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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24:00  浏览:9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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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投资优惠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海峡两岸(广西玉林)

农业合作试验区投资优惠办法



为鼓励台湾同胞到玉林进行农业投资开发,加快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步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如下投资优惠办法。

一、税收优惠办法

(一)对试验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外来企业(广西区以外)、单位和个人到试验区内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食品、医药、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和设在我市的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六)台资企业的台方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七)对台商个人取得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对从事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企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试验区内农业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之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台商投资企业的农产品销往国际市场和港澳地区,在出口配额、出口退税等方面优先提供和办理。

(十)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

二、土地优惠办法

(一)工业用地原则上按土地成本价或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金。

(二)投资者到试验区创办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咨询中介机构及所属的新产品新工艺(试验)基地,或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确认,所办的企业属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高新技术的,根据实际所需的生产用地和投资规模大小,地价另议。

(三)凡在试验区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达50年,利用荒山、荒地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达50年。凡从事农业开发的台商除支付给土地使用权者的租金外,政府不再收取其它费用并协助做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服务。对投资从事退耕还林、开发荒山育林、进行经济林生产的,经营期可达50年,经营期间可以继承和转让。对投资创办森林生态公园的,视为林业结构调整用地,免办林地使用手续。

(四)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项目在试验区规划范围内用地,作为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及畜禽养殖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农产品加工用地、农村道路用地、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地等,均视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免办农用地转用手续,免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落地项目所需的农业设施建设,在没有改变地形地貌的情况下不用报批。项目生产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按承包、租赁经营土地面积500亩以下的3%,501亩至1000亩的2%,1000亩以上的总量控制在20亩以内,视同农业用地,设施用地期限与承包、租赁经营土地年限一致。

三、财政优惠办法

(一)市财政每年在农业发展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试验区农业企业发展。

(二)对试验区科技含量高,带动辐射面广的一些企业和项目所需流动资金申请贷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规定优惠利率的基础上,在市农业发展资金中给予适当贴息补助。

(三)凡在试验区内兴建的大型综合(专业)批发、商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商用、房地产土地抵顶的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办法供地,土地出让金按实际拍卖价格如数上缴国库后,可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数给予20%-40%的比例计算返还,但最低不低于成本价。

(四)根据农业项目资金周转季节性强、流量大的特点,金融机构研究开发并创新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加大对台资农业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对农村信用社因支持台资农业产业化项目中农户生产经营出现的资金不足,人民银行将在支农再贷款额度安排上给予倾斜。允许台资农业企业将其地面物、厂房、设备等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台商投资种养业的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及时审批发放贷款。

(五)对列入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符合优惠利率发放条件的企业可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享受优惠利率政策。

四、其它优惠办法

(一)凡来我市投资的台商,经核准由市人民政府发放《台商证》,维护台商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不能越权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治区以上规定收取的费用设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二)台商及外来投资、创业者的子女到本市中、小学入学,享受市民待遇。

(三)凡在本试验区内进行农业项目投资的港、澳、侨、外及内联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后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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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1〕1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支持成都市中小微创业企业发展,减少创业投资风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自愿、平等、共担、互济”的基本原则,对投资我市中小微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对参与我市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的单位给予补助。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市财政新增专项资金按1∶2的比例安排,资金规模2亿元人民币,其中启动资金4500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在5年内按照实际使用和需求情况逐步到位。
第四条 (主要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
(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的补助。
第五条 (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建立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评审会议制度,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评审会议(以下简称评审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召开,评审会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及创业投资行业专家组成。
(二)依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成立成都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执行评审会的决策,负责评审会的日常事务,具体管理专项资金,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承担相关民事义务与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并报经评审会审定后实施;
2.发布专项资金信息,受理、汇总、审核专项资金的申请,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风险补偿方案;
3.按照评审会决策,履行补偿手续;
4.做好项目与创业投资企业的对接,及时报告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5.分析研究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全市发展创业投资的建议,编制成都创业投资年度发展报告。
(三)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工作经费,按照所管理的年度补偿资金总额的2%—4%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评审会根据其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审定。
第六条 (补偿和补助对象)
(一)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市工商部门注册;
2.在市发改委备案并在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登记,同时与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签订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和收益分成协议;
3.已对在市域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进行了实际投资;
4.相关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或清算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5.投资市域内中小微创业企业的外地创业投资企业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申请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资格;
2.具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3.承担下列工作之一:
(1)组织创业投资企业与我市中小微创业企业的对接工作,举办创业投融资对接、创业投资政策发布、创业投资培训等活动;
(2)开展创业投融资中介服务;
(3)建设管理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数据库和创业投资服务网站;
(4)开展全市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研究工作;
(5)其他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补偿和补助项目)
(一)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对象须为在市域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小微企业。
(二)单个创业投资项目须在正式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1个月内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登记。
(三)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须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后,且项目投资期已满1年。
(四)在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创业投资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相关事宜。
(五)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根据用于补助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金情况,在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预算中确定。
第八条 (补偿和补助标准)
(一)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最高补偿比例为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单个创业投资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单个创业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补偿金额每年度最高为300万元人民币。
(二)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应在下一个财务年度内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三)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实际投资损失金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或清算前累计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四)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在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预算中具体确定。
第九条 (收益管理)
(一)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自愿接受和履行项目收益分成的义务。
(二)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单个项目退出产生盈利,须按单个项目投资收益的1%(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在该项目退出后的1个月内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项目收益分成;单个创业投资企业每年度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的项目收益分成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创业投资企业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的项目收益分成须全额进入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四)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退出盈利后未按规定时限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相关项目收益分成的,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将取消该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资格。
第十条 (所需申报材料)
(一)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编订成册):
1.专项资金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4.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5.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3名以上(含3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等;
6.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
8.入资凭证复印件及加盖工商部门查询印章的公司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9.由专业审计机构提供的相关审计报告;
10.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编订成册):
1.专项资金申请书;
2.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预算、创业投资融资中介服务协议;
3.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4.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与审批)
(一)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申请企业须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提交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申请。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在汇总后提出审核意见上报评审会。经评审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1.被投资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项目投资失败的;
2.创业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严重失职以及明知被投资项目亏损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失造成项目投资失败的;
3.经评审会认定的其他不得补偿的情况。
(三)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根据用于补助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金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拟订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并编制项目预算,并报评审会审定。
(四)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2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2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评审会确定补助单位;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补助单位。
第十二条 (管理和监督)
(一)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须接受评审会及成员单位的监管与指导,每季度报告运作情况,并及时报告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须在每年度末向评审会报送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二)评审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财政相关原则,对专项资金运作的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评审会负责对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评审会将委托审计部门对创业投资服务中心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及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所需费用和评审论证、绩效评估等管理性支出,均据实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专项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不得用于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投资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申请企业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申请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或存在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创业投资项目减值退出等不诚信行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相关单位,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享受专项资金风险补偿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资格,并记入黑名单,由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追回已拨付的补偿和补助资金,同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五)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单位须按时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提交项目建设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土改时祖遗房产填写土地房产证后的产权确认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土改时祖遗房产填写土地房产证后的产权确认问题的复函

1990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民(1989)150号《关于孙世界、孙世明与孙洪武、孙洪德、孙淑芹房屋继承申诉一案,对土改时祖遗房产填写土地房产所有证后的产权确认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双方诉争之6间房产系祖遗房产,其父辈孙履忠、孙履坦兄弟二人未曾分家析产。在土改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时,孙履坦将该房产填写在自己名下,但未载明家庭人数,据土改干部证明:“该房是哥俩的,土地证填写谁的名都行。”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孙履忠、孙履坦之父遗产,按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处理为宜。具体如何分割,请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