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53:27  浏览:9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五十三号


《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于2012年1月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6日




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农村扶贫开发,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脱贫致富,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扶贫开发概念]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通过各项措施,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贫困地区包括连片特困地区、贫困村。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第四条[方针原则目标]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帮扶与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相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配套、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相衔接的原则,实现贫困地区发展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本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第五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扶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扶贫开发工作,具体协调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行业扶贫工作。
第六条[表彰奖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制度与机制
第七条[扶贫体制]扶贫开发坚持省负总责、市包推进、县抓落实、乡镇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规划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扶贫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修订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与扶贫规划相衔接,将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财政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保证逐年增加。
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各设区的市及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每年按照不低于地方财政收入百分之二的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
县级以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贫困地区的项目,保证对贫困地区的投入不低于对本行政区域投入的平均水平。
第十条[贫困影响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前,对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确定扶助补偿办法。未进行贫困影响评估或者未明确扶助补偿办法的,不得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
贫困影响评估和扶助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责任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扶贫开发责任,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实施考核。
第十二条[定点对口帮扶]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按照扶贫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开展定点帮扶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相对发达地区对口帮扶贫困地区。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自愿或者根据扶贫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开展定点对口帮扶。
第十三条[政策导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人才到贫困地区创业就业,吸引项目、资金、技术支持贫困地区建设。
第十四条[统计监测]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和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及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贫困家庭生活状况的监测。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测所需数据和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监测情况,适时调整扶贫对象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第十五条[人大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农村扶贫开发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扶贫开发对象
第十六条[扶贫开发对象]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包括连片特困地区、贫困村和贫困户。
连片特困地区是指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区域。
贫困村是指贫困户比例较大、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较低的行政村。
贫困户是指农民人均纯收入在政府确定的农村扶贫标准以下、家庭主要成员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户。
第十七条[扶贫标准]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农村扶贫标准,确定和调整本省的农村扶贫标准。本省农村扶贫标准不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高于省级农村扶贫标准的本地农村扶贫标准。
农村扶贫标准和确定的扶贫对象,应予公告。
第十八条[连片特困地区确定]省人民政府在国家连片特困地区的基础上,确定省级连片特困地区。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和省级连片特困地区是本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区域。
第十九条[贫困村确定]贫困村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经确定的贫困村,应当逐级报设区的市、省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贫困户确定]农村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评议结果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结果应当公示,征求村民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公示要求]贫困村或贫困户确定过程中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收入、骗取相关扶贫政策待遇。
第二十二条[信息档案]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对象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四章 专项扶贫
第二十三条[扶贫规划]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陕南秦巴山区、陕北白于山区和黄河沿岸地区等连片特困地区区域经济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落实省级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统筹整合项目资源,集中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和扶贫项目,加快连片特困地区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扶贫开发规划,落实本级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责任,集中解决致贫的突出问题,推进扶贫开发深入开展。
第二十四条[移民搬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乡镇建设,科学编制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对地质灾害频发区、资源匮乏区、地方病区等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和生态保护区的农户,有计划地实施移民搬迁、就近改建等,帮助贫困人口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
移民搬迁在过渡期内,享受政策性补贴;过渡期满后,原土地、山林在承包期内的,经营权不变。
第二十五条[整村推进]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贫困村整村推进规划,整合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源,调整村庄布局、加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特色产业,实现整村脱贫致富。
第二十六条[产业扶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贫困地区转移。
扶贫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贴息、直补、建立互助资金等方式,扶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运输业、服务业等,支持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能力建设]扶贫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培训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贫困户中的劳动力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生产技术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
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对贫困家庭的大学生实施助学,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外资扶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扶贫开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减贫项目合作,引进境外项目、资金、技术,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并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第五章 行业扶贫
第二十九条[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行业规划的内容,在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方面向贫困地区倾斜,保证完成行业扶贫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业农村扶贫开发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优先实施贫困地区道路、农田灌溉、安全饮水、危房改造、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需求,合理安排贫困地区小城镇建设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产业开发]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合理开发利用贫困地区优势资源,加快建设特色农业,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乡村旅游业,壮大县域经济实力,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
商务、工商部门和供销社应当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健全商业网点、营销渠道,通过多种方式为贫困地区提供信息服务,帮助农民出售农副产品、特色产品,加快贫困地区的物流体系建设。
第三十二条[科技扶贫]科技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扶贫,创建科技扶贫示范村、示范户,培养科技致富带头人,加快先进实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教育扶贫]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实施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制度,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当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
第三十四条[文化建设)文化、广播电视、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文化站和队伍建设,推进贫困地区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文化信息共享、农家书屋和体育设施等惠民工程建设,丰富贫困地区群众文体生活。
第三十五条[卫生扶贫]卫生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建立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员到城市医院进修和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制度,改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条件。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应当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七条[人才保障]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主管部门对长期在贫困地区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给予倾斜。相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有计划地安排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
第三十八条[村自治组织建设]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增强带领村民脱贫致富的能力,健全服务组织,提高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服务机构增加贫困地区服务网点,利用金融产品支持贫困地区发展。贫困地区县域金融机构应当将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留在当地使用,满足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

第六章 社会扶贫
第四十条[支持来陕扶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发达地区来陕开展定点扶贫和协作扶贫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社团扶贫]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残联等社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帮扶。
帮助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到贫困地区参与经济建设,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从事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专门组织扶贫]支持扶贫基金会、老区建设促进会、扶贫协会、慈善协会以及其他从事扶贫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济困活动。
第四十三条[志愿者网络]引导和支持志愿者组织、高等院校建立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为志愿者扶贫提供帮助。
第四十四条[个人扶贫]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和境外人士向贫困地区、贫困家庭捐赠资金、物资以及提供其他扶助。
第四十五条[税收优惠]企业和个人捐资捐物扶贫的,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六条[扶贫互动]受助的贫困村、贫困户应当主动配合开展扶贫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共同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第四十七条[服务协调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服务协调机制,为参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的单位与个人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七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四十八条[项目库建设]县级以上扶贫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分级建立项目库。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由扶贫开发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称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确定的行业扶贫开发项目抄送同级扶贫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库向社会公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查询选取资助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项目计划]农村扶贫开发年度计划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选取。
专项扶贫项目年度计划由县级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设区的市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扶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行业扶贫项目年度计划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抄送同级扶贫行政主管部门。
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时,应当相互沟通、衔接。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扶贫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专项扶贫项目、行业扶贫项目的组织协调。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大中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
第五十一条[检查验收管护]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项目验收。
公益性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主管部门指导帮助贫困村建立管护制度。
第五十二条[扶贫资金使用]扶贫资金主要包括国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贴息贷款以及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等。扶贫资金按照下列用途安排: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提高贫困人口就业和生产能力,实施扶贫移民等;
(二)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贫困户发展生产;
(三)社会捐赠扶贫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与农村扶贫开发无关的项目。
第五十三条[资金分配管理]县级以上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扶贫开发任务、扶贫资金用途等,提出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县级报账制,按项目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直达项目和受益对象。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套取。
第五十四条[监督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应当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会同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社会扶贫捐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评估和补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进行贫困影响评估或者未明确扶助补偿办法,出台重要政策或者审批重大项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受助对象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弄虚作假、瞒报收入、骗取相关扶贫政策待遇的,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五十七条[项目管理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扶贫项目年度计划,或者项目建设单位擅自改变扶贫开发项目建设内容的,由项目批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资金管理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援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公职人员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7〕16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

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完善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建设,确保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正常、有序、高效运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筑府发〔2007〕4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专项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通知》(筑府办发〔2007〕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专项考核

政务中心及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

(1)常驻单位:指市政府决定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以及需要提供其他政务服务职能,在政务大厅设常驻窗口的部门和单位;

(2)联络单位:指根据有关规定,分阶段定期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及承办由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后转办相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

进驻单位名单(含纳入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中央、省直管部门)由政务中心提供给市政府目标办。

(二)综合考核

1.政务中心。政务中心正式挂牌后,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单位,从2008年起制定本单位绩效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参加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

2.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纳入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相关单位,2007年相关工作作为新增目标,从2008年起相关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绩效目标进行考核。

二、考核依据

(一)《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二)《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查规定(试行)》;

(三)《贵阳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贵阳市行政审批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五)《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

(六)《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制度(试行)》;

(七)《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八)《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5〕3号)。

三、专项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组织

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目标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参加组成考核组。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总分100分)

1.政务中心:

(1)政务中心正常运行情况(50分);

(2)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履职监管情况(30分);

(3)投诉受理、处理情况(20分)。

2.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

(1)市政府决定纳入政务大厅、分厅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50分);

(2)政务大厅、分厅各工作窗口及联络员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工作效能情况(30分);

(3)政务大厅、分厅各工作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投诉的处理情况(20分)。

市政府目标办会同政务中心拟订年度专项工作目标和具体考评细则,经考核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计分原则

1.各项目标尽量量化,按完成比例及质量计分;

2.政务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加重扣分:

(1)对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政务中心不能正常运转的;

(2)因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分厅窗口单位工作失职、渎职、违反廉政规定,造成重大恶劣影响,除考核相关进驻单位外,同时考核政务中心;

(3)政务中心服务场所发生重特大治安事件、安全事故的。

3.各进驻(联络)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考核:

(1)应当进入而未进入政务中心的;

(2)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不按要求派员进驻,或敷衍了事选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3)应当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不提供数据的。

(四)单位考核评比档次及比例:

1.优秀(95分以上),评比比例20%,按得分高低产生,给予一等奖;

2.良好(90分以上),评比比例50%,按得分高低产生,给予二等奖;

3.合格(80分以上),给予三等奖;

4.不合格(79分以下),取消专项奖励,并根据《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5〕3号)规定,有相应情形的按相应方式追究责任。

(五)工作人员(含政务中心工作人员、部门派驻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和联络员)按公务员年度考核分为:

1.优秀;

2.称职;

3.基本称职;

4.不称职。

(六)奖励标准按考核组拟订的年度考核奖励方案执行。

四、综合绩效目标考核办法

(一)计分原则

1.政务中心按年度综合绩效目标对应检查考核计分;

2.纳入全市综合绩效目标考核的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年终综合绩效目标考核根据专项考核结果计分。其中:专项考核合格以上单位按比例折算计分;不合格单位年终该项综合绩效目标不得分;

3.专项考核评为优秀单位的,年终综合目标绩效考核评先中,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4.部分中央、省直部门按《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作为协作单位根据专项考核情况兑现协作奖励。

(二)奖励

根据《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和《贵阳市目标绩效评比奖惩实施细则》规定兑现奖励。

(三)惩罚

根据《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和《贵阳市目标绩效评比奖惩实施细则》规定,考核不合格,按以下追究责任:

1.取消部门年终目标绩效综合奖和领导班子目标绩效责任贡献奖;

2.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20%;

3.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其他评先;

4.诫勉;

5.通报批评;

6.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7.涉及领导班子考核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四)进驻单位派驻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双向考核办法

1.派驻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以政务中心意见为主,其岗位考核按政务中心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存入其编制所在单位档案。

2.凡因考核评议不合格被退回、年终考核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取消个人所有目标奖励。

3.其他情形从《贵阳市目标绩效评比奖惩实施细则》规定。

五、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代理经办行选择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代理经办行选择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代理经办行选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会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委托代理经办行的选择行为,加强对委托代理业务的管理,确保我行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行总行、分行选择代理经办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理经办行的选择工作必须遵循有序竞争、合理分流、择优委托、强化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在代理经办行选择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树立和维护开发银行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申办行申报材料中所涉及的商业机密,不得在委托书正式签发前以任何形式向申办行和借款人等透露代理资格评审工作情况。

第二章 选择标准
第六条 代理经办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总行已与我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具备与项目贷款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机构与专业人员;
(三)在借款人或项目所在地设有营业网点,具备必要的结算手段和通讯条件;
(四)有按我行制度和要求对借款人使用我行贷款进行监管的具体措施;
(五)有协助我行回收贷款本息的切实可行的措施;
(六)有为我行提供规定报表和信息资料的具体办法;
(七)没有代理开发银行业务的不良业绩;
(八)能为项目提供建设期临时性周转贷款和生产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申办行,在选择代理经办行时应优先考虑:
(一)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行;
(二)借款人的主办银行;
(三)借款担保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行;
(四)对于产品单一、用户较为稳定的项目,其产品主要用户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行;
(五)参与我行共同贷款的或银团联合贷款中贷款金额较大的、承诺优先偿付我行贷款本息的银行;
(六)借款人的主要外汇贷款银行;
(七)借款担保银行。

第三章 选择程序
第八条 我行承诺贷款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代理经办行选择程序为:
(一)各信贷局书面通知有关代理行省级分行,由其通知所辖经办行申请代理;
(二)申办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填制《代理业务申请书》报送信贷局,代表处所辖区域内的项目,应同时报送代表处;
(三)信贷局按本办法规定的选择标准进行评审并确定代理经办行;
(四)信贷局书面通知获得代理资格的有关省级分行,同时报财会局备案;
(五)信贷局与代理行省级分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委托代理协议书》。
第九条 我行承诺贷款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中选择代理经办行,选择程序为:
(一)各信贷局书面通知有关代理行省级分行,由其通知所辖经办行申请代理;
(二)申办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填制《代理业务申请书》报送信贷局和财会局,代表处所辖区域内的项目,同时报送代表处;
(三)信贷局按本办法规定的选择标准对各申办行提出评审意见并填制《代理经办行评审表》,经财会局会签后报主管行长审批;
(四)信贷局根据主管行长审批意见,通知获得代理资格的申办行的省级分行,同时报财会局备案;
(五)信贷局与代理行省级分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委托代理协议书》。
各信贷局也可根据贷款项目情况,选择一家具有明显优势和良好代理业绩的经办行代理,并填制《代理经办行评审表》,经财会局会签后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十条 我行承诺贷款金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代理经办行。
(一)信贷局根据本办法所附招标书参考文本拟定招标书送财会局,由财会局向有关代理行总行发送招标书;
(二)申办行所属省级分行编写投标书,通过其总行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财会局;
(三)信贷局和财会局联合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并将评标结果报各行长传签;
(四)财会局根据行长传签意见,书面通知中标的代理行总行;
(五)信贷局与代理行省级分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委托代理协议书》。
第十一条 我行承诺贷款金额在10亿元以下的少数项目,由信贷局提出,商财会局并报主管行长同意后,也可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代理经办行。
第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委托代理协议书》由行长授权地区信贷局签订,副本抄送财会局一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发银行财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选择基建小型项目和技改限下项目代理经办行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自同日起废止。




编号:
银行:
我行拟对 单位 项目
发放贷款,现选择经办行代理该项目贷款业务,你行如有意代理,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填制的《代理业务申请书》等申办资料提交我行
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国家开发银行 局
年 月 日

贷款项目情况简介
--------------------------------
|借 款 人| |
|-----|------------------------|
|地 址| |
|-----|------------------------|
|经济性质 | | 注册资本 | |
|------------------------------|
| 经 营 范 围 |
|------------------------------|
| |
| |
|------------------------------|
|项目名称 | |
|------------------------------|
| 项 目 内 容 |
|------------------------------|
| |
| |
|------------------------------|
|项目工期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项目总投资| |开发银行贷款| |
|------------------------------|
|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分年还款计划 |
|------------------------------|
| 还款时间 | 还款金额 |
|--------------|---------------|
| | |
|--------------|---------------|
| | |
--------------------------------




编号:
代理业务申请书
申请行名称:
项目名称:
所在省份:
国家开发银行制
--------------------------------
| 申请行名称 | |
|-------|----------------------|
| 项目名称 | |
|-------|----------------------|
| 地 址 | |
|-------|----------------------|
| 负 责 人 | | 经办人 |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 机构与人员状况 |
|------------------------------|
| |
| |
| |
|------------------------------|
| 财务与资产状况 |
|------------------------------|
| 年初资产总额| |年初负债总额 | |
|-------|-------|-------|------|
| 上年净利润 | | 资产利润率 | |
|-------|-------|-------|------|
| 存贷款比例 | |资产流动性比例| |
|-------|-------|-------|------|
|中长期贷款比例| |逾期贷款比例 | |
|-------|-------|-------|------|
| 呆滞贷款比例| |呆账贷款比例 | |
--------------------------------

------------------
| 自营业务情况简介 |
|----------------|
| |
| |
| |
|----------------|
| 已有代理业务情况简介 |
|----------------|
| |
| |
| |
------------------

--------------------
| 对代理项目开行贷款的管理措施 |
|------------------|
| |
| |
| |
--------------------

----------------------
| 对代理项目开行贷款本息的回收措施 |
|--------------------|
| |
| |
| |
----------------------

-----------------------------------
| 银企关系 |
|---------------------------------|
|是否为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
|----------------------------|----|
|是否为借款主办银行 | |
|----------------------------|----|
|是否为借款担保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 | |
|----------------------------|----|
|是否为项目产品主要用户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 | |
|----------------------------|----|
|是否参与我行共同贷款或银团联合贷款 | |
|----------------------------|----|
|是否为借款人主要外汇贷款银行 | |
|----------------------------|----|
|是否为借款担保银行 | |
|---------------------------------|
| 重要银企协作事项 |
|---------------------------------|
| |
| |
|---------------------------------|
| 承诺对项目提供信贷资金情况 |
|---------------------------------|
|建设期临时周转贷款: |生产期流动资金贷款: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行盖章 |
| | |
|申请行负责人签字: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省级分行意见: | |
| | |
| | 省分行盖章 |
| | |
|负责人签字: | |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主办信贷局或分行| |
|--------|----------------|
|拟选申办行名称 | |
|--------|----------------|
| 地 址 | |
|--------|----------------|
| 借 款 人 | |
|--------|----------------|
| 项目名称 | |
|--------|----------------|
| 项目总投资 | |开行承诺贷款| |
|-------------------------|
| | |
| | |
| 对 | |
| 拟 | |
| 选 | |
| 代 | |
| 理 | |
| 行 | |
| 的 | |
| 评 | |
| 价 | |
| | |
| | |
| | 评审人: 年 月 日|
| | |
---------------------------

-----------------------
| | |
| 代 | |
| 表 | |
| 处 | |
| 意 | |
| 见 |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 |
|信 或| |
|贷 分| |
|局 行| |
| 意 | |
| 见 |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 |
| 财 | |
| 会 | |
| 局 | |
| 意 | |
| 见 |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 |
| | |
| 行 | |
| 长 | |
| 意 | |
| 见 | |
| | |
| | 年 月 日 |
-----------------------




项目名称:
-----------------------------------------
| | 评审内容 | 银行| 银行| 银行|
|-|----------------------|----|----|----|
| | |1.是否为借款人的基本账户行 | | | |

| | |------------------|----|----|----|
| | |2.是否为借款人的主办银行 | | | |
| | |------------------|----|----|----|
| | |3.是否为借款担保人基本账户行 | | | |
| |银 企|------------------|----|----|----|
|1| |4.是否为主要产品用户基本账户行 | | | |
| |关 系|------------------|----|----|----|
| | |5.是否为联合贷款银行 | | | |
| | |------------------|----|----|----|
| | |6.是否为借款人主要外汇贷款银行 | | | |
| | |------------------|----|----|----|
| | |7.是否为借款担保银行 | | | |
|-|---|------------------|----|----|----|
| | |1.上年末资产总额 | | | |
| | |------------------|----|----|----|
| | |2.存贷款比率 % | | | |
| |资 金|------------------|----|----|----|
|2| |3.流动比率 % | | | |
| |实 力|------------------|----|----|----|
| | |4.不良贷款比率 % | | | |

| | |------------------|----|----|----|
| | |5.利润率 | | | |
|-|---|------------------|----|----|----|
| |机 构|1.在项目所在地是否设有 | | | |
|3| 与 | 能办理代理业务的机构 | | | |
| |人 员|2.是否具备有关专业人员 | | | |
|-|---|------------------|----|----|----|
| |项 目|1.在项目建设期能否提供 | | | |
|4|资 金| 临时周转贷款 | | | |
| |支 持| | | | |
| |程 度|2.在生产期能否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 | | |
|-|----------------------|----|----|----|
| | | | | |
| | | | | |
|5| 已代理开行贷款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内容 | 银行| 银行| 银行|
|-|------|------|------|------|
| | | | | |
| | 本息回收 | | | |
|6| | | | |
| | 措施 | | | |
| | | | | |
|-|------|------|------|------|
| | | | | |
| | 项目管理 | | | |
|7| 和 | | | |
| | 监督措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编号:
行:
你行报送的代理我行对 项目贷款业务的申办资料已收悉,经
我行研究,决定委托你行代理该项目贷款业务,请你行于 年 月 日前
来我行 局签订《项目开发银行贷款委托代理协议书》。
国家开发银行 局
年 月 日



______(项目)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国家开发银行计划对该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___万元。为了使该项目能够按期建成,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顺利发放,合理、高效使用和安全收回,国家开发银行决定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代理行。
第一条 贷款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
建设工期:
项目总投资:
有关该项目的详细情况见附件
第二条 贷款情况
国家开发银行计划对该项目发放贷款人民币____万元,其中软贷款____万元,硬贷款___万元,贷款期限为___年___个月。
第三条 委托事项
1.协助开发银行监督借款合同的履行。
2.对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的资金运用、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3.对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进行辅助会计核算。
4.协助开发银行回收贷款。
5.办理开发银行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代理行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与代理开发银行业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
2.具有与委贷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并能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及时发放建设期临时性周转贷款,能够根据项目生产的需要及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3.经办行具备现代化的结算手段和通讯条件。
4.总行和经办行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内部监控措施。
5.经办行近三年没有违反国家财经、金融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或虽有不良记录,但已彻底改正,并制定了防止违规事件发生的有效措施。
6.能够严格按照与开发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履行代理职责。
除上述条件外,还须考察以下情况:
1.是否为借款人的基本账户行。
2.是否为借款人主办银行。
3.是否为借款人担保单位的基本账户行。
4.是否为借款人主要产品用户的基本账户行。
5.是否为联合贷款主要银行。
6.提供外汇贷款与总贷款的比重。
7.是否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8.代理业绩。
第五条 报名、投标日期、招标文件发送方式
1.报名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2.投标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___时止。
3.投标文件送达方式:
投标书可直接送达或挂号邮寄。
第六条 投标方的权利和义务
投标方的权利:
(1)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
(2)在___年___月___日前有权要求招标方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3)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投标方的义务:
(1)如实提供投标文件,并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质疑。
(2)不干预招标、评标工作的进行。
(3)中标后与招标方及时签订并履行代理协议。
第七条 评标、中标依据及通知和签订代理协议
1.评标方式:由国家开发银行______项目评标委员会组织审查投标文件,并采取集体评议方式评标、定标。
2.中标依据及通知:
评标委员会评定中标单位的依据是本招标书第三条、第四条所列各项以及投标方在投标书中对其他问题的陈述和承诺综合评定。
评定结束后,国家开发银行按照投标者提供的地址通过挂号邮寄方式将中标通知书(附件九)寄送给中标单位。
对于没有中标的,开发银行也将书面通知。
3.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___日内应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如未能与开发银行如期签订代理协议则视为违约,开发银行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具体发标项目成立相应的评标委员会,负责______项目开发银行贷款代理行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综合比较各投标方的资信情况、代理措施、代理条件等因素,评定中标方。
第九条 其他
投标书应以本招标书所附投标书的格式填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中所提问题,字迹必须清楚,必须加盖总行公章,必须由总行法人代表签字。有代理人的,其授权必须有总行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总行公章,授权权限应明确。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招标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国家开发银行
住 所:
联系人:
电话:
___年___月___日



国家开发银行:
经仔细研究“国家开发银行______(项目)贷款代理行招标书”及所附文件,并认真核查我行的具体情况,我行愿意承担国家开发银行______(项目)贷款代理工作,我行的投标书内容如下:
一、我们同意,在本投标书发出后至本次招标结束的期间内,我们将受本投标书的约束,我们愿意在这一期间(即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的任何时候接受贵单位的中标通知。一旦我们中标,我们将与贵单位共同协商,按本投标书所列条款的内
容与贵方签订代理协议,并切实按照代理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我们保证我单位对如下问题所作的陈述和承诺是真实的,并能够合法实现的。
(一)银行管理
1.总行和经办行是否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内部监控措施。
2.经办行近三年没有违反国家财经、金融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或虽有不良记录,但已彻底改正,并制定了防止违规事件发生的有效措施。
3.具有先进的结算手段和通讯条件。
(二)银企关系
1.是否为借款人基本账户行。
2.是否为借款人主办银行。
3.是否为借款人的外汇贷款银行。
4.是否为联合贷款主要银行。
5.是否为借款人主要产品用户的基本账户行。
6.是否为借款人担保单位的基本账户行。
7.是否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三)机构与人员
拥有具体办理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和业务人员。代理机构与项目单位的距离。代理人员配备及其对该项业务的熟悉程度。
(四)资产与财务状况
1.上年末资产总额
2.上年末负债总额
3.存贷比率___%
4.不良贷款比率___%
5.利润率___%
(五)信贷支持
在项目建设期能提供多少临时周转贷款,在项目生产期能提供多少流动资金贷款,满足企业需要的程度如何。总行对经办行此项贷款是否已有授权,授权状况如何,是否会影响经办行向项目单位提供建设期临时性周转贷款和生产期流动资金贷款。
(六)协助开发银行回收贷款本息
1.回收利息措施
2.回收本金措施
3.项目单位发生还本付息困难时,有何措施。
(七)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
1.有无违约记录
2.本息回收情况
(八)监督管理
1.如何协助开发银行监督借款合同的执行
2.如何协助开发银行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具体措施主要有:
3.如何对项目单位在代理行开立的各类账户进行有效监管。
4.如何对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九)其他
1.代理费收取方式和比例。
2.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我们承诺,在投标截止之后本投标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中标后不得拒绝签订代理协议和实施代理;一旦本投标书中标,在签订正式代理协议之前,本投标书连同贵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与贵单位之间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文件。
投标银行总行名称:___(公章)
法人代表:___(签字)
住所:______
联系人:___
电话:___
传真:___
投标银行经办行名称:___(公章)
负责人:___(签字)
联系人:___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