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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系统职务犯罪问题透析/马若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30:02  浏览:9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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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系统职务犯罪问题透析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马若飞


据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资料反映,近三年来,本院所属辖区三所医院相继发生职务犯罪案件共四件八人,其中四人追究刑事责任,四人政纪处分,发 案率高大100%,情况严重。医院作为一个特殊行业,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医疗人员肩负着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神圣职责,但医疗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往往导致医疗工程、设备及药品等质量下降,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既玷污职业的神圣性, 又容易激发医患矛盾,导致医疗信任危机, 为社会埋下不稳定因素。
因此,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医疗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发展规律,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经,净化医疗环境,还医院一片净土。
一、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特点及主要原因
(一)犯罪特点:一是犯罪主体特殊性, 一般为单位负责人,基建工程经管人员,设备、药品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其共同特点是具有一定人财物支配权、管理权; 二是犯罪类型一般集中在受贿(多以红包,好处费、介绍费、辛苦费等形式出现)、玩忽职、贪污等几类案件,如本院该院查办的四宗案件均涉嫌受贿,其 中一宗还涉嫌玩忽职守; 三是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发包工程、购进设备、采购药品、招收人员、药品管理等环节,如某甲医院副院长周某在医院多功能厅、科室对调,大楼电梯安装、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四项装修工程,在确定工程承揽人和完工结算审批付款事项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揽人贿赂。四是易发生串案,查一个,扯一串,如某乙医院一案,从会计人人员、、药品采购员、药政科长、到院长都在药品的采购、验收入库、记帐等环节在不同程度上触犯了法律,有的是收回扣。有的是虚开药方侵吞药品后进行转卖。五是“前仆后继”型,如一九九八年某甲医院发案后该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区内其它医院不引起重视,没有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其它医院相继发案。六是犯罪时间跨度长,次数多,数额大,某丙医院检验室负责人吴某利用其采购检验试剂材料之机,从1997年7月到2001年1月先 31次收受供货单位回扣费8万多元.
(二)主要犯罪原因:一是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正确区分是非、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二是服务意识不强,责任感差,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三是制度不完善或制度执行不力,院务不公开:工程发包、设备、药品采购暗箱操作,透明度不足;财务开支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内部审批手续;药品管理方面没有严格的采购验收制度,容易出现没计划、超量采购的现象,造成药品库存积压变质报废,药品来源渠道不正常,既造成经济损失又引起群众不 满。四是内部缺乏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保护机制,权力缺乏监督=制约不能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五是打击不力, 在现实中.存在着许名未被发现、告发、惩治的隐案,使得有些人错粗地认为把犯罪认为是一 种投入小、回报大,风险小成本低,利润丰厚的行为,心村侥幸从而触犯法律; 六是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一方面是分配机制不合理.物质激励机制薄弱,另一方面是传统价值观念受到冲击,拜金主义、享乐思想等腐朽思想侵蚀。
二、对症下药,净化医疗市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通过对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给我们带来的深刻的教训和启示: 医院作为专业性较强的行业, 一方面在抓技术、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必须强调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全面素质;另—方面打防并举,预防为主,采取确实可行的措施减少和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国家利益损失,同时也起到保护干部的作用:
(一)教育是基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 “三德教育” (即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树立思想防线、道德防线。纪律防线、法制防线,增强社会、家庭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提高法制观念,从而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制度是保障。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堵塞漏洞,用制度规范医疗人员的职务行为,使之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一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各类资产进行清理、登记、分类造册入帐,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二是制订一套符合医院实际情况的财务制度,规范开支; 三是建 立一套规范的药品、设备采购管理制度,增加采购的公开化、计划性和科学性,四是规范工程发包、预、结算、验收制度,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杜绝暗箱操作,实行阳光作业。
(三)监督是关键.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反馈良好的监督机制。一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尤其是财务监督、药品、设备采购监督,工程发包、验收监督.使医疗人员的职务行为处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状态。二是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的监督,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四)打击是保证。重典治乱,打击实际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要严厉惩治医疗系统职务犯罪行为,充分发挥法律的 震慑作用,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预防是重点。预防是一种成本低,长远有效的方法。根据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开展热点、重点部门和岗位,重点工程项目,大宗药品、设备采购的重点预防,加强医疗系统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建设和调研工 作,做好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工作.积极探索一条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预防犯罪新路子,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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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外籍人员在俄罗斯工作的现行规定

作者: 内尔瓦 (工作单位: 国际经济和法律代理人有限责任公司; 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市) 副总经理,法学博士

基本的法律法规:
1)“外籍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资格联邦法“; 2002年7月25日 № 115-ФЗ.
最后修改是2006年7月18日进行的(依据“关于修改“外籍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资格联邦法“ 联邦法“; № 110-ФЗ 联邦法), 从2007年1月15日起实施。

2) 俄罗斯联邦“在俄罗斯联邦的外籍公民和无籍人员的移民登记注册“ 联邦法 (2006年7月18日; № 109-ФЗ)。

3)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 (2001年12月30日; № 195-ФЗ)。 最后修改于2006年7月27日进行的; № 153-ФЗ联邦法)

聘用外籍工作人员的程序 [1]
(一) 不需要签证的工作人员 (是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坦共和国、白俄罗斯
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及乌克兰籍公民)。[2]

(二) 需要签证的工作人员 (所有的其他国家的公民)
第一阶段:雇主公司向俄联主体级 (联邦直辖市、共和国、州、边疆区等级主体)居民就业局提交有关文件,并要获得关于是否合理聘用外籍工作人员的审批意见。 (获得该有关审批意见的期限为10天)。

第二阶段:雇主公司把这个意见函与其它有关文件在一起向俄联主体级联邦移民局提交, 并要获得关于聘请与使用外籍工作人员的批准书。 (获得该批准文件的期限为40天, 但不超过55天)。 聘请每位外籍工作人员的国税为3000卢布/一位 (依据俄联税法法典333.28条1点12项)。

第三阶段:雇主公司在获得关于聘请外籍工作人员批准文件后一个月内应该向两个国家部门呈送有关通知书, 即: (1)俄联主体级国家劳动检查局; (2) 俄联主体级居民就业局。

第四阶段:雇主公司向俄联主体级联邦移民局应该提交有关文件并要获得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单独劳动批准书。雇主公司应该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将这些批准文件交给每一位外籍工作人员, 同时外籍工作人员必须亲自签收。(雇主公司获得批准文件期限为40日, 但不超过55日)。 获得每位外籍工作人员的批准文件的国税为1000卢布/一位 (依据俄联税法法典333.28条1点13项)。

第五阶段:雇主公司必须在10天内向其主管税务局呈送通知书。 10天的起始期限从最早事实 (情况)算起:从提交关于开出入境邀请函的申请书, 或者从外籍工作人员抵达工作地点,或者从外籍工作人员获得劳动批准文件 (工作许可证)之日起。

第六阶段: 公司与工作人员要订立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的责任
1)雇主公司将会因雇佣每位非法外籍工作人员,被征收80万卢布的罚款。[3]
就是说: (1)如果雇主公司没有所需的批准文件聘用外籍打工者或者 (2)没有通知有关部门关于聘用了外籍公民的情况, 予以罚款80万卢布 (法律这次修改之前该罚款为30万卢布)。 法律依据: 本法及俄联行政违法法典18.10条。
并且, 如果雇主公司违反本法律规定的同时,非法聘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打工者, 那么它将要为每一个非法打工者付出80万卢布的罚款。 (俄联行政违法法典18.15条)。

2) 如果雇主公司聘用外国人在不允许外国人工作的业务范围工作, 则雇主公司可以被处以一百万卢布以下的罚款 (俄联行政违法法典18.17条)

3)如果雇主公司违反聘请外国人在商业对象 (贸易工程, 如:市场、集市、商店、商铺等)工作的规定, 可以被处以80万卢布以下的罚款 (俄联行政违法法典18.16条 )

4)此外, 因上述所列举的违反行为 (不行为), 雇主公司的业务可以被停止, 期限为90天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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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考“核算、税收、法律“周报材料编制 (叶列娜*索廓落瓦“ 侨民劳动力安置的新规定。遵守执行还是便宜些…“)// 2007年2月6-12日, 第5期,第9页)。

[2] 本文章未说明该程序,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公民进入俄罗斯联邦需要入境签证。 本文章同样地未研究聘请白俄罗斯工作人员的程序, 因为白俄罗斯工作人员在俄罗斯工作享受同俄罗斯公民的同等对待。

[3] 比如:2007年2月 14 日, 俄罗斯中央行公布的美元与卢布兑币牌价是 1美元 =26.38卢布。



行政案件认证的方式

杨亚新


  庭审认证,是开庭审理中,在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合议庭可视情当庭归纳认定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为综合认证奠定基础。总体上讲,认证,是由法官为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以及特殊情况下无须质证的证据),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依据,对其能否作为定案证据进行衡量,并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行为或过程。
  (一)认证的原则
  1、公开原则
  认证公开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关键。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于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以坚实可靠的证据为基础的。
  2、说理原则
  认证应当说明理由,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展开,以此为标准充分阐明确认或否认的理由,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分析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综合各种情况,依法作出正确的认定。
  3、合议原则
  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是合议制,认证是合议庭成员集体对证据材料的证明力进行判断、确认的诉讼活动,不能由审判长个人说了算。
  (二)认证规定
  《行政诉讼法》未规定法官如何认证,《行政诉讼法解释》也未规定,《行政证据规定》则作了明确。
  1、总体规定
  《行政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其中,“对……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明确了法官行使审查判断证据权力时的具体方法。
  2、具体规定
  证据“三性”的要求,《行政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合法性要求,第五十六条规定证据真实性要求。
  (三)认证规则
  《行政证据规定》依据证据效力的不同,大体划分了应予排除的证据(第五十七至六十二条)、需要补强的证据(第七十一条)和可以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第七十条)并明确了自认规则(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七条)和优势证据规则(第六十三条)。
  (四)认证纠正程序
  (五)操作方式
  1、认证的内容。应根据具体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的审理情况对一些当事人之间无异议的和争议不大的证据,当庭确认证据的“三性”,为当事人发表综合辩论意见和合议庭评议奠定基础;对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或合议庭一时难以判断的证据,当庭可不予认证,可在合议庭评议后宣判时予以认证。
  2、认证的时间。可根据质证情况而定,可以在质证后即认证,也可以在当事人发表综合辩论意见前认证。
  3、认证时应注意认证的规范表述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