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2011年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50:09  浏览:8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2011年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0号 关于2011年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80号


  为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1年铟、钼、锡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2011年铟、钼、锡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

  一、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

  (一)经商务部公告的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名单内出口企业)为年审对象。

  (二)以商务部2007年第25号、89号公告为2011年度审核标准。

  (三)生产企业的产量数据,以经行业复核的企业内销数量加上出口数量之和为准。

  (四)针对全球金融危机给2009年出口带来的严重影响,考虑到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征求行业协会意见,对于申报2011年铟、钼出口配额的企业,其产量和出口量考核业绩参照2006-2008年数据。

  二、铟、钼出口企业审核程序

  各地2010年铟、钼出口名单内出口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将符合年审标准的企业名单及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见附表)。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申请出口配额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行业意见,于2010年12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符合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一并对外发布。

  三、锡出口企业资质标准暂不修订,其年审标准及审核程序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附表:2011年铟、钼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复核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438107203.xls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8月17日 生效日期1972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为此,缔约双方对本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各自出产的商品,在进口和出口方面给予各种便利。

  第二条 附表“甲”为喀麦隆联合共和国出口的商品;附表“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
  对未列入上述附表内的商品的交换,本协定不加限制。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下列各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商品的进口、出口或过境的关税和其他一切捐税;
  二、海关手续;
  三、进口和出口许可证以及其它证件的发给;
  但上述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
  一、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关税联盟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
  二、由于缔约任何一方参加或将参加自由贸易区而取得的优惠;
  三、缔约任何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特别权益;
  四、来自缔约一方,但原产地是在另一方不享有最惠国待遇的第三国的商品。

  第四条 缔约双方之间贸易业务的支付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五条 本协定规定的进出口贸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进出口公司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间签订合同进行。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在对方国家举办博览或展览会,并给予对方举办博览或展览会以便利。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商品样品的进口免除关税,对供订货用的宣传资料如样本、商品目录也免除关税。

  第八条 缔约双方对举办博览或展览会的展品准许临时进口。这些展品不应出售。

  第九条 在本协定期满后,凡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而在期满时尚未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的所有合同,本协定的规定将继续适用。

  第十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由双方政府各自指定代表轮流在北京和雅温得举行会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第十一条 本协定经双方政府核准,并相互通知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非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八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正本,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表①“甲”和附表“乙”,略。②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六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姬 鹏 飞         樊尚·埃丰
     (签字)          (签字)
   (外交部长姬鹏飞)    (外交部长樊尚·埃丰)

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61号


各保监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安徽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呈现出业务快速发展、作用逐步发挥、服务日益广泛、保障更加全面的良好局面。特别是2007年以来,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支持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得到更大的发挥,受到各界的肯定。但是,也有部分地区、部分公司存在着政策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个别的甚至严重违反了监管要求以及财经纪律,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影响了农业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发展,切实落实执行好国家支农惠农政策,更好地为农业和粮食生产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发展农业保险,对转移分散农业风险,保护和提高国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确保粮食安全,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连续5年来的中央1号文件、“十一五”规划以及《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保险业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是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的具体体现。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和督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规范发展。

  二、各相关保险公司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

  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严格执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险监管规定规范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是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基础,也是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关键。各相关保险公司要本着对党、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工作。

  (一)在承保上,要规范操作。要对农户做好条款费率的解释说明工作;严禁误导或强迫农户投保;严禁以违规支付或允诺支付高额手续费等方式开展恶性价格竞争;严禁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经保险监管机关备案的条款费率。

  (二)在理赔上,要注重时效性和有效性。严禁以各种理由少赔、惜赔或拖延不赔。在理赔中,既要建立农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确保理赔资金支付给受灾农户,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理赔资料的有效完整;要严禁以各种理由通过虚假赔案套取资金。

  (三)在核算上,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相关的保险监管规定。要严禁撕单、埋单和保费不入账等行为。要加强退保的管理,严禁以批单退费等形式变相套取资金或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要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应收保费台账,及时催收应收保费,严禁虚挂应收保费和虚假冲销应收保费。要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单独核算工作,切实控制成本支出水平,不断降低经营费用率。要按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有关要求,准确认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对象。要通过单独核算,真实准确地反映各类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果和损益情况,以准确把握农业保险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政策。

  (四)在管理上,要强化风险意识。要充分认识农业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再保险安排,切实防范巨灾风险。防止因风险管控不到位,再保险保障不足而导致巨灾情况下赔付不足、最后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发生。

  (五)在内控上,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通过内部审计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合规性的审核,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三、加强监督,保障农业保险健康规范发展

  各保监局在推进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的同时,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管工作。

  一是加强服务质量的监督,严厉打击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二是坚决打击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数据真实性。坚决制止不严格执行已备案条款费率、假批单退费、虚挂或虚假冲销应收保费、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编造假赔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要切实关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单独核算,严禁将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产生的费用分摊至政策性农业保险科目,确保准确反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果。

  四是要迅速组织农业保险的专项检查工作。吉林、内蒙古、新疆、湖南、江苏和四川保监局应立即组织开展针对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合规性的专项检查,并于8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保监会。其他保监局应根据当地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或者是当地自主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情况,及时开展专项检查,保证农业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

  五是要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保监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上报保监会,不得瞒报、漏报、虚报,更不能出现不查、不报。对超保监局权限的处罚,保监会将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确保查处工作的时效性。

  四、加强领导、注重沟通,形成监管合力

  各保险机构要积极配合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与检查。

  各保监局要加强与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的联合检查工作,就相关工作要及时沟通、协调,并与农业、气象等部门配合,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监督相关保险机构切实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各保监局、保险机构要及时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切实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使本单位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惠农的重要作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