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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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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97号
2003-8-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金税工程二期完善和拓展方案,特别是当前适应“一窗式”管理的要求,总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了全面修改。按照修改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功能和操作要求,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

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以下简称报税子系统)和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以下简称认证子系统)采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是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发票比对的唯一数据来源。为了保证专用发票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征收机关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时,对使用DOS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以下简称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必须要求其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盘(以下简称软盘)和IC卡;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只要求其报送IC卡。
第二条
对有主、分开票机且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征收机关必须要求其报送汇总软盘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或所有软盘(软盘数量不小于开票机数量)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征收机关必须要求其报送所有主、分开票机IC卡。
第三条
征收机关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对使用Windows版企业报送的IC卡中明细数据和汇总数据进行核对,两者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
第四条 征收机关对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通过报税子系统核对不一致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因企业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小于IC卡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或其它联,下同),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二)因企业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为零的情况)的,其软盘中所含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可经过“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
(三)因企业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IC卡中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提示,其软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或要求企业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四)征收机关因企业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的,必须要求企业重新报送软盘。
第五条 征收机关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因更换金税卡或硬盘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因企业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企业实际开具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IC卡的,应要求企业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如扫描补录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企业开票子系统传出报税软盘,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
 (二)因企业硬盘、金税卡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第六条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征收机关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申报企业,并要求其限期报税,以便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
在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入稽核系统前,对逾期来报税的企业,可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
第七条 征收机关对上月漏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必须经过“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
第八条 对注销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必须经过“非常规报税/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报税”采集。
第九条
征收机关应及时从地市级税务机关服务器下载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于每月13日前(遇节假日、公休日按规定顺延,下同)将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报告区县级税务机关。
第十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接到所属征收机关核对无误的报告后,于每月14日前从地市级税务机关服务器下载全部征收机关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传入本级稽核系统。
第十一条
征收机关运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或专用发票抵扣联软盘数据进行识伪认证,认证相符(包括计算机自动认证相符和人工校正认证相符)的,读入认证子系统。
征收机关必须每日查询地市级税务机关服务器中的网上认证数据,并于每月1日打印网上认证数据的相关报表。
第十二条 征收机关应要求利用软盘认证的企业,认证时必须同时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运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或专用发票抵扣联软盘数据进行识伪认证时,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对网上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企业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
征收机关应将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移送稽查局查处。
第十四条
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报送征收机关时已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征收机关可对企业所取得相应的发票联进行认证(采集)。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应及时从地市级税务机关服务器下载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情况统计表》;于每月13日前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情况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报告区县级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接到所属征收机关核对无误报告后,于每月14日从地市级税务机关服务器下载全部征收机关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并传入本级稽核系统。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国税发[2000]207号)同时废止。

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相关概念说明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是指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是指购货方取得的由销货方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
三、认证相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上的84位密文,经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比对完全相符,且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四、认证不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经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符,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识别号不一致。
五、密文有误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上的84位密文清晰可辨且识别或录入正确无误,但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无法解密。
六、无法认证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或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有一项或多项由于污损、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辨认,导致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不能产生认证结果。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是指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因操作有误或计算机与金税卡不匹配等原因,造成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抄税时,税控IC卡中“本期发票开具数”、“金额”、“税额”为零,但“本期期初发票库存”、“本期发票购进”、“期末发票库存”完整的一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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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日 河北省政府第88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防止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全面、准确地实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证件系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表明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赋予的权力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的单位和人员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发放委托执法证明或证件。

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系指由省人民政府发放的,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凡国务院行政法规未规定统一样式的,均按省政府标准样式统一制作,按系统分级发放,由本级政府审核备案。行政执法证件制发有国务院行政法规为依据的,持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执法标志由省政府各执法部门按执法类别设计,经省政府法制局审核备案后制发。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发放和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审核,以保障行政执法证件发放使用的合法性。

第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发放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备案,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备案申请表》。

(二)《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备案申请表》由行政执法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行政执法部门公章后上报有权发证机关,由有权发证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代本级政府统一审核批准。

(三)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要审核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证件发放数量和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证件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代本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本级政府名义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后生效。

(四)行政执法证件加盖本级人民政府钢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加盖省人民政府钢印。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发放范围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进行资格审查。

省人民政府发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持证人只限在本辖区、本系统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内的监督检查权包括下列事项:

(一)对本级、同类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情况。

(六)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指导和督察。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指导和督察。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每年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年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每年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年检。

第十条 对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证件或标志的使用管理规定,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负责审核备案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权责成发证机关收回其证件或标志,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建议有关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对擅自使用未经审核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标志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呈报政府批准后暂缓使用或予以废止。对造成后果的通报批评,暂停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对直接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及负责人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未按本办法制发的各类行政执法证件同时停止使用。


锯箭与后半截——读雅典学园oldfrankly博文《给马克昌讲个荤段子》有感,兼及法官不能解释法律(九)

龙城飞将


  偶然上网看到雅典学园网友oldfrankly《给马克昌讲个荤段子》的博文,感触良多。学园近日可谓热闹,总有个猪头在添些乱子。不知这oldfrankly是什么头目,却敢向法学泰斗叫板。
  此文开篇即现出其对泰斗大不敬,“这个伟大的武汉大学有些很牛逼的学科大佬……将我天朝刑律研究的出神入化之马大佬,对神州奇案之邓玉娇案所做评论,读来令人倾倒,叹服之余,想起一荤段子,这里虔诚奉上”。接下来这个牛头马面的家伙举了一个不雅的例子,曰一校尉因银钱不足请与军中文艺兵“请‘半’为之”,然一旦入巷则“全入尽根矣”。爽而至极后笑应女兵:“某所请者,特此‘后半截’也。今幸得成全!”
  这个牛头马面之不雅语言,实为批评马泰斗关于邓玉娇不当的言论。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旦出现疑难案件,司法人员就向法学泰斗们请教。实际上泰斗们是有能力影响判决的。
  Oldfrankly讲道,马克昌所引刑律第二十条是专讲正当防卫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的应负刑事责任,据此泰斗认定巴东一审所判为正当。Oldfrankly批评泰斗绝口不提该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强奸……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以前半截法条强辩之……较之……校尉,马大佬对刑律条文之取舍用度,不也有‘异曲同工之妙’乎?”
  由此想到古代《笑林广记?术业部?锯箭竿》记载的锯箭法。 “一人往观武场,飞箭误中其身,迎外科治之。医曰:‘易事耳。’遂用小锯截其外竿,即索谢辞去。问:‘内截如何?’答曰:‘此是内科的事。’” 泰斗的说法也是使了一个锯箭法,把一个完整的箭竿锯掉了一半。
  实际上,我国刑法第20条的全部内容都是对正当防卫的规定。第一款界定正当防卫的条件,第二款讲防卫过当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第三款讲特殊防卫仍属正当防卫。在适用法律时这三款内容应当联系在一起,不应当如用古代那个外科医生一样用锯箭法锯掉一半。
  换言之,正当防卫内涵已经由第一款讲明,其外延则由一般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这三种类型构成。一般正当防卫仅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特殊防卫则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所以在适用正当防卫的情形时一定要把这三种情况综合考虑。马泰斗脱离第三条,又没有证据证明邓玉娇的案件属于第二条,他的发言就是不严谨、不合乎法律规定的,也就是Oldfrankly所说的半截和笑林广记所说的半截。但是,适用法律应当是全面地适用相关的法律,不能“半截”。
  邓玉娇最终是以故意伤害论罪的,既然这样论罪,同时她又有正当防卫的情节,就要理清楚适用法律的顺序。首先要明确邓玉娇是正当防卫过当造成邓贵大死亡,还是故意伤害邓贵大致死同时具有正当防卫情节?结论只能是前者,不可能是后者。若是后者,就是主动攻击,就不可能有正当防卫情节。所以,在邓玉娇案上,只适用刑法20条或234条都容易产生判决的偏差,只有同时运用这两条法律规范才能做出正确的判决,否则又是一个“半截”。
  正确的法律适用过程是,先确定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再确定她是处于20条第二款、还是第三款。若属第二款,当然可以刑法234条论罪。若属第三款,则应判决无罪。给邓玉娇案做出判决的法官有义务证明为什么邓玉娇的行为是过当,没有做出证明的判决是苍白无力,不能说服人。
  这个案件再一次给人们以警醒,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严格地适用法律,不能任意解释。其实,在我国司法腐败猖獗的情况下,即使是民事案件法官个人解释法律也是非常危险的。对于不受监督或监督不力的法官而言,他很关于利用手中的“裁判权”吃完原告吃被告,因为他们总是不能把自己从诉讼案件中脱离出来,总是把自己的利益夹杂在其中。

2010-3-26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0/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