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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科学技术和环保产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29:51  浏览:9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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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科学技术和环保产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科[1997]209号




关于环境科学技术和环保产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局直属及双重领导环境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改善环境质量,实现“九五”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环境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1、环境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要面向环境保护主战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跨世纪绿色工程的需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确定的优先发展领域安排科研计划,近期集中力量研究解决草浆造纸黑液、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技术、湖泊富营养化防治技术、二氧化硫和汽车污染控制技术、固体废物污染处理处置技术等重大环境科技问题。

  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环境科研院所研究本辖区可容纳污染物的总量,研究乡镇企业污染控制规划方案、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系统等急需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为本地区实现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制定达标计划和总量控制方案;为国家控制“三河”、“三湖”、“两区”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3、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和组织实施“绿色科技计划”,筛选重点控制污染物的治理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先进的监测技术、实用的生态保护、恢复和整治技术,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开发,达到实用化、产业化。组织重大环境问题的研究与攻关,发布年度指南,指导全国环境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二、提高参与综合决策的能力与管理的科学水平

  4、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决策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在做出重要环境决策、制定环境规划、法律、法规、标准时,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和科学论证,并形成制度。要组织所属科研力量,对本辖区突出的环境与生态问题及其对策开展研究,提出有科学根据的论证报告。参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论证工作,提高环保部门参与综合决策的能力。环境管理与决策的研究要列入各级科研计划,作出必要的资金安排。

  5、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环境标准实施的监督,在环境管理与执法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分析方法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对环境标准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宣传贯彻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标准,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的统一安排,组织环境科研机构做好ISO14000标准的咨询或认证工作,逐步推动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许可证、城市环境质量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各项环境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指南,使环境管理与监督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6、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计算机、遥感和信息技术,改进环境监测、统计、预测等各项基础工作的手段,加快环境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提高环境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尽快建立环保科技信息网络并纳入国家环保信息网络,将科技成果、环境标准、最佳实用技术、环保专利技术、环保产业、污染治理工程等信息和技术需求联网,实现环境科技管理现代化。

  三、 推进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7、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环境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其与企业结合,积极促进成果转化工作。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年度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指南,在科技贷款、示范工程等方面对重大的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

  8、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加大环境科技成果推广的力度。在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中必须优先采用国家环保最佳实用技术;在国家环保最佳实用技术缺项的技术领域,优先采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技术。对不符合上述要求和规定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和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或完善环保实用技术推广工作的管理办法,在所属环境科研机构中建立实用技术推广中介和咨询服务机构,逐步形成全国推广网络。

  四、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

  9、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环保产业工作,按照国家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辖区的环保产业发展计划和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促进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

  10、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与有关部门配合,有重点、有计划地推动环保产业上规模、上水平,提高环保产品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档次。引导环保企业集约化经营,扩大环保产业规模;鼓励、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进入环保产业,从事环保产品的开发和生产;重点扶植一批环保骨干企业,组建环保产业集团和环保高科技基地;整体推进环保产业发展。

  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部门,定期公布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名录,并依法实行强制淘汰。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被强制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的监督检查。

  11、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环保产业的监督管理,建立环保产业管理体系,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坚决打破部门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不正当竞争,实现环保产业市场的有序运行。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部署,加强环境工程设计资格审查、环保产品认定工作,在环境治理和监督管理中,各地必须优先采用经过国家认定的环保产品。国家尚未开展认定的环保产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对本地区所需环保产品进行认定,在本地区使用。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工程招标和环境工程技术监督管理的规定,逐步开展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工程的前期论证、审查和验收。并在有条件的环境科研机构中设置环境工程监督管理的实施机构。

  五、深化环保科技体制改革

  12、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属于社会公益性研究单位,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可缺少的技术支持与保障力量。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通过重点科技项目和建立一批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重点支持和稳住一支高水平的环境科技队伍。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积极与各级科委协调,以调整结构、分流人才、转变机制为重点,深化所属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组织、管理和用好科技队伍,稳住承担环境决策与环境管理研究,以及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形成一支精干、高效的科研队伍。

  13、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环境保护科研机构逐步实行开放式管理,向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方向转变。使其面向市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科技咨询等工作。要积极支持环境保护科研机构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技术评估、环保产品认定、产品检验、工程承包等工作,逐步形成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技术开发中心或环境科技服务、咨询机构。有一定实力和技术开发能力的环境科研机构,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争取进入企业,形成企业为主体的环保技术开发机构。

  14、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环境科研机构考评标准,对国家、省级和重点城市环境科研院所进行考评,公布考评结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科研院所的机制转变和制度创新工作,建立与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院所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入分配等制度。在科技管理工作中要引入竞争机制,对重大项目实行招标制,公平竞争,确保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15、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实施跨世纪人才工程计划,抓紧选拔、培养学科带头人,培养工程技术、科技管理和环保产业经营方面的人才和专家。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和输送环保科技人员,对重点培养的人员要在工作和生活上创造良好条件。

  六、增加环境科技投入

  16、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环境科技计划和重大环境科学研究项目,争取列入国家或本地区的科技发展计划。积极争取利用各项科技贷款、国外环保赠款、贷款等,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17、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自有经费用于科技的比例,每年应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排污费)中提取5%以上的比例,用于环境科研与开发、成果推广,并逐年增加。要在污染治理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环保科技示范工程。 

  七、加强国际环境科技合作

  18、积极开展国际环境科技合作,吸收和利用国际先进经验,引进和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应为国内环境科技发展服务,统一纳入科技计划,统一规划,归口管理,提高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成效。

  八、加强对环境科技工作的领导

  19、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领导小组指导全国环保系统科技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应根据党中央“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科技领导小组,研究和解决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科研院所的领导,选拔政治思想好、懂业务、会管理的人才,配备或充实领导班子。同时,要发挥各级环境科学学会和环保产业协会在环境科技交流、推广、咨询和环保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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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交易的法律与政策环境

彭琰


注: 下文是彭琰于2001年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资金组织、高盛、亚发行、法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国际律师楼发言的“不良资产处置国际论坛”(NPC International Forum)上,以《资产交易的法律与政策环境》为题的演讲搞

女士们、先生们:

保护投资自由化、保护竞争、以及保障投资和竞争能够公平有序的法律与政策环境,对于任何投资者而言,就象万物的生长需要纯净而畅通的空气一样,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的业界人士一致认为,中国近3万个亿待转让重组的国有资产,其中包括有一半的不良资产,其受让者主要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和外国投资者。而外国投资者所面临的法律与政策环境上的壁垒和障碍则更多一些。
任何一个投资者在试图做一项投资之前,首先要分析和研究该地域的法律与政策环境,而后再考察被投资对象的品格,因为被投资对象的品格是随着情景的变迁而可能变化的,在法律框架完整的环境下,保护投资本身的立法精神、法律体系及政策导向是不变的。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鼓励外国直接投资、国际产权交易及跨国购并方面,已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反托拉斯法、收购及兼并准则、跨国购并审查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社会保障法、破产法等。这种完善的法律保障框架,将跨国的产权交易及跨国购并的立场、政策及政府审查程序都详尽地体现了出来。以达到确保任何投资者都具有均等的投资机会,享有均等的投资待遇;反对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的竞争;维持透明的市场秩序的目的。

中国在吸引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方面,虽然做出了努力,但仍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政策上,除WTO框架协议中所承诺的某些产业有一个过渡期外,在国有产权转让的对象上、转让的方式上仍有诸多限制和障碍。因而出现了在国有法人股的拍卖会上,参会的竞买人还不够法定人数的情况。这说明,在国有股权出让重组的产权市场上,供给远大于需求的供需状态是极度不平衡的。因而,我赞成一些中国经济学家的观点,就是为了使国有资产能够真正得到有效的配置,使其使用价值能够得到利用,只能以低于其价值的市场价格出让,这就是“物只有稀才可能贵”的基本经济学原理。

跨国购并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中国政府将调整产业结构及产业升级,国有资产从部分产业中退出和改善国有不良资产状况同跨国购并、跨国的产权交易作为系统的主要研究课题。外经贸部正在研究和制定进入WTO后跨国购并的法律体系;改善外资购并国有企业的法律环境及建立跨国购并的审查制度。

中国政府和学术界已经意识到,基于跨国公司的雄厚经济实力及全球经营发展战略,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购并,很容易形成对某些产业部门的垄断。一旦这种垄断达到能够控制市场的程度,就可能形成对合理的市场竞争的压抑,就会降低市场效率,破坏合理的市场结构。这实质上是原有的一股大的国有产权的垄断变更为另一种垄断。因而,在跨国购并的法律体系中,“反垄断法”的研究和制定对我国来讲,应是重要任务。

跨国界的产权交易,使得中国国有企业须严格按着“公司法”进行改制。这项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国有资产有效重组的进程。我们正在进行着的科技研究院的产权出让及不规范公司的重组,首先进行公司化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使这些原来仅懂得搞技术发明的研究院真正进入市场竞争;其次,在每个跨国并购案的政府监管方面,包括外国投资者货币式购并或股权置换或需在境外设立中资子公司,而政府抓紧建立跨国并购及国有资产出让予外方的审查制度是个有力的促进。

跨国并购和和国有资产出让也推动了民营企业购并国有产权的理论研究及实践。中国的民营企业在国有产权出让及企业购并活动中,是一只不可忽视的巨大力量。一方面,他们具有可运用的数额不菲的资金,以待选择适当的项目;另一方面,他们掌握了很多紧俏的具有绝对竞争力的项目,如石油、柴油的环保节能技术,他们需要庞大的资金,以占领尚未开拓的领域和市场。因而,制定有利于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和跨国并购的法律及优惠的政策,亦是中国政府迫在眉睫的工作。

我们这些有幸参与到国有资产处置,跨国并购事业中的专业人士,对国有资产,包括不良资产的出让;对跨国购并的实践操作及最为令人关注的法律政策环境有较深的切身感受。虽然,中国的法律环境有待于改善,有待于进化,但对中国不愧是投资者的乐土这一事实深信不疑。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 〔2009〕2 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施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天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审批管

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和《天津市联合审批办

理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发〔2007〕83号),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

企业设立过程中涉及的多项审批办事效率,现就我市各类企业设

立登记的联合审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基本原则
  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层次、诸多审批事
项和办事环节整体运转的系统工程,必须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
建立统一规程、操作顺畅、协调有序、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运
行机制。
  (一)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办理方式。企业设立联合审批,
是指市和区县与企业设立有关的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在依法审查
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审批主体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多部门的整体合
力,对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全过程,即在企业名称预
先核准的基础上,从办理前置审批、企业营业执照,到刻制公章、
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截止,按照“一窗受理、并行
办理、依次审批、限时办结”的办法,实行齐头并进的并行审批
办理方式。
  (二)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运行平台。企业设立联合审批,
以市和区县(含市开发区、保税区和市高新区,下同)两级行政
许可服务中心为运行平台,以涉及到的审批部门为主体,由市和
区县两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设立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行全程“一站式”办理服务。联
合审批实行信息共享,各级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在全市统一的“天
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运行管理与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以下称内
网系统)上规范办理相关事项,同时各部门在业务专网上录入所
需信息。
  (三)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组织实施。企业设立联合审批,
必经部门包括各级工商、公安、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涉及到
前置审批事项时,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参加联合审批。联合审批以
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启动点,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启动
联合审批程序和录入审批信息,参加联合审批的各行政审批主体
部门按规程各司其职。市和区县两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协调、服务和监督。市和区县两级行政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效能监
察。新设立企业的联合审批先行实施。企业变更的联合审批,参
照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分步实施。
  二、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具体操作
  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行“一窗统一接件,一表统一登记,
部门并行办理,依次审批办结,分别发放证照”的具体操作办法,
各联合审批部门原需申请人重复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只提交一次。
外资企业的设立在本市权限内初审上报的,实行部门内部运转。
根据企业设立是否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不同情况,采取无前置审
批企业设立的办理和有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办理两种操作方式。
  (一)无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操作办理方式。无前置审批的
企业设立的办理,涉及的审批部门为:工商、公安、质监、国税、
地税等5个部门,在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由综合服务窗口

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分送各联合审批部门并行办理、依次审批,

全程审批承诺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具体办理分为以下步骤:
  第一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到工商部门窗口先行办
结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部门应当立即办理,然后申请人持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综合服务窗口启动联合审批程序,综
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清单和办
理流程,并向申请人发放企业设立需要填报的各类申请表和联合
审批综合信息登记表。
  第二步,申请材料的接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
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材料通知书。然后由综合服务窗口将初步核实
后的综合信息登记表内容,录入联合审批内网系统,内网系统自
动将综合信息登记表中的内容传递到各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并将
纸质申请材料分送到相关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各联合审批部门对
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应当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将需要申

请人补正的内容,分别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服务窗口一

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联合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未反馈的,

视为具备条件同意受理。
  第三步,受理与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后,由综
合服务窗口在内网系统上统一启动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
书,对有补正材料的再次分送到有关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各联合
审批部门即进入联合审批办理,并开始计时。各联合审批部门在
内网系统上接到受理提示后,立即同时进行各自审查审批(或备
案)工作,并从速完成。公安部门接到受理提示后,即组织刻制
印章单位依据联合审批受理通知书从速完成公章刻制。在联合审
批部门并行办理中,依据内网系统的共享信息,当工商部门批准
后,后续部门应从速批准并完成证照制作。工商部门对依法不予
批准的,要及时将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并通
过内网系统通知综合服务窗口和相关部门。
  第四步,联合审批的办结。综合服务窗口通过内网系统得知
各部门审批结果后,统一通知申请人带齐相关材料前来办理,申
请人完成法律法规规定交纳的相关费用。相关部门要当场立即发
放证照,即时办结,并出具办结文书。
  (二)有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操作办理方式。依法设有前置
审批的企业设立联合审批,与无前置审批的办理步骤基本相同,
在首先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前置审批承诺时限在3个工作日
内的与其他各项审批均并行办理,但前置审批须先行办结,并由
前置审批部门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许
可证(件)从网上发给工商部门。综合服务窗口对有前置审批的
企业设立,要对申请人告知清楚,申请人应将前置审批要件和企
业设立其他审批要件均准备齐全,一并递交到综合服务窗口,整
体时限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商部门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许可证(件)办理注册登记。对申请登
记的项目筹建时间长且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
件、证件的(项目筹建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
共安全、金融安全等内容的除外,此类前置审批应提前办理)企
业,工商部门可以先行颁发加注“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字
样、限定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筹
建工作或从事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三、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高效运行和优质服务,各区县
人民政府和涉及到的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必须认真落实以下工作:
  (一)要确保联合审批统一平台的落实。企业设立联合审批
涉及到的各级审批主体部门,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联合审批规程,
相关审批事项的办理都要在全市统一的内网系统上操作。各联合
审批部门均不得在统一的内网系统外自行受理属于企业设立联合
审批范畴的申请。
  (二)要确保综合服务窗口的落实。在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
可服务中心设立的综合服务窗口,均要配备3至4名工作人员(不
含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人员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综合服务窗

口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为申请人提供全面咨询服务、全程导办服务

和多部门间的协调服务。
  (三)要确保现场审批制度的落实。各联合审批部门(包括
前置审批部门)都要进驻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将业务骨干派
驻服务中心窗口,部门的业务专网都要接入本部门进驻服务中心
窗口,并配齐相关设备,实现在服务中心现场打印证(照)的功
能,切实方便企业办事。前置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发生量较少未
进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由服务中心代理窗口办理。前置审批
时限较长的,由服务中心代理窗口为申请人无偿代办。
  (四)要确保限期办理制度的落实。有关联合审批部门在联
合审批中,对依法需要进行公示和现场勘察的,要依据联合审批
统一平台的共享信息,当联合审批系统创设后,要主动和超前上
门服务,在受理前完成有关工作,以保障联合审批工作的整体效
率。
  (五)要确保行政效能考核的落实。监察部门会同行政审批
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效能考核,实行限期办
理警示制度,由综合服务窗口具体锁定各联合审批部门的受理时
间和办结时限,实行全程监控和行政效能考核,确保企业设立联
合审批的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