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4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12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形成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城建档案日常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后须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市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组织开展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利用档案和技术咨询服务。
城建档案利用和技术咨询应遵循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有偿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主要接收下列建设工程的档案:
(一)城市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厂区和各种地下管线工程);
(二)城市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区域或小区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
(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六)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八)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第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收集以下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有关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
(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产、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等资料。
(二)城市自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三)城市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环境、交通、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工矿、企事业的现状及发展等统计资料。
(四)有关城市建设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统计资料,以及设计、科研、施工等技术规程规范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第十条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图纸更改、补充制度。凡更改、补充图纸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补交变更图。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图必须图样清晰,与建筑物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准验收档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须按规定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预验收并参加竣工档案的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交《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城建档案馆应对符合国家移交标准的,发给《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施工企业资质年审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时应附有工程照片及实况录像等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 凡属停建、缓建工程,工程技术资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项目发生机构并迁、业务转移和建筑物管理、使用权变更时,要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保管,由实施竣工图的单位负责,会同原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补绘工作,均应在工作结束后六个月内将成果资料连同地下管网综合图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将本年度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做为永久保管全市重要城建档案的基地,应拥有适应城市发展要求的馆库设施,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采用新技术,加强馆藏档案的科学保护,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各县(区)应加强本辖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把县、镇(乡)建设档案工作纳入小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切实保管好本辖区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镇建设档案。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无故延期或者未按照标准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补交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或者工作中徇私舞弊、乱收费、乱罚款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及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2日起施行,抚政发(1983)123号《抚顺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政〔2007〕54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安阳市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一定区域进行监视、跟踪和信息记录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分为城市公共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和单位内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安装于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场所、要害部位、重要设施等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内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加强对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公安机关是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城市公共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的防控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共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公安机关承担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对因城市拆迁改造需要移动、改建城市公共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的,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城市拆迁改造预算。
第七条单位内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保障投资人、建设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下列单位和场所的重要部位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娱乐场所、星级宾馆(酒店)等的大堂出入口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确定应当安装使用视频图像监控设备的场所或部位。
第九条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第十条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所在市、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对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进行检查、验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情况及项目评定等级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执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将系统建设情况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市、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投资建设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对系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侦查机关在侦办刑事、治安案件中,依法向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如实提供。必要时,侦查机关可以使用单位内部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消防监督管理的目的,相关单位内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信息可直接接入指定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从事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维护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规定;
(二)严格限制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知密人员的范围,并登记注册;
(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妥善保管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积极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擅自移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故意隐匿、毁弃视频图像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三)擅自改变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用途;
(四)拒绝、阻碍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使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
(五)影响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对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通过视频图像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为侦查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关键证据和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应当在重要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而未安装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导致多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发生治安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时,应当对监控信息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严格保密。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安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