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绿道缓冲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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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绿道缓冲区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肇庆市绿道缓冲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绿道缓冲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0年12月3日十一届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肇庆市绿道缓冲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道缓冲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更好地发挥绿道的功能,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珠三角区域绿道(省立)规划设计技术指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一种线形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连接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
绿道缓冲区是指围绕绿道进行生态控制的范围。缓冲区范围大小根据绿道类型不同分别确定:生态型绿道缓冲区宽度一般不小于200米;郊野型绿道缓冲区宽度一般不小于100米;都市型绿道缓冲区宽度一般不小于20米。
第三条 本市区域内的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的缓冲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绿道缓冲区应纳入区域绿地、城市绿地的范畴,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发展、林业、城市综合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公路、工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道缓冲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绿道缓冲区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六条 绿道缓冲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合理利用现有的景观,维护区域内生态系统的健康与稳定。
第七条 在绿道缓冲区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尤其是对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后可能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研究提出治理和保护环境的措施,比选和优化环境保护方案。
第八条 在绿道缓冲区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工程竣工后,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条 绿道缓冲区的配套项目如不能与绿道慢行道同步建设,须预留相应的控制区域。
第十条 除以下允许保留和进入的用地类型和项目外,在绿道缓冲区内严格限制与绿道功能不兼容开发项目的进入。
(一)耕地、园地、林地、水域、湿地。
(二)公共性开敞绿地:各类公园、游乐园、野营基地、野生动物园、名胜古迹等。
(三)体育运动设施:滑草场、马术表演场等; 绿化比率高、景观佳或旷地型用地:自来水厂、小型污水厂等大型公共设施以及现存的具有岭南特色的村落等。
(四)生产性绿地:花圃、苗圃、植物园等。
(五)游憩服务设施:农家乐、渔家乐、烧烤场等。
(六)纪念性林地、防护林等其他林地。
第十一条 绿道缓冲区土地规划严格审批,不符合绿道规划建设要求的不批准使用。新建(构)筑物要尽量采用生态建材及符合绿道的风格要求。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缓冲区修建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 绿道缓冲区原有特色的建(构)筑物可改造成景观小品或者绿道配套设施,不符合绿道景观或功能要求的建(构)筑物须逐步向缓冲区外搬迁,按相关要求营造生态景观。
第十三条 如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在绿道缓冲区工程施工(市政管线等)破坏绿道景观及各类设施,待工程完成时,须对破坏的景观及各类设施进行恢复,标准不得低于原状。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绿道缓冲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化植被长势良好,不影响建(构)筑物及交通的正常使用。
(二)建(构)筑物及各类设施、标识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
(三)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四)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完好。
(五)没有外露垃圾、污水、杂物等。
第十五条 绿道缓冲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随意攀爬、涂写、刻划、张贴。
(二)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进行打球、游泳等体育活动。
(三)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砍伐树木。
(四)捕捉动物及其他伤害动物行为。
(五)堆放废弃物、焚烧垃圾、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废水等行为。
(六)在绿道缓冲区指定区域外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七)进行爆破采石、取土挖砂、开荒等危及自然生态的活动。
(八)其他损害绿道绿化及设施和影响正常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绿道缓冲区一切商业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原有的商店、饭店不符合绿道缓冲区管理要求的应逐步迁出。
第十七条 在绿道缓冲区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各类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各类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的地点开展,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绿道景观及使用。
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绿道景观、绿地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对缓冲区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 缓冲区内原有坟墓周边环境应通过配置绿化等措施进行整治,区内不得新建坟墓。
第十九条 非法破坏绿道标志和设施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在绿道缓冲区进行建设、砍伐、猎捕、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修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补救,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绿道缓冲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道缓冲区的义务,并有权举报破坏、侵占绿道缓冲区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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