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铁道部
机车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机车(包括蒸汽、内燃、电力机车及各种动力车组,以下同)的技术改造工作,以适应铁路运输不断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机车技术改造的内容是:对定型生产和使用机车的设计、结构和技术条件,进行改进和改造,在机车上加装或减少技术装备(包括行车安全设施)。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机车及其各零、部件和机组的可靠性、耐久性、经济性,提高技术性能,消灭惯性故障,大力节约能源,降低材料消
耗,改善劳动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更可靠地保证行车安全,简化、统一配件种类,以方便使用、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2条 机车技术改造的程序是:提出项目、立项审查、组织设计、试改试用、鉴定定型、审查批准、小批改造、全面推广。根据改造内容的繁简、成熟程度,可省略某些程序。所有技术改造项目,应进行地面试验和必须进行一定时间的运用考验。
第3条 机车技术改造的原则是:要尽量考虑与当前制造的产品通用和系列化,以减少配件品种。同时,在改造旧型配件及车用机电产品时,一定要考虑继承性和互换性,避免盲目性。凡是不能提高经济效益及可靠性或效益不大的,技术上不够成熟的,以及可改可不改的,均不得列入
改造项目。要讲求实效,避免改来改去,浪费人力物力。
第4条 机车技术改造工作的管理:要加强计划性,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统一掌握的原则。各铁路局机务处和机务段由总工程师负责。在其领导下,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主管机车技术改造工作,针对机车存在的技术问题,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职工提出改造方案,按规
定的程序进行设计、试验、鉴定、推广及做好年度计划、日常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5条 机车技术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准权限:凡涉及机车基本性能、主要零部件和标准件等的尺寸结构、主要技术条件和性能指标及影响互换的技术改造,须由铁道部(机务局归口)批准;但地区性特殊要求的,不影响机车整体性能的小型改造项目可由铁路局批准(机务处归口),报
部(机务局归口)核备。
第6条 凡经批准的机车技术改造项目均列入检修、保养和验收范围。
第二章 技术管理
第7条 机车技术改造的步骤:
1、所有技术改造方案必须经批准(按第5条规定办理)后,方可在机车上进行试验和验证(地面试验不限)。部驻局、厂机车验收室要对此项工作加强监督,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上车。
2、技术改造项目在机车上进行试验时,一般不得超过三台,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繁简程度确定足够的运行考验时间。在此期间由于试验装置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机破、临修,不做正常运营指标考核。
为保证承担试验项目的机车正常运用和试验顺利进行,在运行考验期间,试验项目提出单位应同时无偿提供试验项目维修所必需的互换配件、技术资料、图纸等给承担试验的机务段,根据需要提供专用工具和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并将改造更换下的原有零、部件交回机车配属单位。机车
配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掌握试验情况,并按时提出运行考验报告。
3、经运用考验证明确有成效时,由改造项目设计单位将技术改造的详细设计图纸、计算资料、试验数据、运行考验报告等,报送铁道部审定,重大项目由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当确认试验效果不良时,由试验提出单位负责恢复原状,并报知有关单位。
4、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机务段改造的项目)经铁道部审定后,该项目设计单位要将详细设计图纸、试验数据和技术条件等有关资料,送交机车设计归口单位,由该单位绘编正式生产图纸及技术条件。生产图纸需要进行验证时,可再进行最多不超过两台的装车验证,并在机车履历簿上
注明,同时将车号通知有关单位。当验证效果不良时,由设计归口单位在被试车上进行改造,直至达到预期效果为止。如确无法改善时,要恢复原状,并报知有关单位。
5、设计归口单位应将绘编的或经过验证的图纸技术条件一式三份报送铁道部审批,非属部批的技术改造图纸技术条件,应报部核备。各厂、段均要按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条件施工。
6、各单位所需的机车技术改造图纸和技术资料(包括使用、维修、保养及维修所需的专用工装设备等),由设计归口单位负责及时提供。同时,各施工厂、段应将机车技术改造图纸和技术条件无偿供给驻本单位的机车验收室一份,以利验收。
第8条 各型机车技术改造项目不得经常变更。由工厂施工的改造项目,应在大修会议上签订合同,机车入厂时由机务段将改造项目表交工厂(同时报路局机务处)施工,并将所有项目一次全部改完。
第9条 机车无论在工厂或机务段进行技术改造时,均须由施工单位记载于机车履历簿中(大部件的改造项目记载于相应的履历簿中)。内容应简明清楚,如改造项目的简述、施工单位、日期、图号等,并列为机车检查验收的内容之一,由验收员签认后作为核算依据。
第10条 机车厂、段修时,对加装改造的项目要纳入相应的检修范围,并按技术改造图纸和相应修程的要求进行检修并验收。
第11条 对改造后的机车零、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变形式,要坚决杜绝改了拆,拆了又改的“重复改造”现象的发生。对经批准的段做机车改造项目,在机车入厂时,如工厂确实无法检修的,局、厂应签订协议,厂方要予以保留,按原状回段。
第三章 计划、财务管理
第12条 各铁路局和机务段应建立、健全机车技术改造的计划、财务、物资和技术管理制度,编制计划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各机务段在计划年度的上一年六月末前,按公布的技术改造项目,将各型机车厂改和段改的下一年度改造计划(包括车型、项目、台数、单价、款额),报送铁路局、计划、机务处。
各铁路局机务处在计划年度的上一年七月十五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全局各型机车技术改造的厂改、段改计划(包括车型、项目、台数、单价、款额),报送铁道部机务局、计划司,并抄送铁路局计划、财务、物资处,经铁道部综合平衡后,由机务局、计划司下达次年度机车技术改造任
务和费用计划。同时,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做好物资供应准备工作。该项费用下达后,由铁路局计划处集中管理,专款专用,机务处组织实施,未完成改造计划的结余费用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13条 机车技术改造在工厂施工时,其改造项目的单价,由施工单位将建议价格资料报送铁道部计划司,经审核,公布统一执行。按本文第5条规定由铁路局批准的改造项目,其单价由铁路局审批。报部计划司备案。
第14条 有关费用的安排:
1、在机车厂修的同时按部规定项目进行技术改造时,其改造费用在“机车大修”费用项目部下达的机车加装改造费用中列支。
2、铁道部批准的段改项目的费用列入部下达的机车加装改造费用。“重复改造”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不得在部下达的费用内列支。
3、机车技术改造项目的试验,以及试验不成恢复原形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试验提出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4、本文第7条规定的运用考核或验证生产图纸的机车改造项目,需要按定型图纸重新改造时,所需费用由试验提出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5、已完成的机车技术改造项目厂、段修时,费用纳入检修成本,因此而需增加检修费用时,由承修单位将价格资料报有关部门审批后,调整相应修程单价。
6、清算机车技术改造费用时,施工单位应将改造车型、车号、项目、单价列清,经验收室及接车人员签认后,一式两份送机车配属局经机务处审核后,由财务处清算。
第15条 各铁路局和工厂在编制年度物资申请计划,应将本单位承修机车的技术改造所需材料品种和规格等预计数量,报请物资部门给予安排。凡经鉴定推广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配件,统一列入部一项配件目录,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归口供应。
第16条 各铁路局机务处和机务段,必须及时掌握机车技术改造的情况,建立台帐,加强计划,做到心中有数。必须严格掌握改造费用的支出,不准挪作他用。每半年一次将机车技术改造完成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机务段于每年一、七月十五日前,分别将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
完成情况报送铁路局机务处,机务处审核汇总全局完成情况后会同计划处,于一、七月末以前,报送铁道部机务局、计划司。
第17条 对成功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功人员,应视其技术复杂和先进程度以及成效大小,可分别作为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科技成果,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18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实行,前发(80)铁机字517号文同时废止。
第19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铁道部机务局。
1992年7月28日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13日,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要求,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以下统称“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算管理原则与预算级次划分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总原则是: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基金的预算级次划分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地方基金预算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在未作出新的调整之前,有关收入的划分暂以原规定为准,即目前属于中央政府的收入,仍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目前属于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目前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的收入,仍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根据国务院〔1996〕29号文件要求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后,也视同地方政府的基金收入,预算级次为地方预算收入。
二、关于预算编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由国务院规定复式预算编制办法。上述基金收支预算在国务院复式预算办法正式颁发前,在财政预算上暂采用单独编列办法。即各级财政部门单独编列一张“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表”,将基金收入与基金支出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排列,不计入一般预算收入总计和一般预算支出总计。
2.各基金征收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财政部门的部署,汇总编报下年度的分项基金预算。分项基金预算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3.基金预算内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预算与基金支出预算,以前年度基金结余也应在基金预算中反映。基金收入预算根据上年度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征收任务及征收标准调整变化情况等确定;基金支出预算根据基金收入情况,按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编列。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基金预算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各部门批复。
地方财政部门应于预算年度开始后的10日内,将汇总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报财政部。
三、关于预算科目设置
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基金收入缴库时,适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各级财政部门办理基金支出时,适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具体内容由我部另行规定。
四、关于预算执行
(一)关于基金缴库
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办理收入缴库。各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除农村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或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外,其余各项基金由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为做好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原则上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收缴,即原由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就地监缴的中央基金预算收入仍由专员办监缴入库,原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收缴的基金,仍由中央主管部门征收,并根据基金收缴情况每月分次办理缴库。原由地方部门收缴的基金,仍由地方收缴。缴库时应按基金所属预算级次分别缴入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即属于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的全部缴入中央总金库,属于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的全部缴入地方金库,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基金预算收入由地方收款部门按规定的比例分别将留归地方的收入缴入地方金库,属于中央收入的部分,汇解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库。对于规定缴纳税款的基金收入,在扣除应缴税款后办理缴库。
为加强基金收入缴库的管理,防止出现混库,各中央主管部门与地方收款部门或单位之间应建立健全基金收入上划和缴库对帐制度,特别是要严密共享收入汇解的对帐。
基层收款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应缴国库的基金收入应严格管理,并应在国家银行开立待缴款专户,将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专户。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应缴专户的资金转为储蓄存款或混入本单位的经费存款帐户。专户的资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缴,不得坐支、截留。
基金收入的缴库一律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正确。其中:缴入中央金库的,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制发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填写。缴入地方国库的按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财政部制发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填写。
(二)关于支出管理
基金的支出本着“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财政部门办理各项基金支出的拨付,应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及基金收入入库的进度办理,并应保证用款单位的用款需要。部门和单位使用基金时,应严格按资金渠道,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内使用,不得与单位其他资金和正常经费混淆,也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各级财政、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基金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基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三)各基金征收部门和基金使用部门与单位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基金收入、支出情况的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基金收入的征收缴库情况及使用管理情况。各基金收入部门和基金使用部门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专员办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就地处理,对检查发现的混库问题,应就地及时予以调库,个别因特殊情况无法就地更正的问题,按财政部《关于改进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5〕87号)文件中有关规定上报,由财政部通过财政结算扣回。
五、关于决算编报
各基金征收部门和使用部门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基金决算草案。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基金决算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汇总编报,不得由主管部门估列代编。一个部门管理使用多项基金的,应分别基金项目逐一编报。
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的基金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各部门在审核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六、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基金收支余存,在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核算预算资金部分增设以下会计科目:在资金来源类增设“基金收入”一个总帐科目,用于反映各项基金的收缴入库及结存情况,总帐下按基金种类分设明细科目;在资金运用类增设“基金支出”一个总帐科目,用以反映各项基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基金收入根据同级国库报来的入库情况记帐;基金支出按实际拨付数记帐。
七、其他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996年各项基金按我部规定已纳入预算管理的,继续执行原规定。1996年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将截至1996年12月31日止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滚存余额,于1997年1月30日前足额缴入同级国库。
有关各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基金管理的具体规定。
我部及各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