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宣布部分规章失效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50:48  浏览:8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宣布部分规章失效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宣布部分规章失效的决定

第17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宣布部分规章失效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宣布部分规章失效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精神,经过认真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等26件规章(详见附表1)予以废止,对《武汉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等2件规章(详见附表2)宣布失效。

附表一:废止规章目录 附表二:失效规章目录
废止规章目录
序号 规 章 名 称 政府令号 发布日期
1 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 4 1989.04.08
2 武汉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6 1989.05.18
3 武汉市专利纠纷调处办法 14 1989.09.05
4 武汉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19 1989.12.29
5 武汉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30 1990.12.25
6 武汉市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 31 1990.12.26
7 武汉市接受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管理规定 37 1991.07.06
8 武汉市搬运装卸经营管理办法 41 1991.09.19
9 武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 46 1991.10.29
10 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规定 52 1992.06.09
11 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53 1992.06.09
12 武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 54 1992.06.09
13 武汉市营业性舞厅歌厅卡拉厅管理办法 57 1992.07.23
14 武汉市房地产拍卖管理规定 59 1992.08.30
15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63 1992.10.31
16 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70 1993.12.21
17 武汉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办法 71 1993.12.30
18 武汉市公证办法 74 1994.04.11
19 武汉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81 1995.01.26
20 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84 1996.06.11
21 武汉市街道市容监察处罚规定 95 1997.12.03
22 武汉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101 1998.11.06
23 武汉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 108 1999.06.23
24 武汉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 111 1999.08.21
25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112 1999.09.14
26 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47 2003.09.20

失效规章目录
序号 规 章 名 称 政府令号 发布日期
1 武汉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4 1989.04.08
2 武汉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6 1989.05.1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聊城市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聊城市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放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5月21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聊城市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卫生组织管理,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保障广大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是指以乡镇为单位,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通过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将乡村两级卫生组织融为一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在人、财、物等方面实行由卫生院统一组织和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含联合诊所、卫生所,下同)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是指取得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一定福利性质的农村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医生是指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取得“乡村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加强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工作,加强乡村卫生机构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含设在乡镇驻地的县市区直医院,下同)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设置乡村卫生机构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设置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根据村民委员会提出的申请或者由村民委员会同意,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以乡镇为规划单位,辖区内原则上只设一处设有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院)。

城市建成区内村级医疗机构,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规定设置。

第六条 村卫生室的设置本着方便群众、确保医疗质量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确定。一般以服务人口2000人或服务半径1—1.5公里为单位,设立一处村卫生室,其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卫生技术人员按服务人口每千人1—1.5名配备,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设一名女乡医。

第七条 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前提下,提倡相邻的数个村联合设置一处村卫生室(即多村一室),严禁一个行政村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卫生室(即一村多室)。

第八条 村级卫生机构名称统一为xxx乡镇卫生院xxx(村名)卫生室。

第九条 乡级卫生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方针政策,承担辖区内医疗、预防、康复、健康教育和卫生政策法规宣传等项工作。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负责有关卫生资料的统计。

村卫生室应当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床,不得开展放射、医学检验、功能检查等辅助检查。

第十条 聘用乡村医生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乡村医生须按照《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经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聘任使用,并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注册。

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调配使用,其身份、户口和组织关系不变。

村卫生室接受乡镇卫生院的领导和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乡村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综合目标管理,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乡村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转诊制度,以乡镇辖区为单位,实行统一的门诊登记、病历、处方、辅助检查单、收据等业务文书。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事件,要妥善保护现场、资料及物品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对村级卫生人员的业务考试考核制度,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对连续两年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给予解聘。

第十四条 乡村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财经法规和政策, 公开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严禁擅自调价。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对村级卫生室的收入、支出、资产等实行统一管理。村级卫生室的收支帐目要符合财务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基本用药目录和用药计划,满足临床用药的需要。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用的药品、卫生材料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购进、统一核价、统一供应,并实行统一的药品零售价,村卫生室不得私自购进药品和卫生材料。

第十八条 乡村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严禁制售假劣药品。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实行工资制。其报酬从医疗服务中支付,其从事的社会卫生服务活动由村集体予以补偿,总收入应当不低于当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

乡村医生的报酬应与村卫生室的效益和本人工作完成情况挂钩,每月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发放。

第二十条 乡村医生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养老保险和商业性医疗保险,保险资金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三方按适当比例支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未经乡镇卫生院聘任擅自行医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按《价格法》规定,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设置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村卫生室,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商,并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警察寻求审判工作新突破

张利英


  作为司法警察在我国法院系统,不仅担负着保障各级法院的安全,维护法庭审判工作的秩序,负责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押解,民事起诉状副本的送达及财产保全任务,还经常性地参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确保生效法律内容的实现,尤其在应付和解决各类突发事件中,法警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法警作为法院系统一直特殊的半军事化武装力量,其任重而道远,作用亦越来越大。
需围绕加强司法警察能力建设,而提出“五围绕 五突出”的工作目标,寻求服务审判工作新突破。

  一是围绕增强思想政治文化学习,突出政治主题教育,这是法警业务学习不可缺少的一环。法警工作所涉及的面是非常之广,通过政治文化的学习,能提高广大法警的政治文化水准。分析和辨别带有政治意义的大是大非的能力。以及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改造对意识形态及思维领域里的一些模糊概念,经常性地组织业务学习和相关法规的书集,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频发的司法警察条令、条例及警械器材使用的有关规定,是司法警察日常学习的重中之重,只有认真学习好这写法规,我们在工作中才能遇事不慌不忙,也能真正严格依法办事。

  二是围绕增强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突出抓业务技能训练。警务技能是司法警察队伍综合技能素质的反映,司法警察队伍个否在新形势条件下,具有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顺利完成各种警务活动任务尤其是在处理突出事件及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行为时,能否“手到病去”迅速平息事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达到这一目标,就要在坚持日常训练的同时,以阅警为契机,制定出严格的技能训练计划和科目,分阶段逐项展开训练,对新老警员分训施教,通过练就过硬本领,在执法手段上体现司法的权威性,在工作作风上体现准军事化队伍的特点。

  三是围绕增强警务保障水平,突出抓履行职能规范。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高度重视刑事审判保障工作。对民事、行政类案件在巡视矛盾计划案件庭前预告制度。强化迅速仅应和协作配合灵活机动地安排警力,切实加强维护稳定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机关的安全。

  四是围绕增强日常规范化管理,突出抓内务制度健全,人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治警的原则,认真落实“双重领导,编队管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各项措施。大胆创新司法警察工作的考核制度和警务工作保障制度,进一步细化法警大队二十四小时日常制
度。
  五是围绕增强理论业务水平,突出抓调研宣传信息。认真开展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理论调研和论文的撰写,并注重成果的转化与运用,用调研成果来指导和改进工作,提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力。
通过对司法警察进行严格的专业化学习和训练,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一定会取得显著的进步,加上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一定会更上一个层次,也必将越来越显示出其的突出性和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