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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43:51  浏览:9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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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提高股票发行核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修订后的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公告如下:

一、受理申请文件

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为不断提高投票发行工作水平,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如发行人属1997年股票发行计划指标内的企业,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应考人员必须80%以上考试合格。

如发行人申请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材料。 中国证监会收到推荐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对企业进行论证,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收到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将论证结果函告中国证监会。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国证监会将通知该企业及其主承销商按照《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并予以优先审核。

二、初 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四、核 准 发 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五、复 议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200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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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京监[2008]2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工作,规范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 按照《财政部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解缴入库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3]176号)、《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237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专员办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专员办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京专员办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做好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解缴入库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3]176号)、《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237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三峡基金是指国家为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三峡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授权,北京专员办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两公司以下简称华北电网企业)三峡基金进行就地征收管理,并直接缴入财政部为北京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此专户由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代理(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 北京专员办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就地征收,确保华北电网企业三峡基金于每月10日前及时、足额入库。
第五条 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实行申报审核制。华北电网企业要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完整。
(一)华北电网企业在每月5日前向北京专员办报送以下资料:
1.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申报表;
2.月份电力销售情况明细表;
3.北京专员办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北京专员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对材料报送不全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要求其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
(三)北京专员办收到华北电网企业申报材料后,应于每月8日前完成对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
1.申报的免征范围和金额是否正确。包括:(1)是否是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量;(2)是否是县及县以下集资建设自行管理的孤立电网;(3)是否是“趸售电量”中扣除合理的线损电量;
2.申报材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申报资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
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北京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应根据审核结果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华北电网企业一般采取支票缴库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一)北京专员办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1-3联交华北电网企业;
(二)华北电网企业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将款项缴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款后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加盖银行收讫章并将第1联退北京专员办,第2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3联由代理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三)北京专员办接到代理银行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经审核无误,在第4联加盖印章后交华北电网企业,第1联、第5联由北京专员办留存。
第七条 华北电网企业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的,北京专员办根据其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延期缴纳事项,并定期催收。对未经批准延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代理银行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承诺履行相应责任,及时足额办理入库。
(一)缴款企业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需同时提交北京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代理银行准确录入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缴入财政部为北京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所有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包括已确认信息的和未确认信息的资金)全额自动汇划到中央财政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第九条 北京专员办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对账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准确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一)对代理银行报送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旬(月)报表》进行核对。
(二)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务进行核对。
(三)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外围平台查询票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核对。
第十条 北京专员办应按规定对三峡基金进行清算和征缴,并及时向财政部报送相关资料和报表。
根据华北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北京专员办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华北电网企业全年应缴三峡基金的清算和征缴;在4月5日前,将上年度三峡基金征管工作总结报告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企业司。
第十一条 北京专员办应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印制发放流程》等要求,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领用、保管、使用的管理工作。
(一)领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对已领票号段申请认证,经财政部国库司确认后方可使用。
(二)领到票据后要进行登记,作废票据的各联次均应完整保存,不得丢失票据。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联(第5联)应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专员办登记造册,报财政部国库司统一核销。
第十二条 北京专员办建立和完善征收管理台账,登记三峡基金征收、入库、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等情况。
第十三条 北京专员办应加强对三峡基金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加强与华北电网企业的信息沟通。
第十四条 北京专员办应根据财政部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按《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三峡基金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三峡基金征收计划执行情况;
(三)三峡基金收缴及入库(专户)情况;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十六条 北京专员办在征收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的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对擅自改变三峡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黄南州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南州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2〕2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十四日







黄南州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

(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州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处理遵循的原则

坚持政策,严谨规范,认真细致,讲求效率,精益求精,保证质量。

二、公文处理必须及时、准确、安全

(一)当日的阅件、办件当日注批,急件、特急件随到随批。

(二)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要提出拟办意见,呈送有关领导批示并交有关部门办理。急件、特急件随到随办。特急件办结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急件办结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一般性办件办结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普通请示性公文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7日内答复。

(三)领导作出批示需要转送有关部门、地区征求意见或转送有关部门、地区办理的的公文,由秘书科机要收发负责办理。

(四)对报告性公文,领导签名表示“阅知”。对请示性公文,主批人要明确签署意见或提出处理办法。

(五)修改、审批公文要按档案管理的要求,使用钢笔或不带油性的签字笔。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和其它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工具书写。

三、严格按行文规则行文

(一)行文要短而精,简明扼要,注重效用。不该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发,可用会议、电话、电报、便函办理的事情不发文件。

(二)部门工作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行文,不以州政府或办公室名义批转、转发。

(三)对以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通知,以传真电报、红头通知、通知等形式发文,不以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文件发文。

四、把好公文入口关

(一)凡报送州政府需要办理的文电,统一由秘书科机要室签收、登记,提请分管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凡未经登记、注批的公文均不予办理。各地区、各部门的请示、报告(领导直接交办或特别紧急的事项除外)不能直接报送领导个人。

(二)凡报送州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秘书科机要室负责公文体例、格式及行文规则的审核把关工作。对文种混用、多头主送等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经秘书科科长或副科长同意后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严把公文出口关

(一)公文的审核、签发。(1)公文审核程序。凡以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采取层层把关的办法进行审核。其程序为:主办科室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起草公文,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分管副主任审核,再送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2)公文签发程序。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属于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州长审签后呈常务副州长签发;属呈报上一级组织的文件以及带有全局性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分管副州长和常务副州长审核后,送州长签发;州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州长签发。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若内容比较重要、涉及面广的,由副秘书长、秘书长审签后呈常务副州长签发;属一般性工作文件的须常务副州长或分管州长阅知,由副秘书长、秘书长签发;属办公室内部事务性的文件,由办公室副主任审签,呈副秘书长或秘书长签发。

(二)公文审核内容。公文审核的重点:是否需要行文;以什么名义或形式行文;文稿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否一致;涉及其它机关职权范围的问题是否协调一致并经过会签;提出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文字表述和文种及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准确、规范;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公文的有关规定;公文发送范围是否恰当等。

(三)秘书科机要室负责文件正式印刷前的复审把关。复审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等。经复审如发现有重大疏漏,应及时呈送有关领导重新审核处理。未经领导同意或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四)公文排版应科学规范,校对准确无误,印刷整洁清晰,装订整齐美观。

六、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一)对上级行政机关来文无具体贯彻意见的不予转发,不搞重复行文,层层转发。

(二)州政府领导在各类会议上的讲话,已在会议上印发的,会后不再另发;对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讲话,整理出要点,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签,以《政府工作通报》形式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