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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控制民工盲目外出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57:37  浏览:8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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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控制民工盲目外出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控制民工盲目外出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春运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我部关于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具体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节前春运工作的有序进行。但值得注意的是,春节过后,民工流动出现了外出时间提前、流动规模增大、盲目外出找工作
的新民工增多的趋势,一些地区非法中介活动也有所抬头。对此,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1号)和我部有关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措施,控制民工盲目
外流。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做好劝阻劝返工作。各地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将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有关政策要求宣传到乡镇、村户和企业。劳动力输出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就业服务组织的作用,并派专人深入农村和车站、码头,认真做好盲目外出
民工的劝阻工作。输入地也要组织人力,做好盲目流入人员的劝返工作。
二、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和劳动监察工作。劳动力输入地要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春节后一个月内原则上不招新民工等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招用民工较多的企业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清理整顿,坚决查处违反规定私招乱雇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

三、加强工作配合,及时疏导民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经贸、铁路、交通等部门的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民工流动信息,协助做好民工的疏导分流工作,避免出现民工大量滞留问题。输出地和输入地要顾全大局,加强协作,沟通信息,调控民工流动数量和规模,开展有组
织的劳务输出输入活动。
四、加强重点监控工作。重点监控地区要按照我部要求,认真搞好信息收集、预测和通报,并采取切实措施,控制本地民工盲目流出,疏导流入。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问题要请当地政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200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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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一项针对刑事犯罪的防治政策,该政策既有利于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维护法律权威,又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文通过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涵义、历史渊源及实施该政策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并对如何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了几点设想。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实行,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这一政策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正确施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推动刑事司法体制的不断创新。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涵义、历史渊源

1、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涵义

宽严相济是指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犯罪分子的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以教育为主,打击为辅,既要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又要教育和挽救主观恶性不大的涉案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稳定观,充分履行司法职能,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和谐。要在依法履行司法职权中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宽严互补,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处理情节和从严情节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

2、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历史渊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古代提出的“德主刑辅”、“慎刑”思想,《名例律》中提到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法经·减律》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二、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必要性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国强调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够及时的化解社会矛盾,有效控制犯罪率,因此,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很多社会问题,贫富两极分化,利益关系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比较激烈,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在涉案人员中,大部分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生活在社会底层,在基本生活条件得不到保障后,或者权益被侵害后,价值观发生扭曲,开始走上犯罪道路。如果对这类群体一味的采取严重刑罚,有可能适得其反。我们应当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其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了保障人权、和谐司法的要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程度较轻的违法分子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宽松与严格的刑事司法政策相结合,相得益彰,避免了过严、过宽、缺乏弹性的刑罚趋势,预防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如果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彰显刑罚的人道化,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发挥作用,既维护法律权威,又减少了社会的消极因素,取得和谐司法的良好效果。

最后,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有效利用司法资源,节约司法成本。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国家应充分、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高效、公正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集中力量严厉打击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安定的环境。

三、推进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初步设想

第一、坚持刑法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要坚持“严打”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相结合,坚持人道主义原则、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第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

第三、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要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要高效公正的处理案件,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注重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五、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保障人权。我们要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在司法活动中也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重视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纠正诉讼中侵犯人权的各种问题,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要区分不同性质案件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区分不同的犯罪主体、犯罪情节和犯罪主观恶性,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悔罪态度较好,可尽量适用轻缓刑事政策,能让其在社会各界的帮助和监督下,努力进行各种形式的自我改造。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到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

  总之,科学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正确理解 “严打”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的辨证关系,在刑事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正确把握“宽严相济”, 充分运用和发挥刑事司法职能作用,推动司法改革的创新。


【参考文献】

(1)李峰,略析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历史渊源,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3)赵秉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中国刑事司法,南昌大学学报,2007,第38卷,第1期。

(3)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7。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的规定(试行)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锦政规[2000]3号

发布《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的规定(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月八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对重大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由市政府决策投资,具有风险较大,对全 市经济牵动作用强的项目;代表城市形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与市民生 活密切相关,影响较大的项目等。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重大项目专家评审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 具体负责协调评审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一名副主任兼主 任,办公厅、计委、经委、建委、科委、外经贸委、农办各派员组成。
第四条 重大项目专家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协调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批 示及项目特点,指定对口评审单位负责。
第五条 对符合实行专家评审范围的项目,应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首席专家 由市政府聘任,其他成员由对口评审单位负责聘任。
第六条 进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均应具有对国家和企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 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项目论证。首席专 家应是在国内外具有较深资质和较高信誉的行业领先人才。其他成员人有相应的知 识水平和实践经验,信息面较宽,对项目作用、前景、所涉及的经济领域、市场有 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专家的构成应包括规划设计专家、技术专家、经济专家 、管理专家等。
第七条 实行专家评审,必须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项目的技术、效益、风险 、市场前景、环保要求、性能保障、规模标准、区位作用、综合配套等,通过各方 面的实地考察和论证,提出明细开发目标,并出具明确的综合评审意见。
第八条 对评审结果有争议的项目,可采取用以市政府名义向更高级评审机构 和专家资询的方式补充审查。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评 审申请,报请市政府主管领导批转协调办公室;
(二)协调办公室接到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后,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及项目特点 ,及时落实对口评审单位,并代表市政府聘请首席专家,对口评审单位应根据协调 办公室的意见,制定评审方案并组织评审;
(三)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后,对口评审单位应尽快将评审结果( 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对该项目的评审意见、专家名单、评审委员会审查 结论性报告、国家特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等)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常务会 或市长办公例会依据评审结果认论决策。
第十条 专家评审实行有偿评审,评审经费由组织评审单位向项目单位落实, 经费数额根据专家资质和规定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未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或经评审不可行的重大项目,有关部门不 予审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范围外的项目,仍由各部门按有关法规、政策及规定程序组 织评审。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