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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26:17  浏览:9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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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等


关于下发《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等
1996年7月25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政府农林办公室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海关 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下发《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区(县)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农业利用外资步伐,落实“市农业利用外资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农业利用外资步伐,充分开发农业各类资源,促进三高农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鼓励及正确引导外商进入农业开发领域,根据《国家指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有关政策。
第二条 本文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农业项目。

项目范围及项目审批
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项目范围:
1.荒山、荒滩、荒地的农业开发和利用。
2.中低产农业资源的开发、改造和提高。中低产田开发改造主要是提高农田水利灌排标准和能力,增加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有机肥;林地开发改造主要是改善土壤条件、提高种植集约化水平。
3.优质高产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4.水利灌溉、农田节水工程。
5.蔬菜、花卉无土栽培、无公害系列化生产。
6.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7.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珍贵优良品种)。
8.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三废”资源的综合利用。
9.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贮藏、保鲜、加工新技术、新设备。(屠宰及皮革制品加工除外)。
10.农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等)。
11.兽用抗生素(动物专用抗生素、动物用躯体内外寄生虫抗生素、动物用抗生素新剂型)、兽用驱虫药。
12.农业机械设备、农具及相关零配件的生产销售。
第四条 总投资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农业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县计委和有审批权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条 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农业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审批。
第六条 总投资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农业项目,章程由区、县外经贸委审批,300万美元以上的报市外经贸委审批。
第七条 项目材料报到各级审批部门,材料齐全后10日内提出意见。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抓紧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企业适当扩大与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

土地使用
第九条 外商投资兴办农业项目,可以按国家建设征地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以出让或划拨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外商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5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办延期手续。外商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合同年限(合营期限)交纳土
地使用费。
第十条 乡村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办外商投资农业项目,按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只改变土地使用权,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
第十一条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农业项目,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荒山、荒滩的开发依据《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发后用于林果、种植业、养殖业。在集体土地上建筑房屋等非农业用地,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手续。

所 得 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项目,符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可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
%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产品出口的农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总产值的70%,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五条 农业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六条 农业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在本市新投资农业项目,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
第十七条 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宽限期内(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1997年12月31日前;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在199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在投资总额以及经批准追加的投资额内进口的机器
设备,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对超出投资总额进口的设备,应照章征税。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执行不完的,通过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可延长宽限期。1996年4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应照章征税。
第十八条 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农业项目进口自用的种子、种畜等,96年底前经批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出口属于应征出口税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品种外,免征出口关税。

其 它 税 费
第二十一条 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3年内免收农业特产税。
第二十二条 外商在北京边远山区60个乡(镇)投资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按有关规定享受用电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其容积率大于0.1(含0.1)的,按规定缴纳防洪费,其容积率小于0.1的酌情给予减免防洪费。

资金筹措及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在国家下达的规模内优先安排境外借款中方担保指标、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指标。
第二十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银行优先给予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并适当降低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未涉及的其它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新政策为准。
一九九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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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1984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自1983年8月集中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以来,死刑备案材料剧增,各地报送的材料份数很不统一,为了确保死刑备案材料的完整、统一,现通知如下:
一、凡属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的死刑案件,办结后要及时报送本院备案(一式一份)。备案材料应包括省院报送综合报告,第一审审查报告、判决书,第二审审核报告、裁定书或判决书,执行死刑情况报告及执行前后的照片。
二、本通知自收到之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深入宣传婚姻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民政部 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深入宣传婚姻法的通知

1981年11月30日,最高法院、司法部、民政部、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民政厅(局)、总工会、团委、妇联:
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群众团体都作了大量工作,使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经过宣传,加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抵制了封建的、资产阶级的思想和旧的习俗,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出现了婚事新办、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新气象。
但是,宣传活动开展得还不够广泛、不够深入。在全国城乡各地,婚姻家庭领域内问题仍然不少,干涉婚姻自由,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拐卖、摧残妇女,喜新厌旧,破坏他人家庭以及办婚事铺张浪费,草率结婚,草率离婚等现象依然存在,有些还比较严重。这些,都直接危害了青年和妇女的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在今冬明春,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婚姻法的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这次宣传,应在全面宣传的基础上,突出抓住以下几个重点:
一、大力提倡节俭办婚事。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是我们大力提倡节俭办婚事的法律依据。但是,当前,不少人仍然沿袭旧习,不按上述规定办事,把索要大量彩礼作为缔结婚姻的条件。还有的人不重视结婚登记,认为只有请客吃酒,得到社会承认才算合法夫妻。因此,许多青年结婚时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的不正之风越刮越盛。在今冬明春的宣传中,要大力煞这股歪风。通过宣传,使群众认清节俭办婚事的意义;教育青年摆正四化大业与个人婚事的位置;树立婚事新办的好典型,逐步形成铺张浪费可耻,节俭办婚事光荣的好风气。
二、要深入宣传婚姻自由。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由于封建思想的存在,在一些农村包办婚姻还相当严重,使许多青年不敢自己找对象。还有一些家长抱有门当户对的旧思想和着眼于金钱财物,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这些都是直接违背婚姻法的。在这次宣传中,要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他们认识到:婚姻自由是男女青年正当的、合法的权益,每个家长、公民都应该自觉地守法,杜绝包办和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对拐卖、摧残妇女的犯罪行为,要坚决制止、打击。
三、加强社会主义婚姻道德教育。这次宣传,还应针对当前有的人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上喜新厌旧、对老人和子女不尽义务,不负责任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教育。人民法院对因喜新厌旧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要分清是非,慎重处理。使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年男女懂得,忠于爱情、尊老育幼既是法律义务,也是一种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次宣传,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领导干部亲自抓这项工作。要充分认识,宣传贯彻婚姻法是“五讲四美”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领导要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努力搞好宣传,坚决支持男女青年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积极支持婚事新办的先进典型;同时,领导干部、党团员要做执法守法的模范。
二、这次宣传,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比较突出的问题,并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防止一般化,走过场。
三、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使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可以采取包干的办法:机关包干部、工厂包职工、职工所家属、居委会包居民。农村也可参照这个办法,使宣传工作落实到单位、队、组,落实到家庭,落实到人。还应抓住婚姻家庭问题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宣传,伸张正义,打击歪风邪气。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结合婚姻法的宣传,深入开展“五好”家庭的评比表彰活动,以促进夫妻和睦,婆媳团结,使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得到发扬,并要认真总结开展“五好”家庭活动的经验,使这一活动开展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