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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50:58  浏览:8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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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二年第12号令


  《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2月10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3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二○○二年二月十日



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补贴调查申请及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外经贸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决定立案,进行反补贴调查;也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进行反补贴调查。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

  第四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外经贸部提起反补贴调查申请。

  第五条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50%以上的生产者。

  第六条 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虽不足50%,但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该申请应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

  在确定本条第一款支持者的产量时,申请人的产量应当计算在内。

  第七条 国内产业十分分散而涉及生产者数量巨大时,外经贸部可以采用统计学上有效的抽样方式审查申请人的资格。

  第八条 国内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者进口商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申请调查的产品或者其同类产品的进口商的,应当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第九条 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对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单独产业。

第三章 申请

  第十条 反补贴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正式请求外经贸部立案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意思表示,并由申请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盖章或签字。

  第十一条 反补贴调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 申请人及已知国内生产者的情况说明;
  (二)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三) 已知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进口商情况说明和出口国(地区);
  (四) 国内产业的情况说明;
  (五) 补贴的情况说明;
  (六) 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说明;
  (七) 补贴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论证;
  (八) 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情况说明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说明代理人的名称及身份等事项,并提供委托授权书。

  已知国内生产者的情况说明应包括已知国内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以及其他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调查的产品的情况说明应包括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用途、市场情况及该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关税税则号等。

  国内同类产品的情况说明应包括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用途及市场情况等。

  对二者的比较应包括在物理特征、化学性质、生产工艺、替代性和用途等方面的比较。

  第十四条 已知的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的情况说明应包括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国别、名称、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

  已知的进口商的情况说明应包括进口商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以及其他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国内产业的情况说明应包括申请提出前三年国内同类产品每年的产量,申请提出前三年申请人每年的产量及其在国内总产量中所占的比例。

  第十六条 补贴的情况说明应包括补贴的存在、性质、补贴金额和单位产品补贴额的估算额。

  申请人应提供出口国(地区)给予补贴的法律文件,并列明估算单位产品接受补贴额的计算过程。

  第十七条 国内产业损害的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国内产业损害的类型(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国内产业建立)、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变化及价格变化、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对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等方面。

  第十八条 以实质损害为由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一)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申请提出前三年的绝对进口数量或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量或消费量的数量增长情况;
  (二)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申请提出前三年在中国国内销售的平均价格、平均价格变动图表等;
  (三)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申请提出前三年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影响的情况,包括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削减情况、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压低和抑制情况、影响国内产品价格的变动值等;
  (四)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状况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的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收益、设备利用率、影响国内价格的相关因素、现金流动、就业、工资增长、筹集资本或投资的能力、库存等因素产生的影响;申请调查进口产品为农产品的,还应提供是否给政府支持计划增加负担的相关证据。上述某个别因素不适用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以损害威胁为由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损害证据材料:
  (一)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率或增长的可能性的证据,包括:出口国(地区)现有及潜在的出口能力、库存等。
  (二) 本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所规定的指标或因素指标的可明显预见并迫近的变化趋势。

  第二十条 以对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为由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除应提供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据外,还应当提供国内产业建立的计划及其实际实施情况的证据等;

  第二十一条 国内产业的损害证据,应当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单独确定;不能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进行单独确定的,应当以包括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者范围的生产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补贴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论证,申请人应当分析受补贴产品的进口和损害之间的关系;还应当说明非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萎缩、消费方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等因素对国内产业损害的影响。上述因素不适用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提供本章所规定的证据材料时,应当说明证据来源。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中涉及保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出保密申请,同时应提交使案件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对保密材料有合理了解的非保密概要。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证据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立案申请书应当采用中文印刷体的形式;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语。

  第二十七条 反补贴调查申请应当分为保密文本(如果申请人提出保密申请)和公开文本;保密文本应当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公开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还应当按已知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的数量提供副本,如涉及已知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的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5份。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按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要求的计算机程序提供申请书及其证据的电子数据载体。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以邮寄、直接送达或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将申请书及附具的证据材料递交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第三十条 申请人正式递交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予签收;签收之日为外经贸部收到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之日。

第四章 立案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附具的证据材料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三十二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附具的证据材料之日起7日内,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转交申请公开文本及保密文本各一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至少应有20天对申请书及附具的证据材料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经审查后,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反补贴调查的申请进行调整或补充材料,申请人未如期按要求进行调整或补充材料的,可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外经贸部驳回申请人反补贴立案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经初步审查认为申请基本符合要求的,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外经贸部应当在决定立案前邀请出口国(地区)政府进行磋商,以澄清申请中所涉事项并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出口国(地区)政府拒绝磋商的不影响反补贴措施程序进一步进行。

  第三十六条 外经贸部与出口国(地区)磋商成功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协议的,外经贸部可以终止反补贴调查立案,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出口国(地区)政府接受邀请的,外经贸部可以适当延长反补贴立案期限,进行磋商。磋商应在60天内结束。

  磋商失败或者60天内达不成协议的,不影响反补贴措施程序的进一步进行。

  第三十八条 决定不进行立案调查的,外经贸部不予以公告,但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外经贸部决定不进行立案调查的,不得公布调查申请。

  第四十条 经审查决定进行立案调查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商、进口商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四十一条 立案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请书概要及外经贸部对申请的审查结果;
  (二) 发起调查依据材料的概要说明;
  (三) 发起调查的日期;
  (四) 调查产品出口国(地区);
  (五) 调查的产品;
  (六) 调查期;
  (七) 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的意向;
  (八) 利害关系方的不应诉将承担的后果;
  (九) 利害关系方提出意见的时限;
  (十) 调查机关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四十二条 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布,外经贸部应将申请书公开部分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四十三条 反补贴调查的立案日期为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

  第四十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补贴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

  自行决定立案的,外经贸部所掌握的证据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证据要求。

  第四十五条 自行决定立案的程序依照本章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2年3月1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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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强制解散

张华


  新公司法规定了强制解散制度,此举意味着公司僵局出现后,利益受损股东退出机制和司法解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解决了新《公司法》颁布前法院处理诉请解散公司案件无法可依的窘境。但是新法规定的司法解散制度过于笼统,缺少系统理论依据,目前未出台具体司法解释之前争议颇多。

  一、公司僵局及其危害

  公司僵局一般较多出现在股东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中。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人合性较弱,即使股东之间出现分歧也可通过投票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缺乏公开,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特征,在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极易造成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无论对公司还是股东的利益都构成严重的损害,因经营决策无法做出,管理瘫痪,公司的财产在持续的损耗和流失,而且对市场交易安全和效率构成冲击。

  二、公司僵局形成后引起的司法解散之诉

  当公司陷入僵局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这便是新《公司法》确立的“司法解散”制度。但是该规定的司法解散判断标准不是很明确,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稍有并不慎就会引起案件审理上的不公。如案例一;2006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博星有限公司请求解散上海博华有限公司案中,博星公司诉称:其持有上海博华有限公司48.75%的股份。博华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被大股东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三毛集团利用其控制地位,拒绝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致使其对博华公司经营状况一无所知。目前,博华公司处于僵局状态,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维持将使博星公司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故请求判令解散博华公司。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公司尚存在打破僵局、改善管理的客观条件,对原告博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1]

  案例二:2007年3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高某要求解散并清算北京新理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1日,高某、肖某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新理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后,公司一直略有盈余。后来,两人因经营理念不合,在经营管理中产生矛盾,肖某遂控制了公司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以及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重要业务凭证。同年10月3日,高某、肖某两人因公司经营问题发生暴力冲突,后经警方介入方才平息。为此,高某住院治疗数日。事后,高某以股东关系破裂、公司经营陷入僵局为由,将公司和肖某告到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限期清算。庭审中,被告公司和肖某都辩称高某所述与实际不符。目前,公司经营正常,略有盈余,不存在陷入公司僵局的情况,因此不同意解散公司。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高某要求解散并清算北京新理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本案审判长秘会东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秘会东认为,司法解散理应慎重本案中,被告公司运营正常,经营管理未发生严重困难,也无违法经营和严重亏损情况;两股东虽因经营管理上的分歧发生过互殴事件,但此类矛盾不能证明被告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公司已经陷入僵局。只要高某和肖某积极沟通、真诚相待、共谋发展,矛盾完全可以消除;即使矛盾不能解除,股东也应首先考虑采用公司法规定的其他途径,如改变股东持股比例或转让股权等方式解决纠纷,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2]

  上述案件可知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公司法》183条规定的“严重困难”、“重大损失”、“通过其他手段”等公司形成僵局的标准,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当前类似司法解散案件正在逐渐增多,复杂的案情也不断给法官们提出了新的难题。

  三、公司形成僵局的判断原则

  《公司法》第183条以概括式的方式对司法解散之诉的条件作了规定,使得司法解散的判断标准尤为重要。根据《公司法》183条的规定,司法解散的判断标准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理解和认定

  审查是否“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过程中,有一个综合判断的问题,主要包含了经营困难和管理困难两种情况:一是公司经营确已处于持续恶化状态,公司经营亏损,包括发不出工资、无法纳税、资不抵债等。持续恶化状态,是指一段期间以来难以遏制的且将继续下去的公司业绩严重滑坡、亏损和停业。二是股东之间造成利益对立严重、矛盾无法调和,公司管理确已处于僵局状态。根据上述判断标准,本案所涉博华公司自成立以来处于连年亏损状态并已停止主营业务,且公司股东会无法正常召集,即使召集也不能达成有效决议。

  其次,对“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理解和认定

  对于“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状态下,已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不能得到有效维持并不断减损失。股东非但不能通过公司经营获得红利,而且将直接面临投资失败的趋势。本案中,如果博华公司无法摆脱现有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境,那么公司股东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的趋势应当是可以预见的。

  最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的理解和认定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规定,表明我国公司立法对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持一种审慎态度,体现了公司维持原则,即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通过其他途径能够解决的,仍不应判决解散。对于该项但书的审查应当是事实审查,而并非程序审查。因此,对“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要加以全面考量。法院要在最广泛的层面上,全方位地找寻扭转公司经营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经,包括通过市场自发调节、公司自力救济、行政部门管理、行业协会协调,以及仲裁机构仲裁等等途径对于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当然也包括除解散公司之诉之外的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的其他诉讼。

  上述前置条件的规定,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小股东权利的衡量上功不可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前置条件与股东派生诉讼中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基本相同。所谓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指原告股东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首先请求董事会采取必要措施,只有当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有采取上述措施而无效果时,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避免公司疲于应付大量诉讼,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对于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是必不可少的。

  四、司法解散之诉的正当性、合理性的审查

  公司的僵局一但形成是不是必然导致公司的解散呢?对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是否要审查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呢?公司司法解散的立法价值在于,当公司内部发生股东之间的纠纷,采用其他的处理手段不能解决矛盾,赋予少数股东请求司法机关介入以终止投资合同、解散企业。这为股东纠纷不可调和的情况下提供了彻底解决纠纷的途径,为公司的小股东提供了维权的工具。正因为如此对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审查尤为重要。因为,以解散公司的方法来解决公司僵局,有时这种司法救济在很大程度上会失之公正。一是易纵容股东权利的滥用。若股东针对公司僵局具有不加限制的提起解散公司的权利,极有可能给故意拆台的股东以可乘之机,而不利于公司和诚实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对那些不负责任的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不加以仔细甄别和有效遏制,其后果是对公司的存废造成极度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二是这种由法院来判决强制解散的办法,往往会不合理地施惠于某一派股东而牺牲另一派股东的利益。假如控制股东或对造成公司僵局存在过错的股东,不愿意与其他股东分享投资利益而准备另立山头,一般情况下,该股东不能径直从公司抽回资本而开办一个与公司竞争的新企业,因为这样就构成股东对公司机会的侵占,但如果法院同意其以公司僵局为由而解散公司的申请,则正中其下怀。

参考文献:

1、周友苏著,《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郑泰安,杜渝著,《公司僵局中的股东权益救济》,载于《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3期。

3、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版。

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批准《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工业部


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批准《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检监〔1990〕222号 一九九0年七月十四日)

机电部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你中心拟订的《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经审查,现予批准,下发执行。

  请你们将此细则及其附录发给各有关单位和工厂,以便利于贯彻执行。下发的同时,请抄报给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各三份。

       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强我国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增加经济效益、扩大出口创汇,根据国家进口商品检验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发的(86)国检监字第59号文《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颁发的(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各部门所属工厂生产的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单机一万千瓦及以下),包括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及与其配套的水轮机调速器、油压装置、励磁装置和电站控制设备。

  3、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审查认可,机电部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为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负责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产品质量检测和工厂必备条件考核审查工作。

  地址:天津市津塘公路二号桥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内

  电挂:4797

  电话:490721 491401~410转水电检测中心

  邮政编码:300180

  银行账号:天津工商行一号桥分理处408089052697

  商检联系人:王肇薄 曾兴玲 郭永平

          第二章 工厂取得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4.生产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工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完整、统一、正确的产品图纸、技术条件和检验规程。

  (2)有保证产品、零部件和原材料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检测仪器和试验设备。

  (3)必须具备和贯彻与国际标准相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高于上述标准的工厂内控标准。

  (4)有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稳定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5)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出口产品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

  (6)建立了文明的生产管理与考核制度,能按期完成出口任务。

  5.工厂条件的考核按《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进行评分。

  6.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际通用技术标准或已贯彻了国际通用标准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达到质量分等标准中一等品要求。产品检测执行的各种现行标准目录见附录一。

  7.国外客户如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则按企业与客户签定合同中规定的产品技术条件作为该出口产品检验依据。

           第三章 质量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8.申请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工厂须向当地商检局领取申请书,按要求填写一式六份,并按附录二要求,填报申请书附件一式二份。经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当地商检局审查同意后送检测中心。

  9.对商品的质量检测,根据产品的种类、规格、型号(使用条件不同,由检测中心确定不同的检测方式,包括:

  (1)对于有一定批量、便于运输的产品,由当地商检局到受检厂进行封样,由受检厂负责发运到检测中心,在检测中心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封样办法见附录三。

  (2)对于不便运输的产品由当地商检局在受检厂封样,由检测中心派出检测组携带必要的仪器设备,在受检厂进行检测。

  (3)对于在工厂和检测中心无法进行性能测试的中型水力发电设备主机,若该厂有同类型机组在电站运行,由工厂提供测试资料检测中心审查或由工厂提供条件,检测中心携仪器进行电站测试,并由当地商检局封样在制造厂检查制造质量。

  (4)若该厂在国内无同类型主机产品运行,则由工厂提供有关设计及试验资料(设计依据、计算书、主要图纸、模型试验结果),由检测中心审查,并由当地商检局封样在工厂检查制度质量,达到要求后,由商检局发证放行或盖章放行。设备安装运行后,制造厂需补报电站试验或验收结果,经检测中心审查合格后再办理质量许可证申报手续。

  (5)出口辅机产品(调速器、励磁装置等)原则上应为经过鉴定的产品。为出口配套设计的未经鉴定的产品,除进行设计审查和制造质量检查外,必须进行性能试验和电站试验。

  10.检测中心在当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参加下,按(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附件二《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对受检厂进行工厂条件考核,并提出考核审查报告,报送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

  11.对经工厂条件考核及产品质量检测已达到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者,由检测中心签注考核意见,报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审查批准后颁发质量许可证。

  12.质量许可证只对与受检的产品属同一申报单元的产品有效。工厂如出口其它申报单元的产品时,须重新申请质量许可证。产品类别及申报单元的划分见附录四。

  13.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工厂,一年之内可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凡获国家、机电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从获奖之日起二年之内可以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凡获国家、机电部优质产品奖的产品,从获奖之日起一年之内可以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和产品检测。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或产品检测的产品,要经当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签署意见。经国家商检局和机电部审批。

  14.对第一次申请经检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产品,自不合格通知单签署日期起,三个月后进行复查,若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工厂需在六个月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5.工厂每年应向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报告本年度出口产品的生产计划及上年度质量管理总结。对临时签订的出口合同应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内报告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

  16.领证工厂对出口产品要按质量分等标准要求逐台进行自检,并准确记录检测结果。每半年需向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报告出口产品质量自检情况。对国外索赔、退货情况以及重大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报告,接受当地商检局和检测中心的质量监督。

  17.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工厂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经检查合格后核发新证。在有效期内,检测中心或当地商检局至少复查两次。复查结果由检测中心或当地商检局上报给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

  18.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检测单位和当地商检局检查属实,报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批准后,可吊销其质量许可证:

  (1)国外厂商用户强烈反映产品质量问题或运行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经查明确系生产厂责任者。

  (2)由检测中心和当地商检局对领证工厂组织抽查复验时,发现生产厂或产品不符合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并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第五章 附则

  19.质量许可证不准伪造,转让,冒用,违者除吊销其质量许可证外,还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厂长与当事人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20.颁发许可证的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附件六《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

  21.检测中心对制造厂报检的技术资料负责保密,不经制造厂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22.申请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工厂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认证审查费。其中包括:(1)产品检测费;(2)工厂必备条件验收费(包括检验人员差旅费、人工费、资料费等)见附录五。

  23.本《实施细则》自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批准之日起生效,由机电部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附录:一、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标准目录

  二、“申请书”附件目录

  三、封样办法

  四、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类别及申报单元的划分。

  五、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检查验收收费办法。

  六、《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略)

    〔(86)国检监字第59号〕。

  七、《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略)

    〔(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

  附录一:   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标准目录

  GB755-87       电机基本技术要求

  GB7897-87      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

  GB1029-80      三相同步电机试验方法

  GB10068.1~2-86 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限值

  GB10069.1~3-8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

  GB4772.1~3-84  电机尺寸及公差

  GB7409-87      大中型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基本技术条件

  GB10585-89     中小型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基本技术条件

  GB4720-84      电气传动控制设备

            第一部发:低压电器电控设备

  GB3797-83      电控设备

          第二部分: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

  GB1800~1804-79 公差配各

  GB1182~1184-80 形状和位置公差

  GB1958-80      形状和位置公差

  GB3505-83

  GB1031-83      表面粗糙度

  GB131-83

  JB626-80       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

  GB10969-89     水轮机通流部件技术条件

  GB9652-88      水轮机调速器与油压装置技术条件

  JB3161-82      水轮机模型试验规程

  JB/DQ3468-88   中小型水轮发电机励磁装置产品质量分等

  JB/DQ1428-88   水轮机产品质量分等

  JB/DQ1383-86   中小型水轮机调速器与油压装置产品质量分

                 等

  JB/DQ3467-88   中小型水轮发电机产品质量分等

  IS0731-86      中小型水轮机产品质量检测规范

  GB8564-88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

  GB11805-89     大中型水电机组自动化元件及其系统基本技

                 术条件

  JB/DQ1232-87   大中型水电机组自动化元件产品质量分等

  JB4159-85      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附录二          申请书附件目录

  1.工厂概况和产品简介

  2.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技术条件和使用说明书,产品总图、主要部件图和原理图。〔注1〕

  3.产品创优证书或鉴定证书。〔注2〕

  4.申报单元中的产品型号与规格清单。

  5.申报单元中产品历年生产及运行情况汇总表(产品名称、型号、出厂年月、台数、电站名称、运行年月、运行情况)。〔注3〕

  6.主要工艺装备清单(用途、数量、技术状况)。

  7.产品出厂检测用主要测试设备及计量器具清单(精度、用途)。

  8.主要外协、外购件清单及主要协作单位协议书。

  9.质量管理制度汇总表。

  10.主要技术岗位人员名单。

  〔注〕(1)若申请时未作检测、检测报告可在封样前提供。

  (2)如申请时尚未鉴定,暂由企业提供“厂予鉴定意见书”。

  (3)对产量较大的辅机和小型主机、可填报每年每种型号产品产量及代表性电站。

  附录三           封样办法

  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为多品种以销定产产品,按以下要求进行封样:

  1.水轮机

  由制造厂提供产品批量证明(合同及生产计划)和每台产品的合格证、自检记录。当产品数量在两台以上时,商检局按随机原则封一台作为抽检产品。

  2.水轮发电机

  由制造厂提供产品批量证明(合同及生产计划)、每台产品的合格证、自检记录和试验报告。当产品数量在两台以上时,商检局按随机原则封一台检查装配质量封另一台检查产品性能。此外,制造厂应提供同单元的未下线的机组主要部件进行制造质量检查或在机组主要部件生产完毕(下线前)提前通知检测中心派员进行制造质量检查,对于申报990机座以下小型水轮发电机单元时,同单元中必须有三台以上产品待检。

  3.调速器、油压装置和励磁装置

  同单元中必须有三台以上产品待检,制造厂应提供每台产品的合格证、自检记录和试验报告,商检局按随机原则封一台检查产品性能,对于调速器和油压装置,需另封一台(或封部分库存另件)检查制造质量。

  附录四    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

             产品类别及申报单元划分

  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共分五类:

  1.水轮机

  2.水轮发电机

  3.调速器、油压装置及自动化元件

  4.励磁装置

  5.电站控制装置

  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品种多、生产批量小、对产品可靠性要求高,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对五大类产品分别按产品结构、加工工艺、外形尺寸、容易等级相接近的原则划分为若干申报单元,出口质量许可证只对报检的该申报单元有效。五类产品的申报单元划分如下:

  一、水轮机:一万千瓦及以下的水轮机按结构型式划分为11个申报单元(见表1)超出表1结构型式范围的水轮机产品需另行申报。

  二、水轮发电机

  一万千瓦及以下的水轮发电机按机座号和极数划分为12个申报单元,见表2。

  三、调速器及油压装置

  同一系列产品为一个申报单元

            表1  水轮机申报单元

┌──────────┬───────────────────────┐

│  水轮机产品类型  │          结构型式          │

├──────────┼────────────┬──────────┤

│混流式水轮机  HL│   卧式  WJ   │  立式  LJ  │

├──────────┼────────────┼──────────┤

│轴流式水轮机    │   转桨式  ZZ   │定桨式  ZD   │

├──────────┼────────────┴──────────┤

│水斗式水轮机  CJ│         卧式  W         │

├──────────┼───────────────────────┤

│斜击式水轮机  XJ│         卧式  W         │

├──────────┼───────────────────────┤

│双击式水轮机  SJ│         卧式  W         │

├──────────┼────────────┬──────────┤

│贯流定桨式水轮机  │   轴伸式  WZ   │  灯泡式  WP  │

├──────────┼────────────┼──────────┤

│贯流转桨式水轮机  │   轴伸式  WZ   │  灯泡式  WP  │

└──────────┴────────────┴──────────┘注:1.在同一单元内检查某一转轮直径,可发其以下尺寸的许可证

  2.同一机型,转桨式检查过,定桨式可免检

  3.其它结构型式的水轮机另行申报

  四、励磁装置

  同一系列产品为一个申报单元(同一系列应具有相同的调节回路、主回路及结构)。

  五、电控装置

  同一系列产品为一个申报单元(同一系列产品应全部由已报检控制台(柜)组成)。

            表2 水轮发电机单元划分

┌─┬─────────┬──────┬─────┬────┬────┐

│序│  机 座 号  │ 安装型式 │ 电压等级 │极  数│备  注│

│号│         │      │     │    │    │

├─┼─────────┼──────┼─────┼────┼────┤

│1 │   493以下   │  立、卧  │  低  │ 4-8  │    │

├─┼─────────┼──────┼─────┼────┼────┤

│2 │ 560、650、(590) │  立、卧  │  低  │ 6-8  │    │

├─┼─────────┼──────┼─────┼────┼────┤

│3 │ 740、850、990  │  立、卧  │ 高、低 │ 6-20 │    │

├─┼─────────┼──────┼─────┼────┼────┤

│4 │    1180    │   卧   │ 高、低 │ 6-10 │    │

├─┼─────────┼──────┼─────┼────┼────┤

│5 │    1430    │   卧   │ 高、低 │ 6-12 │    │

├─┼─────────┼──────┼─────┼────┼────┤

│6 │    1730    │   卧   │ 高、低 │ 6-12 │    │

├─┼─────────┼──────┼─────┼────┼────┤

│7 │    2150    │   卧   │  高  │ 12以上 │    │

├─┼─────────┼──────┼─────┼────┼────┤

│8 │ 1180、1430、1730 │   立   │ 高、低 │ 14以上 │    │

├─┼─────────┼──────┼─────┼────┼────┤

│9 │    2150    │   立   │  高  │ 12以上 │    │

├─┼─────────┼──────┼─────┼────┼────┤

│10│    2600    │   立   │  高  │ 16以上 │    │

├─┼─────────┼──────┼─────┼────┼────┤

│11│  3250、4250  │   立   │  高  │ 20以上 │    │

├─┼─────────┼──────┼─────┼────┼────┤

│12│         │ 灯泡贯流 │ 高、低 │    │    │

└─┴─────────┴──────┴─────┴────┴────┘说明:1.电压等级中低压指500V以下,高压指3000V以上;

   2.非标准机座号划入与其最接近的标准机座号单元;

   3.同一单元内高、低压并存时,高压机组可带低压机组,否则分别划分单元;

   4.各单元规定极数范围内的机组可带其它低转速的机组,转速高于规定极数范围时需另行申报;

   5.同一单元包括不同机座号时以大机座号带小机座号,否则分别划分单元。

  附录五      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

             许可证检查验收收费办法

  一、收费依据:

  根据(83)机联字151号文《机电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16条》、(85)机质字第94号文《机械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收费试行办法》及(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二、费用组成部分:

  1.产品检测费;

  2.工厂必备条件验收费;

  三、收费办法:

  1.产品检测费

  去工厂检测,检测费包括工作人员旅差费,人工费、资料费及管理费等,收费标准见附表1。

  在检测中心检测,样品运输费由受检企业负责,另收人工费、管理费及水电等,收费标准见附表2。

  2.工厂必备条件验收费

  工厂必备条件验收费包括验收人员的旅差费、人工费、资料费及管理费,收费标准见附表1。

      表1:  在工厂进行产品检测及工厂条件考核收费标准

┌───┬────────────┬─────────┬───────┐

│产 品│    规格范围    │   检测费   │  备  注  │

│类 别│            │  (元/台)  │       │

├───┼────────────┼─────────┼───────┤

│   │   1000千瓦以下   │    3900    │       │

│ 水 ├────────────┼─────────┼───────┤

│   │  1000千瓦-3000千瓦  │    4140    │       │

│ 轮 ├────────────┼─────────┼───────┤

│   │  >3000千瓦-5000千瓦 │    4370    │       │

│ 机 ├────────────┼─────────┼───────┤

│   │  >5000千瓦-10000千瓦│    5170    │       │

├───┼────────────┼─────────┼───────┤

│   │  机座号493mm以下   │    4140    │       │

│ 水 ├────────────┼─────────┼───────┤

│ 轮 │  560mm-990mm     │    4400    │       │

│ 发 ├────────────┼─────────┼───────┤

│ 电 │  1180mm-1730mm    │    5060    │       │

│ 机 ├────────────┼─────────┼───────┤

│   │  2150mm-4250mm    │    5500    │       │

├───┼────────────┼─────────┼───────┤

│   │  小型、特小型机调  │    4000    │       │

│ 调 ├────────────┼─────────┼───────┤

│   │  中型机调      │    4300    │       │

│ 速 ├────────────┼─────────┼───────┤

│   │  中小型电调     │    4500    │       │

│ 器 ├────────────┼─────────┼───────┤

│   │  操作器       │    3550    │       │

│   ├────────────┼─────────┼───────┤

│   │  油压装置      │    3550    │       │

├───┴────────────┼─────────┼───────┤

│      励磁装置      │    4300    │两台柜以下系统│

├────────────────┼─────────┼───────┤

│      电控装置      │    3960    │按两台柜以下计│

├────────────────┼─────────┼───────┤

│     工厂条件考核费     │    3000元   │       │

└────────────────┴─────────┴───────┘

  1.励磁、电控产品超过两台,每增加一台增收400元;

  2.若进行电站试验,视测试要求及电站条件另议。

         表2: 在检测中心进行产品检测收费标准

┌───┬────────────┬─────────┬───────┐

│产 品│    规格范围    │   检测费   │  备  注  │

│类 别│            │  (元/台)  │       │

├───┼────────────┼─────────┼───────┤

│水 轮│  机座号493mm以下   │    3040    │       │

│   ├────────────┼─────────┼───────┤

│发电机│    560-990mm    │    39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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