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科〔2009〕63号
中国农业科学院 、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为规范和加强我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及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财政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实施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安排的由农业部所属科研机构承担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支持对象为农业部所属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所属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含院本级,以下简称研究所)。
第四条 项目重点支持研究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具体包括:
(一)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研究所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研究。
(二)瞄准世界农业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的创新性研究。
(三)围绕农业生产发展需求,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大公益意义,有望取得重要突破或重大发现的孵化性研究。
第五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项目稳定支持研究所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促进研究所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项目选题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研究所内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学术委员会评议,结果公示等公开、公平的方式产生。
(三)依托研究所、自主安排。项目依托研究所已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由研究所自行立项,自主安排。重点支持有助于研究所实现学科布局与发展规划目标,有利于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的选题。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基本科研业务费应当纳入研究所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并实行追踪问效。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研究所根据国家规定的职能定位,结合本所学科发展方向、人才培养规划和优秀科研人员、团队独立提出的科研需求,制定项目实施工作规划,做好前瞻布局。
第七条 项目申报由研究所自行组织,原则上每年一次,每人或团队限申请一项,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有可靠时间保证;学术思想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二)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能够组建以青年科技人员为主的稳定研究队伍,申请时没有承担排名前四名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等项目。
(三)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和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引进人才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在国外已聘为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引进后能明显提升研究所持续创新能力。
项目申请人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检索、查新,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行业科技计划等科研项目重复安排。
第八条 研究所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具体负责项目评议、遴选和考核等工作。
学术委员会由9人以上的科技、经济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单数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占1/3以上。项目申请人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学术委员会应从农业科技事业发展的高度,从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角度,对所有申报项目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2/3以上委员到会时,可以提出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候选提名和资助金额等具体建议,并在研究所范围内公示一周以上(涉密项目除外)。研究所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复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年度支持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后,报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审定,并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
项目任务书内容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时间节点、研究团队(含外协单位)、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含总预算与年度预算)等要素。任务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需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十一条 研究所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项目立项情况报三院主管部门,三院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1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摘要(200字左右)、项目执行期限、项目负责人和经费资助额度等(备案格式见附件)。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要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权力和义务;研究所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追踪问效;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把关。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及项目预算;
(二)与研究所(院本级)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根据项目任务书执行项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预算经费;
(四)接受研究所和学术委员会对所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年度评估、执行情况报告和总结等工作;
(五)整理项目执行情况档案;
(六)编报项目结题报告,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七)负责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所科研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所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承担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的评议、项目负责人遴选和考核等组织工作;
(二)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评估;
(三) 负责通报项目执行情况年度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将作为滚动支持的依据;
(四)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和考核评估报告;
(五)组织项目验收;
(六) 监督考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七)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每年一度的项目总结和评审工作,并对项目的顶层设计和完善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提出建议支持的个人或团队项目名单及经费支持额度;
(三)审核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四)学术委员会成员作为项目申请人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性的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通过部门预算渠道核定到研究所。经费管理按照《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和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和审批权限,按照时间节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前两个月提交结题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由研究所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研究所应当建立以科学道德、创新成果、人才培养、能力提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为主要目标的评价体系,坚持以人为本、鼓励探索的原则,及时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应对每个项目提出评议意见和指导建议。
对于考核优秀的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申请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对于没有客观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合同任务的不在或减量支持;对于学术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以后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研究所要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好本所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重点评价项目的绩效情况、人才队伍建设和研究所科学研究能力水平的整体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将项目申请书、任务书、阶段性自查报告、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意见、有关重要成果等技术材料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项目总结上报院主管部门。院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将项目总结分别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财务司。
项目总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项目立项情况及其领域分布、主要做法、主要成效、存在问题、解决措施及有关建议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本办法制定(修订)具体的实施细则,经逐级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业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评审情况表
附件:
附件:农业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评审情况表.doc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KJJYS/200911/P020091110513885884968.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上海污水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上海污水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1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在确认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及优先性之后,已请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为本项目另外提供资助。按照借款人和银行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一笔总本金金额相当于四千五百万美元($45000000)的资助(贷款);
(C)本项目应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上海市(以下简称上海)执行,并且,作为这种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向上海提供本信贷资金;
(D)借款人和协会打算在实际允许的情况下,使开发信贷协定规定的信贷资金就本项目的费用开支所作出的支付早于贷款协定所规定的贷款资金的支付。
特别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今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第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中均已对一些词汇的词义作了相应的解释;下述新增词汇则具有如下意义:
(a)“上海”系指上海市,借款人的政治分部,或其任何继承者;
(b)“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和银行为本项目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予以修正;该词汇包括银行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施的适用于该贷款协定的《贷款和担保协定通则》(修订本)及附属于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及补充协定;
(c)“项目协定”系指协会、银行和上海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予以修正;该词汇还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定;
(d)“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提及的帐户;
(e)“公司”系指上海排水公司,为一按其章程成立的国营企业;
(f)“章程”系指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实施的公司章程;
(g)“登记规定”系指国务院于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四日以国发字第120号文所颁布实施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h)“移交和经营协定”系指按照项目协定第2.09节的规定,上海和公司间签署的协定;
(i)“SSPCC”系指项目协定第2.02节提及的上海污水项目建设公司。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折算的金额相当于七千八百九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89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款项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将发生的)为本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内容中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与服务的合理费用。经借款人和协会协商,附件一可随时予以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设立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帐户的存入和支取,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四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于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将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六十天起始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款项或款项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种类的限制;及(iii)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规定,按本协定指定的货币或按该节的规定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的年率(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
2.07节 借款人应于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二0三七年三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期分别为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在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百分之一又二分之一)。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规定,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诺实现本协定附件二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为此,借款人除应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其它义务外,还应促使上海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即上海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一切措施,包括提供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及其它资源,以便履行这样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行为,阻碍或干扰这种义务的履行。
(b)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向上海提供与信贷和贷款等值的资金。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采购、土建工程及咨询服务,应按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及协会因此同意,《通则》中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分别有关保险、货币与服务的使用,计划与日程表、记录与报告、维修与土地的取得)所规定的义务均应由上海按照项目协定第2.04节的规定承担。
第四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4.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特增以下事项:
(a)上海未能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b)由于开发信贷协定签订后所发生的事件结果造成了的非常形势使上海不能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c)该章程被修改、中止,废除、注销或放弃,以致严重地和不利地影响了公司根据“移交和经营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义务的能力;
(d)借款人或任何其它有管辖权的机构,采取了造成公司解散、撤消或中止公司业务活动的任何行动。
4.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特规定以下增加事项,即:
(a)发生了本协定第4.01节(a)段规定的事件,且在协会通知借款人后继续持续了六十天;
(b)发生了本协定第4.01节(c)段或(d)段规定的任何事件。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此协定;
(b)公司已经根据“登记规定”完成了注册登记手续;
(c)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所有贷款协定生效前的条件应已完成。
5.02节 在《通则》第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增加下述规定,即提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项目协定已由上海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上海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5.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第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按照《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按照《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财政部
北京三里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报挂号: 电传:
FINANMIN 北京 22486 MFPRC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
INDVAS 440098(ITT)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