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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24:00  浏览:9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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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4〕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信保机构)。
信保机构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
第三条 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保机构实施行业监督;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市经济贸易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信保机构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型、外向型、扩大就业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各类中小企业作为服务对象。
第五条 信保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信保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信保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 信保机构应在依法设立后30日内,向市经济贸易部门备案。
第七条 信保机构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信用担保业务种类:
(一)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担保;
(二)中小企业中长期银行贷款担保;
(三)国内商业信用担保;
(四)国际贸易信用证、打包贷款担保;
(五)工程项目融资担保;
(六)融资租赁担保;
(七)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项目;
(八)其他经济合同履约担保。
第八条 信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条 信保机构应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实行比例担保。
信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签订协作合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信保机构对担保资金应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协作合同约定应存入协作银行的,应存入协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二)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协作合同未约定应存入协作银行的,可按国家规定在一定比例内购买国库券、国债;
(三)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信保机构可从下列项目中提取规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一)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和不超过当年担保金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
(二)在利润中按不低于20%提取风险准备金;
(三)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资金(包括财政扶持资金、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该项目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弥补其营业亏损和担保赔付。
第十二条 信保机构应依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风险控制,减少担保风险。
第十三条 信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十四条 信保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市经济贸易、财政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十五条 信保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
(一)增减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及转让股权;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变更机构名称或营业场所;
(五)更换高层管理人员; 
(六)调整业务范围;
(七)合并或分立;
(八)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信保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而终止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信保机构从事信保业务,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信保机构,可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信保机构可成立行业协会组织,实行行业协作和自律管理。
信保协会开展活动应接受市经济贸易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信保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以会员企业出资,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会员制担保机构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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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7]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市规划局反映。









二○○七年三月八日





佛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广告内容及其附属专用设施(以下简称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是指依法取得在特定场地或者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权利。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未取得相应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五条 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各级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区域、路段和设置要求,核发户外广告设置和设施规划许可证。

建设(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园林、公安、交通、公用事业、财政、物价、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属地管理原则及部门管理权下放规定,户外广告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区相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跨区项目及市政府特别指定需要由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区域和项目由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其设计和施工须经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市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其设计和施工应经区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组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并征求建设(房管)、工商行政、公用事业、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意见。规划的审查、审批办法参照《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各层次城市专项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以上一层次的规划为依据,与同层次的城市规划相协调。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应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取得。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为非公共场所的,场所权属人或通过租赁关系合法获得该场所的单位及个人可按本办法规定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出租非公共场所给广告经营者设置户外广告的,场所权属人可委托下款规定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运营部门以公开交易方式出租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事务,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委托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运营。区、镇(街道)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交易的管理权限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出让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所得纳入政府财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 发布标准

第十条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使用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标志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以及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六)利用人行道、分隔车行道的绿化带、行道树等公共场地和设施的;

(七)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设置烟草广告的;

(八)利用电力杆、电讯杆等市政设施立杆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三章 审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审查包括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布户外广告的核准登记、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对广告形式的市容审查等。

第十五条 下列户外广告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有关手续,但仍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接受管理:

(一)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直接发布的户外广告;

(二)广告伞、灯箱等可移动的户外广告;

(三)广告媒介为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的户外广告;

(四)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使用时间不超过两个月的户外广告;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需要接受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其它户外广告类型。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向广告设施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规划设计条件。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设计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不需重新办理;

(二)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人按户外广告设施规划设计条件、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其设计方案按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报送相关部门。取得审查意见并按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施方案审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查意见;

(三)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向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手续。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在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办理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按下列各阶段分别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规划设计条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或申请表(建设单位或个人签章);

2、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意向或协议等;

3、四置图;

4、设置场地或设施原状图(场地现状图或建筑物平、立、剖面图)复印件;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申请户外广告设施方案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或申请表(建设单位或个人签章);

2、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意向或协议等;

3、四置图;

4、设置场地或设施原状图(场地现状图或建筑物平、立、剖面图)复印件;

5、户外广告的方案图(一式两套);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申请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已填妥的申请表;

2、方案审批意见及方案审批意见要求附送的相关资料;

3、通过招投标取得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须附送中标方案、中标通知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4、按审批意见修改完善的技术设计图纸(一式两套);

5、对应审批意见的设计修改说明(设计单位盖章);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涉及交通、道路、市政设施的,或涉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气象部门等有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其审批程序由各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时,在建筑物预设的户外广告位,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及户外广告规划,并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时一并办理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审批,户外广告设施与建筑物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应向该建设工程的原审批部门提交申请书、设计方案审批意见(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原件)等资料申请规划验收。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验收合格通知,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发布下列户外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登记的其它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但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核准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申请登记条件后,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户外广告登记申请。

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户外广告登记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办理户外广告核准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发布户外广告的场所、设施及广告形式,按照国家或者本办法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提交审查机关的审批决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应超过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

第二十六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依法定程序变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二十七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有效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清理。被拆除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是通过政府部门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等方式获得的,按使用时间比例或以协商方式退还设置使用权的出让费用,但出让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使用期限届满时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需要继续使用或重新设置的,应当在期满前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或重新设置。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应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及时维修、更新户外广告设施,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拆除具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十一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第三十二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原《户外广告登记证》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者、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三十四条 为搞好市容,保持城市整洁,有关单位应把户外广告列入卫生门前“三包”内容,对在本单位门前乱张贴的广告有权进行清除,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 公共广告栏应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设置,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设置和管理,并由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张贴各类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栏内或者其他允许的地点内张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于施工作业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于设计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或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户外广告管理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超越职权作出准许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许许可决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定和质量标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

第四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三月一日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其它有关广告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营报社成本核算办法

新闻出版署 财政部


国营报社成本核算办法
1991年4月25日,新闻出版署、财政部

为了统一报社的成本核算办法,加强成本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营报社会计制度》和《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企业管理并独立核算的各级国营报社,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附属的报社。

一、成本核算的任务和要求
(一)报社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和报社成本计划,核算报纸采访、编辑、排版、印刷、发行过程及其他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报纸等产品的全部成本,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资料,促进报社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报社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凡在本期内实际发生,应属本期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已否付出,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反之,凡不是本期实际发生,不应属于本期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付出,也不应计入本期成本。
(三)报社必须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等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等制度;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制定或修订材料、工时、费用的各项定额以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内部劳务供应的内部计划价格;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四)报社必须按月计算报纸等产品的成本,月度为每月一日至当月月末。计入当月成本的材料消耗、费用开支与产品产量,起讫日期必须一致,不得提前或延后。
(五)报社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印刷、发行的报纸数量和其他产品完工验收入库的数量,实际消耗及实际价格,计算报纸等产品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六)报社对采访、编辑、排版、印刷、发行和其他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车间、部门设置帐册,进行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七)报社成本核算中的各种处理方法,包括材料的计价、价差的调整、费用的分配、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成本计算以及发行销售费用的计算,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变更。如需变更,要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将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成本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当期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八)报社核算报纸成本应当采取分步法;报社所属印刷厂核算排字、制版、印刷、装订等工艺成本,可采取品种法(简单法);报社生产经营其他产品以及所属出版社的成本核算,除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外,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可参照《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国营商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国营出版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
(一)报社核算报纸成本应以每一种报纸为成本核算对象,以对开千印张为核算单位。
报社核算报纸的生产成本,一般应当设置纸张、印制费、编辑费、记者站经费、企业管理费等成本项目。
纸张:是指报纸用纸。
印制费:是指报社印刷厂自己排印报纸和委托外单位排印报纸的各项费用。
传版费:是指报纸因委托外单位印刷所发生的传真及数据传输版面等费用。分地印刷点少的报社,此项费用可并入印制费项目。
编辑费:是指编辑部门为采访和编辑报纸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记者站经费:是指国内外各记者站采访和组稿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记者站多的报社可设置此项目,不设记者站的报社可不设此项目,记者站少的报社也可合并在编辑费内核算。
企业管理费:是指整个报社为管理和组织全社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报社核算印刷厂排印报纸的印制成本,一般应当按报纸品种的排字、制版、印刷等工艺步骤分类归集生产费用。
排字费:是指报纸在排字工艺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制版费:是指报纸在制版工艺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印刷费:是指报纸除纸张、油墨外在印刷工艺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报社核算报纸生产成本时,以上各项费用应合并列入“印制费”项目。
报社核算报纸印制过程中的排字、制版、印刷等工艺成本,一般应当设置油墨、其他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工厂管理费等项目。
油墨:是指直接用于印刷报纸的外购和自制的各色油墨。
其他材料:是指各工艺为排印报纸耗用的外购和自制的各种辅助材料。
燃料和动力:是指各工艺直接用于排印报纸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动力。
工资及福利费:是指各工艺直接参加排印报纸的工人工资、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及按规定计入的原材料节约奖。
车间经费:是指各车间为管理和组织本车间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工厂管理费:是指印刷厂为管理和组织工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印刷厂规模比较大的报社设置此项目,印刷厂规模不大的报社可以不设此项目。工厂管理费应按规定的办法分别摊入排字、制版、印刷等工艺成本。
实行一级成本核算的报社,也可将印制费按费用性质划分成本项目。
(三)报社核算:报纸的广告成本,一般应当设置广告组稿费、绘制费、广告业务费、广告人员工资、差旅费等项目。为了简化核算手续,纸张和印刷费可不计入广告成本。
广告组稿费:是指按规定为组织广告支付的费用。
绘制费:是指广告设计、编排、制版等费用。
广告业务费:是指为发展广告业务所发生的宣传资料费和小型会议费。
广告人员工资:是指广告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差旅费:是指广告部门工作人员为开展广告业务出差所发生的车膳、住宿等费用。
其他:是指为广告业务而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三、生产费用的汇集和分配
(一)纸张费用
纸张(包括报纸用纸、杂志内页及封面用纸)是报社的主要材料、纸张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等。进口纸张还应包括外贸部门的代办手续费等。
报社应当按实际成本进行纸张的日常核算。每月根据各种报纸、杂志耗用纸张的原始记录,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耗用纸张的实际成本。
纸张在印刷报纸、杂志过程中产生和回收的白残纸、白烂纸、废报纸、黑烂纸等,应当按照可以利用的价值或可以回收的净额,直接从各种报纸、杂志的纸张费用中扣除。
(二)其他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报纸及其他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其他外购材料(包括纸张以外的其他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进口材料还应包括进口环节各种税项及外贸部门的代办手续费等。
自制材料的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不负担企业管理费。
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往返运杂费、加工费用和加工税金。
2、报社直接用于报纸及其他产品生产的其他原材料、辅助材料和燃料,凡能够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按照产量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在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一般消耗性材料,应当按照领用材料的车间或部门,根据材料的用途,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3、报社除纸张以外其他材料的日常核算,采用计划成本还是实际成本,由报社自行确定。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其他材料日常核算的报社,耗用材料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分批实际法”等。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其他材料日常核算的报社,月终必须将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或品种进行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材料的类别由报社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加强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耗用材料应承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外,都应使用当月的实际差异率。
4、车间、部门储备的材料应当作为报社库存材料的移库处理,不得计入生产费用。车间、部门剩余不用的材料,要退回仓库;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材料,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生产经营中回收的下脚废料,一般应当按照可以利用的价值或可以回收的净额,从有关产品的材料费用中扣除。
5、报社的动力费用,应当根据计量仪表记录的实际耗用数量进行分配。暂时没有车间、部门计量仪表的,应由动力部门或有关部门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作为分配动力费用的依据。
生产经营过程直接耗用的动力费用,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应当按照生产量等合理的比例分配计入。照明通风用电、取暖用蒸气的费用,应当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三)工资和福利费用
报社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单(表)等有关资料进行汇集。计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报社直接从事报纸排、印和其他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计入。计件工资应按规定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计时工资应按实际工时,定额工时等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职工福利费应比照工资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按规定提取的原材料节约奖应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编辑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干部以及不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部门,直接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修理费。
报社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当根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按月提取,并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车间和部门,分别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和“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要严格分清大修理费用与经常性的中小修理费用。凡提取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的报社,应按照核定的大修理基金提取率按月提取大修理基金,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和“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实际发生大修理费用时,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实际发生的中小修理费用,一次或分次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和“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
不提取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的报社,修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应实行计划管理,按实际发生费用一次或分次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
(五)低值易耗品费用摊销
凡单价在50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
单价超过规定的限额(按报社不同规模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已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属于易损坏、破碎或更换频繁,经批准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的,领用时可列入“待摊费用”,分月计入成本,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可以跨年摊销)。
其余的低值易耗品,可以采取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50%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净值摊销法。
低值易耗品报废时的残值和应向过失人收回的赔偿款,应当从当月的摊销数额中扣除。
(六)待摊和预提费用
报社对于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当在费用支出时,列作待摊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月摊入产品生产成本,不得多摊、少摊或不摊。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报纸排、印过程中铸字、浇铅版使用的铅料,领用时列作待摊费用(计入“在用铅”科目),每月根据铸字和浇铅版熔化合金铅的重量,按1%至3%的损耗率计算摊销数。
对于应由本月成本负担而在以后月份支付的费用,应当在本月提取时,列作预提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计入本月的产品生产成本,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数差异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余额的,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在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项目、内容,要按照规定加强管理,一切不属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范围的支出,不得作为待摊费用或预提费用处理。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一般内容规定如下:
1、新建、扩建报社或车间、部门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
2、不提取大修理基金的报社修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大修理费,提取大修理基金的报社发生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费用。
3、一次支付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和租入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
4、为提高报纸质量、时效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调整设备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用;
5、按规定应分期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以及为引进设备、技术而支付的职工技术培训费用(包括职工出国培训和请外国专家来报社培训的费用);
6、报社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的数额较大的契约、合同公证费、签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
7、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由报社开支的数额较大的技术改进奖和合理化建议奖;
8、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一次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9、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补提的数额较大的折旧;
10、按季支付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
11、为发行报纸一次支付额较大的宣传推广费;
12、年末预订的下年度报刊费用;
13、铸字、浇铅版领用的铅料;
14、其他经过财政部门批准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七)辅助生产费用
报社辅助生产车间的生产费用,包括本车间直接发生的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以及其它辅助部门转入的费用,应当按照不同的辅助生产车间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劳务、作业的种类和成本项目进行汇集和分配。
辅助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数额较大的,应当单独汇集;数额较小的,可以直接计入辅助生产的有关项目。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编辑部门和管理部门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不负担企业管理费,但为外单位、本报社建设部门、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均应负担企业管理费。
辅助生产车间的劳务、作业成本,应当根据该车间提供的劳务、作业量分配给受益单位或部门。
辅助生产车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所发生的费用,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车间以外的受益单位或部门。
工具车间、机修车间制造的工、卡、模具和修理用备件等,应当比照基本生产车间生产的产品进行成本核算。
(八)车间经费
车间经费包括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应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耗用的机物料、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等。
车间经费的分配方法一般有下列几种:
1、按生产工人工资;
2、按生产工人工时;
3、按机器工时;
4、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之和);
5、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
6、按产品产量或产值。
以上分配方法一经确定采用,不能随意变动。
(九)编辑费
编辑费核算报社编辑部门开展采访编辑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编辑费包括编辑部门的职工工资和应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差旅费、稿费、邮汇费、电报电话费、摄影费、报刊图书资料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编辑费发生时,凡能确定由某种报纸单独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应由多种报纸共同负担的编辑费,一般应按各编辑部门人数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
(十)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核算报社及所属印刷厂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全社工作、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印刷厂规模比较大的报社,可设置工厂管理费,单独核算印刷厂的各项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部门的职工工资和应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仓库经费。警卫消防费、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减盘盈)、劳动保护费、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外事费、职工教育费、技术研究费、坏帐损失费等。
企业管理费的分配方法一般有下列几种:
1、按生产工人工资;
2、按生产工人工时;
3、按机器工时;
4、按车间成本或报纸直接成本;
5、按产品产量或产值;
6、按各部门人数。
以上分配方法一经确定采用,不能随意变动

四、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
报纸(包括代印报)和广告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每月以各种报纸、广告为成本核算对象汇集的生产费用,即为当月印制报纸和刊登广告的产成品成本。定期出版的报纸,本月为下月出版的报纸所完成的排字、制版、印刷等生产量,应计算在产品成本,结转下月。
报社印刷厂其他产品核算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划分界限和办法一般规定如下:
1、各类印刷排版产品已付型的计算产成品成本,未付型的计算在产品成本;
2、各类胶印照相制版产品,已打样签证的计算产成品成本,未签证的计算在产品成本;
3、各类印刷产品,已按印制单规定的产量,印刷、检查完毕,可供销售或可转装订车间装订的计算产成品成本,在此以前的计算在产品成本;
4、各类装订产品已装订、检查、包扎完毕可供销售的计算产成品成本,在此以前的计算在产品成本;
5、其他产品已作为产品交库或已能分段对外计件收款或虽不能对外计件收款,但可以全部移交下道工序加工的计算产成品成本,在此以前的计算在产品成本;
6、各类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以工时法或约当产量法计算。
7、在产品数量很少或期初期末在产品数量基本相等的,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当期发生的生产费用,全部作为产成品的成本。

五、产品的发行销售成本
(一)报纸及其他产品的发行销售成本,包括销售的生产成本、发行销售费以及按照规定计入报纸及其他产品发行销售成本的其他费用。报社委托邮局和其他发行单位发行报纸的发行费直接计入“销售”的有关项目冲减销售收入。
(二)报纸及其他产品发行销售成本的结转,必须以销售收入为依据,发行销售成本的计算口径必须与销售收入的计算口径相一致,不能只计算销售收入不计算发行销售成本,或者只计算发行销售成本不计算销售收入。
(三)报纸发行及其他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报纸发行的生产成本,一般每月月终按实际报纸生产总成本扣除自用报纸成本结转一次。广告的生产成本,即每月单独为刊登广告汇集的直接费用。对其他产品采用实际成本进行产成品明细核算的报社,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可以在“分批实际法”、“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中选定一种。对其他产品采用计划成本进行产成品明细核算的报社,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及其差异分配率,一般应按产品品种分别计算;如果产品品种繁多,也可按产品类别计算。销售产品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必须按当月的实际差异率计算。
(四)发行销售费用,是指报社在报纸发行和其他产品销售过程中为发行报纸和销售产品所直接支付的各种费用。发行销售费的内容一般规定如下:
工资及福利费:是指报纸发行人员和其他产品销售人员工资及按国家规定可提取的福利费。
折旧费:是指报纸发行和其他产品销售所需设备的折旧。
修理费:是指报纸发行和其他产品销售所需设备、低值易耗品的维修费用。
租赁费:是指报纸发行和其他产品销售所借设备的租赁费。
办公费:是指报纸发行部门和其他产品销售部门的办公费用。
差旅费:是指报纸发行人员和其他产品销售人员的公出差旅费用。
运输费:是指报纸发行和其他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
宣传推广费:是指报社为发行报纸、推销产品或者提供劳务、服务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刊登、播放广告,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以及为发行报纸所必须的赠报、贴报费用。
会议费:是指为报纸发行和其他产品销售需要举行会议所支付的会议费用。
外事费:是指报纸发行部门和其他产品销售部门因公出国费用和接待外宾费用。
门市部经费:是指设在报社内专门的发行销售机构,为批发、零售报纸及其他产品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
发行销售站经费:是指设在报社外的发行销售点,为发行报纸和销售其他产品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门市部、发行销售站发生的各项费用,也可以按照发生费用的性质,由报社直接计入上述各有关项目,不单设“门市部经费”和“发行销售站经费”两个项目。
委托发行销售费:是指委托非专门发行单位和个人发行报纸、销售其他产品所发生的费用。
其他:是指报纸发行和其他产品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报社实际发生的发行销售费,应当全部由当月发行的报纸和销售的产品负担,可以直接归属某种报纸或产品负担的发行销售费,应直接计入;需要在发行的各种报纸或销售的各种产品之间分配的发行销售费,可按照发行数量的比例或生产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成本核算的组织
(一)报社应当根据成本管理和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成本核算组织体系,加强成本核算工作的领导,配备必要的成本核算人员,认真开展成本核算工作,并实行成本核算责任制。
(二)大中型报社一般都要实行分级成本核算,小型报社以及内部经济责任制不要求进行分级成本核算的报社,可以实行报社一级成本核算。
(三)报社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要认真计量、验收一切物资的进出、消耗;要定期或不定期认真进行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要按照定额管理的要求,控制各种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以及工时、设备利用、物资储备、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情况,及时、准确提供成本核算需要的各项原始资料。有成本核算任务的基层单位,要根据报社分解下达的成本指标,结合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及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按时进行各自的成本核算工作。
(四)有条件的报社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班组经济核算,本着干什么、管什么、算什么的要求,采用简便可行的核算形式和方法,核算班组或个人直接掌握的单项消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