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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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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1年)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1年3月2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1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十日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的议题建议,之后一周内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议题提出建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召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草案。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围绕会议建议议题草案组织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列席会议:(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三)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会议议程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设立旁听席。本市公民可按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旁听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联组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作自选主题发言。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作与会议内容相关的发言。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书,专函送达有关机关办理。办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在《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讨论,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讨论,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得请审议的,应
当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个别由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依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依照《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辞职案、撤职案,依照《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质询案;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对涉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常务委员会提议并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依照《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提议案的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议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罢免案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
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其他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的形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讨论,提出意见,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由市长或副市长到会报告,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所属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到会报告,也可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时,分别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或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议的工作报告批评意见较多时,由主任会议提出在本次或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五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对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时间,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列席人员在联组会议的发言时间,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程序有关的问题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任免名单,应当及时在《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并于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在《大同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上刊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5日大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经1989年3月1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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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教职成〔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是中央新疆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基础条件,是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提高新疆人民生活水平的关键措施。为全面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意见的通知》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大对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有关精神,现就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新疆教育跨越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中等职业教育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战略定位,拓宽发展思路,创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模式,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北疆、兵团及对口支援省市的作用,举全国之力,着力提升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培养能力,促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整体迈上新台阶,加快培养一支靠得住、留得下、用得上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队伍,支持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区域,促进产业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新疆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更新课程内容,创新培养模式,重点培养现代农牧业、民族文化传承、民族工艺品制作、油气生产加工和储备、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等专业领域紧缺的技能型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坚持统筹规划多方协作的原则。坚持新疆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国家重视、对口支援省市大力支持、新疆创新的积极性,支援优势与受援需求相结合,形成支援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合力。
  3.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着力解决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小、条件差、师资短缺、培养能力弱等突出问题,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带动新疆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迅速扩大,教学质量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4.坚持落实保障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央总体要求,从政策措施、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方面落实新疆中等职业教育规划目标,确保建设成效。
  (三)主要目标
  2012年,继续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普职比更加合理。
  2015年,全区88%的学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比达到4:6,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
  2020年,全区90%左右的学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全区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全面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
  1.全面启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建设项目。在中央大力支持下,全面启动并完成国家对南疆四地州和霍尔果斯、喀什经济特区8所中等职业学校的重点建设任务。项目学校要积极争取所在地党委政府在学校选址、土地、规划、设计、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2.全面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对口支援省市建设项目。2012年,对口支援省市要完成27个支援建设项目;2013-2015年,对口支援省市要完成38个支援建设项目(见附件)。2020年前,对口支援省市对所有受援市县、团场都要设立并完成支援职业教育发展项目,为新疆全面实现职业教育发展目标提供支撑和保障。
  3.积极争取中等职业学校国有大中型企业建设项目。争取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援助下,重点支持一批办学基础相对较好、培养能力相对较强的自治区属和地州属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4.启动民族特色职业学校建设。围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疆入选项目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央和自治区共同建设新疆民族特色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研究制定建设标准、遴选标准、评估验收标准以及相关扶持政策,打造新疆中等职业教育新亮点。
  各学校建设项目要在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快交付使用。其中,2010年、2011年开工的建设项目,2012年要力争交付使用。积极协调尚未开工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尽快开工,尽快投入使用。
  (二)认真组织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1.统筹利用国家、对口支援省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新疆自身的职业教育资源,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以南疆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南疆三地州要继续深挖潜力,加大职业学校与普通中学联办、与企业联办的力度,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确保实现三地州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年增长10%的目标,推动更多的初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就业、带技能转移。
  2.积极推动南北疆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统筹全疆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以南疆为重点,鼓励和支持北疆办学条件好的职业学校与南疆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促进教育资源互补。从计划制定、招生录取、专业与师资、教育教学管理、毕业生就业、经费支持等方面提供支持,使南疆更多的初、高中毕业生接受优质的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3.继续举办内地新疆中职班。中央支持开办的内地新疆中职班,要依托对口支援省市选择办班学校,面向以南疆四地州为重点的农村和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招生。新疆要重点做好跟班教师的选派和学生的选送工作,协助办班省市和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培养质量。2012年继续招收3300人(含新疆兵团),帮助新疆加快新兴产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培养步伐。
  4.对口支援省市要多渠道推动新疆受援县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受援县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增加学位、工位,加强师资培训,扩大学校在当地招生规模。可以通过受援县中等职业学校与对口支援省市职业学校合作办学方式,采取“1+2”、“2+1”等模式,在招生、实习、师资培训、专业建设、教学经验交流等方面开展对口支援;鼓励在东中部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内地新疆中职班。努力满足受援县初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需求,为新疆培养产业发展紧缺的技能型人才。
  5.开展初中后职业技能培训。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将每年未接受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南疆初中毕业生作为培训主要对象,依托现有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及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和实用汉语培训,掌握实用技术,帮助学生实现就业。
  (三)全面加强专业建设
  1.加强服务新疆区域产业和传统民族工艺特色专业建设。围绕新疆特别是南疆区域经济和主导产业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特色产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重点培养现代农业种植与加工、畜产品养殖加工、特色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生产技术、果蔬花卉生产技术、观光农业经营、纺织及服装加工、油气生产加工和储备、煤炭煤电化工、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汽车运用与维修、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制药、民族文化艺术、民族工艺品制作等新疆紧缺的技能型人才。要充分利用区内外职业教育资源,面向新疆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调整专业设置和布局结构,提升服务新疆产业发展和传承民族文化工艺的综合能力。
  2.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教育教学。统筹各类资源,支持新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开发优质课件资源,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资源库,普遍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提升学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校校通”。
  (四)创新教师队伍建设模式
  1.继续实施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重点加强以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增强培训针对性,提高培训质量。国家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指标、内地西部“双语双师型”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计划名额进一步向新疆倾斜;支持新疆加强“双语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
  2.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援助计划。对口支援省市要根据受援县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需要选派优秀教师和管理干部援疆支教,建立帮扶关系,定期互派师生交流访问,开展教育教学与教研活动互动,带动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人员三支队伍的培养培训,形成资源共用、人才互助、成果共享的交流合作机制,帮助受援学校形成一批具有现代职教理念、掌握先进教学和管理方法的教学团队和名师队伍,促进职业学校各民族师生沟通融合,增进民族团结。
  3.加强“双语双师型”教师培训。依托新疆双语教师队伍建设计划,对新疆中等职业学校现有专任教师实施“双语双师型”教学能力强化培训。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新任教师岗前培训,打造骨干教师队伍,基本解决“双语双师型”教师总量短缺和质量不高的状况,为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加快发展提供支撑。
  4.大力开展能工巧匠及技能型人才从教工作。根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需求,每年面向社会聘请一批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能工巧匠到中等职业学校兼职任教,以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特别是“双语双师型”教师不足的状况,提高“双语双师型”教师比例,增强教学能力和活力。
  (五)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争取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新疆负责继续扩大中等职业教育“三免一补”(即免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补生活费)政策实施的范围,吸引更多的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六)保障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经费
  要制订并逐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保障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经费。
  三、组织保障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在中央新疆工作协调小组教育组领导下,做好对新疆中等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工作。
  在教育援疆省部联席会议制度下,协调做好教育援疆有关职业教育工作。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强与对口支援省市的沟通联系,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形成对口支援新疆职业教育的长效机制。建立对口支援省市与新疆、援疆单位与受援县定期协商、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定期检查评估的工作机制,使职业教育援疆工作扎实有效地予以推进。
  (二)加强工作主体责任
  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疆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切实加大在职教观念、管理体制、发展模式、运行机制、投入机制等五个方面改革创新的力度,认真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规划、实施计划及配套政策措施,落实补助经费,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主抓、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的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机制。要按照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总体要求,把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对口援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指导受援地区制定具体建设规划,完善落实扶持政策。
  (三)加强督查工作
  教育部定期组织专家组深入新疆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职业教育工作,建立分阶段、分年度、分项目的责任目标体系,建立并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和问责制,确保政府行为到位,部门责任落实到位。
  对口支援省市要加强职业教育援疆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高投资效益,不搞形象工程,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工程出现。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稽查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安全和人员安全。
  新疆要根据总体规划,统筹指导受援地区及职业学校的建设规划和方案,建立项目执行及信息报送制度。受援地区积极落实项目实施,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总体规划如期推进、项目建设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四)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紧紧围绕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总体部署,广泛宣传新疆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调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积极性,为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对口援疆职业教育项目汇总(2011-2015年).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对口援疆职业教育项目汇总(2011—2015年)

序号
受援县市、团场 项目 建设时间(年) 省市
建设项目 教师培训项目 新疆中职班
1 农十四师 农十四师职业技术学校,在224团改扩建1所职业技术学校 2013-2014 北京市
2 策勒县 策勒县职业教育项目 2012-2015 天津市
3 于田县 于田县天津职业技术学校先拜巴扎镇分校配套项目 2011-2012
4 于田县职业教育建设项目 2011-2014
5 民丰县 民丰县职业高中技能培训设备及实训基地项目 2012-2013
6 巴州 巴音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图书馆建设 2011-2012 河北省
7 五家渠市 五家渠职业技术学校实训基地建设 2012 山西省
8 塔城市 塔城市职业技能中心工程 2012 辽宁省
9 额敏县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教中心建设 2013-2014
10 额敏县职业技能培训工程 2014
11 乌苏市 乌苏市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工程 2011-2012
12 托里县 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和创业园区工程 2014
13 和布克赛尔县 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 2015
14 农九师 职业技术学校校舍加固工程 2011
15 莎车县 城南职业高中实训设施配套项目 中职教师培训 上海市马戏学校 2012-2013 上海市
16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三期建设和创业基地项目 2012-2016
17 莎车县卫校实验、实训设备配置项目 2011-2015
18 泽普县 泽普县县职业高中和工业园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19 叶城县 叶城县农林牧职业学校 中职教师实用技能进修班 2011-2012
20 叶城职业高中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及设备配置 2011-2012
21 巴楚县 巴楚县县职业高中和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22 伊宁市 金陵高级中学(原规划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3 江苏省

23 霍城县 霍城县职业技术学校二期工程 2011
24 伊宁县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2011-2012
25 巩留县 巩留县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2011
26 昭苏县 昭苏县职业教育中心 2011-2013
27 农七师 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2015
28 克州 科技和职业培训中心 2012
29 阿克苏
地区 “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2011-2015 浙江省
30 阿克苏市 阿克苏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2011-2013
31 库车县 库车职业技能培训援助项目 选派中职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科骨干教师赴地区挂职 2014-2015
32 库车县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 2014-2015
33 拜城县 拜城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扩建工程 选派中职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科骨干教师赴地区挂职 2012
34 沙雅县 沙雅县职业技能实训设施配置项目 2013-2014
35 阿瓦提县 阿瓦提县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 2014-2015
36 温宿县 温宿县职业技术学校主教育楼建设项目 选派中职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科骨干教师赴地区挂职 2011-2012
37 乌什县 乌什县职业技术学校实训基地设施配置项目 2011
38 新和县 新和县职业技能实训设施配置项目 2014-2015
39 柯坪县 柯坪县职业技能实训设施配置项目 2014-2015
40 农一师 农一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阿拉尔校区 2013-2015
41 皮山县 职业高中建设项目 1.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1-2013 安徽省
42 定向培养高职幼师项目 2011-2015
43 奇台县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福建省
44 吉木萨
尔县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45 玛纳斯县 玛纳斯县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建设项目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46 呼图壁县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47 木垒县 职业教育中心综合教学楼建设项目 2013
48 州本级 昌吉州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实训楼 中职教师培训 2012-2013
49 阿克陶县 县职业高中实训楼 2011-2013 江西省
50 疏勒县 疏勒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职业技能实训基地) 2011-2013 山东省
51 英吉沙县 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 2011-2015
52 岳普湖县 岳普湖县职业技能实训基地 2011-2014
53 麦盖提县 实训基地扩建项目 2011-2014
54 哈密市 哈密地区职业技术学校“三煤”(煤炭煤电煤化工)人才培训基地 1.哈密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来河南理工大学进行第二本科学历教育;
2.哈密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来平顶山职业学院进修和学科建设学习。 2011 河南省
55 农十三师 师职业技术学校 2012-2013
56 博乐市 博乐市职教中心新校区建设项目 2011-2013 湖北省
57 博州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建设项目 2011
58 吐鲁番市 吐鲁番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吐鲁番市职业高中) 2014-2015 湖南省
59 鄯善县 鄯善县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中心建设项目 2010-2012
60 托克逊县 托克逊县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中心建设项目 2011-2012
61 伽师县 伽师县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2012-2013 广东省
62 农三师 农三师大唐中等职业教育建设工程 2013
63 喀什市 喀什市技能培训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2011 深圳市
64 福海县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黑龙江省
65 青河县 中职教师培训






池州市发展民办教育暂行办法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第 13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发展民办教育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8月7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池州市发展民办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教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二章 鼓励与引导
第三条 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第四条 积极鼓励多种形式办学。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独立办学,促进教育投入主体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可以采取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形式办学,可以与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可以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与境外企业界人事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根据需要和可能,对政府新建学校、薄弱学校和少数公办学校进行“公办民助”或“国有民办”改制试验,对部分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实行“民办公助”。
第五条 大力发展民办非义务教育。重点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幼儿教育。在坚持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的前提下,扩大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比例。鼓励和支持发展民办职业技能教育,积极吸引外资来我市合作举办或独资举办高等职业教育。


第三章 保障与扶持
第六条 建立发展民办教育的扶持机制。市、县(区)政府采取以资金或资产入股、贴息、以奖代补、政策性扶持等多种方式对民办教育进行投入,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民办学校可以通过社会赞助、捐资、投资、合作、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其中社会赞助、捐资款的使用,应尊重捐资人的意愿,主要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建设。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民办学校可以根据生均培养成本提出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等实际情况审批。民办高等教育及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以上收费均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将财务报表报同级财政、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第八条 民办学校校舍用地和校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九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在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升学就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型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第十条 民办学校可按照公办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办法,对聘任的教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设岗,自主聘任。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必须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办理教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在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办法出台之前,由劳动保障部门参照相关行业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征得原学校同意后,可以到池州市内的民办学校任教,并办理出编手续。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工资由民办学校支付,教工龄可连续计算,人事档案由同级政府人才交流中心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如果聘用期满,可以到公办学校竞争上岗。
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国家对事业单位未全面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根据本人意愿和国家有关规定,可选择退休方式,或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或在社会保险局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如选择回原公办学校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将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划转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建立发展民办教育的奖励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表彰和奖励在支持和发展社会力量办学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县(区)政府在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上取得的成绩列入政府年终教育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四章 统筹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要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优化配置,防止盲目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建设及用地应服从城市和乡镇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使用用途。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用途的,当地政府要依法收回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有关单位对民办学校依法进行管理和督导。
第十七条 设置民办学校应按省颁标准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审批,按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教育、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要依法维护民办教育的举办者、教育机构及其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收费、资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招生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年审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