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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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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七日

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7号),湖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及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拟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发展的相关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编制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指导基层开展全民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健康服务规划;负责全市病残儿童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避孕药具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及基层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四)负责全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管理;负责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指导基层依法行政。
(五)指导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
(六)负责编制市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制定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检查、指导全市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外事工作。
(八)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市人口学会及马寅初人口基金会执行部等社会团体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计生委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政务信息、会议提案处理、文秘事务、综合性会议组织、保卫及行政后勤管理和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办;负责本委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编制市级计划生育经费预算、决算及经费的划拨和核算;指导、督促各地及直属单位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制定计划生育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委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公务员培训。
(二)政策法规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处)
负责拟订有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日常管理工作;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指导基层依法行政;指导、协调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大型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参与城市计划生育管理的综合改革和重大专题调研工作。
(三)宣传技术处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施规划;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宣传品管理;指导基层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组织全市计划生育系统专业知识的培训教育;负责市计划生育宣传协作组、科技指导组联络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综合管理;指导基层开展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全市病残儿童鉴定管理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
负责拟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发展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整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编制19名(含计生协会编制2名、工勤人员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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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10年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批准任命王建明为山西省任命检察院检察长。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2006]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答复件样板

                             二○○六年三月二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3号)和《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规定》(哈人发[200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

  本规则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者)提出的,经政协组织按规定程序审查立案后交各级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应当遵循分类归口、实事求是、依法办理、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者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六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范围:

  (一)全国和省及同级人大代表在全国和省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办的书面建议。

  (二)全国和省及同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和省及同级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并由政协提案工作机构交办的提案。

  (三)全国和省及同级人大代表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检查中提出的属于本市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书面建议。

  (四)全国和省及同级政协委员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检查中提出的属于本市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

  (五)全国和省及同级人大代表在日常视察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时提出的视察意见。

  (六)全国和省及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与本级政府全体成员或主要成员座谈、协商时提出的建议。

  (七)全国和省及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涉及我市的建议和提案。

  (八)政协提案者在日常工作中提出属于本市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或者来信。

  (九)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交办与承办

  第七条 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提出的建议、提案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属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交有关委、办、局及单位办理并负责答复;属于各区、县(市)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交有关区、县(市)政府办理并负责答复,其中属于区、县(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由区、县(市)政府办公部门交区、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八条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政府办公部门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办结后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调衔接相关事宜,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答复时,应当向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并分别答复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有关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协调。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应在接收后5个工作日之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四章 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对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接收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的,需提前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4个月。

  第十二条 对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接收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的,需提前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4个月。

  第五章 办理与答复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者。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建议和提案,应先作简要答复,说明情况,办结后再作正式答复。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接收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以加盖“重点建议”或“重点提案”标记为准)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提案,应当作为办理重点,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处理,及时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应当与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深入了解办理情况,掌握办理进度,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并协助承办单位按时办结答复。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对建议、提案作出正式答复之前,应当采取走访、电话沟通、召开座谈会、现场视察等形式进行预答复,向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通报办理情况,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函件形式逐条答复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答复函件由具体承办处、室(科)负责人审核,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并加盖公章。审核重点是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实际情况,格式是否规范,态度是否诚恳,文字是否通畅。

  承办单位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答复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的函件。确需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请示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另行行文。

  第十八条 答复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的函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上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形成书面答复函件报市政府办公厅,经审核后,呈分管市长审定签发,以公文形式答复。

  (二)对市人大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人大代表(附市政府办公厅的《办理工作征求意见表》),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2份、代表所在区人大常委会1份、市政府办公厅3份,同时发送电子版答复函件。

  (三)对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将书面答复函件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联合提案需3份),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核后转政协提案者,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3份,同时发送电子版答复函件。

  (四)对内容相同的同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可合并办理和答复,但应当分别注明其建议或提案的编号及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的名称。对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需答复并复文提出建议的所有代表、提出提案的前两者。

  第十九条 答复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的函件应当在答复函件的右上角用A、B、C、D、E标明办理结果。A表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部分解决以及正在解决;B表示所提问题已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安排解决;c表示所提问题应当解决,但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解决不了;D表示所提问题已有明确规定或可供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参考;E表示所提问题不属于本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需要向省和国家反映帮助解决。

  答复函件应当注明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的答复函件按以下规定予以审核指导:

  (一)对无不妥的,予以确认办结;

  (二)对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不满意办理结果的,应要求承办单位及时研究所提意见,组织复查;

  (三)对办理不当的,应要求承办单位采取切实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在3个月内再次答复;

  (四)对确实无法解决的,应请承办单位再次向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详细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章 复查与总结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结答复后,应对答复函件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对未按答复函件内容落实的,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落实;对因客观原因未能落实的,需向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详细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对答复函件为“正在解决”或“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安排解决”的,应继续跟踪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函告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同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工作年度内对建议、提案办结答复后,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抄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报告内容应包括办理工作基本情况,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效果(必须有具体事例)及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交办单位应当定期通报承办单位的办理进度、质量和工作做法,随时交流办理工作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完成办理任务。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坚持调查研究,深入分析承办建议、提案,明确主要问题,统一研究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落实和答复。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的联系,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并安排熟悉业务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承办工作,实行工作人员具体承办、处(室)领导负责审核、单位领导把关的三级负责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已列入市直机关工作责任制专项目标考核内容,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每年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办理工作成效显著、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者满意率高的承办单位及工作人员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政办发[2O02]1O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