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改进集中纳税进料加工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14:42  浏览:9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改进集中纳税进料加工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改进集中纳税进料加工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12月22日,海关总署

根据我署(86)署税字第448号文通知,集中纳税进料加工货物改由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核销手续后,北京海关集中纳税处凭主管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办理减免税,在纳税环节上有效地防止了漏税,但由于集中纳税货物进口报关时不纳税,贸易方式往往申报不准确,给主管海关核销带来困难。同时,也影响了海关统计的准确性。为改进集中纳税进料加工货物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包括子公司)向北京海关集中纳税处申请备案的集中纳税合同付本(包括装船通知单)上应一律报明外汇来源。对于属于进料加工性质的合同应加盖“进料加工”戳记。经海关核对无误,加盖“北京海关集中纳税审核专用章”后发还公司,否则不予加盖“审核专用章”。口岸海关在接受集中纳税货物报关时,依据合同上的“进料加工”戳记,要求报关单位填写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和出示登记手册。以保证统计和核销的准确。
二、为简化手续,凡集中纳税的进料加工货物,将原来主管海关签发二份进料加工批准书(北京海关集中纳税处留存联和总公司留存联)改为只签发总公司留存联一份。将批准书上的登记手册编号、减免税比例等项内容加注在进口合同基本情况集中纳税专用联上交用户负责寄送外贸总公司,总公司在结算时应将上述专用联随结算单一同递交北京海关集中纳税处,凭以办理减免税。
三、主管海关在核销时,应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进行核销,但对登记手册中缺少进口料件登记或用户称没有进齐料件等情况,可责成其书面说明情况并随附有关单证(如合同更改、撤销书等),凭用户提供的货款结算单和发票核销。对有疑问的,可向北京海关集中纳税处查询该合同的实际结算纳税情况。
四、口岸海关对集中纳税进料加工货物实际进口数量超过备案数量的,凡在合同规定溢装幅度之内的,可按照集中纳税货物放行,由北京海关集中纳税处一并办理减免税。超出合同规定溢装幅度的,由口岸海关照章征税。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盘锦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盘锦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盘锦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1年6月21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发布实施。


《盘锦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充分体现土地资产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实施本行政辖区内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

第四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写字楼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其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

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3、土地用途和使用强度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第五条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1、队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2、土地用途和使用强度受特别限制,仅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第六条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七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成交价不得低于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评估确认的出让底价。

第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土地招标、拍卖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土地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房产、动迁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做好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确定规划用途、开发设计、编制地块图、制订投标(拍卖)须知和投标标书等有关文件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邀请招标除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或拍卖开始日30日前发布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投(买)人提供拟招标、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使用年期、规划设计要求等土地使用条件,以及竞投(买)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招标拍卖规则等。

第十二条  

竞投(买)人应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索取拟招标、拍卖地块的相关资料,遵守招标、拍卖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招标出让,可以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依据竞投出价、支付出让金的期限及方式、开发利用方案、资信等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最优者。

  第十四条  

土地招标出让的基本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

(二)投标者报名并由招标者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

(三)投标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保证金;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告的招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对采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为中标条件的,应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5日内对投标标书进行评审,择优确定中标者;

(五)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和不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未中标的,定标后7日内返还保证金);

(六)中标者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出让金(保证金充抵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五条  

中标者在规定时限内不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赔偿组织招标活动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土地拍卖出让的基本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告参与竞买并提交有关身份、资格证明,索取有关文件;

(三)拍卖方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保证金;

(四)拍卖方在公告的时间、地点依法进行拍卖;

(五)竞得人在拍卖成产后15日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出让金(保证金充抵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七条  

竞得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竞得,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赔偿组织拍卖活动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所有竞投(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出让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可以宣布终止该地块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九条  

中标者、竞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对竞投(买)人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建设的房屋等不动产无偿收归政府所有,同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中标者、竞得人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者、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招标、拍卖结果应当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土地招标、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并可以对低于出让底价成交等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拍卖行为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宣布其结果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

第二十一条  

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竞投(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已付的保证金,并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盘锦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


通知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长远发展。这项改革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
导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健全有效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企业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四川省分级管理的国有资产投资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指经营者是指对公司全部资产保值增值和资产运营效益承担经营责任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第三条 经营者年薪制是根据经营者经营责任、经营难度、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按年度确定和发放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分配制度。
第四条 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经营者年薪收入与其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二)经营者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适当分离,建立利益制衡机制。
(三)正确处理经营者基本年薪与风险收入、近期收入与中长期收益的关系。
(四)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的确定应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总水平。
(五)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发放应先审计、考核,后兑现。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业绩收入构成。
第六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主要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因素,并考虑本地区和本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公式为:
基本年薪=(本公司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本地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2×系数
公式中的“系数”应根据企业类型、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具体情况在2.0—10.0的范围内确定。小型企业一般控制在4.0以内,中型企业一般控制在6.0以内,大型企业一般控制在8.0以内,特大型企业一般控制在10.0以内。企业类型划分以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
基准。属垄断行业和特殊行业的,确定系数要适当从紧,控制其基本年薪水平。
第七条 经营者的业绩收入根据其经营实绩确定。赢利企业、亏损企业的考核指标及计算办法有所区别。
对赢利企业,经营者业绩收入的主要考核指标为净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和社会贡献率。完成规定考核指标的,原则上可以按以下规定执行:净资产增值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10%左右计提业绩收入;净资产收益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15%左右计提
业绩收入;社会贡献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5%左右计提业绩收入。未完成规定考核指标的,应同比例计算负业绩收入。
对亏损企业,经营者业绩收入主要按减亏增盈指标考核。减少亏损的,可按减亏额的1—2%计提业绩收入。增加亏损的,应同比例计算负业绩收入。
各项考核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并参考行业和区域内企业经济效益水平、行业特点、公司所处生产发展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基数一年一定。
第八条 对董事长主要考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对总经理主要考核资产收益情况。
第九条 建立经营者任期风险保证金制度。任期风险保证金由经营者个人出资和从经营者业绩收入中提取。第一年主要由个人出资,以后每年从业绩收入中提取50—60%的数额存入经营者任期专用帐户。
风险保证金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风险保证金用于抵补经营者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负业绩收入。经营者调动、解聘或退休时,经离任审计后结算,风险保证金余额连同利息一并退返。

第三章 年薪的考核和兑现
第十条 公司当年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由政府有关部门在次年初进行严格考核。经营者的实际年薪收入应在次年上半年内确定并兑现。
考核净资产增值情况应剔除下列非经营性因素:(1)国家对公司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2)国家专项拨款、投入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3)国家对公司实行减免税而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4)按国家规定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5)
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6)公司接受馈赠增加的资本金;(7)上市公司股票溢价发行增加的公积金;(8)其他客观因素。
兑现经营者年薪收入,要坚持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公司经营者依法经营,无重大经营责任事故,完成规定的净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或(减亏指标)、社会贡献率等指标任务的,可兑现基本年薪。经营者因经营管理努力而超额完成规定指标任务的,可获得业绩收入。经营者因经
营管理不善等原因未完成规定指标任务的,要相应计算负业绩收入。负业绩收入从经营者任期风险保证金中抵扣;风险保证金不足的,可扣减基本年薪,扣减基本年薪最多至50%;再不足部分,则扣减以后年度的业绩收入。
第十一条 兑现年薪收入要考核公司当年上交利税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欠交利税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能兑现经营者的业绩收入。
第十二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兑现和发放应与其所在公司分离,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公司每年在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年薪制实施方案以及明确考核兑现意见后10日内,分别将经营者基本年薪、业绩收入缴入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任期专户。
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任期专户设立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经营者年薪收入支付方式,首先按基本年薪的50%分月预付,然后按年度统一结算。经考核,当年不需扣减基本年薪的,将基本年薪的余额发给经营者。业绩收入按前述规定发放和处理。
第十三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在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外单列,进入公司成本费用。经营者年薪收入作为公司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纳入企业劳动工资统计。

第四章 年薪的管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 经营者年薪制工作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经贸、财政部门负责,按现行工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年薪制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确保年薪制顺利施行。
第十五条 经营者年薪制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应在每年一季度内提出公司经营者年薪制方案(包括有关报表资料),报政府劳动保障、经贸、财政等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财政等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应在次年一季度内提交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年薪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审计报告、兑现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具体报告和有关报表资料,报政府劳动保障、经贸、财政等部门。相关数据由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后,董事长的年薪由股东大会
(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总经理的年薪由董事会决定。
公司应对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数据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经营者所得年薪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
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再领取本公司其他工资性报酬。对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收入的经营者,要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年薪制试行工作,并将实施细则、试行企业名单、试行情况等及时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为国有投资的,中方经营者实得年薪,可参照本试行办法由中方投资单位商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政府以奖金、股份及可转换债券等形式对经营业绩特别突出的经营者所给予的一次性特别奖励,不在本办法规定的年薪收入之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仍执行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公司应根据其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作出的贡献,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工资收入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股东大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家授权的部门)讨论
决定;经理层成员的工资收入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公司董事会和职代会审议后决定。公司应妥善处理好经营者年薪收入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工资收入以及与职工工资收入的关系。具体分配办法和结果,须报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经贸、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劳动厅、省经委《四川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意见》(川劳资〔1995〕62号)同时终止执行。
附:相关指标解释。(略)



200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