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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6:39  浏览:8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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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公费医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些地区还进行了一些初步改革,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对节约开支,防止浪费,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药品浪费严重,经费超支很多。公费医疗超支的原因很多,除了干部、
职工平均年龄老化,医疗技术条件改善,新药品应用和部分药品提价,医疗管理费用增加等客观原因外,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很大。如公费医疗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松弛,执行制度不严,有的随意扩大享受公费医疗范围和报销范围;少数单位和人员特殊化,搞不正之风,少数医疗单位大量
购进和滥开营养滋补等自费药品;有的药品生产和经营部门大搞滥搞包装和生活用品包装,大量生产和销售名为“药品”的营养滋补品和化妆品;有的单位对干部职工思想教育不够,对公费医疗缺乏正确的认识。公费医疗制度本身也有一些弊端,如经费支出都由国家包下来,超支与浪费并
不由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为了保障干部和职工的身体健康,防止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切实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
公费医疗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十分重视。各地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卫生、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同时要充分调动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共同参加管理的积极性,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思想教育,纠正不正之风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公费医疗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自觉遵守医疗制度。对广大医务人员要进行医德、医风教育,努力学习医疗技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医疗原则,自觉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公费医疗制度,不得利用职权搞特
殊化。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各地区要对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和整顿,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解决,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费医疗享受范围。各地要对现有享受人员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对符合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核发医疗证件,实行凭证就医。各地区和单位不得随意扩大享受范围。
2.严格执行医药费报销范围的有关规定,不论任何干部包括高级干部在内,凡应由个人负担的挂号费、自费药品、未经医院批准的自购药品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一律不得由公费报销,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的,要严肃处理。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管理,结合临床需要,认
真研究制定用药规范。为了保证用药安全有效,要建立和加强新药品的审批制度。医疗单位要把医疗效果和经济效果紧密结合起来,把公费医疗的管理作为考核医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把关。医疗单位原则上不应经营非治疗性和纯属营养性的药品,也不得把营养滋补药品和非治疗性
商品当作“药品”在公费中列报,如有违反,要没收其加成收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医药生产、经营部门对国内销售的药品,不得乱搞包装,营养滋补药品和滞销药品不得向医疗机构搭配销售。
3.坚持分级分工医疗的原则。对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实行划区定点医疗制度,纠正看病“满天飞”的现象。医疗单位对患有疑难病的干部、职工,应组织医生会诊,积极治疗。并加强对转诊的管理。
四、积极慎重地改革公费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在保证看好病、不浪费的前提下,各种改革办法都可进行试验,并注意总结经验。在具体管理办法上,可以考虑与享受单位、医疗单位或个人适当挂钩。但在改革中要注意,不要把公费医疗经费包干给个人,致使一些年老体弱的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
的治疗;对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高干)、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以及癌症、烈性、急性传染病等患者,要予以适当照顾,但也必须贯彻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
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食品卫生、个人卫生和劳动保护,开展体育活动,增强体质。积极开展卫生宣传,普及医疗保健知识和合理用药常识。各级卫生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力求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



198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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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财政部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财政部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法院业务费的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一、办案费
1.诉讼文书、表册用纸及印刷费;
2.布告、公告费;
3.调查案件差旅费;
4.司法勘验、鉴定费;
5.陪审员的公务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6.指定律师出庭辩护费;
7.证人出庭作证期间因生活困难而需要解决的生活补助费;
8.审判场地租赁费;
9.押解、执行费;
10.死刑罪犯执行时需要的车租、汽油、火葬、土葬费;
11.业务设备材料(录音带、录像带、胶卷、照相纸、复印纸墨、化学药品和制剂)消耗费、燃(饲)料费、设备保养维修费;
12.申诉来访人因生活困难而必须解决的食宿及路费补助;
13.其他办案经费。
二、服装费
审判人员和司法警察的服装费。
三、业务设备购置费
1.审判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马匹等)购置费;
2.法医器械设备购置费;
3.审判法庭内设备(扩音机、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幻灯机、投影仪、国徽、法台、法椅及其他设备)购置费;
4.枪支、子弹、戒具购置费;
5.档案柜、打字机、复印机以及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设备购置费;
6.外出办案人员公用手提包、公文包、雨具购置费;
7.司法业务专业资料、图书购置费。
四、专业会议费
各种审判业务会议所需的经费。
五、其他费用
1.评选先进工作者的奖励费;
2.冤、错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因遭受重大损失而致生活困难的补助费;
3.上述一至四项中未包括的其他法院业务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决议
省人大


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经济委员会主任徐卿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省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两年多来,我省在贯彻实施《企业法》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对《企
业法》的宣传学习还不够广泛深入,部分干部、职工对其重大意义和作用尚缺乏足够的认识,《企业法》规定的内容有些还没有得到很好贯彻落实。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法》,特作如下决议:
一、《企业法》是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企业权利和义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是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和搞活大中型企业的强大法律武器,必须认真实施,确保各项规定的落实。全省各级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要把贯彻执行《企业法》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作为考核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了解和检查《企业法》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把《企业法》列入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学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执法好的典型经验,使《企业法》真正为全省广大干部、职工所掌握和理解,不断提高依法管好企业的法制观念,自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尊
重和保障企业的自主权,积极为贯彻实施《企业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发有关文件必须符合《企业法》,对过去制定的文件要进行清理检查,凡与《企业法》相抵触的必须纠正。
三、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是贯彻实施《企业法》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行使自己的职权。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和督促经济委员会认真实施《企业法》。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具体措施,坚决制止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减轻企业负担。要尽量减少企业领导干部的应酬负担,以保证集中精力抓好生产。所有企业都要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企业的思想,发扬勤俭办企业的优良传
统,抵制各种侵权行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199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