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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尽快厘定公物法和规划法的关系/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04:34  浏览:9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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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尽快厘定公物法和规划法的关系——烟台成立规划执法支队的启示

刘建昆


  在很长一段时间,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是同一个行政机关的职权。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区分这几种职权的意义不大。然而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首先是城市公物管理和公物警察执法的的职责独立出来。烟台市早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设立城市管理局(与烟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只是两块牌子),管理城市道路、园林绿化等公物,并承担公众用公物的行政权保护职责。尽管这种公物管理有城乡二元结构的明显特征,并且“相对集中”这种做法并不科学,但是从公物法角度观察,将公物管理权和公物警察权分离出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公物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发展历程。

  目前,规划方面的工作包括执法工作的独立需求也日益显现出来。城乡规划在我国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不但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等事项由单独的行政机关掌握,根据行政规划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实施手段也有一同独立出来的倾向。烟台市成立“规划执法支队”即是这种分工的反应。

  如果按照新浪网新闻的说法,成立“规划执法支队”的意义在于违法建筑多了一个“婆婆”,那未免过于简单化了。部分规划执法从城市管理执法中独立出来的意义在于,以粗疏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名义集中的城市公物警察权,本来就不应该全部涵盖规划法的执法范围。简单化的以“城市领域”做划分的标准也没有把握问题的本质——行政法中公物法和规划法是应该不同的两个部门行政法。实际上,规划局并不是我国法上惟一的规划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规,海域功能区划也是一种行政规划,在沿海城市的建设和管理中,往往同时受到两种规划的调整。

  公物法和规划法的联系在于,涉及公物建设和管理的规划是比较特殊的规划,是两种部门行政法交叉作用的地带。一方面城市公众用公物规划和建设在全部规划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尽管不是规划的全部,二者的主流是合作,另一方面,公物的管理和保护多少也涉及一些规划法律,二者在某些事项上又存在一些分工和职权冲突。比如日本学者盐野宏在其著作《行政法》中介绍日本法上存在一种预定的公物“预定公物,是指尚未成为公物,但预定将成为公物,对其管理处分予公共规制的物。在这种意义上,这并不是公物的分类。预定公物的概念,是以作为制定法的公物管理法为前提的,公园预定地、河川预定地、道路预定地即是其例。”可见在日本涉及公物的规划也有特殊性。我国学者宋雅芳等著作《行政规划的法制化》认为“能够纳入诉讼范围的行政规划,应是特定种类的行政规划,即对特定的土地利用、公共事业的设立或公共设施的设置等具体事件的规划。”尽管其表述相当模糊,但在涉及公物的规划或者规划的公物这些内容上与盐野宏的介绍有一定的相关性。

  既然涉及两个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和协调,为了避免公物法和规划法之间出现法律打架的情况,在理论和立法上早日厘定两种行政法的边界是必须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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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如何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素质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原林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对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审判形势的发展,各项审判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司法警察应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司法保障工作的需要,如何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素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入手。
要从司法警察执法纪律观念入手。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要加强执法纪律观念的教育。一是司法警察执行的警务工作任务带有强制性、惩治性的特点。例如,维持法庭的秩序,协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对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单位或自然人采取强制措施,提、押解被告人到庭接受审判和送达裁判文书等等。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中执行警务,要严守审判纪律,听从法官的指挥,作风严谨,一丝不苟地履行职责,不能自行其是。二是司法警察执行警务时,与犯罪嫌疑人有较多近距离接触的机会,如押解途中的看管,法庭庭审与休庭阶段的看管等。如果看管不严或法律意识淡薄,则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互相串供,甚至脱逃的严重后果。
二、要从司法警察的思想道德教育入手。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理论修养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是最基本的要求。首先,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增强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三、要提高司法警察法律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司法警务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织部分,新世纪的司法警察不仅是执法的先锋,同时是法律忠实的捍卫者。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必由之路。司法警察学习法律知识,应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但重点是要学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学习警务专业技能,主要应搞好军事化训练,提高体能,学好押解、值庭、看管的有关法规知识,熟悉和掌握警械装备的使用及规范管理等等,才能为审判工作提供高质量的警务保障服务。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8〕22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

为切实做好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06〕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市直和中央、省属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职能的部门(单位)。
二、考评要求
1、在集中办理上,要做到按规定应进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达100%;
2、在办理方式上,各部门(单位)都要实行网上审批和行政审核审批科在中心集中审批制、首席代表制、领导定期审批制、联审联批制、建设项目选址联合踏勘制、预约服务制和涉政事务代理制等制度;
3、在办理时限上,要做到依法依规按时办结,缩短办结时间;
4、在便民服务上,要做到使用网上审批系统审批和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办结率达到95%以上;
5、在服务质量上,群众的满意率要达到90%以上;
6、在收费上,要按规定标准收取,并集中缴入市财政在银行的专户;
7、各部门(单位)选派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本部门(单位)熟悉业务、服务意识强的在编人员,并且工作时间必须固定在一年以上。
三、考评内容
1、“一站式”服务情况(共50分)
(1)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项目按规定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得20分,每少一项扣10分;凡进入中心的项目仍在厅外办理的,发现一次扣5分。
(2)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切实履行许可审批职能的得10分。按规定应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而未成立的扣10分;未以正式文件明确行政审核审批科职责、科室负责人的扣1分;行政审核审批科工作人员不是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人员的扣1分;行政许可、非行政审批事项未经行政审核审批科审核审批,且未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结的,每件次扣3分。
未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的部门(单位)实行了首席代表制的得5分,没有的扣5分;实行了领导定期审批制的得5分,没有的扣5分。
(3)参加并完成了联审联批和建设项目选址联合踏勘的得6分。不按规定参加和不及时提出联审意见的,每件次扣1.5分。
(4)全面使用了网上审批系统进行网上审批的得8分。网上申报和行政服务中心申报的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事项未使用网上审批系统受理的,每件次扣0.5分。
(5)实行了预约服务制的得3分。不按预约时间为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事项的,每件次扣1分。
(6)实行了涉政事务代理制,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方的委托做到了全程代理的得3分。不按要求履行代理职能的不得分。相关部门(单位)不积极配合,甚至推诿扯皮的,每件次扣1分。
2、依法行政情况(共30分)
(1)按规定标准办证收费的得10分。收费票据未加盖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票据编号专用章的,每件次扣1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或增加收费项目“搭车”收费的,每件次扣3分;未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的,每件次扣1分;收费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每件次扣1分;收费(包括现场执收执罚)未进财政在银行专户的,每件次扣3分。
(2)制定了一次性告知单且告知的办证收费项目、依据、条件、期限、收费标准、程序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得5分。未制定告知单的不得分;一次性告知不清的,每件次扣0.5分。
(3)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得5分。未按月报送统计报表的,每件次扣1分;窗口工作人员未使用电脑报送办件收费数据的,每件次扣1分。
(4)窗口工作人员对承诺件开具了收(退)件的得5分。没有开具收(退)件或手续不规范的,每件次扣1分。
(5)许可、审批行为规范,许可、审批案卷齐整的得5分。未按许可、审批规范要求进行许可、审批的,每件次扣0.5分;许可、审批案卷中无相关行政文书的,每件次扣0.5分。
3、便民服务情况(共20分)
(1)按承诺时限和规定要求便民优质服务的得8分。超时办理的,每次扣1分;增加服务对象办事麻烦的,每次扣1分;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实的,每次扣2分;部门(单位)选派的负责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在编人员且固定在一年以上,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调换人员,单位应派负责人与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联系。否则,一人次扣2分;对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组织的学习培训,除特殊原因外,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窗口工作人员参加,否则扣2分。
(2)窗口工作人员遵守纪律、制度和礼仪规范的得10分。迟到、早退、溜岗的,每人次扣0.5分;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岗的,每人次扣1分;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聊天的,每发现1次扣1分;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人次扣3分;窗口工作人员不公正廉洁服务、经查实的,每人次扣2分。
(3)窗口形象好、卫生整洁的得2分。窗口卫生不整洁,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的,每人次扣0.5分;窗口工作人员仪表不整、教育不改的,每人次扣0.5分。
以上各项评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四、考评等级
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评定采取百分制,分三个等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60-80分(不含80分)的为基本合格单位;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五、考评机构
成立考评领导小组。
组 长:吴伏生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陈冬生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成 员:钟许良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局长
何谷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主任
晏学云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
李维庆 市财政局局长
李福明 市纠风办主任
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考评日常工作。
六、责任追究
考评情况每半年向部门(单位)通报一次,年终进行总评,总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被评为公共政务服务基本合格的部门(单位),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部门(单位)应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对被评定为公共政务服务不合格单位的部门(单位),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1)由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小组负责通知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一把手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带班整改,直到群众满意为止。带班期间部门(单位)的工作由副职主持。对连续2年考评不合格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责任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
(2)由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进行行政告诫。
(3)由市人事局对被告诫二次以上的部门(单位)的具体责任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不称职公务员或不合格工作人员,并缓调级别工资一档。
(4)由市财政局对被告诫二次以上的部门(单位)不安排征管经费,对涉及的违规收费,全部收缴市国库。
(5)被告诫人员确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由市纠风办依纪查处。
(6)中央、省属部门(单位)的,由市纠风办向其中央、省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七、各分中心依照本办法考评。
八、本办法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萍办发〔2007〕7号文中的《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