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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岭市2002年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7:34:58  浏览:9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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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岭市2002年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2] 46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2002年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2002年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铁岭市2002年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及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我市招商引资上质量、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加速我市“十五”期间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铁岭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中省直驻铁单位,以及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二、奖励原则
在完成任务指标的基础上,重点向大项目、高科技项目和招商引资对经济发展的实际贡献方面倾斜。
三、对县(市)、区的奖励
(一)奖项设置
1.“大高”项目奖。奖励引进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成绩突出的县(市)、区。
大项目的界定标准为: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下同)的一般生产型项目(不含高新技术项目)和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高新技术项目的界定标准为: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由市以上高新技术成果鉴定部门鉴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其中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25%,已报大项目的项目不得再兼报高新技术项目)。
此项奖励,各县(市)、区须在完成当年任务指标的基础上才能参与评奖。此项奖励按当年实际引资数、当年实际引资数占任务指标百分比和当年引资数比上午引资数增长的百分比三个因素综合后进行评比。其中,当年实际引资数占60%,当年实际引资数占任务指标的百分比占30%,当年引资数比上年引资数增长百分比占10%。
具体评比方法为:当年实际引资数、当年实际引资数占任务指标的百分比、当年引资数比上年引资数增长百分比,每项第一名记8分,第二名记7分,第三名记6分,第四名记5分,第五名记4分,第六名记3分,第七名记2分,第八名记1分。然后,当年实际引资数得分乘以60%,当年实际引资数占任务指标百分比得分乘以30%,当年引资数比上年引资数增长百分比得分乘以10%,最后按这三项乘积之和的多少进行排序。
2.招商引资效益奖。奖励招商引资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县(市)、区。
招商引资效益指1998年开展招商引资以来,经市招商办确认在册的域外投资企业,在2002年缴纳的国地税收入。
此项奖励,按各县(市)、区1998年开展招商引资以来引进的经市招商办确认在册的域外投资企业,在2002年缴纳的国地税收入总额多少进行排序。
(二)奖励标准
“大高”项目奖,第一名奖励5万元,第二名奖励4万元,第三名奖励3万元;招商引资效益奖,第一名奖励4万元,第二名奖励3万元,第三名奖励2万元。
四、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
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市直单位。完成2002年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按承担的额度划分三个档次:承担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的为一个档次;500万元--1000万元为一个档次;1000万元以上为一个档次。每个档次在完成任务指标的基础上,按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分别评出前三名,由市里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其中对承担500万元以下档次的前三名分别奖励8000元、5000元、3000元;对承担指标在500万元--1000万元档次的前三名,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5000元;对承担指标在1000万元以上档次的前三名,分别奖励15000元、10000元、8000元。
具体评比方法:
1.承包专业化园区的市直部门在所承包的园区内引进的项目按实际引资额的多少计算(承包昌图、西丰两县园区的市直部门最后的引资额按其在所承包的园区内实际引资额乘以难度系数计算)。市直部门完成所承包园区任务指标的,即视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指标。
2.不承包园区的市直部门在其载体范围之内引进的项目按其实际引资额计算。
3.市直部门在其所承包的园区之外和自身的载体范围外引进的固定资产到位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或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其实际引资额乘以2计算。
4.市直部门在所承包的园区内引进的项目(包括不承包园区的市直部门在其自身载体范围之内引进的项目)和固定资产到位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是在市招商局立项的项目。
5.市直部门在其所承包的园区之外、不承包园区的市直部门在其自身载体外引进的其他项目按其实际引资额乘以0.5计算。
6.市直部门最后的引资额按以上5项因素综合后进行排序。
五、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奖
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中省直单位。承担指导性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中省直单位在完成任务指标的基础上的,按其实际引资额的多少排序,奖励前五名,每名奖励8000元。
六、对在招商引资服务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单位的奖励
对在全市招商引资软环境建设、舆论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由市里授予“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分别奖励3000元。
七、对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的奖励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由市里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对在全市招商引资相关部门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由市里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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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与防范
作者:陈召利 www.law-god.com
一、公司能否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一)问题之缘起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对比可知,如公司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并不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规定;如公司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必然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直接与公司法关于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规定相冲突。
那么,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公司能否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呢?
(二)法律分析
有学者直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合伙企业法》业已明确规定公司可以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失偏颇。
我们知道,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笔者认为,从《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依照本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必须援引本法的其他规定才能使本条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因此,《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为准用性规范,而非确定性规范,单单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尚无法判断《合伙企业法》是否允许公司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另有学者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规定做反面解释,推定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笔者对本条规定适用反对解释不敢苟同。反面解释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均可以适用反面解释。王泽鉴教授认为,所谓反面解释,实为反面推论,系相异于举重明轻及类推适用的一种论证方法,即由反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而导出与法律效果相反的推论。此项构成要件须为法律效果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即该构成要件已被穷尽列举出可能发生的法律效果。而若肯定某项规定得为反面推论时,即排除了法律漏洞的存在,而无类推适用的余地。《合伙企业法》第三条仅采取列举方式规定部分特定主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并非“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故不能当然推定其他主体均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同时公司法第十五条明确禁止公司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其例外情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更应为法律的明文规定。
那么,公司能否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呢?答案依然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合伙企业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企业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五节 “入伙、退伙”第四十八条第(三)规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当然退伙。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章节多次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予以规范,这充分说明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这也进一步说明《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允许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然而“依照本法”的字样纯属多余,徒增争议,应予以删除。
综上所述,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法人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优势与劣势
(一)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优势
公司制度之所以创立,在于将投资者的法律风险置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作为对价,公司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约束,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公司组织机构、注册资本制度等。与之对应的是,因合伙企业的投资者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法律大大降低了对合伙企业的约束,无需严格的组织机构和注册资本制度等。
但是,当法律允许公司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之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公司无疑在合伙企业与投资者之间架起了一道防火墙,公司的投资者无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投资者的法律风险将大大降低。
(二)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劣势
1、双重风险
公司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必然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后, 除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将承受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当合伙企业经营不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公司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往往会使公司成为合伙企业债权人追索债务的首选目标,公司可能会因此承担难以意料的重大债务甚至有破产之虞,这对公司及其股东来说往往难以预测及控制。
2、双重纳税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上述居民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公司直接投资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直接投资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并入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个人投资者通过公司投资合伙企业,会面临双重纳税。
三、公司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防范
如前所述,公司投资合伙企业,尤其是成为普通合伙人,除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将承受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可能会对公司及股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投资合伙企业的行为予以规范。
(一)对公司投资合伙企业作出特别规定。
通过公司章程特别规定,公司对外投资合伙企业,尤其是成为普通合伙人,必须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对公司向合伙企业委派代表的选任与职权作出特别规定。
与自然人合伙人不同,公司作为法人,自身无法直接行使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向合伙企业委派代表。为了保证委派的代表正当行使权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应通过公司章程特别规定,公司向合伙企业委派代表的选举与更换及其职权,必须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
通过公司章程特别规定,与表决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四)建立股东异议回购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四种情形,除此之外,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并未明确除了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外,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权,一般认为,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的其他情形。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建议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通过公司对外投资合伙企业的决议,对该事项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合理价格一般为该股东的出资比例对应的公司净资产。

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5〕66号 2005年6月11日

《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过程中发生行政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行为。
  前款所称一定后果,是指被服务或管理对象投诉;被上级机关或领导批评;引起舆论批评,媒体曝光;损害服务或管理对象合法权益,被查证属实的。
第四条 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不严格依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处理公文的;
(三)不按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和行业服务规范服务的;
(四)对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的;
(五)擅离职守的;
(六)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七)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差错的;
(八)工作时间内在办公场所进行非公务活动的;
(九)其他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纠正;
(二)诫勉;
(三)责令道歉;
(四)检查;
(五)取消当月奖金;
(六)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七)取消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
(八)通报批评;
(九)离岗培训;
(十)调整或者调离工作岗位。
前款所列追究方式,根据行政过错程度及后果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六条 行政过错主要追究直接责任,必要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一)认错态度好,主动、及时纠正过错的;
(二)主动、及时道歉,挽回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一年内,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两次以上的;
(二)干扰、阻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
(三)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第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行简易程序。具体为受理、调查、处理、送达、复议。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作出之前,视具体情况,可暂停责任人职务。
第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监察、人事(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机构批准。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应当送达本人,并抄送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一条 不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应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次日起3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诉。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次日起1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而不追究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