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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一批文物保护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和相关个人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17:01:40  浏览:8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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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一批文物保护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和相关个人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开展第一批文物保护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和相关个人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

办保函〔2007〕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文物保护工程的正常有序开展,我局决定开展第一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物保护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单位申报、审核
(一)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相关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申报相应业务范围的监理资质。
(二)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有关监理单位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在提出初审和推荐意见后,将材料报送我局。
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个人职业资格申报、认定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个人职业资格认定是单位资质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为保障单位资质认定工作顺利进行,参照其他行业的做法,我局拟采用以下方式确定首批个人职业资格: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1.具有文物保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且从事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
2.具有工程师职称;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10年以上,主持过不少于2项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且勘察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已实施并验收合格;其他工作没有重大失误。
3.具有工程师职称;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0年以上,独立主持过不少于2项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4.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20年以上,独立主持过不少于3项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5.已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
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或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某工种技术工作10年以上。
(三)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述人员职业资格申请表和有关材料的初审、核对工作,并将初审合格人员的职业资格申请表报送我局。
三、材料报送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单位资质、个人职业资格申报表和有关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11月26日。我局将及时组织甲级监理资质单位评审,提出拟认定的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名单,并在公众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年内提出监理个人职业资格获得者名单,并在公众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
专此通知。

联系人: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文物处 许言 凌明
电 话:01059881640;01059881659
传 真:01059881659


附件:1.《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
2.《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
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存档编号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
资质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_____________(盖章)
申请资质等级
业 务 范 围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国 家 文 物 局 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申请表上报国家文物局一式两份(原件)。
2、 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 “批准部门及文号”,指批准该单位成立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文
号。批准文号应与附件中的有关材料相对应。
4、 表格中除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国家文物局审核意见、备注外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单位性质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万元) 邮政编码
从业时间 批准部门及文号
原有资质等级 主管部门
申请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单位法人 姓名 学 历
身份证号码 专业技术职称
工作简历
单位技术负责人 姓名 学 历
身份证号码 专业技术职称
工作简历
单位技术人员构成(附表) 人员总数 专业技术骨干人数
返聘的离退休专业技术骨干人数


独立承担并且已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项目
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保护单位级别 工程名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备 注

(未完可附表)


获奖情况
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年 月 日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签 章)年 月 日
国家文物局审批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专业 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 是否返聘离退休人员




(未完可附表)



存档编号


国家文物保护工程
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









申 请 人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国 家 文 物 局 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申请表上报国家文物局一式两份(原件)。
2、 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 表格第4、5页由推荐单位、初审单位、批准单位填写。



















姓 名 现 名 性 别 照 片(小二寸)
曾用名
身份证号 民 族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出生年月 籍 贯 邮 编
工作单位
专业技术职称及评聘时间 行政职务
学习培训经历 起止时间 专业或主要内容 学习地点 学位






主要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职称






参与完成的文物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级别、批准文号及起止时间 项目负责人 本人业务分工


主要科研成果、论著及专业论文 名 称 发表刊物、期号及出版单位 备注

奖惩情况
本单位推荐意见 单位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国家文物局审批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注



存档编号


国家文物保护工程
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申 请 人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国 家 文 物 局 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申请表上报国家文物局一式两份(原件)。
2、 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 表格第4、5页由推荐单位、初审单位、批准单位填写。



















姓 名 现 名 性 别 照 片(小二寸)
曾用名
身份证号 民 族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出生年月 籍 贯 邮 编
工作单位
专业技术职称及评聘时间 行政职务
学习培训经历 起止时间 专业或主要内容 学习地点 学位






主要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职称






参与完成的文物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级别、批准文号及起止时间 项目负责人 本人业务分工


主要科研成果、论著及专业论文 名 称 发表刊物、期号及出版单位 备注

奖惩情况
本单位推荐意见 单位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国家文物局审批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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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政发 〔2004〕33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日





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
  (二)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
  (三)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四)现有国有资产存量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
  (五)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投资的重点是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报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提出是否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意见。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获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制度。凡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的需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和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进入项目备选库,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符合立项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立项申请,报市政府批复立项。
  应当由上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项目竣工后的运行管理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工作深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或者急需建设的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的,经市发展计划、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进行工程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编制应当满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初步设计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家、省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应当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工作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项目总概算须经市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初步设计确定的项目总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项目匡算的差额不得大于10%。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三章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主管部门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年度支出预算资金安排意见。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计划;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前期费用,包括用于项目的选址规划、勘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方可列入新开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查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准后,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代建制,由市政府确定的项目代建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不立即实施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审批部门和市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概算调整的,由市发展计划、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未经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设计方案中扩大项目的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二)已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投资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具备连续施工条件;
  (四)已按规定确定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五)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拆迁单位的确定及所需建设材料和设备采购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等,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拆迁和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严禁同体设计、施工和监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五章 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年度支出预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年度支出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提供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的初步设计;
  (二)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提报的申请资金,汇总编制年度预算;
  (三)年度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指标。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分别于项目前期、工程建设和竣工决算三个阶段向建设单位直接拨付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单独核算和使用建设资金。
  开户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本建设资金的收纳和支付。未经市财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动用或转存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并与政府投资同比例拨付。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停止拨付财政资金,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好各项财产物资和材料、设备采购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按规定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结算及相关的技术资料,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工程价款的审查工作,审定项目结算造价。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并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决算的审查由市财政、发展计划、建设主管部门联合组织。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未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前,应预留一部分工程尾款,待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审查后再予以清算。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有关帐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投入运营,其运行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列支。在竣工决算未获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下达,负责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财务活动的管理和工程预、结算、财务竣工决算的审查监督。
  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
  市审计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定期审计。
  市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所有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市监察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进行项目效果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的公示制度和实施后的评价制度。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决算超过概算,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写出责任报告。由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违反规定超概算的项目,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降低建设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七)违反工程管理的其他情况。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批准施工许可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违反有关审批监督管理其他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威海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融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管理。
各县级市(区)政府,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减少和避免甲型H1N1流感在医疗机构内的交叉感染,规范医务人员的防护行为,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情况,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2009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我部于2009年5月13日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卫发明电〔2009〕79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孟莉、郭燕红

联系电话:010-68792208

传真:010-68792513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2009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减少和避免甲型H1N1流感在医疗机构内的交叉感染,规范医务人员的防护行为,根据甲型H1N1流感流行病学的特点和疫情进展情况,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能力。

(二)指定医疗机构应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定点收治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病区,环境布局符合隔离要求。

(三)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甲型H1N1流感的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这三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工作效果。

二、隔离技术

(一)隔离的原则。

1.对甲型H1N1流感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措施,甲型H1N1流感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当分开安置,疑似患者进行单间隔离;确诊患者可以同时置于多人房间,床间距>1米。患者的活动应尽量限制在隔离病房内,原则上不设陪护。与患者相关的诊疗活动尽量在病区内进行。

2.根据甲型H1N1流感的传播途径,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飞沫隔离与接触隔离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应将患者安置在具备有效通风条件的隔离病房内。

(2)隔离病房的门必须随时保持关闭。

(3)隔离病房应设有专用的卫生间、洗手池。

(4)用于疑似患者的听诊器、温度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实行专人专用。非专人专用的医疗器具在用于其他患者前,应当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

(5)隔离病房配置消毒剂。

(6)隔离病房应当设立明确的标识。

3.对患者应当进行培训和指导。具体内容包括:

(1)病情允许时,患者应当佩戴外科口罩。

(2)在咳嗽或者打喷嚏时用卫生纸遮掩口鼻,然后将卫生纸丢入医疗废物容器。

(3)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当使用清洁剂洗手或者使用消毒剂消毒双手。

4.指定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条件设置隔离病区。具体要求包括:

(1)将整个病区分为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清洁区包括医务人员的值班室、卫生间、男女更衣室、浴室以及储物间、配餐间等,潜在污染区包括医务人员的办公室、治疗室、护士站、内走廊等,污染区包括病室、处置室、污物间等。

(2)在清洁区和潜在污染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之间应当分别设立缓冲间,并有实际的隔离屏障(如隔离门)。

(3)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专用通道。

(4)个人防护用品置于不同区域,医务人员在不同区域穿戴和脱摘相应的防护用品。

(5)整个病区应当通风良好,保证空气流向从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不能逆流。

(二)不同部门的隔离措施。

1.发热门(急)诊

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立发热门(急)诊,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及时引导相关患者到发热门(急)诊就诊。发热门(急)诊应采取如下措施:

(1)独立设区,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开,标识明显。

(2)候诊区应当通风,其空间应能够满足患者候诊需要。

(3)有备用诊室。

(4)设隔离卫生间。

(5)设独立挂号、就诊、药房等部门。

(6)发热和急性呼吸道症状患者应当戴外科口罩,在咳嗽或打喷嚏时用卫生纸遮掩口鼻,然后将卫生纸丢入医疗废物容器。

(7)医务人员近距离接触(距离<1米)发热和急性呼吸道症状患者,应采用“标准预防+飞沫传播预防”的措施;患者应当戴外科口罩。

2.隔离留观室

(1)独立设区,标识明显。

(2)疑似患者单间隔离,房间内设卫生间。

(3)患者病情允许时,戴外科口罩,并限制在留观室内活动。

(三)收治甲型H1N1流感患者定点医院的隔离措施。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三区无交叉。

3.分别设置医务人员和患者专用通道。

4.疑似患者单间隔离,房间内设卫生间。

5.患者戴外科口罩,原则上患者的活动限制在病房内。

6.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若必须探视时,探视者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三、防护技术

(一)医务人员防护原则。

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的防护依据标准预防原则,并根据导致感染的危险性程度采取分级防护,防护措施应当适宜。医院内所有区域应当采取标准预防。

(二)常用防护用品。

1.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常用防护用品包括:口罩(包括外科口罩和医用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或面罩、手套、隔离衣、鞋套等。

3.应当按照《医院隔离技术规范》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三)医务人员的防护。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诊疗操作中感染风险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一般防护:适用于普通门(急)诊、普通病房的医务人员。

(1)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2)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外科口罩。

(3)认真执行手卫生。

2.一级防护:适用于发热门(急)诊的医务人员。

(1)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2)严格遵守消毒、隔离的各项规章制度。

(3)工作时应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工作帽和外科口罩,必要时戴乳胶手套。

(4)严格执行手卫生。

(5)结束工作时进行个人卫生处置,并注意呼吸道与黏膜的防护。

3.二级防护:适用于进入甲型H1N1流感留观室、甲型H1N1流感隔离病房的医务人员。

(1)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2)严格遵守消毒、隔离的各项规章制度。

(3)进入隔离病房的医务人员必须戴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服、隔离衣、鞋套,戴手套、工作帽。严格按照区域管理要求,正确穿戴和脱摘防护用品,并注意呼吸道、口腔、鼻腔黏膜和眼睛的卫生与防护。

穿戴防护用品应遵循的程序:

① 清洁区进入潜在污染区:洗手→戴帽子→戴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服→换工作鞋后→进入潜在污染区。手部皮肤破损的戴乳胶手套。

② 潜在污染区进入污染区:穿隔离衣→戴护目镜/防护面罩→戴手套→穿鞋套→进入污染区。

脱摘防护用品应遵循的程序:

①医务人员离开污染区进入潜在污染区前:摘手套、消毒双手→脱隔离衣→脱鞋套→摘护目镜/防护面罩→洗手和/或手消毒→进入潜在污染区,洗手或手消毒。用后物品分别放置于专用污物容器内。

② 从潜在污染区进入清洁区前:洗手和/或手消毒→脱工作服→摘医用防护口罩→摘帽子→洗手和/或手消毒后,进入清洁区。

③ 沐浴、更衣→离开清洁区。

注意事项:

1) 医用防护口罩可以持续应用6小时-8小时,遇污染或潮湿,应及时更换。

2) 离开隔离区前应对佩戴的眼镜进行消毒。

3) 医务人员接触多个同类传染病患者时,隔离衣可连续应用。

4) 隔离衣被患者血液、体液、污物污染时,应及时更换。

5) 戴医用防护口罩应进行面部密合性试验。

6) 隔离区工作的医务人员应每日监测体温两次,体温超过37.5℃及时就诊。

(四)医务人员的健康管理。

1.医务人员在接诊、救治和护理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应做好个人防护。

2.可根据实际需要,为医务人员接种季节性流感疫苗和甲型H1N1流感疫苗。

3.在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工作的医务人员要每日接受体温监测和流感样症状排查。

4.医务人员出现发热或流感样症状时,要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并接受排查,被诊断为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接受隔离治疗。

5.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医务人员的工作,避免过度劳累,并及时对其健康情况进行监测。

四、消毒技术

甲型H1N1流感病毒属于正粘病毒科,甲型流感病毒属。典型病毒颗粒呈球状,有囊膜,为单股负链RNA病毒。病毒对乙醇、碘伏、碘酊敏感;对热敏感,56℃30分钟可灭活。消毒是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甲型H1N1流感感染的重要措施之一,医疗机构必须采取适宜的消毒技术。

(一)空气消毒。

1.开窗通风,加强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条件适时调节。必要时安装通风设备,加强通风。

2.可采用循环风式空气消毒机进行空气消毒,不必常规采用喷洒消毒剂的方法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二)医疗器械、污染用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和消毒。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常规处理。具体方法按照《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处理。

五、医疗废物的管理

在诊疗甲型H1N1流感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