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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54:49  浏览:8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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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5]55号




印发肇庆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肇庆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广东省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办法》(粤再就[2003]2号)和《中共肇庆市委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肇发[200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如后勤保障、门卫、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岗位。

(二)各级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的项目的辅助性岗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辅助性岗位。

(三)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卫生监督、城市交通、车辆保养等公益性岗位。

(四)政府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等摊位、商铺及基地的管理服务性岗位。

(五)政府投资兴建或政府给予政策优惠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

(六)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如书报亭、电话亭、福利(体育)彩票销售点等岗位。

(七)政府资助的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老养老、社区卫生、保健、体育、文化、治安、绿化保洁等社区服务岗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尚未重新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 市、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负责决定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调剂配置等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公益性岗调剂使用的具体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具体事务。人事(编办)、财政、建设、城规、市政、工商等部门及其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六条 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政府或有关部门、行业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市场)摊位、商铺及管理服务岗位,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用本地下岗失业人员;其他各类公益性岗位新招用人员,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招用本地下岗失业人员。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调控管理,调整、开发、掌握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本地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35周岁以上,以下简称“3545”人员)。

劳动保障、人事(编办)、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调整在岗人员结构,腾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建立互相通报制度。人事(编办)部门向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情况;财政、发改等部门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政府投资建设单位情况。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安排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和各县(市)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本级财政拨款和投资单位及本级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安置工作;省级财政拨款、投资单位及特许经营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安置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市和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和评估制度。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于每年第一季度发给有关部门、单位填报。申报表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公益性岗位的工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作时间及地点、工资待遇等情况。

有关部门、单位应将本系统(含下属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用人需求情况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前将《公益性岗申报表》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在立项后30天内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填报《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岗位申报评估,对申报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将申报表退回申报单位重新填报,并要求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评估核准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单位下达安置任务,并以此作为考核各有关单位年度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的调剂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时,应到当地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公开招聘。

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后,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30天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聘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未达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招聘比例的,需有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当地下岗失业人员暂缺适当人选的证明,方可招用其他人员。

凡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需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安置意见,到人事(编办)部门办理增人核编手续;其它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二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公益性岗位,不得招用离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尚未重新就业的“3545”人员作为公益性岗位的优先安置对象,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对象,要承诺在1个月内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及其它公益性岗位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3545”就业困难对象,从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贴。

各类公益性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3545”就业困难对象,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程序由市、县(市)区自行确定。市本级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直再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等若干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肇劳社[2004]210号)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负责申请办理。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市政府每年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任务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到县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级政府负责本级任务指标的分解落实。

有关任务指标完成落实情况,列入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编办)部门每季度要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责令改正。发改、财政、建设、城规、市政、工商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的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负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招用安置符合本细则的下岗失业人员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招用人员名单报同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要组织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或拒不执行本细则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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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气象局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气象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2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其预算审批 4
第四章 项目申请有关要求 6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其预算执行 8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9
第七章 监督管理 11
第八章 附 则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规划纲要》)和《气象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下称《气象科技规划》),规范和加强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气象行业专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下称《试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行业专项主要支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围绕《规划纲要》和《气象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支撑“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发展的应急性、培育性和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 气象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 重大气象技术前期预研究;
(三) 气象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 国家标准和气象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 气象监测、检验检测技术研发等。
第三条 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气象行业专项支持的项目要面向气象事业发展需求,直接为气象业务和服务提供科技支持。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气象行业科研的特点、重点和急需,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专项经费使用要避免分散,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
(二)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要加强气象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严格按照国家和中国气象局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根据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择优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和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 中国气象局系统外单位承担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需占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中国气象局确定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 中国气象局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气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专家成立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家组协助工作。
委员会成员不少于9人,其中气象部门系统以外的人员占40%及以上,委员会主任由中国气象局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名单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七条 设委员会办公室,挂靠中国气象局有关职能司,为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办理委员会交办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中国气象局负责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气象行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负责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征集气象科技发展需求,建立项目建议库;
(四)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五)审核委员会提交的项目建议;
(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提出项目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七)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任务书;
(八)协调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和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成果管理。
第九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气象科技发展规划,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二)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四)受中国气象局委托,参与气象行业专项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二)按照签定的项目任务书内容具体实施项目,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及时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定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权属;
(五)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项目成果应用、转化及推广。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其预算审批
第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结合《规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紧密围绕气象工作的重点及气象科技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本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委员会依据气象科技的总体布局和发展需求,提出科研开发需求和重点项目建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员会建议,结合《规划纲要》和《气象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结合气象业务和服务发展需求,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形成气象行业专项备选项目建议库。
第十四条 委员会对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备选项目建议库进行评议,并根据气象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实际需求,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第十五条 中国气象局对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于每年的4月底前报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六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科技部的反馈意见,委托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调整,并由委员会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报中国气象局。
第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委员会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中国气象局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评审评估结果,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于每年7月底前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总预算,并纳入全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在部门预算“一上”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预算安排鼓励实行“项目先启动、依据成果后补助”的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请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专项申请者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5岁,院士不超过65岁,应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固定工作单位,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无不良科研行为,主持或参加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2)每人作为专项项目负责人只能承担一项,并最多只能以参加者或合作者的身份再参加一项项目。每人作为参加人参加的项目不得超过三项。
(3)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主持新项目。
(4)前一个承担项目未通过财务验收或业务验收的不得申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议的要求
(一)面向气象业务、服务、行业管理对科技支撑的需求;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后能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及其他科研计划层次区分清楚,避免交叉重复;
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的必要性、紧迫性;
(二)与规划纲要、国家科技计划、专项之间的衔接;
(三)研究目标和预期成果;
(四)项目研究任务及技术路线、难点、创新点;
(五)建议承担单位及产生方式、前期研究基础;
(六)项目研究周期及工作计划安排。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
项目实施方案应技术路线清楚,研究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明确,绩效目标和考核指标明确,具备可操作性。
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述
(二)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三)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四)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六)项目组主要成员信息;
(七)科技成果共享方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开支和预算编制按《试行办法》要求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其预算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行项目专家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与中国气象局签订项目任务书,签订后由第一承担单位监督组织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中国气象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项目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三)项目负责人调动单位、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四)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三十一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中国气象局核准后执行。必要时,中国气象局可根据实施情况及专家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需要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中国气象局核查备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按照《试行办法》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气象行业专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中国气象局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研开发。气象行业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气象行业专项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气象行业专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并按照中国气象局的要求及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六条 中国气象局结合《试行办法》就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的要求,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制度和项目成果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验收和绩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规模调整以及未来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滚动执行项目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年度实施协议,撰写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提交财务支出明细,拟定下年度实施方案。中国气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报告和方案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视情况调整下年度经费额度,情节严重的将中止项目执行并做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中国气象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中国气象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有关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的具体要求,参见《试行办法》。
第四十条 财务验收完成后,中国气象局组织业务验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可向中国气象局书面申请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提交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提交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中国气象局,由中国气象局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由中国气象局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中国气象局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中国气象局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第四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开,取消其承担或参与气象行业专项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建议书
附件2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3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预算申报书
附件4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任务书
附件5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格式)
附件6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验收报告材料汇编

附件1: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
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议单位:
项目建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中 国 气 象 局
年 月 日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建议简表

项目名称
申报方向
牵头单位信息 名 称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网站地址
合作单位
成果转化单位
项目建议负责人信息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电 话 手机 电子邮件
承担国家科技项目情况
主要研究内容摘要(200字以内)
项目完成考核指标(200字以内)
经费概算 总投资 申请国拨
研究周期 申报日期

项目组主要成员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职务 单位















主 要 内 容
(总字数:5000字以内)
格式要求:标题黑体三号字,正文仿宋四号字,1.5倍行距
1、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紧迫性
2、项目与规划纲要、国家科技计划、专项之间的衔接
3、项目研究目标和预期成果
(总体目标,阶段目标,要求有可考核的量化指标)
4、项目研究任务及技术路线、难点、创新点
5、建议承担单位及产生方式、前期研究基础
6、项目研究周期及工作计划安排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2: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中 国 气 象 局
年 月 日


编 写 格 式 要 求
标题黑体小三号字,正文四号仿宋,1.5倍行距
一、项目概述(2000字内)
二、项目研究的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
1、总体目标
2、分年度目标
三、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1、项目研究任务
2、项目技术路线
3、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择优委托/招投标)
四、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每一年度的实施方案、考核指标和经费需求)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六、项目组主要成员信息
(列表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职务、单位)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3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
项目预算申报书

  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预算编制人(签字):  

  项目起止日期: 至  
  编制日期:  


项目基本情况表
表1
填表说明: 1. 组织机构代码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标准代码,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填写"000000000";2.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名称及单位开户名称必须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其他

单位主管部门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法人代表姓名  
单位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全称)  
银行账号  
单位所属地区   (省、直辖市、自治区等)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相关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项目联系人 姓名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财务部门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项目参加人员基本情况表
表2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填表说明: 1.职称分类:A、正高级 B、副高级 C、中级 D、初级 E、其他;
2.人员分类代码:A、项目负责人 B、项目骨干 C、其他研究人员;
3.是否有工资性收入:Y、是 N、否;
4.项目固定研究人员需填写人员明细。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投入本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人月) 是否有工资性收入 人员分类
(1) (2) (3) (4) (5) (6) (7)
         
         
固定研究人员合计   / /
流动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合计   / /
累计   / /


项目预算表
表3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序号 预算科目名称 合计 专项经费 自筹经费
(1) (2) (3) (4)
1 一、经费支出      
2 1、设备费      
3 (1)购置设备费      
4 (2)试制设备费      
5 (3)设备改造与租赁费      
6 2、材料费      
7 3、测试化验加工费      
8 4、燃料动力费      
9 5、差旅费      
10 6、会议费      
11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2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3 9、劳务费      
14 10、专家咨询费      
15 11、管理费      
16 二、经费来源      
17 1、申请从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
18 2、自筹经费来源   /  
19 (1)其他财政拨款   /  
20 (2)单位自有货币资金   /  
21 (3)其他资金   /  
专项经费拨付进度申请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金额          
比例(%)          
注: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设备费--购置/试制设备预算明细表
表4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 1. 设备分类代码:A购置、B试制;
  2. 试制设备不需填列本表(6)列、(7)列;
3. 单价≥5万元的设备需填写明细,并需提供三家以上产品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的详细资料;
4. 单价≥100万元的设备需编制"大型设备申请书",试制设备还需提交大型设备试制方案和成本分析;
5. 单价≥200万元的设备需进行联合评审。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分类 单价(元/台件) 数量(台件) 金额 购置设备型号 购置设备生产国别与地区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用途(与项目研究任务的关系)
(1) (2) (3) (4) (5) (6) (7) (8) (9)
                   
                   
单价5万元以上购置设备合计 / /     / / / /
单价5万元以上试制设备合计 / /     / / / /
单价5万元以下购置设备 / /     / / / /
单价5万元以下试制设备 / /     / / / /
累计 / /     / / / /

材料费预算明细表
表5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大宗及贵重材料,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数量过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材料,需填写明细。
序号 材料名称 计量单位 单价(元/单位数量) 购置数量 金额
(1) (2) (3) (4) (5)
           
           
大宗及贵重材料费合计 / / /  
其他材料费 / / /  
累计 / / /  

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
表6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量大及价高测试化验,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测试化验加工的数量过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需填写明细。
序号 测试化验加工的内容 测试化验加工单位 计量单位 单价(元/单位数量) 数量 金额
(1) (2) (3) (4) (5) (6)
             
             
量大及价高测试化验费合计 / / / /  
其他测试化验费 / / / /  
累计 / / / /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明细表
表7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合作交流类型为,A、出国考察 B、来华交流
序号 合作交流类型 国家和地区 机构 人数(人) 时间(天) 预算理由(主要合作交流内容及与完成本项目研究目标的关系) 金额
(1) (2) (3) (4) (5) (6) (7)
             
             
累计 /     / 0.00

承担单位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
表8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承担单位性质分为,A、第一承担单位 B、其他承担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承担单位性质 任务分工 研究任务负责人 专项经费 自筹经费
(1) (2) (3) (4) (5) (6) (7)
             
             
累计
项目自筹经费来源证明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资金来源分为,1、国家其他财政拨款 2、地方财政拨款 3、从承担单位获得的资助 4、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序号 单位全称 配套资金 资金来源 配套资金用途(填写具体预算支出科目)
(1) (2) (3) (4)
         
         
累计   / /

自筹经费来源证明


(单位全称)为
的项目,提供 万元的配套资金,资金的来源为 。
配套资金主要用于: (填写具体预算支出科目)
特此证明!

出资单位(公章):
年 月

 
承 诺 书


本课题预算申报书的编制是在认真阅读理解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本课题负责人保证预算申报书各项内容真实、客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课题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
项目任务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GYHY(QX)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起止年限:


中 国 气 象 局
年  月  日


编 写 说 明

1、任务书为项目验收的依据,其各项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填写,篇幅较长者可另加纸。
2、考核目标应具体、有限,便于检查。
3、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4、项目第一负责人年龄要求在55岁以下。
5、开户银行及账号应是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计财部门的开户行和账号。
6、本任务书要求用A4纸、四号字打印。
7、本任务书在项目建议书及实施方案通过甲方(或委托)组织的论证后,根据财政部预算批复情况填报。




项目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


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说明国内外哪些单位、哪些人从事或正在从事、推广这方面工作及内容,结果和现状如何):

现有工作基础条件(包括技术人员实力、所需设施条件等):


项目主要内容(详细说明项目的主要内容,并明确要重点解决的主要技技术难点和问题):

项目的考核目标(包括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年度计划内容及目标:


技术路线:


项目预期对业务建设的贡献和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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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玻璃纤维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平板玻璃、玻璃纤维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成本管理,统一成本计算方法,促进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工业的发展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寻找降低成本途径,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特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制订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订《平板玻璃、玻璃纤维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第二条 成本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明确职务分工,明确经济责任,奖惩分明,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努力按经济规律办事。
第三条 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必须实行全面成本管理,使各项经济活动处于有效地控制和监督之下。成本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下达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预测成本水平,编制成本计划,并将有关指标分解落实,保证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范围和开支标准,对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和占用,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有效的控制。
(三)正确及时地核算成本和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成果。
(四)经常分析成本升降原因,挖掘内部潜力,促进成本不断降低。通过考核评比,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平板玻璃、玻璃纤维企业,集体所有制和合资经营企业也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本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成果的综合性指标。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厂领导下的分级分口成本管理责任制。组成纵横联结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成本管理体系,共同努力,实现降低成本的任务。
第六条 厂长(经理)对成本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其应尽的主要责任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同一切侵占国家收入以及铺张浪费、弄虚作假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斗争;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成本指标任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二)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建立各级成本管理责任制;指导财会部门将成本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基层单位。
(三)组织与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努力增加生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完成各自承担的成本、费用计划。
第七条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副经理),协助厂长(经理)具体领导成本管理工作。其应尽的主要责任是:
(一)协助厂长(经理)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正确执行并组织实现成本计划,贯彻成本管理规程,并对企业经济效益承担经济责任。
(二)定期检查各部门,各基层单位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对不讲求经济实效,不符合成本范围的开支事项,必须及时制止。
(三)宣传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签署或副署企业的对外经济合同,审查成本计划和重要的财务开支。
(四)协调各部门、基层单位与财会部门的关系,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总工程师或行使总工程师职权的副厂长(副经理),协助厂长(经理)做好技术经济方面的成本管理工作,并对企业各项技术措施的经济负责。其应尽的主要责任是:
(一)对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设备更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产品更新换代、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善劳动组织等方面,应讲究经济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合理,经济上节约,有实效。
(二)定期检查各部门、基层单位的有关生产、主要消耗定额及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成本计划的完成。
第九条 企业财会部门,在总会计师领导下对成本管理工作,应尽的主要责任是:
(一)制订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负责贯彻执行;
(二)组织制订各项费用定额、流动资金定额;
(三)组织制订材料、在产品、动力、劳务等厂内核算计划价格;
(四)组织编制全厂财务成本计划,并负责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基层单位;
(五)检查、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
(六)组织成本核算,指导基层单位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
(七)负责进行成本的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工作;
(八)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由于成本计划编制不周,对成本开支控制不严、监督不力,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条 企业的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组织提供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协助财会部门编制成本计划,和各项计划之间的综合平衡,使成本计划与有关计划相互衔接,做到既积极先进,又切实可行。定期检查、分析生产和有关技术经济定额执行情况,组织填报统计报表,为成本管理提供有关数据。
由于计划不周未完成各项指标,致使成本升高时,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的技术工艺部门,负责制订、检查、考核各项主要原、燃、材料消耗定额,定期分析定额指标执行情况;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产量、降低原材料等各种物资消耗,节约能源,降低产品成本。
由于未完成主要原燃材料消耗定额,致使成本升高时,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的生产部门,负责制订生产定额,编制和落实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和合理调度,缩短生产周期,减少在产品、半成品的资金占用;并负责生产资金定额的制定与考核,组织各基层单位对产品、半成品定期进行盘点。由于未完成生产计划,造成损失,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质量管理办法,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提高优级品率,控制与减少不合格产品和废品损失,由于质量管理不善,不合格品和废品增多,影响经济效益,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物资供应部门,担负着降低成本的重要责任,对原材料采购成本管理和储备资金的合理使用,应尽的主要责任是:
(一)制订合理的材料计划价格,对进厂物资,要作到保质、保量、价格合理、努力降低物资的采购成本;
(二)组织制订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工器具等物资消耗定额,控制消耗,实行定额领发料制度,搞好以旧换新,修旧利废和综合利用;
(三)负责制订各项物资储备定额和储备资金金额。按期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合理组织物资的采购、运输、保管、使用等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储备资金定额执行情况,防止不合理的超储和积压;
(四)对各项物资进行严格的计量检验,定期盘点,如发生不合理亏损,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五)仓库费用计划指标要分解落实到岗位,努力作到节约,保证指标不突破。
由于购入物资质量低劣、采购成本升高,发生超定额盘亏损失以及储备资金不合理超储造成积压,多支银行贷款利息等影响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销售部门,负责制订成品资金定额,按期编制销售计划,严格按照经济合同和运输计划及时组织产品发运,办理销售货款结算手续,保证完成销售收入计划;作好产品保管工作,定期进行盘点;作好市场预测,使产销紧密结合,防止产品积压;努力节约销售费用,减少产品保管亏损,合理组织产品装车发运,节省装车费用。
由于上述工作管理不善、使企业遭受损失以及费用计划超支而影响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设备利用定额和设备管理制度,编制机械设备运转、维修、保养以及备品配件自制加工计划。努力节约维修、保养费用。
由于设备管理不善造成财产损失,维修费用计划超支而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动力部门,负责制定水、电、气、风的消耗定额,严格计量,定期检查、考核上述定额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加强管理、努力降低能源消耗。
由于水、电等消耗未完成定额,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劳动工资人事部门,负责劳动定额、定员和劳动力的调配以及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的管理。不断研究改善劳动组织,合理使用劳动力,提高出勤率和劳动生产率。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并检查、考核、分析工资计划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合理使用资金。由于劳动力和工资使用的浪费,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制订劳动保护、安全、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劳动保护费用计划,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厂内外自然环境,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减少生产事故,节约劳动保护费用开支,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保护不符要求,而造成损失与罚款,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工程修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物维修计划的编制及修理工作。按批准计划施工,努力节约维修费用。由于施工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维修费用超支,致使成本升高,工程修建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其他职能部门,都要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费用支出。未完成各自承担的费用指标,应分别承担其经济责任。
上述各积能部门在成本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可按照企业的机构设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和部门的成本管理工作,由车间和部门直接领导,并配备专职成本员,具体担任日常成本管理工作。各车间、部门按照厂部下达的成本指标,编制成本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机台或个人,并负责监督考核各项定额指标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组织和推动班组全面开展经济核算工作,不断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车间、部门成本员在业务上受财会部门直接指导。
车间、部门对完成成本计划、应全面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生产班组,应在班长组长直接组织下由经济核算员担负本班组有关消耗定额及费用的指标的核算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根据车间下达的生产指标,消耗定额与费用指标,认真执行和开展核算,按月(或旬、日)公布检查,分析有关指标完成情况;并定期考核评比,作为评奖的依据。
班组经济核算的内容,一般是班组能直接掌握控制的有关生产、定额消耗等指标。核算方法,要作到简便易行,着重实效。
凡是未完成班组核算指标的,除班组长要承担经济责任外,班组有关成员,按各自完成情况,分别承担不同经济责任。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成本管理工作。在预测、计划、实施、核算、控制、监督、分析、考核的全过程中,必须具有切实可靠的依据和规定的指标。因此,企业应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原始记录、计划价格、计量检验、财产管理等基础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定额管理。企业的所有生产、耗费都要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和上级规定以及成本管理需要制订定额,定额一般分为两类:
(一)数量定额:指原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时等消耗以及物资储备、设备利用等定额,取决于单位产量的消耗量;辅助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定额取决于生产期内的全部消耗量。因此,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特点,并有利于成本管理,除制订按产品单位产量计算的消耗定额外,还应制定按设备(机台)计算的生期内(小时,班,日,月)的消耗定额。
(二)金额定额:指以金额综合的反应的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资金占用等费用定额。
制订定额要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水平的现实情况,并参考本企业和本行业的平均先进水平进行制订。
定额核定后,生产年度内基本不变。但随着生产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以及平板玻璃、玻璃球熔窑的炉龄影响生产的特点,要在每年编制计划之前,经过复查进行必要的修订。
定额的制定与修订,都要按经济责任制的职责分工,经过群众讨论,经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查,报厂长批准后颁发执行。
第二十五条 健全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各个环节发生投入、产出有关数据、价值的记录,是对一切经济活动进行反映、控制和监督的法定记载。因此,企业对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工具、动力等消耗,工时考勤、设备运转,在产品、半成品的结转和盘存,质量的分析检验,产品的包装、入库和发运以及各项费用的开支等等,都要具有完整、准确的原始记录。
各种原始记录,必须符合国加强群众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所有原始记录的设立以及格式、内容的设计,由企业计划统计部门会同财会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严格计划检验。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检验法规,按产品系列,生产区域、设备机台等条件,添置完备的计量、检验、仪表仪器。并加强维修保养定期校正,保证准确无误。
第二十七条 加强财产管理。企业的一切生产资料的使用和转移,都要严格履行以下手续、制度。
(一)所有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办理增加、减少、报废、转移等手续,并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卡片)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损。
(二)各种材料、半成品等流动资产,有消耗定额的,按定额发料;没有消耗定额的,应按费用指标和规定期限合理控制发料。车间领出的材料,当月未用的,应办理退库或结转手续。做到当期成本同当期实际消耗一致。
第二十八条 价格。要建立健全厂内计划价格制度。对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动力、劳务等,制定统一计划价格,作为厂内各车间、部门核算的统一价格依据。

第四章 成本范围
第二十九条 成本开支范围,必须按《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执行。
结合平板玻璃、玻璃纤维企业的具体情况,成本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一)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低值易耗品、燃料、动力。
(二)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由工资基金开支的津贴及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
(三)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窑炉、白金复置金和矿石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以及固定资产租赁费等。
(四)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及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五)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六)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鉴证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
(七)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依税法规定交纳应计入成本的税金。
(八)销售产品发生的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
(九)办公费、旅差费、修理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教育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
(十)按财政部规定应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费用不准计入产品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基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奖金、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等。
(三)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
(四)基本建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
(五)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六)购置国库券的支出和按规定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七)企业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资金。
(八)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不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除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分清不同资金渠道外,还应划清以下费用,不得任意转入下期成本;应由以后各期承担的费用不得任意提前计入本期成本。更不准以待摊和预提的方法人为地调节各期成本水平。
(一)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负担的界限。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得任意转入下期成本;应由以后各期承担的费用不得入意提前计入成本。更不准以待摊和预提的方法人为地调节各期成本水平。
(二)划清不同产品应负担的费用界限。企业生产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凡能确定属于某种产品,应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几种产品共同发生的费用,应规定合理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不得把应由某种产品负担的费用划归另一种产品负担。要划清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盈利产品同亏损产品成本之间的界限。
(三)划清完工产品和半成品应负担的费用界限。要根据成本核算的规定,把全部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半成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正确计算产品成本。

第五章 成本计划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成本计划是企业生产财务收支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成本控制的重要依据。企业应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指标,按规定编制年度成本计划,并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成本预测是实行成本控制,对未来成本水平做出事先测算的重要方法。在成本预测中,必须按照产品成本构成的特点,研究分析生产技术,生产组织,经营管理以及各项消耗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抓住降低成本的关键,为企企编制成本计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编制成本计划必须贯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力争以最少的成本耗费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五条 企业成本计划的编制,以生产计划为基础,并与物资供应、劳动工资、设备运转和技术组织措施等计划密切衔接,相互平衡,以推动企业各方面节约人力和物力。
第三十六条 成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费用预算:
(二)全部商品产品总成本;
(三)可比产品总成本;
(四)主要产品单位成本;
(五)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降低率;
(六)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预算;
(七)文字说明。
第三十七条 编制成本计划应由有关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业总产值、商品产值、产品(半成品)产量、品种(规格)计划由计划部门提供;
(二)产品质量和主要原材料,燃料消耗定额(包括配料方案)由生产技术部门提供。
(三)水、电、汽、风消耗定额和设备维修劳务计划由动力设备部门提供;
(四)劳动定员和工资支出,由工资基金支付的奖金和各种津贴,以及临时工,外雇工的使用计划,由劳资部门提供。
(五)材料价格,消耗性材料支出计划由运输部门提供;
(六)运输装卸和运输劳务供应计划由运输部门提供;
(七)保健、防寒、防暑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计划,由安全环保部门提供;
(八)行政管理费用计划由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九)其他费用支出计划由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
第三十八条 为组织成本计划的实施,应按经济责任制的分工要求,实行指标分解:层层落实,各指标归口管理部门对分管的各项指标,分别下达生产车间或部门,明确各自降低成本任务。各车间或部门根据归口管理部门下达的指标,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成本计划,并进一步分解落实到班组岗位或个人,以便使企业成本计划的实施建立在班组保车间,车间保全厂的环环紧扣的可靠基础上。
对成本计划的执行,必须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及时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并和经济责任制紧密联系。
第三十九条 成本控制是保证完成成本计划,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实行成本控制,必须经常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生产消耗等技术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以及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完成降低成本指标。
第四十条 加强成本日常管理,是实现成本计划和目标的重要措施。企业应采用控制定额,执行预算,审核支出,经济承包等手段,对生产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采购和领用,人工和费用等方面进行严格控制。
第四十一条 材料费用是成本日常管理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对材料的采购成本和消耗加以控制。
(一)材料采购管理。要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成本,实行经济责任制严格考核。对国家计划分配物资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市场采购物资要按质论价,品种对路择扰采购。合理选择供应地点减少中转环节,节约运输费用,以降低材料成本。
(二)材料消耗的控制。对主要材料的消耗要加强定额管理,一般性消耗材料应按消耗定额和计划控制发料,对材料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损耗,也要加强控制,严格材料验收和加强计量工作。材料保管要制订正常的耗损率,控制与减少仓库管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 对工资费用管理,必须从定员定额和工资基金两方面进行控制:
(一)定员定额管理,要制订平均先进的劳动定员和工时定额,并严格执行。改善劳动组织,挖掘劳动潜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二)工资基金的管理,主要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资和计划外用工,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津贴和奖金。
第四十三条 各项费用支出的管理,主要是加强费用的日常控制,按费用性质划分责任单位,实行计划管理,财务会计部门按计划监督执行。

第六章 成本核算
第四十四条 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过程和连续性生产特点,对基本生产部分的成本核算对象规定如下:
(一)产成品
1.平板玻璃,各种工业技术玻璃,玻璃纱、玻璃布,玻璃带,玻璃管,玻璃球,玻璃钢,玻璃棉等各种主要产品,都要按照品种逐个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2.对于产量少,规格多的零星产品,可按类型列为成品核算对象。
3.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一般可采取按固定价格扣除的办法,不单独列为成本核算对象。但如副产品数量较大,也可以单独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在产品
1.月终尚未完工或已完工尚未入库和尚不具备入库条件的各种在产品都应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2.玻璃熔窑,球窑,池窑中的玻璃液等数量比较稳定的在产品,为简化手续,也可采取基本不变的办法计算。
(三)自制半成品
在企业内部,一个基本生产车间已加工完毕,待转入另一个车间继续加工或暂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如自用玻璃球)应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四)辅助生产
企业内部各辅助生产部门,如水、电、汽、风、修理、加工、制造、运输等,为生产提供劳务作业,都应分别列为成本核算对象。如果占生产成本比重不大的也可不单独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四十五条 各企业都要实行厂部和车间两级的成本核算体制。车间一级一般可采用厂内材料计划价格和材料耗用的实际数量以及实际支出的工资、费用等计算车间成本。厂部必须计算实际工厂成本。
第四十六条 为反映产品成本的构成,便于分析比较,寻找降低成本途径,规定成本项目如下:
(一)原材料:构成产品实体所消耗的各种原料,如:平板玻璃所消耗的矽砂,砂岩,长石,白云石,纯碱,芒硝等;玻璃纤维产品所消耗的玻璃球,润滑剂;玻璃钢产品所耗用的玻璃布,树脂定长玻璃纤维等。玻璃纤维企业的废丝收入,可在成本项目内表示。
(二)包装材料:产品包装用的各种包装材料。如平板玻璃包装用的板材、元钉、稻草以及折迭箱、集装箱(架)等,玻璃纤维包装用纸、纸管、纸箱等。
(三)燃料:基本生产工艺用燃料,如煤,重油,煤气等。
(四)动力:基本生产工艺用电。
(五)生产工人工资:基本生产车间直接从事操作工人的工资和工资性质的各种津贴。
(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现行规定提存比例提取的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
(七)车间经费:基本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详见第四十七条)。
(八)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详见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 车间经费的明细项目规定如下:
(一)工资:指车间管理人员、辅助工人的工资和工资性质的各种津贴;
(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按上述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三)折旧费:指车间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和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
(四)修理费:指车间所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本项目内;
(五)办公费:指车间管理工作支付的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费用;
(六)水电费:指车间消耗水和照明用电的费用;
(七)取暖费:指车间取暖所发生的费用;
(八)租赁费:指车间从外部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而支付的租金;
(九)消耗材料费:指车间为进行生产所实耗的各种消耗材料;
(十)保险费:指车间应负担的财产保险费;
(十一)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十二)劳动保护费:指车间所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费,如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工作服,工作鞋,保健及防暑降温等费用;
(十三)在产品盘亏和毁损:指车间所发生的并已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盘亏和毁损。在产品的盘盈应从本项目内减除;
(十四)窑炉复置金(白金复置金):按冷修周期预提的窑炉复置金及白金复置金;
(十五)引进技术转让费:包括许证费、专利费、设计费等;
(十六)其它: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车间管理费用,其中较大的费用开支,应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项目,单独反映。
第四十八条 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规定如下:
(一)工资:指管理部门的职工工资:
(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上述工资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三)工会经费:企业按照规定提取拨交工会的工会经费;
(四)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
(五)折旧费:指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六)修理费: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七)办公费:指管理部门支付的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
(八)水电费:指管理部门所消耗水、电而支付的费用;
(九)取暖费:指管理部门取暖所发生的费用;
(十)试验检验费:指对材料、产品进行分析、化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厂试验室和检验部门所耗用的材料,委托外部进行检查试验的费用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十一)设计制图费:指设计生产部门的日常经费,应包括生产设计部门支付的图纸及其他用品费和委托外部设计制图时所付的费用等;
(十二)租赁费:指管理部门从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而支付的租金;
(十三)差旅费:指企业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探亲旅费等;
(十四)会议费:指企业因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其中包括:会议伙食补助费、会议公杂费、住宿费和会场租赁费,会议交通费等;
(十五)出国人员经费:指经上级批准职工出国考察、签订合同、培训等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六)保险费:指管理部门、福利部门应负担的财产保险费;
(十七)公证咨询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支付的契约、合同公证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
(十八)低值易耗品摊销: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摊销费;
(十九)排污费: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但从开征三年起继续超标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本项目;
(二十)运输费: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机构所供应的运输劳务费用;
(二十一)仓库经费:指材料或成品仓库为进行保管,整理等工作所耗用的材料和其他各种费用;
(二十二)产品“三包”损失:指企业因实行产品“三包”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发生的损失及削价损失;
(二十三)坏帐损失:指经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二十四)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指材料、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减盘盈后的净损失;
(二十五)警卫消防费:指企业警卫和消防机构的日常经费;如消耗的消防用材料物资等;
(二十六)利息支出:指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减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和罚息,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二十七)上级公司管理费:指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公司管理费;
(二十八)新技术开发费:指经批准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的企业新技术开发费用;
(二十九)交纳税金:按国家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
(三十)合理化建议奖:按国家规定列入的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
(三十一)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企业管理费,如:展览费,商品注册费、停工损失等,其中较大的费用开支,应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项目单独反映。
第四十九条 成本计算的一般程序。首先汇集基本生产车间、辅助车间(部门)和管理部门所发生的各种生产费用,然后将所汇集的生产费用进行分配,以计算各种产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五十条 为了正确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切生产费用的汇集,均以当期实际发生数为准,不得任意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平衡成本。
第五十一条 基本生产费用的汇集与分配规定如下:
(一)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费用,其主要材料、包装用材料、燃料等,均以实际价格计算。辅助材料、配件、耐火材料等,均以计划价格计算。
根据各车间、部门的材料领退数量及其金额,按用途进行分类计算汇总,计入有关成本项目。耗用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按成本项目分别调整。
(二)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分别计入各车间、部门有关成本项目。应由职工福利基金、营业外支出和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列支的工资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不得列入产品成本。
(三)车间经费,月末全部结转计入完工产品成本。企业管理费由财务部门汇集,由当月完工产品负担。
第五十二条 辅助生产一般应单独核算加工机件和劳务成本,其费用的分配规定如下:
(一)除自制工具、配件、备件完工后按成本入库,视同材料处理外,所发生的费用,分别核算计入当期受益产品成本,和各项专用基金等受益项目;
(二)厂内供电、供水、供风和供汽等动力成本,可按耗电度数供水、供汽吨数和供风的立方米;机修、筑炉的成本,可按作业工时;运输、装卸的成本可按吨公里。吨或作业工时,分别分配给受益的产品、车间或部门。辅助车间相互之间的劳务供应,可采用一次交互分配法进行结算;
(三)辅助生产向企业内部各单位提供的产品和劳务,如按厂内计划价格结算,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全部由财务部门汇集,分配给各有关受益车间和部门。
第五十三条 平板玻璃成本的计算,根据其连续性生产的工艺特点,基本生产部分的成本计算采取分步法,辅助生产部分采取一次交互分配进行分配;碎玻璃采取还原法计算。
(一)产品产量的计算单位:平板玻璃为重量箱;压延、工业技术玻璃为平方米。
(二)主要定额材料消耗的计算,应按实际出库量,或按调合料生产量加定额损耗(包括自然水份)统计计算。
(三)原料半成品成本计算公式:
当月实际材料单价×月末半成品盘点数量=月末半成品成本(加工费不计入月末半成品成本,全部计入当月成本)
(四)调合料成本计算:
产量以转下工序的调合料吨数计算,公式如下:
调合料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料、工、电费用+期初半成品成本-期未半成品成本=本期调合料总成本,并转下工序
(五)熔窑玻璃液成本计算公式:
计划价格×在窑熔液量=在窑玻璃液成本(如果溶窑改变容积,在窑玻璃液成本随之变动)
(六)合格原板成本;按转下工序的合格原板量计算,公式如下:
上工序转入调合料成本+本车间发生的燃料、电、工资费用=合格原板总成本
(七)本箱成本:按转下工序的木箱产量计算,包括生产木箱发生的料、工、费(应分出口箱与国内箱计算)。
(八)装箱玻璃成本:按入库验收的玻璃产量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原板成本+转入木箱成本+本车间发生的定额材料、工资、车间经费+期初半成品结存-期末半成品结存=本期装箱玻璃成本(车间成本)
(九)平板玻璃产品工厂成本的计算公式:装箱玻璃成本+企业管理费=平板玻璃产品工厂成本
(十)矿山石料成本计算:
1.生砂岩成本:包括为开采砂岩发生的料、工电费用。
熟砂岩成本=生砂岩成本+烧成用燃料、工资、电、车间经费。
砂岩进厂成本=熟砂岩成本+矿山到厂内的运杂费
2.白云石成本:包括开采过程发生的全部费用。
白云石进厂成本=白云石成本+矿山到厂内运杂费
(十一)辅助生产部分的成本计算与分配
1.水成本=外购水费+供水部门耗电费、工资、折旧和消耗
供水部门总成本
材料等费用。单位成本= ────────
供水总量
2.电成本=外购电费(包括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力率等)+厂区供电线路耗损费、变电器耗电费+供电部门的工资、折旧和消耗材料等费用。单位成本计算办法与水单位成本同。
3.汽成本=锅炉用燃料费+供汽部门工资、折旧、消耗材料等费用。单位成本计算方法与水同。
风成本=风用电成本+供风部门工资、折旧、消耗材料等费用,单位成本计算方法与水同。
水、电、汽风成本分配如下:
分配成本=单位成本×受益部门的耗用量
其中风的分配成本应将耗电还原,计入工艺过程用动力项目。
5.劳务作业成本包括货物车运输、机务、动力、筑炉、装卸等部门成本。
①劳务作业费计算方法:
当月发生的料、工、费总额
单位成本=────────────
劳务作业工作量
货物车运输成本:元/吨公里
机务、动力、筑炉、装卸成本:元/工时
②分配公式:
劳务作业费分配额=单位成本×为各部门劳务作业工作量。
(十二)碎玻璃的成本计算:由于玻璃生产过程出现的碎玻璃,是调合料中不可少的部份,它包含了调合料的各种原料成份,为正确反映平板玻璃各种原料的消耗量,碎玻璃成本应采用还原计算法。为使各企业计算方法一致,统一规定如下“
1.碎玻璃价格:根据各厂情况自定。
碎玻璃期初、期末差量
2.碎玻璃还原总量= ──────────
原料获得率(溶成率)
各种生产资料的还原,按本期调合料各种生料占调合原料总量比例计算如:
本期调合纯碱量
纯碱=─────────×还原生料总量
本期调合总量
3.还原成本,可在以下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
(1)实际价格计算法,还原后的各种生料量×本期各原料的实际单位。如:本期纯碱实际单价×纯碱量=纯碱费用
还原后的各种原料费用之和与碎玻璃总金额的差,在本期车间经费中调整。
(2)本期调合料成本比例计算法:按各项原料费用在调合料中所占比例计算。如:
本期调合料纯碱费用
还原的纯碱成本=─────────×100×碎玻璃金额
本期调合料总成本
其他各种生料成本还原方法同上。
(十三)窑炉复置金的提取和核算:
1.玻璃窑炉是玻璃行业的带有特殊性质的固定资产,基于再生产性质的不同,和使用周期短,价值损耗快等特点,故采用只提取窑炉复置金,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其性质属大修理基金。
2.窑炉复置金的提取,采用定额法。定额的确定,以上期冷修时窑炉复置工程的全部费用,按计算生产周期计算出月平均数,作为本期窑炉复置金月提取额,进行预提(窑炉不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
3.窑炉复置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熔窑窑体及烟道等在冷修期所发生的修理和恢复其生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可以从时间和区域两方面进行划分。从时间上划分,根据统计方法的规定,从窑炉放玻璃水开始,到第一台引上机开始引上止,在这一段时间熔窑修理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备品、备件、动力等费用,以及点火考窑、熔化玻璃液,具备引上条件所支出的燃料、动力、人工等费用。从区域划分,即从窑头投料机以下,到作业炉引上机止,和空气、煤气烟道等,均属冷修范围,凡在这一时间和空间进行冷修所发生的费用,都属窑炉复置金开支的范围,但不包括技术改造所支出的费用。
4.窑炉复置金的核算:窑炉复置金具有维修费用和补偿基金的双重性,故采用按月预提的办法在专用基金中进行核算。但要与一般大修理基金分别列帐,严格划分。
5.窑炉冷修期间同时发生的其它几项费用的核算。
(1)在冷修期间同时进行的窑炉复置范围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在大修理基金中列支。
(2)窑炉复置金在冷修期间不提取。但其他固定资产照提基本折旧和大修理基金,连同冷修期所进行的不属于大修理项目的中、小修费用,均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下期生产成本,不得在窑炉复置金和大修理基金中列支。
(十四)集装箱(架)包装物的成本核算。
1.集装箱(架)是玻璃的包装物,使用数量日益增多,应建立健全集装箱(架)的管理核算工作,应集中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在产品成本项目中单列一项“集装箱(架)”费用,不与板材、元钉等定额材料费用混合反映。
2.集装箱(架)属于多次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由于制造成本高,其成本不能一次进入产品成本,应采取多次摊销的办法,故其制造、维修、回空运什费用等,应在“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3.集装箱(架)计入产品成本的内容应包括:
(1)集装箱(架)的购置或制造成本。
(2)为使用集装箱(架)所需专项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和大修基金提存费。
(3)使用集装箱(架)专用设备的维修、耗电和材料、人工等费用。
(4)集装箱(架)的技术改进、维修使用的材料、人工等费用。
(5)集装箱(架)回空运输、装卸等费用。
(6)集装箱(架)用防雨罩、夹丝等材料(不包括用户负担的夹纸等)。
4.向用户收取的超期使用费,损坏赔偿和自提吊装费用等,相应冲减上述各项费用。
计入产品的集装箱(架)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集装箱(加)总成本=──────×装用个数-超期使用费
周转次数
+B+〖C-(吊装费收入-税金)〗+(D-损坏赔偿费收入)+E+F
总 成 本
集装箱(架)单位成本=────────────────────
当期使用集装箱(架)包装的产品(重量箱)
注:(1)自提发货吊装费收入通过“其他销售”核算计税后总额应冲减C项,不发生其他销售利润。
(2)除A项外,其他各项一般情况下日末不留余额。
第五十四条 玻璃纤维成本的计算,根据其生产工艺复杂、品种繁多和连续生产的特点,基本生产部分的成本应采用“分步法”,一般可分为拉丝(包括池窑)并捻(包括退绕、并捻、商品纱),织布(包括整径、织布、涂层)等几个步骤核算。
(一)拉丝车间定额材料的核算
1.原材料:
玻璃球耗用量,应分别各品种的实际耗用量计算成本。如目前尚不能分别产品品种计算实际耗球量的,可以采取按不同品种实际产品,计划定额消耗比例,合理分配玻璃球成本。例如:
80支原丝实际产量
80支原丝耗球分配量=───────── ×100
80支原丝计划成品率
160支原丝实际产量
160支原丝耗球分配量=─────────── ×100
160支原丝计划成品率
80支原丝耗球分配量
80支原丝用球成本额= ───────────────────
80支原丝耗球分配量+160支原丝耗球分
配量×实际耗球总量×实际(计划)单价
2.浸润剂:应分别产品品种按照实际耗油量计算其耗用数。
如目前尚不能按照实际耗油量计算的,同样可采取球耗分配办法分配。例如:
(1)求出耗油分配量:
80支原丝耗油分配量=80支原丝实际产量×计划耗油定额
160支原丝耗油分配量=160支原丝实际产量×计划耗油定额
(2)求出实际耗油量:
本期实际耗油量=本期领用量+期初存油量-期末存油量
(3)80支原丝耗油量成本额
80支原丝耗油分配量
=──────────────────────×实际耗油总量×实际(计划)单价
80支原丝耗油分配量+160支原丝耗油分配量
(二)并捻车间定额材料的核算:
1.玻璃纱耗用原丝成本的计算:(以80支纱为例)80支纱原料费成本额=本期领用原丝成本额+期初在产品成本-期末在产品成本-废丝下脚。
2.包装材料成本的计算与浸润剂计算办法相同。
(三)织布车间定额材料的核算:(以#0.1m/m玻璃布为例)0.1M/M玻璃布用纱成本额=本期领用玻璃纱成本额+期初在产品成本-期末在产品成本-0.1m/m布下脚料金额。
(四)涂层定额材料的核算:与拉丝定额材料的核算办法相同。
(五)动力、工资费用项目的成本核算:
动力、工资、车间经费、按各分步盘存计划价格成本计算出期末在产品成本。
1.耗电定额计算公式(用测定的方法求得)
台班耗电
拉丝;某产品耗电定额=─────
台班产量
千绽(台)时耗电
并捻:─────────
千绽(台)时产量
台班耗电
织布:某产品耗电定额=─────
台班产量
台班耗电
涂层:某产品耗电定额=─────
台班产量
2.确定工资分配定额的计算公式:
人日平均工资
拉丝:某产品工资定额=──────────
看台能力×台班产量
并捻:某产品工资定额
人日平均工资
=─────────────────
看千绽(台)能力×千绽(台)班产量
人日平均工资
织布:某产品工资定额=──────────
看台能力×台班产量
人日平均工资
涂层:某产品工资定额=──────────
看台能力×台班产量
以上“人日平均工资”、“看台能力”“台班产量”均为计划定额,每年修订一次。
计算某产品的耗电、工资费用成本,根据上述定额,按照浸润剂成本计算方法求得。
3.白金损耗费:根据规定提取标准,采取按月预提的办法进行核算。(提取标准可按照上年实际平均台耗×当月实际平均开台计算。)预提数与实际发生差异时,应及时将差额在成本中调整。
4.绕丝筒及纱管等可采取一次计入成本或采用分期摊销办法计入成本。
5.车间经费,月末全部转入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成本,金业管理费,经财会部门汇集全部分配计入当月产品成本。
第五十五条 对于玻璃球、玻璃钢、玻璃棉等其他产品的成本项目和核算方法,可参照平板玻璃和玻璃纤维的成本项目和计算方法,结合体企业生产工艺的特点,采用“品种法”“分步法”或“分批法”计算成本。

第七章 成本分析
第五十六条 成本分析是成本管理的重要组织成部分,开展成本分析,可揭示产品成本升降原因,进一步寻求降低成本 的途径。为此,企业必须在搞好成本核算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成本分析工作。
第五十七条 企业的成本分析,应建立按年、季、月的定期成本分析制度,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日常发现的问题进行不定期的专分析。
全厂的成本分析会,由厂长或总会计师主持,各专业职能部门应对归口指标提供资料。
车间(部门)的成本分析会,由车间(部门)主任主持,成本专业人员供资料。
生产班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班组分析。
第五十八条 通过各级的成本分析,总结推广降低成本的经验。对影响成本增高的主要原因和揭露出来的主要矛盾,应责成有关部门和个人限期解决,并在下次成本分析会上对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提出报告。
第五十九条 成本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费用计划执情况的评价。
(二)全部产品(包括可比与不可比产品)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
(三)主要产品单位成本的分析。
(四)主要产品成本项目的分析。
第六十条 成本分析的方法,一般采取对比分析法,即报告期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对比,与上期或上年同期同类产品的实际成本对比,与本企业历史上同类产品最好的成本水平对比,与同行业同类产品的先进成本水平对比。
企业在成本分析中,由于影响成本变动的因素很多,在进行成本分析时,还要采取因素分析法,按成本项目进行分析。
在成本分析中,还要加强技术经济分析与成本分析的结合。如应用价值工程分析,消除过剩功能,降低产品成本以及应用变动成本法以及应用进行产量一成本一利润的分析等其它分析方法。
第六十一条 进行成本分析,必须层层抓,充分发动群众,深入实际,认真研究,找出原因,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实示问题,为进一步降低成本作出努力。

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和消级阻挠。
第六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管理,应由总会计师或和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在厂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并组织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不允许任何人阻挠和刁难财会人员履行成本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程,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应根据其责任程度和损失大小,由企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对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行为的,还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截留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成本产量不实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技术措施不当,造成巨额物资损失浪费的;
(五)损公肥私,玩忽职守,挥霍国家财产,增加成本开支的。
总会计师、财会人员,对违法行为,不抵制或抵制无效又不揭发的,应与违反本管理规程的直接责任者负同等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人员应给予表场或奖励;
(一)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者;
(二)对降低成本、完成成本计划有突出成绩者;
(三)对有效抵制违法行为,而避免重大损失浪费者。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是对全国国营平板玻璃和玻璃纤维企业有关成本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建材主管厅、局(公司)和各企业,在不违背本规程的原则下,可结合当地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自一九八五年一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