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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21:49  浏览:8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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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现对我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和期收、期付业务的会计科目及结售汇业务帐务处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请即转发所属行处遵照执行。
一、增设会计科目
办理结售汇业务必须设立本币对外币买卖的专用会计科目,实行监督管理。
(一)482结售汇资金
本科目用于反映本行办理贸易和非贸易结汇、售汇业务时发生的人民币和外币的资金收支情况。各外汇业务经办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结汇或售汇所支付或收入的人民币、购入或售出的外汇,分别币种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贸易结售汇、非贸易结售汇分设专户。国际业务
专户代号为:“48201贸易结售汇资金”、“48202非贸易结售汇资金”。本科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余额应在借、贷双方同时反映。本科目排列在“481外汇买卖”科目下。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外汇买卖项目中。
贸易和非贸易结售汇以外的外汇买卖,以及境外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包括代客和自营的货币兑换业务,仍用原“481外汇买卖”科目进行核算。
(二)190期收外汇款项
本科目用于反映和核算本行为防止汇率风险与客户或同业签约买入远期外汇、到期按约定汇率进行交割的外汇业务。本科目下按期货贸易、货币调期,利率调期、买入远期外汇分设专户。国际业务专户代号为“19001期货交易”、“19002货币调期”、“19003利率调期
”、“19004买入远期外汇”。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反映在借方,是期付外汇款项的对应科目,排列在“167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
(三)290期付外汇款项
本科目用于反映和核算本行为防止汇率风险与客户或同业签约卖出远期外汇,到期按约定汇率进行交割的外汇业务。本科目下按期货交易、货币调期、利率调期、卖出远期外汇分设专户。国际业务专户代号为“29001期货交易”、“29002货币调期”、“29003利率调期
”、“29004卖出远期外汇”。本科目属负债类,余额反映在贷方,是期收外汇款项的对应科目,排列在“284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
与此同时,撤销原在表外的“661期收外汇款项”和“662期付外汇款项”两个科目,原来核算的业务应即转入新增科目内。
二、结售汇业务核算
(一)结汇业务
1.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外汇收入,属于规定结汇范围的以及其他外汇收入自愿结汇的,各经办行办理结汇时,应根据总行或境外帐户行的对帐单或收帐通知进行审查处理。其会计分录是: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存款—单位户 (人民币)
借: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有关部门还应根据单位结汇金额的50%比例逐笔登记出口单位结汇台帐。
2.境内居民自愿来行结汇的,应积极办理。来华的外国人、港澳台胞来行售卖外汇或外币的,应开具水单,在有效期内可在水单金额的50%以内向银行购买外汇。结汇的会计分录是: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存款—单位户 (人民币)
或:101现金 (人民币)
借:××存款—单位户 (外币)
或:101现金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二)售汇业务
1.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需对外支付用汇,应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提交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凭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对设有结汇台帐的单位,应于逐笔销记台帐以后办理售汇。其会计分录是:
借:××存款—单位户 (人民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借: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贷:××存款—单位户 (外币)
2.各单位非贸易项下的非经营性支付办理购汇或购钞,应按规定经过审批以后办理售汇。其会计分录是:
借:××—单位户 (人民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借: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贷:××存款—单位户 (外币)
或:101现金 (外币)
(三)外汇交易市场买卖结售汇资金
会员行和分会员行进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同外汇的交易,分别情况作如下分录:
1.买入外汇时: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人民币)
借: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2.卖出外汇与买入外汇分录相反。
(四)本行系统内非会员行(以下称委托行)委托会员行或分会员行(以下称受理行)买卖结售汇资金
为了保证交易的及时成交,并考虑买卖价格不确定因素,买入外汇时,受理行凭委托行买入外汇的无金额加押(外汇专用)电传(见附件一),核押后进行交易,成交后的人民币通过“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以实拨资金进行清算,外汇资金通过联行外汇往来进行清算(外汇的汇划
电文见附件二)。卖出外汇时,由委托行主动将外汇通过联行外汇往来以外汇的加押电传(见附件三)划往受理行,成交后由受理行将人民币通过“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主动划付给委托行。

1.委托买入外汇
①委托行需买入外汇时,应先向受理行发出无金额加押买汇电传(附件一),暂不做帐务外理并做好人民币买汇资金的准备。
②受理行收到委托行要求买入外汇电传,核押后,不作帐务处理,待交易成交后,进行帐务处理:
借: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外币)
或: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同时,向委托行发出加押电传(附件二)。
③委托行收到受理行买妥外汇的加押电传,经与原发无金额加押买汇电传核对后,填制外汇联行补充报单,同时将人民币资金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划付给受理行。
借: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
2.委托卖出外汇:
①委托行卖出外汇时应主动向受理行发出加押电传(附件三)通过联行外汇往来将外汇划至受理行,并进行外汇的帐务处理:
借: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贷: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②受理行接到委托行要求卖出外汇加押电传时,经核押后填制联行外汇往来的贷方补充报单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借: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贷:278应解汇款—汇入款项 (外币)
待交易成交后:
借:278应解汇款—汇入款项 (外币)
贷: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同时将卖出的人民币资金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划付给委托行。
借: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
贷: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
3.各委托行和受理行由于结售汇交易形成的人民币往来资金必须遵循当天清算及时划拨的原则,以保证人民币资金的正常运作。外汇资金的清算按现行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办理。
受理行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受理系统内的结售汇资金交易按委托行汇总填制“受理结售汇资金交易人民币日报表”(附件四),当日传真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五)结售汇损益的处理
结售汇业务应按营业日当天交易市场收盘后的中间价计算损益,根据结售汇资金科目余额,按收盘时买入和卖出的平均价格折合人民币后同结售汇资金科目的人民币余额比较,后者大于前者的差额为人民币盈利,会计分录是: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513汇兑收益 (人民币)
如果后者小于前者,其差额为人民币亏损,会计分录是:
借:535汇兑损失 (人民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注:工商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开户帐号:0241002
帐户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交易人民币资金清算专户
简称:工行外汇交易专户
附:一
格式(一)
ZCZC
ICBK
·
ICBKCNBJABJM
发报行SWIFT码
399 02
报文种类
ICBKCNBJXXX
受理行SWIFT码
:20:SCNY/BUSDXXXXXXX
XX为发报行业务参考号,前三位是联行号,后四位为受委托地、市行名称
代号
:21:FX940322001
双方共认的业务参考号(FX表示外汇买卖,后位为年月日、业务顺序号)
:79:PLS BUY USD XXXXX AG CNY AT XXX
买入币种、金额、卖出币种、汇率
FOR US VALUE XX/XX/XX
起息日
RGDS·
:U99:ICBKCNBJBJM
发报行SWIFT码
:U98:TTK/01 3152 930322
无金额密押 01为序号 3152密押930322为加押日期

NNNN
:::::
NNNN
例:1994年4月1日,安徽省分行国际部(非会员行)委托上海市分行国际部(会员行)买入USD200,000.00,汇率在¥1=CNY8.75水平,起息日94/04/01
安徽省分行国际部向上海市分行国际部发出委托买汇通知:
-------------------------------------------------
|ZCZC |
|ICBK |
|· |
|ICBKCNBJAAHI |
|399 02 |
|ICBKCNBJSHI |
|:20:SCNY/BUSD341AHPB |
|:21:FX940401001 |
|:79:PLS BUY USD 200000,00 AG CNY AT 8.75 FOR US|
|VALVE 94/04/01 |
|RGDS· |
|:U99:ICBKCNBJAHI |
|:U98:TTK/01 3210 940401 |
|— |
|NNNN |
|:::: |
|NNNN |
-------------------------------------------------
附:二
格式(二)
ZCZC
ICBK
·
ICBKCNBJAXXX
发报行SWIFT码
300 02
报文种类
ICBKCNBJBJM
委托行SWIFT码
:20:SCNY/BUSDXXXXXXX
发报行的编号
:21:NEW
业务编号(如该报文系证实一个新的合同,该项应填“NEW”)
:22:NEW /FX940322001
该合同双方共认的参号
:30:940322
合同交易日期
:36:8750
汇率
:72:/TELEX/
附言
:32R:940322USDXXXXXX
买入的货币、金额、起息日
:57A:ICBKCNBJ
被贷记帐户的帐户行
:33P:940322CNYXXXXXX
卖出的货币、金额、起息日
:57A:PBOCZNBW
被借记帐户的帐户行
:U99:ICBKCNBJXXX
发报行SWIFT码
:U98:TTK/01 3232 930322
外汇联行密押
NNNN
:::::
NNNN

例:上海市分行国际部收到安徽省分行国际部委托买汇通知核押后,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成交后向安徽省分行国际部发送买卖确认书(代联行外汇往来电报)
----------------------------
|ZCZC |
|ICBK |
|· |
|ICBKCNBJASHI |
|300 02 |
|ICBKCNBJAHI |
|:20:SCNY/BUSD311SHIB |
|:21:NEW |
|:22:NEW/FX940401001 |
|:30:940401 |
|:36:8750 |
|:72:/TELEX/ |
|:32R:940401USD200000,00 |
|:57A:ICBKCNBJ |
|:33P:940401CNY1750000,00 |
|:57A:PBOCZNBW |
|:U99:ICBKCNBJSHI |
|:U98:TTK/01 3101 940401 |
|— |
|NNNN |
|::::: |
|NNNN |
----------------------------
附:三
格式(三)
ZCZC
ICBK
·
ICBKCNBJABJM
发报行SWIFT码
910 02
报文种类
ICBKCNBJXXX
收报行SWIFT码
:20:BCNY/SUSDXXXXXXX
发报行编号
:21:FX940322001
双方共认的业务参号
:25:201119
被贷记帐户的帐号
:32A:940323USDXXXXXX
起息日、货币、金额
:52A:ICBKCNBJBJM
发报行的指示行
:72:/BEN/
附言
:U99:ICBKCNBJ
发报行SWIFT码
:U98:TTK/02 3111 930323
外汇联行密押

NNNN
:::::
NNNN
例:1994年4月2日,江西省分行国际部(非会员行)委托上海市分行国际部(会员行)卖出USD100,000.00汇率在¥1=CNY8.73水平,起息日94/04/02。
江西省分行国际部向上海市分行国际部发出委托卖汇通知(代联行外汇往来电报)。
-------------------------
|ZCZC |
|ICBK |
|· |
|ICBKCNBJAJSI |
|910 02 |
|ICBKCNBJSHI |
|:20:BCNY/SUSD361JXPB |
|:21:FX940402001 |
|:25:431 |
|:32A:940402USD100000,00|
|:52A:ICBKCNBJJSI |
|:72:/BEN/ |
|:U99:ICBKCNBJJSI |
|:U98:TTK/02 0311 940402|
|— |
|NNNN |
|::::: |
|NNNN |
-------------------------
附:四__分会员行受理结售汇资金交易人民币日报表
货币名称:人民币
年 月 日 单位:元
-------------------------------------
| | 委托行购入外汇 | 委托行售出外汇 | |
| 委托行名称 | | | 差 额 |
| |受理行代付人民币 |受理行代收人民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注:此表由总行指定的甲级分会员行填列,反映每个交易日受理委托结售汇资金交易的人民币金额,按委托行分别填列。



199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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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对质物的占有,既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也是质权的存续要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后,即不可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用于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清偿。
(3)质权的保全。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转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的质权无效。质权人对于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6)放弃质权。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在此种情况下将质物提存的,提存费用由质权人承担。同时,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4)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作者:田学臣 苏佰林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