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15:07  浏览:80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9年12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设,更好地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决定如下:
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专职常务主席。
二、常务主席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三、常务主席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



1989年12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劳动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14号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左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二○○一年十月九日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从事职业介绍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并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

  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职业介绍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外国商会不得在中国从事职业介绍服务。

  第四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中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二)提供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三)收集和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
  (四)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
  (五)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聘用中方雇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应按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

  (二)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

  (三)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

  第七条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依法向拟设立企业住所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呈报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关文件。

  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将其中下列文件转交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一)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二)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三)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四)住所使用证明;
  (五)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转来的申请文件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上述文件退回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

  第九条 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接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申请者。

  第十条 获得批准的申请者, 自接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拟设立企业住所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并应于登记注册之日起10日内,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投资者变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设立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适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办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