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6:09:15 浏览:8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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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一个时期以来,工程设计单位能否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以及如何对工程设计实施质量监督的问题,引起各地和一些部门的广泛关注。为使我国的建设市场运行机制逐步完善,使之更有利于改革开放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有关规定符合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设计单位监督其设计工程的施工过程,有利于工程设计意图的实现,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条(四)项也明确:注册建筑师可以“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设计单位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施工不属
于“同体监理”的范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允许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二、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工程监理资格
工程设计单位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时应按照建设部第16号部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取得监理资格。为便于工程设计人员直接参与施工过程的监理,符合监理条件的设计单位既可以以设计单位的名义申请取得工程监理资格;也可以在设计单位内成立实体监理
公司并申请取得工程监理资格。
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
三、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建立和完善设计咨询、设计审查制度,是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措施。在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勘察设计单位通过咨询的方式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评估和优化,各地、各
部门应当按照我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设〔1999〕208号文)执行。按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初步设计文件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报送政府认可
的设计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的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和监督,要采取措施切实推进设计咨询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开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并及时研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和工程监理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做出自己的贡献。
1999年10月19日
公布2011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2号 公布2011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公告2010年第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现公布2011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凡符合条件的配额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附件:2011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11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类别
商品名称
单位
配额总量
农产品
锯 材
万立方米
26
蔺草及蔺草制品
万公斤
3200
活大猪
万头
180
其中:香港
万头
165
澳门
万头
15
活中猪
万头
8.24
其中:香港
万头
8.0
澳门
万头
0.24
活牛
万头
5.72
其中:香港
万头
5
澳门
万头
0.72
活鸡
万只
1340
其中:香港
万只
1000
澳门
万只
340
工业品
钨及钨制品(金属量)
万吨
1.57
锡及锡制品(金属量)
万吨
1.89
锑及锑制品(金属量)
万吨
6.03
钼(金属量)
万吨
2.55
铟(金属量)
吨
233
矾土
万吨
83
白银(金属量)
吨
5670
磷矿石
万吨
150
滑石粉(块)
万吨
68
碳化硅
万吨
21.6
甘草及其制品
吨
6500
镁砂
万吨
185
其
中
轻(重)烧镁
万吨
123
70%以上氧化镁
万吨
10
水镁石
万吨
50
氧化镁混合物
万吨
2
武汉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2003-06-10
第一条 为了使全市政务督查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改进作风的需要,更好地为领导同志服务,保证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负责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文电、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三条 政务督查的职责分工
(一)来文来电的督查。根据来文来电的内容、要求和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提出分办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督查。
(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议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进行督查。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
(四)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件,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其他领导同志的批示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他相关处室进行督查。
(六)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件、交办件及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的涉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两个以上政务处室的督办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其他领导同志的批示件、交办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他相关处室进行督查。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在督查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督查工作。
(二)有令必行原则。凡政府决策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有交必办。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三)归口办理原则。对涉及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的督查事项,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四)讲求实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原则,经常性地开展检查,实行跟踪督办,使督查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实效。
(五)实事求是原则。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同志正确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议定事项(包括《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等)督办程序:
1.分解。对《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公室分解给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落实,并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报送一次办理工作情况。对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提出分办意见,交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上述承办单位应每两个月向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报送一次办理工作情况;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每两个月对两个月前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督促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2.登记。《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议定事项的分解情况,包括各项任务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主要职责、具体目标、完成时限等,由督查人员逐项进行登记。
3.督查。督查人员根据各项任务完成时限要求,可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上门催办、下催办单、发督查通报等多种方式进行督查。对重要事项应重点督查,对紧急事项应及时督查,并将进度情况报有关领导同志。
4.协调。对分解下达给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承办的事项,主办单位组织各协办单位有困难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协调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积极参与协调。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处室督查人员负责协调;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或有关处室负责人协调。特殊情况下,可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协调活动的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
5.回告。各承办单位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回告,市人民政府督查人员对回告情况应进行检查,对回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办单位补充、修改。对《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及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反馈意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以《督查通报》形式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二)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交办件的办理程序:
1.登记。凡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的督办事项,由督查人员将收件日期、名称、主要内容、承办单位等登入统一印制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督查登记簿》。督查事项办结后,由督查人员对办结时间、办理结果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统计。
2.拟办。对领导同志已明确承办单位的督查件,按领导同志批示意见交有关单位办理;对领导同志未明确承办单位的督查件,督查人员应认真阅读领导同志的批示及相关材料,根据其内容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主办、协办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和办复时限。
3.办理。
(1)自办。对机密性较强、不宜扩散、时间要求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宜扩散的领导同志批示件,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直接办理,或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2)转办。对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督查人员转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转办时应附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的《政务督查交办通知单》,并加盖"武汉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公章或"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督查"专用章。
(3)催办。为确保督查事项按时办结,在承办单位办理过程中,督查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上门催办、下催办单、发《督查通报》等方式进行督查。切实做到紧急事项跟踪催办,重点事项重点催办,一般事项定期催办。对督 查过程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交办领导同志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在办理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转办的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交办件的过程中,应向督查室通报办理情况。
(4)反馈。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回告后,督查人员应认真审查回告是否符合办理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回告,应以书面形式,按有关程序报送交办的领导同志;对不符合要求的回告,应退回承办单位进一步研究办理,重新回告。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转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督查的领导同志批示件、交办件,由该处室直接向有关领导同志回告,并将回告材料抄送督查室。对重要的督查工作情况,应在《督查通报》上刊发。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直接办理的督查事项,由该室负责整理材料并在《督查通报》上刊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他处室办理的督查事项,由该处室整理材料,在《督查通报》上刊发;《督查通报》文号、归档等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统一管理。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要求
(一)明确专人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经办处室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责任人应按职责要求,认真抓好督查工作。
(二)及时办理答复。对《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及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应按照督查工作的原则,认真办理,限期完成,按时答复;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按期完成的,承办单位要及时说明原因;对需较长时间办完的督查事项,应按有关要求向交办部门报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三)经常通报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处室应根据工作需要,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推广好的经验,批评办理不力的单位。
(四)加强工作指导。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政府系统督查人员培训班,并组织有关人员赴外地考察学习,开展理论研讨活动,以不断提高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督查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