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1987]5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经委、市政管理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和市运输指挥部制定的《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日
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货物托运业的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托运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颁发的《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物托运(包括货物托运包装)业务的企业、个体户或个人合伙(以下简称货物托运经营者),均适用本办法。
二、从事货物托运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万元以上的资金。
(二)有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仓储场地并办理了仓储保险。租赁仓储场地的,必须具有一年以上租赁期的租赁合同。
(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车辆。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有符合仓储要求的安全措施。
三、货物托运经营者开业,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企业持上级机关证明,个体户或个人合伙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证明,向市运输指挥部提出申请,申明业务范围、资金、场地、车辆、仓储条件及从业人员等情况,经审查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
(二)凭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停车场地审验,经审验合格,发给审验证明。
(三)凭经营许可证和停车场地审验证明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批准,发给营业执照。
四、货物托运经营者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时,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向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手续。
五、货物托运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禁止伪造、涂改和擅自转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的货物托运收费标准,并在经营场所以醒目方式,标明经营项目的收费金额。
(三)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票据,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
(四)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规定,安全经营,文明经营,保证服务质量,严禁野蛮装卸,防止毁损货物。
(五)接受物价、税务、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管理机关和市运输指挥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无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令其停业,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处分或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令其按真实情况重新申请登记。
(三)涂改、擅自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由市运输指挥部收回其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令其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擅自提高价格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的,由物价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按物价管理规定处以罚款。
(五)野蛮装卸,服务质量低劣,造成货物毁损的,由市运输指挥部令其赔偿损失;损失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市运输指挥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六)不服从监督检查,无理取闹,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市经济委员会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共同主管本市货物托运业的管理工作,市运输指挥部受市经济委员会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解释。
八、本办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运输指挥部
温州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委办发〔2004〕64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温州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9日
温州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实施“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千百工程”)的激励机制,确保该项工程顺利开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通知》(浙委办〔2003〕26号)及《浙江省村庄整治建设工作以奖代补考核办法》(浙村整建办〔20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目的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千百工程”建设总体目标和任务的实现,为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共分两大类10项(其中附加分1项),实行百分制加附加分制进行考核,合计115分。考核年度为2004-2007年。
(一)规划编制(15分)
1、村庄布局规划,5分。按照规定,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村庄布局规划编制任务,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村镇办备案的,得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2、村庄规划编制,6分。按时完成年度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得6分;完成少于60%,不得分;完成60%-69%,得1分;完成70%-79%,得2分;完成80%-89%,得4分;完成90%-99%,得5分。
3、村庄规划编制质量,4分。村庄规划编制坚持人与环境的和谐,体现地方特色,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根据规划编制质量情况予以2-4分。
(二)示范村建设(15分)
1、示范村启动情况,5分。2004年5月31日前启动所有市级示范试点村建设,得5分;有1个村未启动,扣一分,扣完为止。
2、示范村建设质量,8分。示范村建设规范、有序,符合“温州市全面小康示范村建设标准”及村庄建设规划要求,根据建设质量情况予以4-8分。
3、小康示范村的推荐和评定,2分。根据省、市级小康示范村的推荐和评定工作情况予以得分和不得分。
(三)村庄整治(25分)
1、景观线整治,5分。按时完成年度主要景观线及周边村庄整治任务,得5分;完成少于60%,不得分;完成60%-69%,得1分;完成70%-79%,得2分;完成80%-89%,得3分;完成90%-99%,得4分。
2、景观线整治效果,5分。根据整治效果予以2-5分。
3、村庄整治,10分。按时完成年度村庄整治任务,得10分;完成少于60%,不得分;完成60%-69%,得2分;完成70%-79%,得4分;完成80%-89%,得6分;完成90%-99%,得8分。
4、村庄整治效果,5分。村庄整治按《全市村庄整治实施标准》(温委办〔2003〕60号)要求进行,根据整治效果予以2-5分。
(四)工作部署(5分)
年初有部署,任务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签订有关目标责任制;年中有检查,定期进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年终有考核,工作总结全面客观,考核实绩准确有据,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五)组织保障(7分)
1、机构设置,3分。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经费到位,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2、成员单位职责明确,3分。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千百工程”工作,能贯彻执行省、市有关“千百工程”的会议精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1-3分。
3、执行季报制度,1分。按照规定,按季如实填写“千百工程”进展情况统计表,及时上报无差错得1分;错一次,不得分。
(六)政策与措施(6分)
1、贯彻执行省、市有关政策,2分。能贯彻执行省、市有关政策、措施,优化服务、群众满意,根据实际情况,予以1-2分。
2、制订政策,4分。研究制订 “千百工程”的配套政策、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根据政策制订情况予以1-3分。
(七)资金与土地指标(17分)
1、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7分。其中,洞头、文成、泰顺三县≤50万元,得1分;51-100万元,得3分;100-150万元,得5分;≥151万元,得7分。永嘉、平阳、苍南三县≤100万元,得1分;101-200万元,得3分;201-300万元,得5分;≥301万元,得7分。鹿城、龙湾、瓯海三区≤150万元,得1分;151-200万元,得3分;201-300万元,得5分;≥301万元,得7分。乐清、瑞安两市≤500万元,得1分;501-600万元,得3分;601-700万元,得5分;≥701万元,得7分。
2、在土地出让金中明确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村庄建设,得3分,否则不得分。
3、合理利用土地、落实土地指标,7分。村庄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审批建设用地;村庄整治和农地整理效果明显,并新增耕地;各项建设对土地集约利用效率高,并能拿出一定数量的土地指标用于“千百工程”建设,根据实际情况予以4-7分。
(八)宣传与培训(5分)
1、宣传工作,3分。宣传“千百工程”有计划、重点突出,根据宣传力度大小和宣传实际效果予以1-3分。
2、培训工作,2分。组织乡(镇)、村进行规划与整治业务培训,参加市村镇办统一组织的规划与整治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1-2分。
(九)督查与督导(5分)
1、督查与督导,4分。督查与督导工作年初有计划,工作认真、有效,根据督查效果予以1-4分。
2、积极配合市督查组的督查工作,得1分。
(十)附加分(15分)
1、能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形成多种有利于促进“千百工程”建设的有效机制,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与措施上有创新,予以附加分1-7分。
2、获省、市“千万工程”、“千百工程”有关荣誉(小康示范村、村庄规划设计等)的,予以附加分1-8分,其中获省级荣誉1个项目加1分,市级荣誉1个项目加0.5分,最多不超过8分。
三、考核程序
考核按照县(市、区)自查、市组织核查的程序实施。
(一)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村镇办(指挥部)组织当地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当年度本县(市、区)“千百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村镇办提出考核申请。
(二)市考核。市村镇办组织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并作为市政府下拨各县(市、区)以奖代补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上报材料
(一)五年工作计划及实施意见(第一次考核时提供);
(二)年度工作计划及年终工作总结;
(三)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及相关文件(第一次考核时提供);
(四)规划编制情况及批准文件;
(五)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
(六)示范试点村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
(七)村庄整治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
(八)自查情况计分表;
(九) “千百工程”目标考核验收申请报告。
五、考核时间
各县(市、区)的年度自查工作应在次年的1月底前完成,并报市村镇办;市考核组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工作应在2月15日前完成。
六、其它
各县(市、区)村镇办(指挥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村镇办备案。
本办法自2004年开始实施,并根据“千百工程”进展情况和工作重点,每年对考核项目和分值进行适当调整。本办法由市村镇办负责解释。
附1:2004年县(市、区)自查情况计分表
2:2004年县(市、区)示范试点村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
3、2004年县(市、区)村庄整治基本情况统计表
4、2004年县(市、区)核查情况计分表
附1
2004年______县(市、区)自查情况计分表
序号
类
别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自查
1
工作成效
规划编制
(15分)
1、村庄布局规划编制完成情况
5
2、村庄规划编制完成情况
6
3、村庄规划编制质量
4
2
示范村建设
(15分)
1、示范村启动情况
5
2、示范村建设质量
8
3、省、市级小康示范村的推荐和评定工作
2
3
村庄整治
(25分)
1、 主要景观线及周边村庄整治完成情况
5
2、 主要景观线及周边村庄整治效果
5
3、 村庄整治完成情况
10
4、 村庄整治效果
5
4
保
障
措
施
工作部署
(5分)
年度工作任务明确并落实有关责任制
5
5
组织保障
(7分)
1、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经费到位
3
2、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定期召开会议
3
3、执行季报制度,无差错
1
6
政策与措施
(6分)
1、 贯彻执行省、市级有关政策、措施及优化服务
2
2、 研究制订有关配套政策、措施
4
7
资金与
土地指标
(17分)
1、 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7
2、 在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村庄建设
3
3、 合理利用土地,整合土地资源,落实土地指标
7
8
宣传与培训
(5分)
1、宣传工作有计划、有部署
3
2、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规划建设与整治业务培训
2
9
督查与督导
(5分)
1、督查与督导有计划、有部署,效果较好
4
2、积极配合市督查组的督查工作
1
10
其它
附加分
(15分)
1、形成多种有利于“千百工程”建设的有效机制,在有关政策、措施上有创新
7
2、获得省、市级荣誉
8
11
合 计
115
______________县(市、区)考核组
考核组负责人:
附2
2004年______县(市、区)示范试点村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
分类
项目
编号
数量
2003年
实际数
备注
现状
村庄建成区总面积(公顷)
1
村庄住户(户)
2
村庄人口(人)
3
示范村建设情况
计划启动建设的示范试点村(个)
4
其中
5月30日前启动建设的村(个)
5
5月30日后启动建设的村(个)
6
已基本完成建设的村(个)
7
基础设施建设
新增道路面积(万平方米)
8
通村公路里程(公里)
9
新增自来水使用人口(人)
10
河道建设长度(公里)
11
新增绿化面积(万平方米)
12
新增公共厕所(座)
13
新增垃圾箱(池、房)(个)
14
生活垃圾产生量(吨/日)
15
建设资金投入
总投入(万元)
16
各级投入(万元)
17
1、市财政投入(万元)
18
2、县(市、区)财政投入(万元)
19
3、乡镇财政投入(万元)
20
4、村级集体投入(万元)
21
其它投入(万元)
22
1、农户自筹(万元)
23
2、社会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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