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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法院错误处理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39:16  浏览:9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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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法院错误处理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法院错误处理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通报

1953年1月23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江西省浮梁分院、浙江省衢县人民法院、湖南省常宁县人民法院及各省(市)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各分院:
最近接第二届赴朝慰问团转来中国人民志愿军的意见一件,对江西省人民法院浮梁分院,浙江省衢县人民法院及湖南省常宁县人民法院,处理人民志愿军朱元恩、王玉宝、吴启淮三同志的婚姻问题,有违犯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1951年4月25日联合指示的精神,给前方志愿军战士情绪以极坏的影响,特将以上三个案件通报如下:
一、中国人民志愿军21大站战士朱元恩的爱人,向江西省人民法院浮梁分院要求离婚。该院未征求朱元恩的意见,即予批准离婚。朱元恩收到判决书后,不同意,将判决书退回浮梁分院,该分院才纠正原来的判决,改判为不准离婚。
二、中国人民志愿军20大站战士王玉宝的爱人邵卸妹,在家与人通奸有孕,向衢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该院即根据这样显然违法的事实,致函20大站政治处征询王玉宝是否同意离婚。
三、中国人民志愿军20大站战士吴启淮的爱人,向湖南省常宁县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离婚,该院直接致函吴启淮征询意见,并限五日内答复。
以上三个案件的错误处理不但影响战士的情绪,和对人民法院的不满,且使战士感到祖国政府对他们照顾不够,因而妨害前线的战斗意志。为此,针对上述情况,重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1951年4月25日联合指示的精神,现役革命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需征得革命军人同意后始得判决离婚,否则法院不得轻率判离。
二、革命军人配偶与人通奸怀孕,要求离婚,应视为破坏革命军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不得当作一般的离婚案件处理,也就不能以与人通奸怀孕为离婚的理由。法院如发现与军属通奸情事,(但严禁乡村干部自动捉奸行为)应根据具体案情,分别给以适当的批评或处分,特别是区乡干部有上述情况,更应从严处分,同时对乱搞关系的军属也应给以教育或批评。
三、革命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如认为可以同意离婚时,在手续上必需致函部队政治机关,请其征求革命军人意见;或说服革命军人同意离婚,法院或人民团体,不得直接给革命军人本人去信征询意见。
四、法院应与有关机关团体联系,对革命军人的家属运用多种多样的方式进行教育和鼓励,使她们认识到她的丈夫参军尤其是参加了人民志愿军,她们本身也是无上光荣的,她们不应该以任何其他借口(除确实受丈夫虐待或丈夫家庭虐待无法生活外)来向她们的丈夫要求离婚。这样不仅从法律上保障了志愿军的婚姻,同时也积极地从思想教育方面巩固了志愿军的婚姻关系。
以上规定,希转知所属有关机关,切实遵行。
特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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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则》,加强对小型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党和国家机密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发射功率在两瓦(含)以下的无线电报话机、无线话筒、话机、袖珍铃、遥测、遥控(电子玩具除外)等设备,统称小型无线电设备。
第二条 凡有利于发展生产,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设备,均可使用小型无线电设备。严禁个人或单位私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三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必须经过批准,由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地、州(市)所属单位设置小型无线电设备,由所在地、州(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报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省属单位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黔单位设置各种小型无线电台站,由各该部门批准抄送有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业经批准设置的小型无线电设备,须到相应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可用频率,领取《使用证书》或《执照》,方可使用,其设备不得出租或转借。
第五条 购买小型无线电设备,需持有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准购证》或函件。
第六条 军队系统(包括民航、人防系统和民兵)按编制装备的小型无线电设备不再核发证书,但应报所在地、州(市)和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自购编外设备,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条 业余无线电台按全国无委和国家体委颁发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 国外团体来黔访问、旅游、援建、举办展览会等需使用小型无线电发射设备,由接待部门按《无线电管理规则》履行批准手续,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设置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由设台单位所在地广播事业局审核,报省广播电视厅批准,核定频率,并按全国无委和中央广播事业局颁发的《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及省政府、省军区颁发的《小功率电视转播台暂行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业经批准使用的小型无线电设备联络资料,在启用前半个月,由县、团级以上机关将通信资料报北京市57323部队保密室备案,并抄报省及所在地、州(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资料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地点、机器型号、数量、功率、频率范围、使用频率、工
作种类、调制方式、天线程式、高度、数量、通信对象、使用呼号、期限等。
第十一条 无线电频率、呼号是识别空中电波的标志,各种无线电台站都应按核配的无线电呼号、频率工作,不得自编呼号,自选频率。
无线电报呼号按全国无委〔78〕无发文4号及省无委无发文〔78〕1号文件规定执行。
无线电话呼号按地区、系统编制核配(见附表)。
部队、民兵、邮电、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无线电话呼号,按各该系统有关规定执行,但须报省及地、州(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以利协调,防止相互干扰。
第十二条 使用小型无线电发射设备,应严守保密纪律、通信规定和通信纪律,在无保密措施时不得涉及党和国家、军队机密,不得用无线话筒录放机密内容的讲话。
第十三条 研制、生产小型无线电设备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其频率、功率必须符合全国无委〔80〕无发文5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无线电产品发射试验须采取屏蔽措施,无屏蔽措施进行实验须经省无委同意。
第十四条 需报废的小型无线电设备,经批准设台的单位同意后,由二人以上监销,并向所在地无委备案;设台注销时,缴回《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者,主管部门应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没收设备,并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贵州省无线电话呼号核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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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呼号分配 │数 量│地 区│ 呼号分配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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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地区│□AA1-XZZ1 │ 625 │安顺地区│□AA6-XZZ6 │ 625 ┃
┃地区无委│ A01-A111 │ 111 │地区无委│ A556-A666 │ 111 ┃
┠────┼──────┼───┼────┼──────┼───┨
┃黔南州 │□AA2-XZZ2 │ 625 │黔东南州│□AA7-XZZ7 │ 625 ┃
┃州无委 │ A112-A222 │ 111 │州无委 │ A667-A777 │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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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呼号分配 │数 量│地 区│ 呼号分配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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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AA3-XZZ3 │ 625 │六盘水市│□AA8-XZZ8 │ 625 ┃
┃地区无委│ A223-A333 │ 111 │市无委 │ A778-A888 │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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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AA4-XZZ4 │ 625 │贵阳市 │□AA9-XZZ9 │ 625 ┃
┃州无委 │ A334-A444 │ 111 │市无委 │ A889-A999 │ 111 ┃
┠────┼──────┼───┼────┼──────┼───┨
┃铜仁地区│□AA5-XZZ5 │ 625 │ │□AA0-XZZ0 │ 625 ┃
┃地区无委│ A445-A555 │ 111 │省无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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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省、地、州(市)无线电话呼号由四部分组成,第一位“X”表示某系统(将系统代字填入),第二、三位为编制序列,第四位为地区区分。
2.第二、三位序列由二十五个英文字母(O除外)A.B.C.D.E.F.G.H.I.J.L.M.N.P.Q.S.T.U.V.W.X.Y.Z组成。
如:AA AB AC……AZ
BA BB BC……BZ
CA CB CC……CZ
DA DB DC……DZ


ZA ZB ZC……ZZ
3.各系统代字规定。
民族A 广播B 电力D 交通C 石油E 文化F 公安G 化工H 铁
路I 机械J 科教K 水利S 体育T 部队、民兵U 冶金V 外贸外事
W 新闻X 邮电Y 地质Z 煤炭M 地震N 气象Q 农林L
例如:遵义地区邮电局电台第一个呼号:YAAI
铜仁地区广播局电台第25个呼号:BAZS
4.地、州(市)无委呼号为分段分配:从01-999,每个无委111个呼号,字头为A。



1983年6月18日

关于加强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


关于加强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管函[200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管理局(处、办):

多年来,特别是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来,广大民间组织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但是,也有少数民间组织存在缺乏专业人员、账目管理混乱、不执行规范的会计制度、内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有的单位甚至出现财务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央关于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提升民间组织的诚信度,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加强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是民间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需要,是加强民间组织社会监督的需要,更是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需要。财政部发布实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应了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需要,实现了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与协调,统一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标准,有利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各地要从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高度认识加强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

二、贯彻《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地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7号)的要求,做好该制度的实施。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将民间组织财务管理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在民间组织登记、年检和日常管理中检查民间组织是否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有关财务指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要进一步做好培训工作,使广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全面掌握各项规定和具体办法。

民间组织要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民间组织负责人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单位负责人要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进一步提高民间组织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是当前管理工作的趋势。根据加强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要求,用友软件公司受托研制“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供民间组织使用。该系统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研发,并通过财政部、国家审计署联合制定的《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际认证。使用该系统,能有效帮助民间组织进行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准确,便于财务数据的收集和交换,提高财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该系统已纳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成为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新手段。希望各地大力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在民间组织中的推广普及工作,努力提高民间组织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