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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51:03  浏览:88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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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决定

(1981年11月20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1年11月30日在北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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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评选及奖励办法

机械部


机械工业部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评选及奖励办法
1995年2月16日,机械工业部

为了促进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机械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调动各设计单位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奖励部级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凡经国家、部、省市标准设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并经一年以上使用考核,使用效果显著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标准
(一)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二)设计模数、设计参数和设备选型等选用合理,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并便于实行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工业化生产。
(三)合理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新工艺,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符合国情,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便于施工,安全可靠,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消防、环保和综合防治措施落实。经实践检验、适用效果显著。
(五)标准设计和申报文件齐全,内容、深度和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三、奖励等级
部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项目的奖励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
(一)一等奖
标准设计有独创性,对设计技术水平提高起了重大作用,对提高设计质量、加快设计进度效果显著,经实践证明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二)二等奖
标准设计有创新,对提高设计水平、设计质量和加快设计速度效果较显著,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三)三等奖
标准设计有改进,对提高设计水平、设计质量和加快设计速度有明显效果,技术经济及社会效益较明显。
四、申报条件
(一)获本单位优秀标准设计一、二等奖且未曾获过部、省市级优秀标准设计奖、符合评选范围者均可申报。
(二)当年申报没有被评上项目下一次不得再申报,因参加评审条件不具备需补充材料而缓评项目,下一次可继续申报。
(三)申报单位范围为机电工业勘察设计协会成员单位(机械行业)。
五、申报材料内容
(一)优秀标准设计项目申报表,每个项目一式四份;
(二)标准设计图集和文字说明,每个项目一式二份;
(三)验收(或鉴定)批文或证书,每个项目一式两份;
(四)两个以上用户或施工单位的使用效益、经济效益证明,每个项目一式二份;
六、评选时间
工程建设部级优秀标准设计原则上每二年评选一次。
七、评选机构
评选机构由部行业发展司负责组织机电工业勘设协会和设计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其办公室将设在勘察设计协会,负责有关评选的各项具体事务和协调工作。
八、奖励
凡获得部级优秀标准设计项目由部颁发奖状,对直接参加优秀标准设计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一等奖十五人以内,二等奖十一人以内,三等奖七人以内),授予荣誉证书。奖金从技术开发费中支出,并将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九、申报费
申报项目均交纳申报费,用于补助评选工作开支。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部行业发展司负责解释。


焦作市关于户外广告标志悬挂张贴设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关于户外广告标志悬挂张贴设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2年12号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标志悬挂张贴设置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标志悬挂张贴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空地、车站、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运输工具上,利用户外广告牌、招牌、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体、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载体张贴、悬挂、设置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进出市道路。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户外广告标志悬挂张贴设置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标志悬挂张贴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建造用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需持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纸、产权证明、相关使用协议、地理环境平面图、法人及个人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法定公益性户外广告标志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持单位证明、设计图纸、设置位置图等有关材料,到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和个人设置门头招牌、灯箱、电子显示牌、橱窗、霓虹灯,悬挂条幅,系留气球以及利用运输工具做广告宣传的,需持相关证明、广告效果图等有关材料,到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广告经营者发布户外广告,需持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合同、媒体使用协议和城市管理部门设置许可证明(其中系留气球须经气象主管机构技术资格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方可发布。凡不具备发布户外广告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须委托广告经营者承办。
第七条 户外广告标志悬挂张贴设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机关规定的设置地点、内容、形式、期限进行,并标明文号、设置单位、设置期限等,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或设置期满需继续设置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悬挂张贴设置户外广告标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道路、阻碍消防通道、影响视线、破坏树木、影响市容观瞻和居民生活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灯柱、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印刷品的;
(四)向沿街行人散发广告类传单的。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文明、健康,用语准确,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和已废止的简化字。
第十条 户外广告标牌应当实行灯饰化的路段,由城市管理部门作出规定。广告标牌的图案和光亮显示应当完整、醒目、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及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承办者或参加者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
第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符合工程技术质量要求。在建造过程中,建筑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广告设置者应自觉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后,应主动申请工程质量验收。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单位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在3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形式及效果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广告设置者或取得广告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广告进行维修、更新,确保户外广告的美观及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市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经批准选定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广告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 市区繁华地带和重要路段的建筑物、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置,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定设置位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招标形式,实行公开拍卖,确定广告经营者经营。拍卖收入的40%归产权单位,其余上缴市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市容环境整治工作。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缴纳户外广告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标准和征收管理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收缴,全部上缴市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此项费用。
第十七条 凡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设置的新颖高档户外广告的,经市城市管理部门认定,可减免户外广告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三)、第三十二条(一)、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乱贴、乱设、乱挂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并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大型户外广告,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工商行政、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市政工程设施和道路交通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市人民政府。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工商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