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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抚顺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36:38  浏览:8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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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抚顺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抚顺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抚顺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业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关于《抚顺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工作的力度,针对在贯彻执行《抚顺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抚政发〔1998〕15号)文件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产权出售过程中发生的产权交易费、公证费、产权交易入场费、房屋测丈绘图费、企业变更登记费、用工费等实行免收。
二、企业产权出售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土地登记费、登记工本费、房产产权登记和发照费、产权交易合同工本费等按有关规定征收,但应本着低成本、低收费的原则收取。土地评估费按抚政发〔1998〕6号文件执行;资产评估收费,资产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2000-5
000元收费;1000万元以上的按5000-10000元收费。
三、企业产权部分出售时,可参照抚政发〔1998〕15号文件之规定,办理部分土地出让手续,特殊困难的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经政府同意可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职工安置。企业实行零字出售时,购买方投入的自有资本金达到保证金限额时,保证金应返还给购买方。在执行过程中购
买方确实难以足额交纳的,初次交纳的保证金不低于资产总额的百分之十,其差额部分可用当年企业经营效益补齐。遇有特殊情况,由市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酌定。
四、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产权属于市房产部门所有的部分,在出售时,经国资委批准,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偿划给现使用企业,其出售收入用于企业职工安置。
五、企业出售后,土地实行租赁的企业,其土地租金全部用于企业职工安置。
六、外市或非市内户口的居民一次性出资50万元以上购买企业的,购买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需在本市落户的,准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免收城市增容等费用。
七、企业出售后,新组建的企业应依法确定企业性质,可根据需要选择经营方式,确定企业名称,不再隶属原主管部门。政府各有关部门仍要在政策、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支持。企业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八、出售的企业,为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应对其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部补齐。补缴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须从企业有效资产中划出一部分充抵。出售后新组建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其缴费比例及办法仍按原标准执行。
九、因企业出售下岗的人员,不论是待岗、转岗培训,还是离岗休养的,企业或托管机构及职工本人都必须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与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到其他企业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其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并分别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以上人员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再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其间断的年限,从其以前按政策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中扣除。
十、出售企业,要优先安置离退休人员。如有能力的出售企业可以按每名离休人员3.5万元、退休人员2万元的标准向社会保险总公司一次性缴纳安置费,社会保险总公司负责对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并参照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支付医疗费、冬季取暖费。
十一、出售企业买断工龄的职工,须补缴视为缴费年限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否则,其本人的连续缴费年限中不能包括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的工龄。
十二、出售的企业,对因工致残和患职业病(5-10级)的职工,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应由买方接收并安排适当工作。对工伤未治愈的,应作出继续治疗的安排。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下岗后,由企业主管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安排转岗转业培训和组织安
排就业。不能就业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最低标准的生活费。
十三、企业在出售过程中,分流下岗的富余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均不得提前退休(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提前办理病退的职工,企业和职工本人须将提前年限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足额缴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在计发养老金时,不得与“老办法”比较,在
未达到法定病退年龄之前,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发给,且不享受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也不列入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十四、出售的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一至五年的下岗职工,经本人申请,可离岗休养。企业如能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安置费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代管其离岗休养人员,代管期间,比照托管办法发给基本生活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
理退休手续,并按第十条规定执行。无能力支付安置费的,由主管部门下岗职工托管中心负责发给生活费,其资金来源从出售企业职工安置中支付。
十五、企业出售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安置离退休人员,其次用于下岗职工的托管费用,最后可用于买断工龄费用。
十六、我市以前制定的有关企业产权出售的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出售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199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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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文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今天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认两国政府达成的下述谅解:
  双方同意,协定第二十二条暂不规定税收饶让抵免。但是,如果美国今后修改有关税收饶让抵免规定的法律,或者美国同任何其他国家对税收饶让抵免的规定达成协议,本协定即应修改列入税收饶让抵免的规定。
  我非常荣幸地请阁下代表贵国政府确认前述谅解。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罗纳德·里根
                      1984年4月30日于北京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罗纳德·里根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今天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政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认两国政府达成的下述谅解:
  双方同意,协定第二十二条暂不规定税收饶让抵免。但是,如果美国今后修该有关税收饶让抵免规定的法律,或者美国同任何其他国家对税收饶让抵免的规定达成协议,本协即应修改列入税收饶让抵免的规定。
  我非常荣幸地请阁下代表贵国政府确认前述谅解。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所述的谅解。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
                      1984年4月30日于北京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行政投诉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政发〔2006〕19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行政投诉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行政投诉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平凉市行政投诉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工作作风,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凉市行政投诉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投诉中心)是负责全市行政投诉工作的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驻平单位(行业)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投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投诉工作坚持为民、务实、廉洁、高效的宗旨,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有错必纠、以纠促建,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投诉中心建立投诉制度,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有权向行政投诉中心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行政投诉中心和工作人员
  第五条 行政投诉中心实行市政府领导、市监察局管理的体制,对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市监察局要加强对行政投诉中心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遵守纪律等情况实行监督。
  第七条 行政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部门的职能,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高效地为投诉人服务。
  第八条 行政投诉中心工作人员依据本办法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行政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办理的投诉事项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行政投诉中心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行政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全市的行政投诉和优化发展环境工作;
  (二)组织开展依法行政、优化平凉发展环境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受理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中央和省驻平各单位(行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政问题的投诉;
  (四)对重大的、有影响的及突发的行政违法违规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组织协调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中央和省驻平各单位(行业)调查处理破坏当地发展环境方面的问题;
  (六)组织开展全市依法行政和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向市政府及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七)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涉及依法行政和发展环境方面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投诉中心在办理投诉事项中的权利: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查阅或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投诉人停止违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要求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对投诉事项的调查和处理给予配合;
  (四)要求被投诉人纠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投诉中心在办理投诉事项时,可以提请监察、公安、审计、税务、工商等机关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行政投诉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或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应当执行或采纳,并将执行决定或采纳建议情况及时反馈行政投诉中心。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对处理决定或建议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行政投诉中心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行政投诉中心对投诉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调查和询问。
  第四章 行政投诉的形式及受理范围
  第十六条 投诉人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网络、面谈等形式进行投诉。其中,采取信函、电话、网络等形式投诉的,必须告知真实单位或姓名,并尽可能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行政投诉中心受理投诉的主要范围是行政效能、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及发展环境方面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违法设立或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执行行政审批规定和程序,对已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不予取消或调整,仍继续执行的;
  (三)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在受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
  (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延误时间,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五)违犯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时间延误和经济损失的;
  (六)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或故意设置市场准入障碍,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
  (七)违犯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八)违犯规定强行指定购买商品、服务或利用管理和审批权力“吃拿卡要”以及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
  (九)在工作场所或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举止不文明或违犯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损害政府荣誉或形象的;
  (十)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行政投诉中心对符合以上范围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行政投诉中心对以下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或投诉请求的;
  (二)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和社会治安等案件,或已经进入仲裁和司法程序的;
  (三)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政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属于党委、人大、政府等信访部门受理的信访问题;
  (五)其它不属于行政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
  第十九条 行政投诉中心对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向投诉人告知原因。
  第五章 行政投诉中心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对投诉人的投诉,工作人员要认真受理、详细登记、准确分类、限时办结。
  第二十一条 行政投诉中心要建立行政投诉反馈制度。对投诉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反馈可采取书面、口头或网站发帖等形式进行。对调查后发现投诉人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要对投诉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投诉中心对投诉件的办理主要有自办、转办、督办三种形式。
  (一)自办。对涉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班子成员的投诉,由行政投诉中心直接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后,督促落实。
  (二)转办。对涉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下属单位(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区)政府部门、乡(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分别转交市直各主管部门或相关县(区)办理;对涉及实行垂直管理的驻平单位(行业)的一般投诉,转相关单位(行业)办理。
  以上转办件的办理结果,由办理的部门、县(区)、单位(行业)直接向投诉人反馈,并报行政投诉中心备案。
  (三)督办。对以上(二)项中涉及的重大、突出或比较特殊的投诉问题,由行政投诉中心直接调查或负责督办,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行政投诉中心调查办理投诉件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意听取被投诉人的解释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行政投诉中心发现转办、督办投诉件存在调查事实不清楚或处理结果不恰当的问题,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投诉中心对事实清楚,问题简单的自办件,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结果。复杂、疑难问题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30天。特殊问题的调查处理时间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转办、督办的一般问题,办理单位在接到转办、督办函3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疑难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30天。特殊问题的调查处理时间由行政投诉中心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对投诉问题涉及几个部门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必要时,行政投诉中心牵头组织协调。
  第二十八条 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被投诉人已积极整改或投诉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未发现新问题,而投诉人又反复投诉的,行政投诉中心要做好说服工作;对无理取闹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行政投诉备案考核制度,将年度内的行政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对被多次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建议市委、市政府在年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三十条 建立行政投诉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制度,对重大的、典型性的或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投诉问题处理结果,要通过通报会、文件、媒体等形式予以通报,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第三十一条 建立行政投诉惩戒制度,对投诉中心转办、督办的投诉问题重视不够、查处不力、整改不彻底的部门、单位和行业,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对屡纠屡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行政投诉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县(区)、部门、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行政投诉工作,形成行政投诉协调处理工作网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投诉中心要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听取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严格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取信于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