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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乡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55:36  浏览:8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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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乡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乡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开办与关闭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六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乡村集体工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指导、扶持其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乡(镇)、村举办的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归该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和其他投资者所有,国家保护其所有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得平调和侵占企业的财产。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厂长(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的发展应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国内外市场需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为农业生产,人民生活、大工业和外贸出口服务。
鼓励企业生产出口创汇产品,发展外向型经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六条 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或调整产品结构时,必须防止污染环境,保持生态平衡。
禁止无防治能力的企业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项目。禁止生产国家不准生产的产品。

第二章 开办与关闭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企业:
一、有必要的资金、厂房(场地)和设备;
二、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原材料来源和产品销路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开办企业,按投资规模大小和审批权限,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特种行业和国家控制生产的产品,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
第九条 企业用地应根据节约的原则,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和转产,必须向原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关闭,必须向原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关闭手续并公告,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企业的权利:
一、在其经营范围内自主安排产、供、销等经营活动;
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接受各方面的投资和入股;
三、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同国营、集体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进行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技术合作,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四、按国家规定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进出口贸易等各种形式的涉外经济活动,开按国家规定提留和使用外汇收入;
五、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确定其产品价格;
六、参加国家、本省统一组织的生产许可证考核、产品鉴定和优质产品评比;国家定点生产的产品,获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以及农用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小商品、“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等,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七、承担国家、本省重大技术改造和科研项目的,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优惠待遇;
九、企业的发明创造、科研和技术等新成果,可以申请专利和转让;
十、自主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招聘、奖惩和辞退职工。
第十三条 企业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服从国家计划指导,利用市场调节作用,搞好生产经营;
三、依法纳税;
四、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提取并按时上交建农、补农资金以及其它费用;
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对用户负责;
六、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财经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统计等制度,按期编报财务、统计报表;
七、切实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已造成污染的应按期治理;
八、执行国家、省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保卫的规定,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九、关心职工集体福利,改善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十、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科学文化教育,加强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董事会,代表企业所有者行使所有权。
第十五条 对企业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内容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董事会与承包者商定,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企业可实行租赁经营,其所有制性质不变。
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六条 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也可实行集体承包或个人承包等经营形式。承包者可采取招标、招聘或企业职工推荐等多种方式产生。
第十七条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全厂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制定厂规厂纪;听取和审议厂长(或承包者)的工作报告,讨论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八条 企业招收职工应根据企业生产的需要和乡(镇)、村的劳力安排规划,经过文化、技术考核和体格检查择优录用。企业招收职工可以实行劳动合同制。禁止使用童工和在籍学生。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实行亦工亦农的劳动制度和按劳分配的原则。股份制企业还应按股分红。
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劳动保险制度,设立职工保险基金。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工业与农业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放工资和奖金。厂长(经理)或承包者的收入按承包经营合同兑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留给企业,用于充实流动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治理污染、扩大再生产和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加重企业经济负担。

第六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检查、督促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制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协调企业与各方面的关系;汇集和传递经济信息;指导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有重点地组织新产品开发以及按规
定组织产品鉴定和评比。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检查、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的企业发展规划,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企业进行规划、指导、检查、协调;为企业的产、供、销直接提供服务;为企业素质和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履行与企业签定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协助企业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的发展规划,确定产品质量标准和行业经济技术政策,从信息交流、技术开发、人才培训以及物资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分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 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应限期整顿。生产低劣产品、假冒产品的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给予责任者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侵犯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权益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村民小组举办的集体工业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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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村帐站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2002]4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村帐站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村帐站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村帐站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帐站审工作,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帐站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帐站审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进行审查、监督的管理制度。实行村帐站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是农村财务管理的主体,其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独立核算权、现金管理权、债权债务处置权、扩大再生产及基本建设的自主权不变。

第四条 所有乡(镇)、村都要实行村帐站审工作制度,接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审计和监督。逐步推行把组级财务纳入村帐站审的范畴。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农村经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农村村帐站审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村帐站审工作。

乡(镇)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村帐站审工作。

村帐站审工作,业务接受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村帐站审工作。

第六条 乡(镇)农村经管机构从事村帐站审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农村财务管理和农村审计业务,从事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三)掌握并能够贯彻执行有关农村财务管理和审计政策法规;

(四)参加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国家农业部统一颁发的农村审计证。

第七条 村帐站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和政策,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敢于坚持原则,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村帐站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为村帐站审配备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村帐站审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九条 村组财会人员要接受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根据其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等条件,按有关规定取得会计证,实行持证上岗。

村组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经过民主推举、以群众代表为主的民主理财小组,对其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名额村级不少于5人,组级不少于3人。

第十一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

(一)对村组财务预决算方案提出建议;

(二)审核村组财务收支;

(三)检查监督村组财务公开情况;

(四)听取并反映村民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财务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村帐站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村帐站审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会计科目,统一帐簿设置,统一记帐方法,统一凭证传递,统一报表体系,统一核算程序,统一签章手续,统一档案管理,统一公开结果,统一考核标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村帐站审工作行为。

第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全市统一设置和使用30个一级科目,不得随意增设、减少或合并,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可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第十四条 村帐站审采用借贷记帐法进行核算,收入与支出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

第十五条 帐簿设置和会计报表要求:

(一)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村级财务设置三帐三簿,即总分类帐,分类明细帐,现金存款日记帐,内部往来登记簿,应收应付款登记簿,固定资产登记簿;

(二)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设置两帐四簿,即总分类帐、现金日记帐,内部往来登记簿,土地承包登记簿,固定资产登记簿,两工登记簿;

(三)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按月或季度编制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逐级汇总上报至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年终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逐级汇总上报至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同时附送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十六条 核算程序:

(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收入凭证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收款专用凭据》;支出凭证必须使用农经、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票据购领登记、年度审验制度,杜绝白条和违规票据入帐;

(二)结算。村组财会人员对当月发生的收支业务必须当月结算,不准跨月报帐。结算支出凭证必须有经办人,主管财经负责人签字;

(三)民主理财。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对当月收支凭证应当进行严格的唱票审核,在合理合规的凭证上加盖民主理财小组专章,对违规凭证予以"注销"或退回;

(四)报帐。组财会人员将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的原始凭证分类整理后到村报帐,村财会人员审核无误后,分类填制"收入汇总三联单"和"支出汇总三联单",并及时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报帐。报帐时间一月一次,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可以一个季度报帐一次;

(五)帐前审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各村上报的收支凭证要实行严格的帐前审计,对合理合规的凭证加盖"审验合格"章后方可入帐,对违规和有疑问的凭证予以登记,并实施跟踪审计,问题查清后,出具审计结论书;

(六)记帐。村帐站审工作人员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相关凭据,按规定编制记帐凭证,登记总帐、明细帐和有关簿册,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 每期帐务处理完毕后,村帐站审工作人员分村编制财务公开内容底稿,财会人员分组编制财务公开内容底稿,由村组财会人员及时在公开墙上如实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级一般一个季度公布一次,组级要一月一公布,重大事项和群众有要求的要随时公布。

第十八条 村帐站审工作人员和村组财会人员要及时将各种会计资料整理装订、归档,以备查询。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村帐站审工作要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配备内审人员,以内部审计方式开展村帐站审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对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村帐站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基本工资(或相当于一至二个月基本工资的劳动报酬)的罚款:

(一)拒绝报送或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帐簿、凭证、会计报表、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或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经济活动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农村审计人员或举报者的。

第二十二条 村帐站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本人一至二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8月20日起施行。原有的农村财务审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私营印刷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私营印刷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个体、私营印刷业发展较快,对繁荣社会文化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非法印制商标标识及反动、淫秽出版物;证照审批手续不全,甚至无照经营;通过不正当竞争和违法经营牟取暴利;内部管理混乱,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等。这些问题
的存在,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妨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保障印刷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对个体、私营印刷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清理整顿工作与“两年”活动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结合起来,集中力量搞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重新审核从事印刷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证照审批手续。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但其他审批手续不全的,限其一个月内补齐,逾期不补的,依法变更其经营范围;对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和无照经营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三、对内部管理混乱、没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处理;对清理整顿期间顶风作案的,要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印制反动、淫秽出版物的,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新闻出版部门,并配合公安、
新闻出版部门进行查处。
五、清理整顿要全面检查,逐户清理,不留死角。对领有图书、报刊、商标印刷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六、清理整顿中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大力发动群众举报。对举报确凿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
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部署安排,并于9月底前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八、清理整顿结束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申请从事印刷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依法从严审批,坚决杜绝证照审批手续不全即予登记的现象。另一方面,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对个体、私营印刷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99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