
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门弄号的主管部门,在门弄号管理的业务上受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指导。区、县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门弄号管理。
本市规划、房地、公用事业、电力、住宅和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弄号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门弄号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申请门弄号。
第五条 (审批)
公安派出机构接到门弄号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编号意见报区、县公安部门审批,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其中,跨区、县的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的建筑物门弄号,由区、县公安部门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
龆ā7咸跫模才沙龌褂Φ背鼍吲济排磐ㄖ椋徊环咸跫模才沙龌褂Φ笔槊娓嬷昵肴恕?
第六条 (编号)
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正式批准的路名编制建筑物门弄号。建筑物门弄号的编制顺序应当按道路、弄、村宅的走向,由东到西、由南到北(浦东新区由西到东、由北到南)、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门弄号应当按照顺序排列,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4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
门弄号编排不得无序跳号,两幢建筑物不得使用同一门弄号。
第七条 (变更)
因道路建设更改路名需变更门弄号的,应当由道路建设单位提出;因其他原因更改路名需变更门弄号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安装)
门弄号牌样式,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地名办确定,由市公安局统一监制。门弄号牌的安装,由公安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门弄号牌安装应当统一、醒目,不得过高过低。具体安装标准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费用)
门弄号牌制作和安装的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新建的建筑物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二)因道路建设更改路名需变更门弄号的,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
(三)因其他原因更改路名需变更门弄号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已建成的建筑物需要更换门弄号牌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者人为损坏门弄号牌的,由当事人负责。
门弄号牌制作和安装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 (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弄号牌的义务。发现门弄号牌损坏或者字迹残缺不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应当更新。禁止下列行为:
(一)自行编排门弄号或者自行制作门弄号牌;
(二)涂改、污损门弄号牌;
(三)遮挡、覆盖门弄号牌;
(四)损坏门弄号牌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责任)
本市公用事业、电力、房地和住宅等有关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以及水、电、燃气的安装等手续时,申请人的登记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批准的门弄号为准。
第十二条 (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按照《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门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12月10日

卫生部、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认真贯彻《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加强餐饮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国内贸易局


卫生部、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认真贯彻《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加强餐饮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国内贸易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贸易厅(局),有关新闻单位:
餐饮业卫生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稳定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广大餐饮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餐饮卫生面貌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随着行业规模、网点数量和经营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当前餐饮业卫生管理工作尚存在很多不容
忽视的问题,如:有的企业依然存在重经营、轻卫生的思想观念;部分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卫生知识与规范技术操作基础薄弱,亟待加强培训;一些餐饮摊点存在着脏、乱、差现象,基本卫生条件难以保证;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在一些地区仍然比较严重等,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直
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今年6月1日,《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这对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法规体系,提高餐饮企业自身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积极开展贯彻《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活动,加强餐饮卫生管理工
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餐饮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紧迫性与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餐饮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要把这次法规宣传贯彻活动作为近期食品卫生管理的
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研究部署宣传贯彻工作的主要活动,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贯彻活动,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卫生意识,强化卫生观念。要在餐饮企业广泛普及卫生法规知识,积极引导消费者不在无照摊点消费,通过宣传贯彻活
动,增强全社会遵守卫生法规的自觉性。
二、加大对餐饮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餐饮业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开业的专业条件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加大对餐饮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力度
。近期两部门要联合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一次对现有餐饮企业的全面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重点包括餐饮业经营资格、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原料的索证制度、加工场所卫生、食品贮存卫生条件、人员卫生、餐饮具的卫生等。各地要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审查现有餐饮企
业的经营卫生条件与资格,对不符合规定的餐饮企业要依法予以清理整顿;对各类非法无证经营活动,要积极协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打击,严厉查处,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餐饮卫生环境。
三、不断完善餐饮企业的卫生管理制度。各地要通过加强对餐饮业卫生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总结推广餐饮业自身卫生管理的先进经验,加强交流,促进提高。一方面,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将卫生管理纳入科学管理体系范畴,实行卫生责任制,严把进货的索证关
,加工过程的卫生关和食品的贮存关,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另一方面,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卫生技术培训工作,增加餐饮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技术、营养卫生、开业标准等内容,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与实际技能。
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不断提高餐饮卫生水平。各地要积极推进餐饮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引进和吸收先进的厨房设施设备,提高企业经营的硬件条件。要加快引导和促进快餐连锁、配送与中心厨房等现代化经营方式的发展,逐步改善传统经营方式对行业卫生水平的
束缚。同时,要积极推进餐饮业分等定级国家标准的实施,带动企业经营条件和经营档次的全面提高,不断提高餐饮业的卫生水平。
特此通知。



200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