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东北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规定死刑审核办法的通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47:50  浏览:8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东北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规定死刑审核办法的通令

东北人民政府 等


东北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规定死刑审核办法的通令

1950年9月8日,东北人民政府、最高法院东北分院

各省(市)人民政府主席(市长),各省市人民法院院长:
关于反革命与惯匪死刑案件及其他被告不上诉而判决确定之死刑案件的审核,为了适应当前情势需要及处理及时起见,特规定如下:
(一)各省由省审核委员会审核,省主席批准后执行。
(二)沈阳市由市长批准执行。
(三)鞍山、抚顺、本溪三市送由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院长批准后执行。
(四)各省及沈阳市人民政府,须将审核之死刑案件,填表备文并检附判决书呈送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备查。
东北人民政府1949年9月21日公文第223号关于死刑审核制度之通令,即行废止。以上各项即希遵照执行为要。
此令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科工法[2001]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2001年10月31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合格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要求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制订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下达年度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组织或委托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工作并办理有关批复文件。
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所属单位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档案的整理和准备工作,在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同意验收使用的批复手续,在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并经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全面检查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情况;
(二)全面考核项目的投资方向、内容、资产形成情况,能否满足研制生产要求;
(三)审查生产线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四)核查建筑安装工程及新增和改造设备仪器的数量及质量情况,检查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
(五)对项目建设效果作出全面评价。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国防科工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包括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或概算调整以及相关文件;
(三)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料;
(四)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合同以及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五)国家颁布的现行施工和安装技术标准、规范;
(六)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卫生和质量评定等单项验收文件;
(七)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第六条 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生产性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文件批准的内容建成并办理了交工验收手续;
(二)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并已验收,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研制、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
(三) 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满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的要求,并已按规定获得单项验收文件;
(四)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已出具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
(五)生产准备能够适应项目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项目有关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归档完整齐全;
(七)竣工决算及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已完成。

第七条 对于存在少量非主要子项的土建工程尚未收尾或者设备安装未完,近期又无法全部建成,但不影响全部工程投产使用的项目,也应办理竣工验收。在验收时,对所缺设备、材料和未完工程,应按设计留足资金,限期完成;

第八条 项目应在最后一次投资计划下达后12个月内,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验收申请,并列入下一年验收计划。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验收申请或列入计划后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可以适当延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分为以下两个工作阶段:
(一)单项工程验收: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实验室)及设备已经按设计及合同要求建成,并具备使用条件时,建设单位即可组织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二)全部工程验收:整个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即可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初检,准备验收资料,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条 全部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填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表一),并通过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验收申请。国防科工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申报表》的审查结果,确定验收计划。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验收计划,组建验收工作组,并做好以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一)汇集、审核有关文件资料,编写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二)整理全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工程资料,组织绘制竣工图。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工程核算,核对设备仪器型拧⑹亢徒鸲睿岢鱿钅孔芴迤兰垡饧?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决算,配合有关方面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审计等有关工作,负责根据批准的设计核定各项经济指标,分析投资效益;
(四)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并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等验收手续,取得验收批复文件;
(五)按照批准的设计检查生产准备、人员配备情况,绘制车间工艺布置图,参加评定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竣工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依据;
(二)已验收的单项工程竣工资料;
(三) 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卫生等的单项验收意见,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评定意见;
(四) 全部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建设时期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其它综合性的图纸资料;
(五) 竣工验收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概况: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建设过程(包括设计施工单位、承发包、招投标、建设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等;
2.建设完成情况: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完成情况,设备仪器配备情况,未完工程,多余和尚缺设备情况及处理意见;
3.工程质量情况:建筑工程质量评审结论,设备安装及试车情况;
4.生产准备情况:人员组织、技术资料、工艺装置、动力供应、生产协作、安全技术、制度建立、生产能力等情况;
5.财务决算情况:总概算执行情况,节约或超支及原因分析,利用固定资产情况,决算审计情况;
6.单项工程交工和全部工程竣工情况,竣工资料、竣工图整理绘制情况;
7.综合经济分析:以投资为核心,对项目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考核工程投资效益,并预测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9.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和教训;
10.编制相关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验收准备工作完成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建设单位上报的竣工验收总结报告以及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的初审意见,国防科工委组织或委托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国防科工委、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的有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委托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办理的验收项目可以自行确定参加人员,但须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十五条 现场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批准的设计检查各项建设内容、指标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工程质量,核对未完工程;
(三)落实“三同时”的验收情况;
(四)检查重大设计变更和施工质量评定情况;
(五)检查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
(六)检查项目投产后能否满足研制生产要求情况;
(七)检查项目有关设计、批准、专业验收意见等文件资料归档情况;
(八)检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完成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收到验收批准文件后,即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 

附表二: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附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

李元邃


第—部分 证据的概念

什么是证据?在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换句话讲,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也可以说是用己知的事实去证明未知的事实,前者(已知事实)是后者(未知事实)的证据,后者是前者的证明对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行政诉讼法》第五章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或审查属实,并且由特定的机关依法收集认可的事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依照这一法定精神,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的有效证据,具有以下特征。
一、客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不依赖人们的意志而独立存在的,或者说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必须是记载客观真实情况或反映客观真实情况的材料。任何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情况,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违法违章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不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故意或过失,必然作用于客观外界和引起客观外界的变化,违法当事人销脏灭迹或狡赖、假供、伪证,也改变不了违法时留下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可以凭借这些客观事实,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罚。因此,证据的客观性是我国证据制度最本质的特征。
二、相关性(关联性)
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事实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反过来讲,证据能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因此,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谓查证属实,就是要求办案人员一定要查清证据是否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以及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
实际工作中,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的有效证据,必须能够证明违法当事人的情节和事实,即这种违法和那种违法,以及违法情节轻重的事实,或者构成违法行为和不构成违法行为的界线区分,也要根据真正的事实来认定。与案件毫无关联或者表面上看似乎有联系,而实质上并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也不能当作证据使用。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各种联系,常见的有:
1、有些证据是案件事实作用于某些人的感官或某些物品而形成的。如知情人的陈述,经济合同签订中所制作的文书。
2、有些证据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原因。如销售假货当事人购买假东西出售。
3、有些证据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结果。如卖假酒使消费者食用后造成中毒或死亡。
4、有些证据反映案件事实发生的条件。如公司注册登记中申请人提供虚假证件、文件、委托书等。
5、有些证据是反映案件事实发生的环境和自然状况。如制造假货的现场。
三、法律性
又叫合法性,即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事实。
实际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人员依法收集证据,就是指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集有关证据,特别强调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严禁采用刑讯逼供、诱供、套供等不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
四、目的性(准确性)
证据的收集具有明确的目的,即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事实。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那些与案件无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内容含糊笼统的证明材料都不能作证据使用。
以上证据的四个特征,四者之间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在收集、审查、判断和使用证据时,必须全面掌握,正确运用。


第二部分 证据的意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证据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证据是正确认识案件真实情况和使案件得于处理的基础和依据。工商行政管机关查处违法违章案件,从立案、调查、定性及处罚,都离不开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正确揭露、证明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违章行为,证实当事人应得到的处罚。没有证据,整个办案过程就不能依次正常的进行,并最终达到查处的任务和目的,因此,证据问题通常被称为是办案活动中最重要、最实际、最关键的部分,是办案活动的中心问题。证据对办案机关正确实现办案任务,打击违法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证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和基础
办案机关为了正确查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首先,必须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后才能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其次,办案人员对其所承办的案件,必须经过调查证实和认定是否存在违法事实?谁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是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或者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行为的动机、目的、后果、背景及其他条件等等。最后,掌握了客观实在的证据,尽管案件事实无法在当时的条件下原样重演或再现,也可以对它有个明晰的了解和正确的认识,这就要依靠证据,使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的全部情景,准确无误地被人们认识和反映出来。
因此,由真凭实据认定了的案件事实,才具有客观真实性,任何时候都能站得住脚,经得住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二、证据是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锐利武器
在办案过程中,证据是揭露违法活动和证实违法活动的手段。
违法的当事人,大都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隐蔽,不会被察觉,存在侥幸心理,因而在调查询问和收集证据过程中,往往多方狡猾抵赖,不肯轻易供述违法事实,办案人员就只有正确运用证据,有力地揭穿其谎言,使其感到违法行为难以掩盖,不得不如实交待问题。
证据是正确定性处理案件的根据,要正确地定性处理,就必须首先运用证据,查清全部案情事实,然后以事实为根据,正确认定及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轻或从重的情节等,如果离开事实根据或者根本就没有证据材料作为根据,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理解得再深刻,执行的再坚决,也不能达到正确定性处理案件的目的,只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实事求是地得出当事人有无过错,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性质作出正确的结论。
因此说,证据在查处案件中,对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合法的作出处罚起着决定性作用。


第三部分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用证据来证明的案件事实(待证事实),换句话讲,凡是案件中需要查明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
明确案件的证明对象对于查处案件极为必要,这可以使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始终目标明确,既不疏漏案件中必须查明的事实,也不为案件无关或枝节的事实所纠缠,集中精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案件事实主要包括两个部份,一是有关违法事实,其中主要是构成违法事实的要件,二是违法当事人的本身情况和违法后的表现,前者是基本证明对象,因为只有查明这些情况,才能正确解决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是谁违反法律规定?应不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追究责任?后者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也必须查明。
有关违法事实的构成要件,证明对象的范围,在具体案件中,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实际上也不可能作出规定,因为,经济违法案件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多种多样的,每个案件要证明的事实又各有所不同或者各有侧重,实践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法活动是否已经发生。如有人举报甲公司侵犯乙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我们知道后,首先要了解甲公司是否印制过商标,印制的商标是甲公司的还是乙公司的,及印制的数量、用途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