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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34:29  浏览:8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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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3〕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建局拟定的《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市政设施和公共秩序的管理,落实专业人员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全面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盘锦市建成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四包”是指:包责任区内市政设施、市容卫生、绿化美化、公共秩序等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责任区范围为:主体建筑、附属设施及其它附属物(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相对应的马路牙石以上至建筑红线以内的区域。没有设立马路牙石的,以人行道路红线为准。冬季除运雪以道路中心线为准。

上述确定的区域为“门前四包”责任区,责任区域相对应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建筑设施产权所有者)为责任人。

第四条 盘锦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为“门前四包”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门前四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并组织实施的原则,划分责任区,确定责任人,明确“门前四包”的责任和义务。责任区政府同责任人签订“门前四包”责任状,组织对“门前四包”工作的监督、检查、评比。

第六条 “门前四包”责任人对责任区具有以下权利:

(一)对在管理责任区内违反“五不准”(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准乱贴乱画、乱设广告,不准乱扔垃圾、污损路面,不准攀折花木、践踏绿地,不准损坏公用设施)行为的管理权;

(二)责任区被其他行为人违章占用,责任人有权清除。

第七条 “门前四包”责任人对责任区有下列责任:

(一)管理和维护正常秩序;

(二)保持环境卫生;

(三)保护市政设施完好;

(四)承担绿化及市政设施建设、维护;

(五)及时除运积雪。

第八条 “门前四包”责任区可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大中型企业责任区可采取逐级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的方式;各街、路责任区可采取委托专业队伍实行有偿代办服务的方式。有偿代办费按清扫保洁管理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20元、除雪每平方米10元、运雪每立方米20元标准执行,绿化、市政设施建设费按照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无对应单位的路段由相关的公安交警、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城管、工商管理等部门负责“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落实。

第九条 “门前四包”工作管理人员职责:

(一)宣传与“门前四包”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监督落实“门前四包”责任,监督行政监察执法人员处理违章违纪行为人,做到办案到场、结案到位;

(三)监督实行有偿代办的责任区做到每天两次清扫,全天保洁,绿化及养护,市政设施建设及管护,维护门前秩序等;

(四)监督“门前四包”责任单位认真实施管理或及时缴纳委托代办费,确保“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落实;

(五)做好“门前四包”工作的内业资料、工作标准、规章制度的建设,健全“门前四包”服务网络机制。

第十条 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标准:

(一)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建设和管理任务;

(二)绿化成活率达到90%以上,保存率达到95%以上;

(三)市政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

(四)清扫保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城市容貌达到国家规定的城市市容标准和市政府规定的专项整治标准。

第十一条 实行“门前四包”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区每季度检查一次,半年初评,全年集中检查总评;全市不定期抽查或检查,每年评比一次。

第十二条 对经检查确定为不合格的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全年检查中达标的责任人给予鼓励;对达不到规定建设、管理标准的单位(户),给予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当年不予评为省、市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单位责任人不予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 “门前四包”责任区内市政设施和花草树木被损坏的,由行政执法监察部门处以责任人或当事人原物造价2—5倍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貌。

第十五条 未经“门前四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责任区内随意停放机动车、自行车的,随意堆放商品、摆摊设点经营的,乱贴乱画、乱竖乱立、乱扯乱挂广告标牌的,乱放杂物、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的,责令其清除,恢复原貌。

对不按时清除责任区内积雪,又拒绝缴纳以资代劳费的,除强令其清除(或缴费)外,对责任人按责任区面积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门前四包”工作管理人员有玩忽职守、渎职行为的,要追究其责任,违反政纪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盘锦经济开发区特殊管理区域“门前四包”工作,由盘锦经济开发区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1997年7月1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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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月度报告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月度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及时掌握各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再就业扶
持政策落实到位,经部领导批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月报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请各省级劳动保障部
门于每月7日前报告上一月的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包括:

1.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制定出台情况;

2.《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

3.建立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4.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和社保补贴等项政策的落实情况;

5.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情况;

6.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情况;

7.举办大型宣传、政策咨询、招聘等活动情况;

8.遇到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报告内容要重点反映各项工作新进展,已经报告的内容不必重复。报告
中还要反映省(自治区)内1—2个重点城市(包括省会城市)的工作进展情
况。我部将按月编辑整理,并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信息——落实再就
业政策专辑》下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抄送各地人民政府。省级劳动保
障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市的工作调度,及时掌握各地市的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二、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台帐。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街道
社区在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中,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建立再就业情况台帐(基本内容见附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调整),
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计算机动态
管理数据库,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开设再就业政策咨询电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设立专门的再就
业政策咨询电话,选派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解答下岗失业人
员的政策咨询,并接受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尽快予以核实并协
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请各地从4月份起开始按月报告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即4月7日前报告3
月份的情况)。同时,报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政策咨询电话号码,
我部将在中央各大新闻媒体及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上予以公布。

联系电话:(010)84201652、84201056

传真:(010)84201652、84201651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台帐基本内容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一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检察队伍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思想重视,措施有力,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报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年工作的总结是符合实际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要狠抓检察队伍建设,继续清除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要严格执行法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要继续努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检察工作的各项制度,发挥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