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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华侨用侨汇在城镇购买住宅照顾新属入户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1:47:03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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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华侨用侨汇在城镇购买住宅照顾新属入户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华侨用侨汇在城镇购买住宅照顾新属入户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侨务政策,团结海外侨胞,加快我省城镇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华侨用侨汇在我省城镇购买住宅(由当地侨务部门统一筹建的房屋),需照顾其亲属迁往住宅所在城镇入户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华侨用侨汇购买住宅,由县以上侨务办公室负责办理。
省、重点侨乡的市、县侨务办公室,可建立华侨住宅建设公司,负责建造房屋,并代办华侨购买住宅的有关手续。
第四条 华侨用侨汇购买住宅,建筑面积为五十至七十平方米的,可照顾其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一人入户;建筑面积为八十平方米以上的,可照顾其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二人入户。
第五条 华侨用侨汇购买住宅照顾亲属入户的,必须持侨汇购买住宅凭证向住宅所在地侨务办公室申请,经审核送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审批,按规定交纳城市公共事业费(用于城市生活基础设施建设,不含城市建设费)、粮食补贴及各项财政补贴后,方可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第六条 华侨用侨汇购买住宅,需照顾其在全民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亲属迁往购买住宅所在城镇入户的,可凭华侨购买住宅所在地侨务办公室的证明,向原工作单位申请调动工作,经调出、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劳动、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条 列入购买住宅并照顾亲属入户的侨汇,统计在建筑侨汇项目下,不再享受侨汇票证优待。
第八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用汇款在城镇购买住宅,需照顾其亲属入户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九条 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亲属,在国内银行的外币存款经银行结汇(或外币兑换)后,用于购买城镇住宅,需照顾入户的,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施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超施行。



198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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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承包(租赁)企业担保人所得风险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承包(租赁)企业担保人所得风险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1988年9月20日,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请示对承包担保人的风险补偿收入如何征税的问题。据了解,有的地方对承包(租赁)企业在分配年终盈余时,不仅要向承包(租)人支付分成收入,还要向担保人支付担保风险收入,担保风险收入有两种支付形式:一种是按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人分成数额支付;另一种是合同中并无明确规定,而由承包(租)人自行从分成所得中支付给担保人一部分风险所得。据此,对承包(租赁)企业中担保人所得担保风险收入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承包(租赁)企业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风险收入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承包、转包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属于承包(租赁)合同对担保人明确规定有担保风险收入的,依合同规定的分成数额在支取时征税,对属于合同中没有规定,仅据承包(租)人口说付给担保人的,仍视为承包(租)人所得收入征税,不得冲减其计税收入额。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卤水是矿产资源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卤水是矿产资源的答复
1992年7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你厅6月9日关于请示卤水是否属于矿产资源问题的函收悉。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研究并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地下卤水是一种非金属矿产,属于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勘查、开采地下卤水,应当遵守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