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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47:36  浏览:8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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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府办〔2006〕83号


印发河源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河源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3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河府〔2006〕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省政府安排、市、县区政府通过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 各级财政根据当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安排本级预算的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
(二) 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
(三) 失业保险基金转入的促进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
(四) 利息收入;
(五) 其他渠道筹集的促进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
第三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的原则
(一) 坚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利于提高就业质量和效果的原则;
(二) 坚持有利于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原则;
(三) 坚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四) 坚持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范围:
(一) 职业介绍补贴;
(二) 职业培训补贴;
(三) 社会保险补贴;
(四) 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五)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六)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 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助;
(八) 《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工本费;
(九) 经各级政府或市、县区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的其他支出。
(十) 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发展的变化、扶持政策的调整而进行修订用于其他方面支出的项目。
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用于建设办公大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职能,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分级财政管理。市财政负责本级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各县区财政负责本县区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要将中央及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进行管理,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负责安排。
第七条 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下称“就业再就业扶持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国家和省、市、县区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 审核要求。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核享受就业再就业资金对象时,应按规定条件和审核程序,从严控制,严格把关,防止虚报冒领。劳动保障部门在初审时,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申请用款企业(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并认真审核申请用款企业(单位)所提供个人的有关证件或原始资料。
第九条 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就业再就业扶持人员”职业介绍补贴资金时,应提供“申请报告、经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求职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在国发〔2005〕36号和粤府〔2006〕3号文件以前已享受过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人员,不再重复申请补贴。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职业介绍补贴在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中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公益性职业培训机构(或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按规定对就业再就业扶持人员进行职业培训。经公益性职业培训机构(或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向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1次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就业再就业扶持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时,应提供“申请报告、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求职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在国发〔2005〕36号和粤府〔2006〕3号文件以前已享受过免费职业培训的人员,不再重复申请补贴。
用工单位大规模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且具有培训条件的,经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自主组织培训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标准为:每期培训补贴额不超过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按《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对特困失业人员的培训费用按100%补贴;非特困失业人员,经考试合格的按培训费用80%的标准补贴,考试不合格的按培训费用50%的标准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自付。
职业培训补贴在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中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一) 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国有企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称“3545”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与其签订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类企业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企业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以及申请补贴条件、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当地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下称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粤府〔2006〕3号文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了社会保险同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应缴额的50%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上半年、上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和个人银行账户等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其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按照先安排就业,后申请岗位补贴的办法。
各类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称“3545”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每年核发1次,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每月支付就业困难人员工资表等资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按每人1200元/年执行。
在国发〔2005〕36号和粤府〔2006〕3号文以前已享受3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的人员,不再重复申请补贴;对2005年底前核准“两项补贴”未到期限的企业,按此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补贴。
民营企业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规模在30人以上,同时吸纳人数比例占企业总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补贴3万元,按规定由民营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享受时间1年。
申请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补贴报告应附:民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及每月支付下岗失业人员工资表等资料,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以及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或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或高等院校毕业证明,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审核,经当地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机构承诺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操作按《河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进行办理)。
微利项目的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商业银行支付利息后,可持完息凭证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贴息,贴息资金申请报告需附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人从事微利项目证明、贷款人还本付息凭证等资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就业再就业扶持人员”,可向《再就业优惠证》的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报告应附:《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河源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和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直接发给个人)。
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132号)和河源市物价局《关于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河市价〔1998〕24号)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资金补助。根据省“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七条 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建立劳动保障事业专项资金辅查账,并按具体的专项资金设置明细账科目进行登记,确保各项资金的专款专用。为全面完整做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专款资金统计报表的编报工作,对用款单位用款申请要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对用款单位申请审核无误后要及时拨付资金,并将有关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抄送给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登记工作。
(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季度、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再就业资金(季度、年度)决算报送和说明材料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统一格式,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当地政府。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及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2005年底结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原则上合并纳入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等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要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就业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资金收入、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并按规定向各级政府和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河源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河府办〔2003〕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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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桑给巴尔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桑给巴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7年5月14日 生效日期1997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桑给巴尔革命政府(以下简称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26人组成的医疗队赴桑给巴尔工作。医疗队员的专业详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桑给巴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桑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纳兹,莫加医院和奔巴阿布杜拉,姆才医院工作。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敷料、试剂和器械设备由桑方提供。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工作顺利进行,中方将为中国医疗队提供部分药品、器械,并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桑给巴尔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回中国的国际旅费及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炊具、卧具、水、电)办公费、旅差费、交通费(包括燃料和维修费)、生活费(每人每月相当于160美元的坦桑先令)及司机由桑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桑方按月拨付给中国医疗队。

  第六条 中方提供给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及药品、器械由中方负责运至达累斯萨拉姆港。桑方负责协助办理报关、提取和转运至桑给巴尔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的费用。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桑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各种捐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享有中、桑双方法定的节、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就地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桑方的法律和尊重桑给巴尔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桑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在桑给巴尔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代   表            桑给巴尔革命政府
       周开基               代  表

 附件:      中国医疗队人员组成和专业表

 一、桑给巴尔纳兹,莫加医院14人
    1、内科  2人
    2、外科  2人
    3、麻醉  1人
    4、护士长 1人
    5、耳鼻喉 1人
    6、牙外科 1人 
    7、妇产科 2人
    8、放射科 1人
    9、针灸科 1人
   10、翻译  1人
   11、厨师  1人
    计:14人

 二、奔巴阿布杜拉,姆才医院12人
    1、内科  1人 
    2、普外  1人 
    3、骨科  1人 
    4、儿科  1人 
    5、药剂  1人 
    6、耳鼻喉 1人
    7、麻醉  1人
    8、放射科 1人
    9、妇产科 2人
   10、翻译  1人
   11、厨师  1人
    计:12人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桑给巴尔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关于中国向桑给巴尔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7年3月20日由我驻桑给巴尔领事馆领事周开基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卫生部部长赛义德·巴卡里·杰恰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桑给巴尔签字。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正本(中、英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湖南邮政专送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湖南邮政专送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湖南邮政专送广告”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新出联(1994)8号文件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新出联(1995)14号〕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广告经营者可以连续发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有固定广告名称、固定格式、连续发布并由广告经营者经营承办的全部为广告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对新出联(1994)8号文件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固定形式印刷
品广告。
三、根据“湖南邮政专送广告”发布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属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但不宜以“邮政”、“邮送”等特定业务的通用名称作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名称,也不宜使用与一般报纸相同的规格、开版和纸型。



199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