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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委员会:法国总统选举过程的监督者/吴天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55:13  浏览:9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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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9日,法国宪法委员会宣布10名候选人通过资格审核,成为法国总统候选人,法国总统选举正式拉开帷幕。在法国总统选举的过程中,宪法委员会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查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同时还承担其他职责。法国宪法第58条规定:“宪法委员会确保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宪法委员会审查申诉意见并宣布投票结果。”宪法委员会对总统选举的准备活动、选举的进程和选举的结果进行全程监督。

  对总统选举准备活动的监督

  宪法委员会在总统选举的准备活动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因为它不仅是政府组织总统选举工作的顾问,而且是确定总统候选人名单和裁决相关争议的机构。宪法委员会直接参与选举的一系列预备活动:审查候选人资格、核实和确认推荐人的数字、公布竞选人的正式名单、宣告对申诉意见的最终处理结果以及公布卸任的共和国总统的财产状况。

  宪法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核实总统候选人是否获得法律规定的至少500名民选代表的签名推荐。这些作为推荐人(Parrainage)的民选代表包括两院议员、省长、市长、地方议会议员、欧洲议会的议员以及村长和镇长等,全国符合条件的推荐人的职位共约4.7万个,由于存在兼职的情况,实际的人数约4.2万名,每个推荐人只能推荐一个候选人。一个候选人所获得的500个签名必须来自至少30个不同的省或海外领地,而且同一个省或者海外领地的签名数不能超过总数的1/10。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保证候选人有足够的民意基础,避免过多的候选人参加总统选举。宪法委员会负责对推荐人的签名进行审核。在2007年的总统选举中,一共有16900个推荐人的签名(2002年这一数字是17815),其中大约1%的签名被认为无效。

  在2007年的总统选举中,宪法委员会确认12名候选人获得参加第一轮总统选举投票的资格。根据2001年3月8日法令的第8条的规定,有权对总统候选人名单提出异议的主体仅限于那些获得推荐签名的其他候选人。换言之,普通的选民和没有获得签名推荐的人无权提出审查请求。在2002年的总统选举中,有4个申诉提交到了宪法委员会,结果其中一个不予受理、另外3个经审查后驳回。在2007年,也有4个关于总统候选人名单的申诉,最终都被驳回了。

  对选举投票过程的监督

  法国总统由普选产生,采用“两轮多数投票制”,即共和国总统由有效票的绝对多数选出,如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超过半数的选票,那么在随后的第二个星期日进行第二轮选举,由选民在首轮选举中得票率第一和第二的两位候选人中选出一位担任总统。如果得票最多的候选人退出竞选,便由其他候选人中获得最多选票的两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宪法委员会对总统候选人的竞选活动无权置喙,对这一过程的监督是由另外的专门设立机构来负责的,即“国家监督委员会”和“最高通讯传播委员会”。监督活动所依据的原则是“所有的候选人在总统竞选活动中都享有同样的国家便利”,主要是保证每个候选人在广播和电视的宣传中能够获得平等的时间安排。

  宪法委员会对投票过程进行监督。在2007年总统选举第一轮投票结束之后,宪法委员会曾宣布6个市镇(Commune)的选举结果无效,其原因包括:在投票之前让选民签名;没有设置秘密写票室让选民秘密投票;在两个投票点,一名候选人的名字没有出现在公告栏上;没有提供投票记录等。

  确认和宣布选举的结果

  总统选举由政府负责召集举行。在这一程序中,宪法委员会的职能是直接监督选举投票的清点工作,确认和宣布各个候选人最终所获得的票数,并且宣告是否需要进行第二轮选举以及参加第二轮选举的人选。第二轮选举结束之后,由宪法委员会宣布结果并最终宣告哪位候选人当选总统。在宣布这些结果之前,宪法委员会还应当审查所有候选人提出的申诉。但是,与议员选举不同,它不能直接受理来自选民的申诉。可见,宪法委员会所采取的是一种事先的控制,即在选举结果宣布之前的审查。一旦选举结果被宣告,那么就不能对其合法性进行任何质疑,新的异议和申诉也不会被接受。这样的制度设计显然是为了防止总统选举争议问题导致宪政秩序发生混乱和动荡。

  如果存在违法情况,在宣布选举结果之前,宪法委员会有两个途径解决问题:或者宣布撤销部分选举活动的效力,进行补选;或者宣布废除整个选举活动的效力,重新进行选举。在以往的监督活动中,宪法委员会曾运用过第一套解决方案,但尚未实施过第二种办法。

  最后,在选举之后的两个月内,参加第一轮选举的所有竞选者都应当向宪法委员会提交竞选账目。在2002年9月26日的裁决中,宪法委员会否决了布鲁诺·梅格雷先生(Bruno Mégret)提交的竞选账目,因为这位竞选者违反了选举法第52-8条第二款关于政治捐赠的限制,接受了政治团体的资金支持,从而失去了报销竞选费用的权利,并且必须返还国库预支的15.3万欧元的选举经费。

  总之,法国宪法委员会通过自己的监督活动,来保证总统选举的公平公正,确保政治权力的平稳过渡。


(作者单位: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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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二号)


11月22日 10:0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26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2006年10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气象工作应当按照科技型、基础性的公益事业发展要求,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适应濒江临海和特大型城市的特点,构建综合气象探测体系,完善气象预报、预警系统,不断提高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统称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的气象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的气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的投入,培养和引进气象人才,保护气象科学技术成果,普及气象科学知识。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开展气象探测、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空间天气、大气成分等方面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加强国际、国内气象合作与交流,加快气象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海洋、水务、民航等部门编制的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与城市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本市依照国家的规定,在相关的气象台站周边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由核心区和控制区组成。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核心区、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九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核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其建设项目规划报批时,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审批,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可能影响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
  第十条 本市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迁移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比观测。迁移后的气象台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气象设施建设布局以及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标准。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气象探测信息资料共享系统,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信息资料的共享、共用服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及从事相关气象探测的海洋、水务、民航等部门的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气象探测信息资料共享系统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定时发布未来四十八小时内的气象预报,每天不少于四次;在主要节假日或者重大社会公共活动前,应当发布未来三至七天的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提供分时段、分区域气象信息以及空气质量、火险等级等气象指数的预报服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方便公众查询气象信息。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气象信息显示装置的设置规划和建设工作。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话、公共视屏等媒介播发公众气象预报、天气实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擅自增删、改动有关内容。
  广播、电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即时播发,最迟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主要交通干道等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公众提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公众气象服务评价工作,接受公众对气象服务质量的监督。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结合本市天气气候特点,及时提供下列专业气象服务:
  (一)根据农作物种植、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需要,对高温、寒潮、干旱、暴雨、连阴雨、台风、大风等进行实时监测、分析、预报,为农业部门提供服务;
  (二)根据防汛需要,对台风、大风、暴雨等进行实时监测、分析、预报,为防汛指挥机构指挥防御和抢险提供服务;
  (三)根据港口、海上作业以及内河、海上运输的需要,对台风、大风、大雾等进行实时监测、分析、预报,为港口、海事、渔业等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服务;
  (四)根据道路交通、旅游出行等的需要,对高温、寒潮、大雾、台风、暴雨、降雪和道路结冰等进行实时监测、分析、预报,为公安、交通、市政、旅游等部门做好安全防护和疏导指引工作提供服务;
  (五)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的季节特点,对持续高温、持续低温等进行实时监测、分析、预报,为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制定保障供应的应对措施提供服务;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专业气象服务。
  第十六条 对造成环境污染、引发重大疫情等的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气象跟踪监测、预报,为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服务。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批时,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进行审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对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防雷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受损的,应当及时报修;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所有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房地资源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十九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和评价,并每年发布本市气候状况公报。
  第二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专业系统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气象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安装而未安装防雷装置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防雷装置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九江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办法(试行)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4〕1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办法(试行)》已于2004年8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九江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办法(试行)


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选人、用人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
2、坚持在编制员额内进人“占编不上编” 的原则。
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
5、坚持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人事代理制的原则。
6、坚持行政监管和群众监督的原则。
二、范围对象
1、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
2、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
3、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其他具有同等学历的人事代理人员。
三、招聘程序
1、申报计划。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由用人的事业单位提出补充人员计划,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编制部门核准人员编制,市人事部门汇总,报请市政府审批后,由市人事部门下达专项用人计划。
2、发布招聘公告。各用人单位将招聘计划、应聘岗位、岗位说明、资格条件等信息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后,予以公布。
3、组织报名。采取求职人员直接进入人才市场现场报名和人才网络接受报名相结合的办法。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4、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按照已公布的应聘岗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利用人才网络报名的应聘者,用人单位可以委托人才市场协助进行资格审查。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5、素质测评。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委托市人事部门的人才测评机构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素质测评。主要测评应聘者的职业倾向、性格特征、发展潜能等因素,为单位用人提供参考依据。
6、笔试。按应聘者所报岗位采取分类闭卷考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所报岗位的专业基本理论知识。笔试组织工作,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命题、统一阅卷,也可由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的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7、面试。按应聘人员笔试成绩分类划定面试入围分数线,按用人单位计划招聘人数1:3,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入围分数并列的,可同时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所报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面试组织工作,在市人事部门指导下,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体检。按应聘者笔试和面试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入围分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确定。因体检不合格产生的缺额则依次递补。
体检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市人事部门指定的市级医院组织实施,体检标准暂按《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体检办法》执行。体检的医疗技术鉴定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受检医院负责。体检费用由参检人员负担。
9、考核。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品德表现和现实表现。考核标准暂参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执行,考核结论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10、公示。用人单位按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发布招聘公告的公共媒体上公示5天。
11、办理手续。拟聘用人员公示后,到市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到编制部门办理应聘人员核编手续。
具有就业报到证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填写《九江市事业单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审批表》后,由市人事部门开具《九江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介绍信》,应聘人员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非国家干部身份的同等学历的应聘人员填写《江西省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毕业生就业登记审批表》后,由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江西省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毕业生就业工作介绍信》,应聘人员按岗位确定身份。
12、办理聘用手续。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一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一式五份(市人事部门、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聘人员及人才交流中心各执一份),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签订一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办理续聘手续;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予以解聘。解聘人员可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13、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将其人事档案转送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管理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已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的除外)。人事代理费用,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聘用人员待遇
具有就业报到证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见习期工资福利待遇。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相应毕业生转正定级工资福利待遇。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在聘用的试用期及期满后聘用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相同。其他聘用人员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确定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原工龄可连续计算(不含国有企业改制置换身份人员)。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经费,按用人单位的原经费供给渠道解决。
五、组织管理
市人事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搞好协调,强化监管。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坚持做到招聘计划公开、招聘政策公开、招聘程序公开、招聘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监察机关对考试录用的全过程进行监察。
六、附 则
1、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依照市委 市政府九发(2004)1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2、本《试行办法》由市人事部门解释。
3、本《试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4、各县(市、区、山)可参照执行。
附:
(1)《九江市事业单位招聘大中专毕业生计划申报表》
(2)《九江市事业单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审批表》
(3)《江西省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毕业生就业登记审批表》
(4)《九江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介绍信》
(5)《江西省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