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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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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渝规审发[2005]15)

2005年05月0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第1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依法对本市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初审和上报;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资质的审查和许可;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的审查批准。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市商委委托,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初步审查;主城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受市商委委托,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以外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的初步审查。

前款主城行政区域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和高新区、经开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变更许可及加油站建设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 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要求。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要求。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重庆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要求。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或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事项的企业,须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审批,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或变更的许可。

第九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或变更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事项的企业,办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须向市商委提出申请,由市商委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或变更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事项。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的,直接向市商委提出申请。经市商委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的,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建设的,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或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的企业,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商委,由市商委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或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

申请在主城行政区域内和高速公路重庆段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直接向市商委提出申请;申请在主城行政区域和高速公路以外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向当地县级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商委。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须提交商务部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及油库库容在4000立方米以上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储油罐的产品合格证明或检测合格证明。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油库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六)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油库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七)环保部门出具的油库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八)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验收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九)油库有效期内的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十)油库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十一)油库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二)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

(十三)油库全貌、储油罐区彩照各1张。

第十三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的请示(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进行初步设计前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拟新建或异地迁建油库地块的1:500现状地形图和现场彩照1张。

(六)拟改建、扩建油库的原貌彩照1张。

第十四条 申请新建加油站,须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市商委或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新建加油站的意向请示(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新建加油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新建加油站拟建地段加油站现状图(须符合《成品油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关于加油站设置的有关规定)。

经市商委审查符合条件的,下达加油站建设意向通知书,申请人持意向通知书到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国土手续。申请人在意向性通知书的有效期内办妥规划、国土手续的,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市商委或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市商委下达的加油站建设意向通知书。

(二)土地使用权证明。

(三)新建加油站1:500现状地块地形图和现场彩照1张。

(四)进行初步设计前的安全评价报告。

经市商委审查符合条件的,下达同意新建加油站的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加油站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加油站异地迁建原则上视同新建处理,应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但除按第十四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异地迁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加油站现状照片。

第十六条 申请改建和扩建加油站,须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向市商委或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改建和扩建加油站的请示(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拟改建或扩建加油站所处地段加油站现状图(须符合《成品油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关于加油站设置的有关规定)。

(三)拟改建或扩建加油站原貌彩照。

(四)项目可行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五)进行初步设计前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拟改建或扩建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七条 不符合《成品油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关于加油站设置有关规定的加油站,原则上应迁建到符合规划的地点,不得就地改建和扩建。

第十八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须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的请示(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新建、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原貌彩照。

(四)交通或海事、港监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港口、码头或水域岸线的批准文件。

(五)进行初步设计前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经市商委审查符合条件的,下达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或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的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水上加油站的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新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建设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后,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市商委同意建设的通知书。

(三)防爆防撞税控加油机和储油罐的产品合格证明或检测合格证明。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五)有效期内的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六)有效期内、建设完工后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七)加油站全貌、储油罐区彩照各1张。

(八)土地使用权证明。

(九)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一)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和加油站设计、施工协议。

(十二)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加油站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十三)加油站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四)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改建、扩建加油站建设完工,通过验收后,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按第十九条规定的(一)至(九)项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水上加油站建设工程完工后,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市商委同意建设的通知书。

(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四)船舶所有权、船舶检验、吨位等相关证书。

(五)有效期内的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六)有效期内、建设完工后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七)加油站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制度。

(八)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

(九)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水上加油站全貌彩照1张。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变更成品油批发(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事项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成品油批发(仓储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属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属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名称、企业性质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的,还需提交商务部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原成品油批发(仓储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三条 经市商委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或异地迁建的加油站,在建设完工,通过验收后,需变更地址(地址名称)或其他许可事项的,在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提交申请材料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同时提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商委和接受申请的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变更成品油经营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变更及加油站建设申请

的受理、审查程序与期限



第二十五条 接受申请的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六条 接受申请的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申请。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市商委和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外,可以进行现场审查。市商委不能进行现场审查的,可以书面委托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限期进行现场审查,接受委托的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现场审查情况书面报市商委。

第二十八条 市商委和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从事成品油经营或变更成品油经营许可事项及加油站建设的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时间除外)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按程序报上级商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或变更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事项的企业,办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要填写《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变更申请表,经市商委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或同意变更成品油仓诸经营许可事项,予以核发或变更《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不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或不同意变更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事项,不予核发或变更《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或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的企业,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要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变更申请表,接受申请的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市商委。经市商委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或同意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予以核发或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不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或不同意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不予核发或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的,在接受申请的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商委。经市商委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下达加油站建设意向通知书或同意建设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不同意建设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市商委在2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时间除外)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从事成品油经营、变更成品油经营许可事项及加油站建设的申请,接受申请的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三条 获准新建、改建、扩建或异地迁建加油站的企业持市商委下达的加油站建设意向通知书或同意建设通知书到相关行政机关办理加油站建设手续,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新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建设意向性通知书的有效期为3个月。

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通知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6个月内必须动工,并将建设部门准予开工的证明同时报市商委和当地商贸管理部门备案;在6个月内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动工、需要延期的,应在通知书有效期满前30天内向市商委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已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材料,由市商委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工程动工后应在一年内建设完工并通过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三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并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的,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对外销售。

第三十七条 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凡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批准设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主动交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收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市商委。对不主动交回的,由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交回,在限期内拒不交回的,由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商委或通过市商委转报商务部予以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各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直至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质,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委或商务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市商委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第四十三条 市商委应加强对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如实地向市商委和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提交申报资料,不得有任何虚报、瞒报、谎报行为。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由此引发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企业自已承担。

第四十五条 接受申请的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商委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不报。因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把关不严、审查不细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引发经济和法律纠纷,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越权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程序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非法涂改、伪造、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篡改、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三)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四)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五)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六)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商务部或市商委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异地迁建加油站、油库或者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变更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由商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加油站和油库建设必须与市商委下达的同意建设通知书核定内容一致。违反规定的,按擅自建设加油站或油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予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加油站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农村及边远地区加油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加油站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渝商委发[200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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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1998年10月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
为进一步繁荣电视屏幕,规范电视节目市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我局决定,自1998年11月1日起,实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
一、中央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经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总局颁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地方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经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看小组审看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在送审电视剧时,应交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及投拍备案等书面材料。
制作单位对总局或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持有异议的电视剧,可报请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复审。经总局复审通过的电视剧,由总局颁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总局社会管理司统一印制。
二、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视剧,不予发放《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1.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4.泄露国家秘密的;
5.诽谤、侮辱他人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除有不可预测的情况外,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接到送审的电视剧及其完备的书面材料之日起45天以内,应完成审查及颁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工作;需复审的电视剧,总局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天以内,应完成复审及颁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工作。
四、凡于1998年11月1日前制作完成但尚未发行和在此以后制作完成的电视剧,均应由制作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方可发行,发行前须在该剧每集片首和片尾分别标明《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
五、1998年10月31日前,各电视播出机构已购买了播放权并制作完成的电视剧,应在11月15日前将剧名登记后,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并按原有规定审查后方可播出。
10月31日起,各电视播出机构已购买了播放权但尚未制作完成的电视剧,须由制作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电视播出机构方可播放。
11月1日起,各电视播出机构不得购买和播放按本通知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
六、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于每个季度开始时的一周内,将上一个季度《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发放情况报总局社会管理司备案。
七、违反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望各厅、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各有关单位,并认真落实。


海口保税区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及工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保税区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及工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海口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及工商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过境贸易、易货贸易、保税仓储、仓储加工和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高附加值的出口加工业,以及与上述各项业务相关的运输、金融、保险、信息咨询、劳务、商品展示等行业。
第三条 对保税区企业、项目进行入区审核,实行工商登记制。
第四条 保税区企业必须具有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注册资本应在五百万元人民币或一百万美元以上。
第五条 在保税区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保税区规划和产业政策,其中工业产品出口创汇增值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第六条 投资总额在两亿元人民币或三仟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核;投资总额在两亿元人民币或三仟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投资者申请设立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管委会提交设立企业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见附件一),管委会自收到合格、齐备的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答复。符合条件者,内资企业颁发保税区企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外资企业颁发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二)凭登记证书或批准证书并持有关材料(见附件二)向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投资者自收到登记证书或批准证书之日起,须在三十日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登记证书或批准证书及齐备的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保税区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展实质性投资业务活动的,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注销登记,收回营业执照。
第九条 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自生产之日起,贸易性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年平均创汇额分别达不到五十万美元或一百万美元的,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注销登记,收回营业执照。
第十条 保税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经管委会审核许可,由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一)调整、转让投资股本;
(二)变更住所、营业场所;
(三)变更生产经营项目;
(四)变更名称;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投资者申请投资项目,应向管委会提交投资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见附件一),管委会自收到合格、齐备的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答复。符合条件者,颁发保税区投资项目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必备材料;
2、入区企业工商登记必备材料。
附件一: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必备材料
(一)内资企业(含个人投资者)
1、企业章程;
2、资信证明;
3、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个人投资者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填交保税区内资企业登记表。
(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1、企业章程;
2、外商投资者所在国合法的开业证明,个人投资者提交所在国(地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董事会名单及总经理聘书;
4、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公民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5、填交保税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登记表。
(三)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除提供(二)有关材料外,还须提供如下材料:
1、中外合资经营或中外合作经营合同;
2、中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董事会成员名单;
4、双方委派的总经理,由董事会出具委托书;
5、填交保税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登记表。
(四)投资项目
1、项目建议书;
2、环保报告书(注明项目生产工艺流程、环保评估与三废处理);
3、项目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填交保税区投资项目申请表。
附件二:入区企业工商登记必备材料
1、登记证书或批准证书;
2、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3、入区企业住所证明(如未定,确定后补交)。



199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