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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12:43  浏览:8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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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


转发《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甘建标〔2004〕118号


为了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建设部建标〔2004〕20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标准化法》、《建筑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四、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第三章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



第六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第七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 定,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八条 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九条 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做到协商一致,共同确认。

第十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当确有充分依据,且需要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条文进行修改的,必须经相应标准的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对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没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发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未经批准发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应当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在统一组织下进行。

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可以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四、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班、培训班。

第十八条 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并应符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活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发现标准中的某些规定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及时向标准的批准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未经标准的批准部门同意,严禁擅自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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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
——宪政问题研究系列之一

谢维雁



立宪政府的理论和实践被认为是西方世界所取得的最大的政治成就。这一成就既不是一个世纪也不是一个民族所造就的[1]。这意味着,宪政决不是某一国家、某一民族的权宜之计,更不是某个天才人物的偶然所得。实际上,在整个20世纪,宪政已成为世界之大趋势,时代之主潮流,它是现代国家政治的常规形态。极少数国家虽未建立真正的宪政制度,却也采取了宪政的形式以掩盖其反宪政的实质。这一事实进一步说明,宪政具有普适性价值,有其存在的合理根据,或者说,它必定可以为人们提供解决特定问题的稳定方式和制度性措施,能满足人们某种普遍的、一般的、恒定的需要。宪政存在的根据,在于它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普遍性。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揭示了它所要达成的价值目标。“有了真问题才有真学问”[2],把握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认识和理解宪政的前提。

宪政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呢?笔者认为,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可由对下面两个问题的回答予以揭示,一是“宪政是干什么用的?”二是“怎样实现宪政的功能?”前一个问题是价值问题,后一个问题是事实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卡尔·J· 弗里德里希认为,宪法和宪政的本质,“可以通过提出这样的问题而被揭示:宪法的政治功能是什么?因为其功用旨在达成的政治目标。在这其中,核心的目标是保护身为政治人的政治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保护他们享有真正的自治。宪法旨在维护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Self)”,“宪法的功能也可以被阐释为规定和维护人权的”[3] 。斯蒂芬·L·埃尔金也认为,“古典的宪政思想传统上关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同时将政府侵害其公民的机会降至最小程度’。它的目标就是‘避免暴政’”[4]。弗里德里希和埃尔金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揭示了宪政的核心价值:保障人权。这是对宪政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我国学者一般把立宪主义或宪政的价值概括为两个方面,即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但笔者认为,对权力的限制和对权利的保障在价值意义上并不处于同一层次,对权力的限制具有手段或者工具的意义,应当属于下文要谈到的第二个问题,而对权利的保障是宪政的首要的和终极的价值[5]。宪政所保障的自由与权利,只有相对于具体的、独立的公民个体才有真正的意义。宪政是一个极具人文气息的概念,它在本质上应当是一种个人主义,它针对每一个生命个体,并力求使每一个个体都获得同等的、最低限度的制度保障。人权保障价值是宪政自身的合法性根据。价值认同是实行宪政的前提。宪政之所以成为现代国家政治的基本形态,就是因为宪政的人权价值具有普适性并已经获得普遍的价值认同。关于第二个问题,它实际上意味着,为保障人权而建构的宪政制度及其规范体系,它主要以规则和程序为其表现形式。作为一种实证的制度设计,它是要解决“如何实现人权的保障”或者“怎样保障人权”的问题,前述对权力的限制仅是人权保障的方式之一。实质上,第二个问题的解决可被看作是为保障人权而采行的技术手段。如前述,对人权保障的价值,已获得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并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宪政的核心理念。然而,对于如何保障人权的问题,虽然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已达成了认识上的一致,但实践中存在很大而且注定是不可消除的差异。一些在西方国家已经验证有效的人权保障策略在其他一些国家未获普遍认同,而一些东方国家根据各自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实际情况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人权保障制度也多为西方国家所责难。实际上,以何种方式、手段、制度来保障人权,从来都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即使最早建立宪政的英国、美国和法国在这方面至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宪政的选择,首先而且关键是价值认同,其次才是根据各自的传统与国情构建一套制度措施来保证这一价值的实现,即以规则和程序的形式“约束成员的行为,成为一种生活规范”[6]。

然而,在中国,宪政之路一开始就偏离了方向。1898年,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先进分子掀起的戊戌维新运动,拉开了宪政运动的序幕。时至今日,虽然我们“有理由相信已经站在宪政的路口”[7],但毕竟“中国还没有实现宪政”,宪政仍然仅仅“是中国为其完全实现而为之奋斗的目标和理想”[8]。宪政在中国一开始就是被作为一种富国强兵的工具选择,而不是被作为一种保障人权的价值认同。迄戊戌维新至今的整个中国宪政运动史,都以求富求强为基本动力,“近代中国的志士仁人主要是把宪政作为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器’,坚持一种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工具主义的宪政价值观”[9]。而在实践中,也未形成有效的规则和程序对社会生活进行真正有意义的规制。宪政基本上停留在作为规范表现形式的宪法上,宪法本身更多的是被用作一种政治策略,而不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对宪政的工具化理解和接受,在亚洲国家中具有普遍性。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亚洲国家在面临殖民统治,或在国际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时,人们把西方强大的原因简单地归结于立宪主义,归结于它们有统一的宪法,认为只要制定了宪法,并以宪法精神制约社会生活,那么国家的强大就有了保证。因而,忽视了对立宪主义的价值判断,简单地从救国手段的意义上理解立宪主义 ,移植立宪主义,其结果必然导致立宪主义的工具化与社会危机”[10]。实行宪政的第一步是价值认同,其次才是实现这种价值的制度构建。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从来不曾有过保障人权的观念,宪政运动虽历时百余年,却至今仍未将人权保障确立为宪政的核心价值和指导思想,因此,中国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宪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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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前言。

[2] 这是卞悟先生一篇评论文章的题目,其内容与本文主旨并无关联。见《读书》,1998年第6期。

[3] (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15页。

[4] (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页。

[5] 依笔者之见,宪政的基本价值应当包括人权的切实保障,权力的合理配置,秩序的严格维护,利益的有效协调等但毫无疑问,在这个价值序列中,人权保障居于核心地位,而秩序维护、权力制约和利益协调等则居于从属或者次要地位。(见拙作:《宪政基本价值论》,载《.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第6期)。

[6] 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4页。

[7] 蔡定剑:《中国宪政运动—百年回眸与未来之路》,刘海年主编:《人权与宪政》,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8]李步云:《宪政与中国》,李步云、张文显主编:《法理学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9页。

[9] 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俞荣根“序”。

[10] 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国办发〔200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的有关要求,严格控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政府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在一段时间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做出专门部署,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为加强警示教育,严明纪律,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河南省濮阳县违规修建办公楼及领导干部住宅楼等4起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河南省濮阳县违规修建办公楼及领导干部住宅楼等4起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一)关于河南省濮阳县违规修建办公楼及领导干部住宅楼问题。
  河南省濮阳县系省级贫困县。自2001年4月以来,濮阳县县委、县政府带头违规修建办公楼,致使有一些县直部门违规修建办公楼和一些领导干部相互攀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豪华住宅楼。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县委、县政府违反审批程序,超标准修建县委、县政府综合办公楼。该办公楼于2002年9月开工建设,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工程预算975万元。2004年6月竣工,实际面积18746.36平方米,工程造价3284.31万元,投资超出概算2.37倍,目前仍拖欠工程款134.31万元。二是县纪委违规修建办公楼。2004年4月,县纪委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建“干部培训中心”的名义开工建设办公楼,建筑面积3704平方米,工程预算400.6万元。现已支付工程款645.7万元(目前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县纪委还以“求援款”的名义向一些乡镇和县直单位收取106万元用于该办公楼建设。三是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挪用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修建办公楼及劳动就业培训中心。2005年4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工建设办公楼,建筑面积5160平方米,预算投资650万元,实际支出819.5万元。2006年3月,该局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大楼,建筑面积7773平方米,已支付工程款699.6万元,至今未进行决算。在这两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该局挪用县化肥厂托管的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77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四是一些领导干部违规、超标准建造个人住宅楼。2000年8月以来,濮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产局、县纪委、建设工程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人口计生委等单位部分领导干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超标准建造个人住宅楼79套,其中面积最小的281平方米,最大的600平方米。
  2007年4月,河南省委、省政府决定给予18名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原县委书记何广博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原县委副书记、县长张建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趁英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原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董跃进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原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刘善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副县长刘庶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副县长王志让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原副县长孙士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原副县长翟伟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殿选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给予县房产局原局长、党支部书记时跃进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对其他7名科级干部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决定:没收、拍卖县纪委办公楼;没收、拍卖违规住宅楼33套;对其他46套在国有划拨土地上违规修建的领导干部住宅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补办用地手续;责成濮阳市委、市政府,濮阳县委、县政府向河南省委、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省。
  (二)关于山西省粮食局违规修建培训中心及“粮神殿”问题。
  山西省粮食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山西省永济县五老峰以修建粮食系统“培训中心”为名,挪用国家粮食储备库资金修建用于旅游接待的“云峰阁”宾馆。该工程2001年9月开工,2003年9月竣工,工程造价690万元。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以建“培训中心”为名,修建主要用于旅游接待活动的宾馆。二是违反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三是违反招投标规定,建设工程没有进行公开招标。四是违规筹集建设资金。挪用国家粮食储备库专项资金150万元,并组织下属国有粮食企业出资540万元。五是浪费严重。由于季节原因,“培训中心”每年仅能营业6个月,亏损严重。六是大搞封建迷信活动。在宾馆附近修建“粮神殿”,在殿中为个人歌功颂德、树碑立传,并将各省(区、市)粮食部门负责人的题词刻在石碑或牌位上,与神像一并供奉。
  2007年4月,山西省委、省政府决定免去高志信山西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并对高志信的其他问题予以立案调查。
  (三)关于甘肃省兰州市财政局违规修建综合办公楼问题。
  甘肃省兰州市财政局综合办公楼地处繁华商业中心,由办公楼和住宅楼两部分组成,建筑面积42871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建筑面积15539平方米,住宅楼面积为27332平方米,工程造价12845万元。该综合办公楼于2003年9月开工,2006年4月竣工并投入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违规建设。违反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将办公用房与职工住宅合建;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组织施工;办公用房和集资建房面积与项目批复面积严重不符。二是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严重超标。该办公楼办公用房面积9708平方米,按财政局现有165人计算,人均办公用房建筑面积58.84平方米。三是奢侈浪费。建设成本和装修费用过高,综合楼办公用房层高4.2米,每平方米造价4507元,内外装修费共计2005万元。四是违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建成的住宅建筑面积严重超标,面积最小的181平方米,最大的247平方米。五是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市财政局违规建楼,市发展改革委违规立项审批,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违规规划设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监管不力,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对发生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2007年5月,甘肃省委决定给予当时分管财政的副市长陈冬芝党内警告处分。兰州市委、市政府决定给予兰州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增玉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并调离市财政局;给予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德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孙敏毓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市财政局分管基建工作的副局长赵兰生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兰州市政府已决定将市财政局综合办公楼收回。
  (四)关于山西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违规修建办公楼等问题。
  山西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忻州煤监局)下设两个科室,现有编制内人员10人、临时聘用工勤人员10人。2004年5月,忻州煤监局委托山西太忻公司为该局建造办公用房,建筑面积2557平方米,工程预算549万元。2006年5月底忻州煤监局搬入该楼办公。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违规筹集建设资金。忻州煤监局为修建该办公楼筹集资金505万元,其中向被监管的国有煤矿企业借款209万元。二是办公楼面积严重超标。按照编制内人数计算,人均达255平方米。此外,该局还存在严重的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问题。该局现有监察车辆10辆,其中有4辆为接受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资助63万元购置。
  2007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给予忻州煤监局原局长李建国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忻州煤监局原党总支书记贾世英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忻州煤监局原副局长智毅党内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巩安库行政记过处分。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忻州煤监局决定将向国有煤矿企业筹借的209万元基建款和接受4家国有煤矿资助的38万元购车款全部归还给有关企业;责令忻州煤监局搬出该办公楼,并对该办公楼予以拍卖;对超编制配备的4辆小汽车予以拍卖。
  二、廉洁从政,依法行政,严格控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上述4起案件,严重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加强监管、深化治理,确保严格控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强作风建设,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作风建设,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把精力放到谋发展、促和谐,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上来。要把解决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突出问题,作为加强作风建设重要切入点,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正气,抵制铺张浪费、贪图享受的歪风邪气,关心群众疾苦,切实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二)严格廉洁自律,进一步规范从政行为。违反规定建设高档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这些行为的发生,与一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思想上贪图享受、漠视群众利益、未能坚持廉洁自律和规范自身行为有直接关系。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艰苦奋斗,不搞特殊化,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要健全机关修建楼堂馆所的管理制度,完善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和监管机制,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从项目审批、土地使用、资金支出等各环节严格控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和《中央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近年来建设楼堂馆所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进一步严格控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顶风违纪的,要按照规定从严处理。对问题严重、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特别是违反政策规定加重群众负担的,不仅要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