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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整和确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31:06  浏览:8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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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整和确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53号



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整和确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考核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调整和确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确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意义。特种作业是一种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并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产生重要危害的作业。因此,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及行为对于安全状况至关重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管理,在《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并已成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多年来,各行业、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并有所进展。但是,当前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仍存在名称不规范、操作工种不明确、考核管理比较混乱等问题,给用人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本人带来不便。在个别行业(企业)中特种作业偏多偏乱,有的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70%以上,特种作业已失去其特有的意义;而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哪些操作工种属于特种作业却还没有明确,亟待解决。按照新的要求确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管理,对有效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二、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调整和确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突出工作重点。这次调整和确定工作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为使调整和确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更加准确、科学和规范,便于全国统一使用,本次工作重点是确定特种作业类别及其操作工种,具体包括每一项作业及所含操作工种的定义和划分依据,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含义的界定,并提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考核管理办法。要通过深入生产一线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的意见,使调整和确定的范围既符合客观实际,又体现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三、具体安排。国家局人事培训司统一组织并协调开展此项工作。同时聘请有关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工程、烟花爆竹、民爆器材、通用作业等七个工作小组,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加强各工作小组的沟通与协商,保证工作进度,联系、协调、汇总、研讨等有关具体工作委托国家局所属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整和确定工作从现在开始,6月底前完成调查研究工作;7月份汇总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国家局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组织专家讨论,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9月底完成此项工作。

  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行业部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并协助开展有关调研工作。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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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的批复

1986年11月7日,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粤法民字(1986)第88号报告收悉。
关于惠阳地区博罗县道姑田乡与广州市增城县光辉乡、五星乡山林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广东省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将谁列为本案的被告人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以原双方当事人为原、被告的意见,即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则为被告。把作出裁决的省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列为本案的被告不当。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可并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和烟头等废物的,罚款人民币1-5元;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人民币5-20元;
(三)在城市建筑物、卫生设施上刻划、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罚款人民币10-100元;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罚款人民币100-200元;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含门前三包)清扫保洁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单位,罚款人民币50-500元;
(六)运输液体、散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捆(扎)包,造成泄露、遗撒的,罚款人民币50-400元;
(七)临街建筑工地未设置护栏、围布或者围墙遮挡的,施工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人民币400-2000元;
(八)擅自拆除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罚款人民币500-1000元,并责令改正或恢复原状。”
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可并处人民币5-50元罚款。”
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城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罚款人民币100-1000元;
(二)未经批准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属经营性的,罚款人民币1000-5000元;属非经营性的,罚款人民币200-1000元。”
四、第四十条修改为“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含插建)不按规定建设环卫设施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工程验收,并责令补建环卫设施。”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