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成都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企业登记并联审批行为,保障并联审批协调、高效运行,方便群众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按照审批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监控测评的工作流程,以网络系统为支撑,实施一窗统一受理、统一发照的企业登记审批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组织)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部门)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负责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的设立和管理。
工商、公安、质监、国税、地税、文化、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具体实施并联审批。
第五条 (审批预告)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将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承诺办理时限、办理程序等相关信息,通过印制办事指南、在网上公告、在办证大厅公布等方式统一、完整、一次性地进行预告。
第六条 (服务前移)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将下列事项前移,并为申请人提供事前服务:
(一)将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审批基础工作,作为审批实施部门的服务提前开展;
(二)对专业性强、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主动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
(三)对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要做好转报服务工作。
第七条 (服务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到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进行约定等方式获得事前服务。
第八条 (实地服务)
需要开展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实地服务的,申请人可以向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或综合窗口进行预约。
实地服务涉及两个以上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由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其他并联审批实施部门联合开展实地服务。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必须在承诺服务时限内完成实地服务,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传递到综合窗口;联合开展实地服务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书面意见,并传递到综合窗口。
第九条 (一窗受理)
综合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原则上不再自行受理申请。
综合窗口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材料传递)
综合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录入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传递到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
第十一条 (并行审批)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收到综合窗口传递的申请材料后,同时启动审批,依法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限时办结)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公布的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经审查予以审批的,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通过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及时将相关证照、批文的电子文本传递给相关部门,并将证照、批文以及收费凭据、存档资料等移交综合窗口。
对依法不予审批的,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要将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和理由送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统一发照)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办结后,由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
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取件人身份证、缴费凭证到综合窗口领取。
第十四条 (优先办理)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根据并联审批网络系统的办件提示信号,优先办理并联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 (提示催办)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发现相关部门未及时办理并联审批事项的,应当通过并联审批网络催办系统进行提示和催办。
第十六条 (监控测评)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工作由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内部运作监督、限时办结监督、公众投诉监督等方式,及时统计分析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工作情况,予以测评考核。
第十七条 (资料管理)
并联审批事项办结后,相关资料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前置审批部门的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移交前置审批部门窗口归档保存;
(二)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申请表单、缴费单据存根等,由综合窗口移交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归档;
(三)申请人提供的多个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共同需要的原始纸质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移交工商部门窗口统一保存;其他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需要使用时,到工商部门窗口提取。
第十八条 (工作协调)
建立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为成员单位,研究、协调并联审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问题,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解决;审批部门内部运转出现问题可能影响并联审批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督促审批部门及时解决,确保并联审批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并联审批高效运行。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并联审批运行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及时督促纠正;拒不纠正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办质[2003]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设工会,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建设工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坚决扭转重大事故接连发生的状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的要求,决定在建设系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此次检查,先由各地进行检查,建设部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础工作,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控制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城市公用事业方面:
1.城市燃气,重点检查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储罐厂、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以及民用燃气的安全隐患问题;包括燃气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非法经营液化气供应市场的查处和取缔情况,违章压占燃气管网设施、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钢瓶、不合格燃气器具及伪劣产品的清理情况和紧急事件处理预案等。
2.城市客运交通,重点检查公交车辆、轮渡、场站等的安全状况;包括公交车站、码头、车辆场站的设备设施状况,司机疲劳驾驶情况及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
3.旅游景点,重点检查公园、风景名胜区景点、游乐设施、城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状况;包括景区内危险地段的安全防护措施,公园、游乐园各项游乐设施的运行状况,城市广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紧急事件处理预案等。
(二)建筑施工方面:
1.检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检查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专项施工方案、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施工验收等是否完备,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及责任人的签字手续等是否齐全有效。
3.检查企业开展预防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治理情况,包括治理方案和具体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
三、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单位的检查要统一安排,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领导这项工作。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逐级考核责任制的落实,对责任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检查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的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最基层。
(二)认真组织排查隐患,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停工,确保生产安全。
(三)通过检查,各地区、各单位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一次集中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教育培训要突出重点:管理部门要以提高认识,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生产企业要以一线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能知识为重点。集中安全教育累积时间应不少于4小时。
(四)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要将此次检查的情况,包括项目数、查出的隐患、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有关责任制的落实和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今后的工作措施等,于6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4月15日至4月20日,建设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以及有关专家将组成5个检查组进行抽查。抽查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另行通知。
联系单位: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联系人:姚天玮 王天祥
电 话:010—68394101
传 真:010—6839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
二○○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