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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49:32  浏览:90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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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2〕41号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申请对教师资格考试收费进行立项并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11〕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88号)的有关规定,同意教育部考试中心向实行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省份的相关考试机构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考试机构向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含笔试和面试)。
  应向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教师资格考试费、考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执行。
  三、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教师资格考试费、考务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育部考试中心向实行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省份的相关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应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缴款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4款27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2目“考试考务费”,具体收缴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教育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2〕4号)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按照地方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印制和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等有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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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钢集团武汉安环院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宣贯工作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29号
 
关于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钢集团武汉安环院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宣贯工作的函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钢集团武汉安环院: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及标准")已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文发布,并在各地开展试点。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有效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委托你们俩院开展《考评办法及标准》的宣贯工作。请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将宣贯工作方案报送我司。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网上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网上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为加速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增强管理手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和行业的经济运行成本,国家局决定建立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电子商务网,利用信息技术和现代高科技手段,逐步实现各类烟草专卖品的网上交易。目前,卷烟(包括雪茄烟,下同)电子交易系统已经研制开发完成,现就启用该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和适用范围
  卷烟电子交易系统自2002年9月16日起开始试运行。为保证质量,稳步推进,网上交易的范围暂定为省际间的日常卷烟交易,卷烟的集中交易、进口卷烟交易和卷烟的退货仍需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迸行。2002年9月16日起,通过卷烟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合同,与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签订的卷烟交易合同并行使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交易资格确认与系统登录
  通过卷烟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必须是领有国家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会员。卷烟电子交易系统以全国烟草行业卫星通讯网为骨干通讯网络。凡建有烟草卫星网端站(B、C类站)的会员必须通过卫星网上网交易,未建卫星网端站的会员可暂时通过因特网上网交易。登录卷烟电子交易系统,应持有中国烟草交易中心核发的“网上交易专用卡”。
  三、卷烟电子交易合同的签订与鉴章
  供需双方会员登录系统,就某批卷烟的品牌、规格、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意向后,通过系统异地签订卷烟交易合同。同时,供、需双方及中国烟草总公司利用现代电子鉴章技术,在线完成对合同的鉴章认证工作。卷烟电子交易合同上任何一方的合同鉴章都由规格、样式统一的“电子合同章”和每组数码都不相同的“会员代表(确认经办人)数字签名”两部分组成。其中,会员代表(确认经办人)的数字签名,包含的数据丰富且具有唯一性,是鉴别一份电子交易合同真伪的主要依据。
  四、卷烟电子交易合同的打印与数据保存
  卷烟电子交易合同在线签订后,供需双方和合同鉴章单位均可在本地用普通的A4纸打印三章俱全的合同。打印出的合同文本上的电子合同章和会员代表(确认经办人)的数字签名均为黑色(具体样式见附件一)。卷烟电子交易合同的数据由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统一保存,各会员单位可通过卷烟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查询。对卷烟电子交易合同真伪存有疑问的,可致电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信息部核查,核查电话:010-63605731;010-63605637。
  五、准运证申办
  使用卷烟电子交易合同申办准运证时,申请单位须打印一份合同提交准运证签发机关,作为签发准运证的书面材料之一。其他程序、要求与非网上交易合同申办准运证的程序、要求一致。
  六、随货同行的卷烟电子交易合同
  与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的卷烟电子交易合同,统一在供方会员处打印,其中,工商交易的由工业会员或省级公司打印,商商交易的由省级公司打印。打印时,应在系统中输入合同纸的印刷号,系统会将该号码同时打印在合同的右上角,作为判别合同有效与否的依据。识别号与印刷号不一致时,该合同为无效合同。随货同行的卷烟电子交易合同纸由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统一印制,登记后下发各工业会员和省级公司。合同纸大小为21cm*29.7cm,白底红字,右上侧印有“随货同行”字样。标题“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专用合同(卷烟)”字样采取特殊方法印制,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会发生反光现象。具体式样见附件二。
  实行卷烟网上交易,是国家局在烟草专卖品流通环节采取的重大改革措施,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推广难度大。各省级局要高度重视,大力进行宣传,积极做好培训,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卷烟会员单位要按时配置系统运行所需要的计算机、打印机及读卡器等相关硬件,确定相对固定的人员,保证卫星通信设备良好运行,并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各级烟草专卖执法单位和专卖稽查人员,要认真学习电子商务的有关知识和管理规定,依法行政,切实保证网上交易卷烟的合法运输。


二00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