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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49:01  浏览:8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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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3月2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并将施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1.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2.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略)

附件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系指对企业应属国有的资产依法确认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
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分割和转移。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
1.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
2.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
3.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4.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所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
5.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经营单位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
6.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
7.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
8.其他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
第九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
1.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用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无形资产投资所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
3.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国有的资产。
第十条 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由国家出资以及税后利润和专项基金中国家按照投资或协议应占有的份额,属于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用留用利润转作风险抵押金、实行分帐制,或将国有资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等,都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交给集体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依法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归集体所有的,其资产所有权从交付起转移;凡没有依法转移所有权的,仍属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对于确无能力按照规定偿还国家或全民所有制单位借款的集体企业,经债权、债务人双方协商同意,并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批准,可以将债权转换为所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一切使用和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为保障所界定的国有资产的完整,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规定,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五条 对于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界定清楚所有权关系的资产,要专门记帐反映。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 经依法界定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资产,其经营使用单位要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国有资产受到破坏、侵害的单位和人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提请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经济、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公务人员及其授权代表,在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中,由于工作失职,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其他所有制单位、个人之间发生涉及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争议与纠纷,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要经本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按照国家有关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对境外国有资产,在所有权界定后,要根据我国法律并结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办理确定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手续,并进行产权登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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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经济展望编委会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编写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9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经济展望编委会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编写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黑龙江经济展望》(经济蓝皮书)是由省政府各部门和13个市(地)撰写的具有全面性和权威性的综合年度经济报告汇编。自1997年出版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已成为省委、省政府和全省各部门、各地区科学决策的可靠依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了解、掌握黑龙江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重要载体。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编写工作已全面启动,截稿日期为2005年3月。

  为切实做好编写有关工作,现将黑龙江经济展望编委会《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啥尔滨篇编写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配合、组织相关材料,及时报送编辑部。编辑部设在省信息中心经济预测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中街8号(省政府8号综合楼);邮编:150001;电话:0451-87015009, 82632148;传真:0451-87015009: 联系人:张彦,杨建华。E-mail:yucc@hljdpc.gov.cn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编写方案



(黑龙江经济展望编委会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科学编制全面、权威的综合年度经济报告,切实做好《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编写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以国家加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为契机,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对哈尔滨年度经济运行进行分析判断及预测展望,全面反映哈尔滨各部门、各地区及各类企业的经营现状,为哈尔滨经济发展提供超前动态的信息,积极引导投资和消费,促进哈尔滨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结构与内容

  为充分反映哈尔滨经济运行特点,分析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结合国家及省经济改革和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准确预测经济趋势,确定《2 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由以下篇章组成:

  (一)综述。市领导论述哈尔滨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科学阐述哈尔滨经济发展成就与经验、发展规划及产业结构等。专家对某一区域、行业的经济运行状况、动向及重点进行分析与预测,体现溯源性、阶段性和前瞻性。

  (二)经济环境。经济环境是一个地区的综合实力的体现。宏观经济运行调控,基础设施情况,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及投资导向等,牵动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直接表现为吸引八方来客,扩大地区的对外开放与交流,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间接表现为提高地区的品位和居民的素质,为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与发展提供后劲。

  (三)农业林业。“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落实,使哈尔滨的农业发展跨入了崭新阶段,明确了农业产业化方针。通过招商引资、联营联合及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促进了产业化多头并进和农业结构的重大变化。绿色食品开发建立区域化、专业化、集约化的农业大生产基地,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林业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林木覆盖率逐年增加,使生态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推动哈尔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工业(企业)运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战略的实施,对哈尔滨调整经济结构和工业布局起到了积极作用。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提升传统产业,打造优势产业。重塑国有企业;优化升级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大力推进体制创新,促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协调发展。

  (五)城乡建设,交通发展。历经5 O多年的开发建设和大规模的拓展改造,城乡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根本性变化。一座座现代化城镇遥相瞩望,城乡基础设施日臻完善,住房建设突飞猛进,城乡居民生活条件明显改观。

  交通是一个地区的大动脉,加快交通发展,是一个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保障。现代化公路、铁路、航运及民航构成的立体交通网络遍布城乡。

  (六)教育发展。教育是民族振兴之大业。哈尔滨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结构体系初步建立。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等规模逐步扩大,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师资队伍得到加强,教育质量办学效益,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逐步提高,为各条战线培养了大批合格人才,取得令人瞩目的历史性成就。

  (七)科技信息。围绕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形成以中省直、大学、大厂及地方科技力量为研发体系,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大力推进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努力构建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体系,促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步伐,全面推动“政产学研介”结合,提升科技与经济的配合度,科、研、院、所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再立新功,全面推动哈尔滨经济快速发展。

  (八)金融机构。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一个地区经济的血脉,振兴哈尔滨经济离不开金融业的强有力支持。面对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银行、保险及投资机构等加快自身调整,不断完善和发展壮大,加快科技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展现为促进哈尔滨经济发展做出得重大贡献及在金融改革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九)旅游商务。哈尔滨旅游资源丰富,种类齐全,分布广泛,特色鲜明,已形成良好的基础,初步树立起特色旅游形象。旅游业正逐步成为哈尔滨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的重要牵动力。

  信息市场,人才市场、科技市场、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红红火火。一个商品市场比较成熟、要素市场相对发达,规模大、档次高、功能全、开放畅通,能力有效配置资源的现代化大都市商贸格局正在形成。哈尔滨打开了大门,人流、物流、技术流、信息流汇聚,构成了水陆空俱全和空货运交存的口岸群体,为全省的对外开放打下了坚实基础。

  (十)体育卫生。体育是没有硝烟的战争。在和平年代,最富民族凝聚力的莫过于体育。当五星红旗伴着雄壮的国歌乐曲冉冉升起,令多少人热泪盈眶,热血沸腾。申奥成功,2O08年的辉煌属于中国。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群众健康需要,依据党和国家卫生改革的方针和政策,卫生战线在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服务体系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可喜成绩。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编写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同志为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陈瑞之、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正邦、市统计局局长孙贤明同志为副主任,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的编委会,全面领导《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的编写工作。编委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陈瑞之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黑龙江经济展望》编辑部副主任杨晶莹同志担任,负责该书编写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函[2003]521号

2003-05-1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0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对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提出一些疑问。为便于此项工作的开展,总局制订了《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请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新税制施行以来,税务机关不断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水平,对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有力地打击,遏制了犯罪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趋势。一些不法分子转而利用普通发票做案,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扰乱了税收秩序。对此,总局经研究决定选择建筑安装企业作为突破口开展对普通发票的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普通发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掌握不法分子利用普通发票犯罪的特点、趋势及成因,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采取措施,堵塞漏洞,推动治理整顿税收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总局的要求,切实把此项专项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一、组织领导
鉴于绝大多数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辖,而其取得的用于工程成本项目的发票大多数是由国税部门管辖的工商企业提供的实际情况,总局要求本次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必须由各地国、地税部门协调合作开展。各地在此次专项检查中国、地税部门的分工是:地税部门确定检查对象,负责发票原始信息的采集工作并转交国税部门;国税部门负责对地税部门采集的发票进行协查并及时反馈协查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统一协调部署本省的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
每个省在本省建筑安装行业中选择3至5户有代表性的建筑安装企业作为检查对象。所选择企业的规模由各省自行确定。
三、检查内容
对建筑安装企业取得和开具的全部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果企业取得的发票中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地税部门采集发票原始信息后,转交国税部门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进行协查。
(一)对建筑安装企业取得的发票的协查要求是:
1.开票单位是否存在,开出的发票是否是开票单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
2.被查企业的发票联与开票单位的存根联及记帐联是否内容一致,按取证要求对存根联和记帐联提取书证。
3.开票单位与被查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无货虚开的情况。
4.被查企业向开票单位付款的情况,是否存在票货款不一致的情况,按取证要求提取书证。
5.开票单位是否按开票金额足额申报纳税。
相关表单见《某建筑安装企业(企业名称)取得发票协查情况清单》(表格1)
(二)对建筑安装企业开具的发票,经税务机关检查认定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要对其所开具的发票进行协查,通知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查处受票企业。相关表单见《某建筑安装企业(企业名称)开具有问题发票通知单》(表格3)。
四、检查要求
(一)各地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如企业在发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因政策不明确造成的问题等等,都要一一列明,认真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本《实施方案》所列附表不能全面反映检查结果的,各地可增列附表予以统计说明。
(二)涉及跨省发票协查的,由各省局负责与总局之间以电子文件传递。委托协查单位向总局报送表格1和表格3,受托协查单位在完成协查工作后向总局报送相应的表格1和表格3。纸制证据资料由委托协查单位与受托协查单位之间直接寄达,同时传递相关电子文件。总局接受各省协查信息的信箱地址是:notes信箱:“总局税收专项检查”或“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email信箱:xtc2002@sina.com。
其他检查要求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0号)。
五、检查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此项专项检查工作从2003年6月开始,每7日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按省汇总协查发票情况,报送总局稽查局协查。9月底结束,届时还有协查工作未完成的,可延期至10月15日结束。10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表格2、表格3的汇总数据上报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

表格1:
某建筑安装企业(企业名称)取得发票协查情况清单
                      单位:元

序号 发票原始信息(发票联) 发票回复信息(存根联) 发票调查结果
受托地区 开票单位名称 受票单位名称 发票号码 单位 数量 金额 开票单位名称 受票单位名称 发票号码 单位 数量 金额
                             
                             
                             
                             
                             
                             
合计                            
填表单位:
    主管领导: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注:1.按发票逐张填写;2.“发票原始信息(发票联)”各栏内容由委托方税务机关填写,“发票回复信息(存根联)”各栏内容和“发票调查结果”栏由受托方税务机关填写;3. “发票调查结果”类型分为:a. 真实合法,b. 虚开,c. 票货款不一致,d. 查无此户,e. 查无此票,f. 假票,g. 阴阳票,h.其他。在“发票调查结果”栏中填入相应调查结果类型的代码,如a、b等。“发票调查结果”为“h.其他”时,做简要说明。


表格2:
某建筑安装企业(企业名称)取得发票协查有问题查处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序号 发票调查结果 发票份数 发票金额 查处统计
查补税款 罚款 滞纳金 合计
1 虚开            
2 票货款不一致            
3 查无此户            
4 查无此票            
5 假票            
6 阴阳票            
7 其他            
8 违法发票合计            
9 协查发票总计            
填表单位:
主管领导: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注:1.本表由委托方税务机关负责填写。“查处统计”中“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各项均指委托方税务机关接到协查结果后对企业的查处情况;2.行8=行1+行2+行3+行4+行5+行6+行7;3.“协查发票总计”指被查建筑安装企业取得发票总数;4.行6“阴阳票”的“发票金额”栏中填写发票联数额。


表格3:
某建筑安装企业(企业名称)开具有问题发票通知单
                  单位:元

序号 开具有问题发票原始信息(存根联) 查处统计
受托地区 受票单位名称 单位 数量 金额 发票问题类型 查补税款 罚款 滞纳金 合计
                     
                     
                     
                     
                     
                     
合计                    
填表单位:
主管领导: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注:1. 按发票逐张填写; 2.“发票问题类型”包括:a. 虚开,b.代开;3. 本表由委托方税务机关填写。“查处统计”中“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各项均指委托方税务机关对开票企业的查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