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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大型活动组委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13:19  浏览:99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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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大型活动组委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政办发〔2003〕14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大型活动组委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大型活动组委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淮安市大型活动组委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保证本市各类大型活动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大型活动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由市政府举办的各类大型的经贸、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大型活动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大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大型活动组委会应设立财务部,抽调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负责大型活动的财务管理工作。大型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的一切财务收支归口财务部统一管理。

四、组委会应在市财政指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所有资金均通过财政专户运行。组委会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应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组委会的财务活动实行财政监管,组委会财务部按本办法具体实施。

五、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务监督与检查等。

六、活动的预算即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活动的各项收入计划及由组委会负担的各项经费支出计划。

七、预算编制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并留有一定的预留机动资金。总预算编制工作应在组委会正式成立后30天内完成,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凡属组委会负担费用的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参照有关财务规定和开支标准,编制经费预算,提交财务部审核、汇总、平衡,再报组委会审批后执行。

九、经组委会批准核定的各部门预算,均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的办法,确有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必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后,报组委会审批。

十、总预算如需追加财政拨款,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十一、在总预算尚未核定前,各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必须提出具体经费预算,经财务部审核、财务部部长或指定的专人审批后预拨,经费总预算批准后从其中抵扣。

十二、以活动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拨款、社会赞助、捐赠、集资收入、广告收入、门票收入、经营收入、特许经营权收入、冠名权收入、物品的变价收入及其他收入,均应全额纳入组委会财政专户核算,由财务部统一管理,不得随意坐支、截留、挪用和隐匿账外。

组委会应按收入计划足额筹集资金,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

十三、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办法,组委会各部门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必须经财务部按支出计划审核,由组委会负责人或组委会指定的专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各部门应明确1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各项开支的审核工作,对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及其他零星开支要从严掌握,认真审核。各部门统一到组委会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十四、一切经费应在组委会批准的预算指标内开支,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

财务部对报销的原始单据和凭证要严格审核、把关,做到票据规范、手续齐备,严防弄虚作假、逃避监督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十五、具体开支规定

(一) 食宿费

1、外地参加活动的团体或个人,在组委会核定人数、规定停留天数之内的食宿费,按每人每天不高于150元的标准执行,经费由组委会负担;

2、组委会邀请的省领导、国内贵宾、海外嘉宾、记者以及市外参加组委会的在编工作人员,在活动期间的食宿费按不同职别予以安排,经费由组委会负担;

3、活动期间组委会在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集中安排食宿,组委会每天可供应一顿工作午餐。确需安排食宿的,须经组委会同意。

(二) 差旅费

1、外地参加活动的团体、个人和应邀参加观摩活动的人员,其往返差旅费,均由原单位报销或个人负担;

2、组委会在编工作人员在组办活动期间为组办活动出差,其差旅费由组委会负担;对超过规定标准(如往返途中无故停留、绕道而行)而增加的开支,组委会不予报销。出差需乘坐飞机的,应事先办理报批手续。

(三) 交通费

1、活动期间,凡属组委会安排的活动,由组委会统一派车并负担费用。活动所需车辆,由组委会协商有关单位借用,少量不足部分适当租用。借用车辆的汽油费和司机食宿费,可由组委会负担;

2、凡与活动无关的参观、游览等活动所需交通费和参加活动的团体及个人临时租车所需费用均自理,组委会不予负担。

(四) 公杂费

1、组委会各有关部门所需的公杂费,包括文具、纸张、报纸、邮电、印刷和其他杂项费用,由组委会本着节约的原则核定预算,包干使用;

2、外地参加活动的团体和个人所发生的邮电费用和办公用品等费用自理。

(五) 医药费

组委会为参加活动的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其费用由患者回单位按当地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处理。

(六) 借聘人员费用

1、因筹办活动需要借聘的在职人员,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担,差旅费由组委会负担;

2、借聘人员应严格控制,原则上不聘请离、退休人员和雇用临时人员。

十六、组委会不予负担的支出

(一) 自费参加观摩活动的人员,其费用一律自理;

(二)市直各单位自行邀请参加观摩活动的人员,其费用由各邀请单位负担;

(三)活动期间承办演出、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工作人员,组委会一律不开支食宿费。少数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而不能回家(单位)吃饭或夜间加班达到规定时间的,由单位发给误餐或夜餐补助费;

(四)参加活动的团体或个人,若超过组委会核定人数和停留天数,超过部分费用自理;上述团体、个人和应邀参加观摩活动的人员,除组委会安排的活动外,自行安排活动费用自理;

(五)自行前来采访的中、外记者,费用自理。

十七、财产物资管理

(一)活动购买和募集受赠的各项物资,要登记入册,建立资产台账,活动结束后由组委会收回,统一调配或变价处理。组委会财务部要指定专人参加各部门经管的物资的领用、回收工作;

(二)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等物品,应尽可能采用租借方式,确需新购,由部门报组委会财务部审核,经组委会批准,方可购置,所需经费在核定的各部门预算中开支;

(三)各部门购置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按规定办理控购手续。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所规定的商品,原则上应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四)活动结束后,账册凭证及结余资金由组委会指定的单位或机构接收管理。

十八、财务监督与检查

(一)活动的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工作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计。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活动结束后,组委会应编制财务收支决算,经审计局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十九、各县(区)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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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罚金刑的执行

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修订后的刑法扩大罚金和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这为我国适用此类刑罚提供了法律保证,克服以往只注重自由刑,而轻视财产刑的错误认识,依法正确适用财产刑。那么如何执行罚金刑呢?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二个方面来依法正确执行罚金刑。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这一规定,罚金的执行分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2、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犯罪分子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在时间上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钱的支付上也可以化整为零,使经济情况较差的犯罪分子也能按期缴纳罚金。
3、强制缴纳。这主要适用于判决缴纳罚金的指定期限已到,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强制缴纳。如查封财产、扣押存款、扣发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
4、随时追缴。这主要适用于那些将财产隐藏、转移、使被判处的罚金不能全部缴纳的情况,对此,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都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果犯罪分子由于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缴纳罚金。
笔者认为,在判决自由刑的同时应当考虑罚金交纳情况,

关于加强省政府领导成员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省政府领导成员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98年5月5日省政府第二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新的一届省政府是在党的十五大胜利闭幕之后组成的跨世纪的一届政府,肩负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带领全省人民“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跨世纪战略目标的历史重任。在完成这一历史重任的过程中,省政府领导成员的自身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高举邓小平
理论的伟大旗帜,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总体要求,加强省政府“一班人”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形成认真
学习的风气、团结共事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民主的风气、廉洁奉公的风气、求真务实的风气,使之成为带领全省人民同心同德地完成省第八次党代会和省九届一次人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的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
一、不断勤奋学习,提高思想理论水平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一场深刻的伟大革命。在这场伟大的革命中,我们是在不断地解决新的矛盾中前进的。因此,全党同志一定要善于学习,善于重新学习。”江泽民同志说过:“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能不能把理论和实际很好地结合起来,是
理论上和政治上是否成熟的一个标志。”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进一步提高政治理论素养,成为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领导者。提高思想理论水平,最关键的是要学好邓小平理论。学好邓小平理论,一是要切实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深刻领会
邓小平理论的精神实质;二是要把学习邓小平理论与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学习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自觉性;三是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各项工作。
(二)现在,世界科技革命突飞猛进,国内外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国民经济市场化和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面对新的形势和艰巨的任务,省政府领导成员要认真学习各种专业知识,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和管理知识,成为有知识、懂业务、胜任本职工作的内行。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依法
行政的水平。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学以致用,增强驾驭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全局的能力。
(三)省政府领导成员要认真参加省委学习中心组的学习,省政府党组要参照省委学习中心组的学习书目,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学习,就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交流。可不定期邀请省内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省政府领导成员要坚持以自学为主的学习方法。每个
年度,每位领导成员都应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读几本书。要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和毅力,持之以恒,常年累月地坚持学习。
二、继续艰苦奋斗,树立人民公仆形象
省政府领导成员必须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做政府系统乃至全社会廉洁自律的表率。
(一)省政府领导成员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以及近些年来中纪委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廉洁自律,自觉地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带头树立正确的人生
观、价值观、世界观。同时,省政府领导成员应注意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使他们自觉地遵纪守法。
(二)省政府领导成员对于分管战线、行业的廉政建设负有重大责任。在进一步端正部门和行业风气的工作中,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建立党员干部约束机制和反腐倡廉机制,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抓好权力分解制约、重要岗位轮换、办事公开、民主评议行风等制度的落实。
三、增强全局观念,发挥政府整体功能
(一)省政府党组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党组会议上,党组成员应对讨论的问题充分酝酿、充分讨论,畅所欲言,一旦做出决定,应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党组成员要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在积极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应坚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以普通党员的身份接受组织监督。
(二)在省政府的行政事务中,实行首长负责制。同时,特别提倡和强调协调配合,发挥政府的整体功能。
(三)省政府领导成员应按照行政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属个人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均应按照省委的战略部署和省人代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的总体要求独立负责,并准确、高效率地处理各种问题。
(四)省政府领导成员要树立全局观念,在思想问题、分析问题和参与决策时,都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把合力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一个共同的目标。
(五)团结共事是发挥省政府整体功能的基础。每一位领导成员都应十分珍视并维护班子的团结,互相信任、支持、理解、谅解,提高班子的工作合力。
四、坚持求真务实,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省政府领导成员不但是决策者,更是抓决策落实的组织者。要通过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省政府领导成员在任期内各年度的工作均应按照省委的总体思路及各年度省人代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任务,结合各自的分工分解细化,并按系统落实到分管的部门和责任人,坚持跟踪问效,随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省政府领导成员要转变作风,坚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省长、副省长每年深入基层的时间不少于60天,其他领导成员不少于90天。要坚持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户制度。
(三)省政府领导成员应按规定出席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的会议和重大活动,但对部门和地方自行组织的一般性的活动,如参观、庆典、剪彩、照像、首发式、首映式,地方政府自行确定的地方节日等纪念性庆祝活动等,一般不出席。确有必要时,需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由省政府办
公厅统一受理、安排。
(四)省政府领导成员外出调研、考察要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只由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工作人员随行。调研、考察所到地方党政负责同志一律不搞迎送,并应尽量减少陪同人员。调研考察所到地方接待(办公)部门,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省委
、省纪委有关规定安排就餐,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地方同志不陪餐。



199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