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部关于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24:46 浏览: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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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部关于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
经贸部
经贸部关于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
经贸部
自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布实施以来,我国已批准的中外合资企业有3986家(截止1987年9月底)。现将各地在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几个法律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批准证书的更换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经常发生合营企业的地址、合营对象、投资总额、经营范围、董事会的组成、正副董事长等变更事宜,均涉及到已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和已发放的批准证书的内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
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因此,凡是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主要内容的变更需经原审批机构批准。经批准,换发新的批准证书,按原批准证书编号,并收回旧的批准证书。然后持批准证书,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现已发现个别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总经理在境外企业兼任总经理等职务,这是违反中国法律的,应予制止。该条规定中
的“其它经济组织”既包括国内的经济组织,也包括国外的经济组织。
三、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审批权限问题
已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增加投资,如新增的投资额与原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原审批机构的审批权限,且扩建部分在同一项目工程之内,则新签订的增资协议应连同原批准的文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已批准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有关上述方面的事宜,应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1987年12月17日
淄博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与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与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授权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企业占有、使用的土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及企业商标、商誉、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经授权经营后,企业即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财产的权力,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未经授权的,不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力。
第五条 授权经营后,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目的是推动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保卫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企业依法处置资产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第七条 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产权变动、增减和处理行为。主要包括:
(一)用国有资产与其他单位联营、合并、兼并;
(二)用国有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
(三)用国有资产投资入股、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四)用国有资产出租、转让、抵押、担保;
(五)关停、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
(六)闲置、淘汰资产的处置;
(七)需要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国有资产发生下列行为,不冲减国有资产总资本金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处置,不再办理报批手续:
(一)按国家规定已提足折旧、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国家统一规定淘汰、报废、调整产业结构等因素造成减少国有资本金的,由企业自主决定,但需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用国有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入股、联营或与外商合资合作;
(四)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一般性固定资产,可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
第九条 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其国有资产单独列帐,性质不变,仍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企业合并由企业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合并、经归口经济综合部门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发生下列情形时,企业应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一)企业改组为股份制;
(二)企业兼并或合并;
(三)产权与资产拍卖;
(四)用国有资产抵押、担保或有偿转让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指原值数,下同)以上者;
(五)企业关闭、解散、破产;
(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出售给4卜国有单位;
(七)国有资产产权出售给外国公司。发生上列情形之七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组织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未依法进行评估而处置国有资产的视同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由企业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超过2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审批。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用于企业更新改造、扩大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拍卖、出售企业的产权转让收入,关停、解散企业和破产企业偿还债务后的剩余收入,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为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提供评估、清算、交易等一系列服务,为资产的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检查国有资产的处置情况。资产处置工作做得好的,要进行奖励。资产处置工作做得不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3年6月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4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于 克 才旦卓玛(女,藏族) 马文瑞
马青年(回族) 马恒昌 马浩谦(回族)
马继孔 马 璧 王汉斌 王任重 王兆国
王国权 王祖伦(布依族) 王淦昌 韦国清(壮族)
韦 钰(女) 贝时璋 毛文书(女) 乌兰夫(蒙古族)
巴图巴根(蒙古族) 平错汪阶(藏族) 卢盛和
叶 飞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史 良(女) 白寿彝(回族) 白洪普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吕 骥 朱伯儒
朱学范 伍 禅 华罗庚 刘 正 刘芸生(女)
刘明辉 刘秉彦 刘念智 关山月 许 杰
许涤新 许德珩 阮泊生 阴法唐 严济慈
苏步青 苏 钢 杜心源 李先念 李登瀛
杨 凤(纳西族) 杨永青(女) 杨初桂(女,侗族)
杨得志 杨 辉(女) 杨蔚屏 吴世昌 吴运昌(苗族)
吴作人 吴桓兴 何 英 何 贤 余秋里
汪月霞(女) 沈 坚 宋 林 张万福 张子斋(白族)
张友渔 张文裕 张再旺 张承先 陆明扬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书凤(黎族) 陈丕显
陈永康 陈宗基 陈惠波 陈登科 茅以升
林一山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果基木古(彝族)
迪牙尔·库马什(哈萨克族) 罗 天 罗叔章(女)
罗 琼(女) 周占鳌 周礼荣 周谷城 赵文甫
赵忠尧 赵梓森 赵紫阳 赵鹏飞(满族)
赵德尊 荣毅仁 胡立教 胡 宏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段苏权 侯宝林(满族)
饶守坤 姜淑珍(女) 洪丝丝 费彝民 秦和珍
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藏族) 耿 飚 莫文骅
夏茸尕布(藏族) 顾大椿 钱绍钧 钱信忠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倪志福 徐廷泽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林祥 郭 峰 唐家寿(哈尼族)
浦洁修(女) 海玉琛(蒙古族) 宦 乡 黄 华
黄秉维 黄 荣(壮族) 曹龙浩(朝鲜族)
曹 禺 常香玉(女) 康克清(女) 梁天惠(壮族)
彭 冲 彭迪先 彭 真 董建华 韩宁夫
韩权华(女) 韩先楚 韩培信 韩维先 温元凯
蓝芳畹(瑶族) 楚图南 雷洁琼(女) 雷爱祖(女)
裔式娟(女) 裴昌会 廖汉生 廖承志 赛福鼎(维吾尔族)
颜龙安 潘 多(女,藏族) 薛 驹 薛暮桥
秘书长
陈丕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